首頁特別專題剴剴案序幕
CASE FILE · CHILD PROTECTION
一歲男童遭保母凌虐致死案|三審定讞

剴剴案|生命最後115天
一個還不懂得如何向世界求救的孩子,在等待被收養的路上失去了生命

2023年9月1日,剴剴進入全日托育;2023年12月24日,他的生命永遠停在未滿兩歲。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劉彩萱、劉若琳共同對剴剴實施長期凌虐、傷害與限制自由行為。

2023.09.01 全日托育2025.05.13 一審2026.01.27 二審2026.07.23 三審定讞
旁聽紀錄待更新返回社會案件

最後更新:2026 年 8 月 10 日

剴剴案生命最後115天公益主視覺
案件公益海報|剴剴案・生命最後115天。每一道瘀傷都可能是求救訊號,每一次忽視都可能成為下一個悲劇的開始。
法律狀態

劉彩萱、劉若琳直接施虐主案已於2026年7月23日三審定讞。劉彩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判處有期徒刑18年。其他延伸案件與制度責任屬不同司法程序,應分別認定。

REMEMBER · PROTECT · ACT孩子不會自己求生,制度必須先看見從辨識異常、及時介入,到讓每一次守護成為制度的日常。
抱著熊布偶的剴剴Q版紀念插圖
01 · NOTICE看見警訊不讓傷勢、體重與情緒變化被分開忽略。
剴剴Q版揮手紀念圖
02 · ACT立即行動當風險升高,通報、訪視與醫療介入不能再等。
剴剴Q版星星紀念圖
03 · PROTECT持續守護讓追蹤、督導與跨系統合作真正接住孩子。
INTRO

他叫剴剴

「一個還不懂得如何向世界求救的孩子,在等待被收養的路上失去了生命。」

2023年,剴剴還只是一個未滿兩歲的孩子。因原生家庭照顧能力不足,他經轉介進入收出養程序。在等待新的家庭出現之前,他被安排接受全日托育。

2023年9月1日,剴剴被交由兒福聯盟安排的合作保母劉彩萱照顧。從那一天開始,到2023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前後共115天。

原本應該只是孩子人生中的一段過渡期,最後卻成為他生命的最後115天。

01

案件基本資料

案件狀態三審定讞
被害人剴剴(化名,未滿2歲)
主要施虐者劉彩萱、劉若琳
全日托育期間2023.09.01-2023.12.24
一審2025.05.13
二審2026.01.27
三審2026.07.23
確定刑度劉彩萱無期/劉若琳18年
02

生命最後115天

剴剴不是因為犯罪、疾病或意外進入劉彩萱家中。他是一名正在等待收養安排的幼兒。對一名一歲多的孩子而言,他無法決定自己要去哪裡,也無法選擇照顧自己的人;他的安全,只能仰賴身邊的成年人。

2023年9月1日,剴剴開始接受劉彩萱全日托育。法院最終認定,劉彩萱、劉若琳自2023年9月4日起至12月23日晚間,共同對剴剴實施妨害自由、傷害與凌虐行為。

115天與法院認定期間「115天」是從進入全日托育至死亡的整段期間;法院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共同犯罪行為期間,則自9月4日開始。兩者應分開理解,避免在法律事實上混淆。
03

法院認定,他遭遇了什麼?

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據照片、影片、兩名被告間的對話紀錄、醫療鑑定、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認定剴剴在托育期間遭受長期凌虐。

暴力傷害

法院認定,劉彩萱曾以徒手或物品毆打剴剴、捏拉耳朵,並曾從孩子身後將其推倒,使其撞擊地面;劉若琳亦被認定曾以不詳方式刮傷剴剴頸部。

綑綁與限制行動

剴剴曾遭以毛巾綑綁、以口罩蒙住眼睛,被限制活動;兩人亦曾將剴剴綑綁後放入桶子內,限制其行動自由。

長時間罰站與不當處罰

法院認定,剴剴曾被要求僅穿尿布裸體罰站,也曾被迫以特定姿勢躺在地面,不得任意變換姿勢。

冷水洗澡與不當飲食

法院認定,劉彩萱曾以冷水為幼小的剴剴洗澡,並曾在廁所內餵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的隔夜食物。隨著時間過去,他的身體逐漸消瘦、衰弱。

明知孩子日益虛弱,仍未積極送醫

判決指出,兩名被告看見剴剴逐漸瘦弱、身上出現外傷,仍沒有積極帶他接受適當的醫療治療。

04

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

當剴剴死亡後,醫療與鑑定結果逐漸揭開他生前所經歷的一切。法院認定,剴剴死亡時全身至少有42處虐待性傷勢,同時存在長期營養不良、身體衰弱等情形,並因長期身體傷害及精神虐待而罹患憂鬱病症。

這些傷勢並不是單一偶發事件,而是法院認定來自反覆、長期的人為暴力與虐待。
05

2023年12月23日,他撐到了最後一晚

2023年12月23日晚間,剴剴開始出現嘔吐、活動力降低等明顯異常,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

2023年12月24日凌晨,剴剴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法院認定,其長期營養不良、身體衰弱及全身虐待性傷勢,最終造成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引發低血容性休克。

2023.12.24生命永遠停在未滿兩歲

他沒有等到有人把他真正帶離危險環境。

06

劉彩萱|主要照顧者、專業合格保母

劉彩萱是剴剴全日托育期間的主要照顧者。法院指出,她是一名專業合格保母,受託照顧幼童,本應善盡專業照顧義務,促進孩子身心健全發展。

然而法院認定,她明知剴剴年幼、沒有反抗能力,又是一名全日托育、等待出養的孩子,仍長期對其施暴、凌虐及限制自由。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認定其犯罪動機涉及「以虐取樂」。

最終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026年7月2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刑度正式確定。
07

劉若琳不是「只是妹妹」|法院認定:共同正犯

劉若琳並非剴剴名義上的主要照顧保母,但法院沒有接受她只是旁觀者的說法。判決指出,劉若琳與剴剴的日常生活高度重疊,本身具有幼保背景並為專業保母,也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剴剴。

法院根據兩人的對話、照片與影片認定,劉若琳不僅知道劉彩萱正在對孩子施暴及凌虐,也沒有阻止;相反地,她曾主動追蹤、鼓吹、迎合相關凌虐行為,並對綑綁、罰站與傷害等行為提供意見。此外,法院認定她曾參與刮傷剴剴頸部,以及將剴剴放入桶內限制行動自由等行為。

因此法院認定,劉若琳與劉彩萱之間存在共同犯意及行為分擔,並不是單純「知道卻沒有阻止」,而是共同正犯。

最終判決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2026年7月2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08

兩名專業保母,卻成為孩子最大的危險

這起案件令人難以接受的地方之一,是兩名被告都不是對幼兒照顧毫無知識的人。她們具有相關照顧專業,知道一歲幼兒需要什麼,也應當知道什麼樣的傷勢不正常,以及一個正在快速消瘦、身體出現多處傷勢的幼兒需要立即接受醫療。

然而法院最終認定,她們沒有保護這個孩子,反而共同成為傷害他的成年人。

09

司法審判

2025.05.13|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

認定兩名被告均構成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2026.01.27|臺灣高等法院二審

高院認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對證據的判斷與量刑並無應予撤銷的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6.07.23|最高法院三審定讞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10

判決結束了,但剴剴案沒有結束

兩名直接施虐者受到刑事制裁,並不代表所有問題都已得到答案。剴剴是一名正在接受正式收出養服務的孩子,有托育安排、有訪視,也身處一套理論上應具有監督功能的兒童福利體系,但最後仍死在這套保護體系之中。

  • 為什麼沒有人及時發現?
  • 當孩子出現異常時,誰應該採取行動?
  • 訪視如果只是完成一張紀錄表,真的能保護孩子嗎?
  • 當孩子沒有父母每天出現在身旁,他的權益由誰真正守護?
  • 收出養過渡期間的幼童,應該受到什麼程度的監督?

這不是單一保母的問題

如果只把剴剴案理解成「遇到兩名惡劣保母」,那麼這個孩子留下的警訊,可能很快就會再次被遺忘。刑事法院已經處理劉彩萱、劉若琳的直接犯罪責任,但案件仍要求社會重新檢視收出養兒童過渡照顧、合作保母管理、訪視與通報、幼童異常追蹤、機構督導及跨系統風險升級機制。

相關制度與其他人員的法律責任,屬於不同程序,不應與劉彩萱、劉若琳已定讞的犯罪事實混為一談;但這些問題,都值得繼續被追查。

11

為什麼我們要記錄這115天?

剴剴已經沒有辦法親口告訴我們,他在那115天裡經歷了什麼。今天我們所知道的一切,只能從醫療紀錄、照片、影片、訊息紀錄、證人證詞以及法院判決中,一點一點重新拼湊。

這些內容很沉重。但選擇遺忘,並不會讓悲劇消失。我們紀錄這起案件,不是為了獵奇,也不是為了重複展示孩子受到的傷害。

每一道曾經被忽略的瘀傷,都可能是求救訊號。每一次不合理的體重下降,都值得有人追問。每一次「保母說沒事」,都不應取代專業判斷。每一次訪視,都應該真正看見孩子。
12

剴剴案真正留下的問題

司法可以判決一個人有罪,但司法無法讓一個孩子重新回來。刑期可以確定,但制度是否真正改變,仍需要整個社會持續監督。

孩子不會自己寫陳情書。孩子不會自己打電話報警。一歲的孩子甚至無法完整說出:「有人正在傷害我。」

所以,成年人更有責任從他的身體、情緒、體重、表情與行為變化中,看見那些沒有辦法被說出口的求救訊號。

13

剴剴案|司法時間軸

2023.09.01進入全日托育

剴剴進入劉彩萱家中接受全日托育。

2023.09.04-12.23法院認定共同犯罪期間

法院認定劉彩萱、劉若琳共同凌虐、傷害及限制剴剴行動自由。

2023.12.24死亡

剴剴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2025.05.13一審

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18年。

2026.01.27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6.07.23三審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14

案件索引

案件名稱剴剴案/一歲男童遭保母凌虐致死案
被害人剴剴(化名)
主要被告劉彩萱、劉若琳
主要罪名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
確定刑度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
確定日期2026.07.23
案件性質兒童虐待/全日托育/收出養過渡照顧/兒少保護制度
REMEMBER

願下一個孩子,被及時看見

他原本可能會上幼兒園,可能會第一次背著書包去上學,會有喜歡的卡通、喜歡的玩具,會長大、交朋友。有一天,也可能會有自己想去的地方、想做的事情。

但這一切,都永遠停在2023年12月24日。

REMEMBER · PROTECT · ACT我們無法改變剴剴的結局

但我們可以決定:下一個孩子發出求救訊號時,我們是不是還會錯過。

為孩子留下紀錄
也為制度留下責任
ABOUT

關於本專題

「護童行動聯盟」持續整理剴剴案相關司法判決、法院旁聽紀錄、兒童保護制度及後續責任追蹤。我們相信,案件紀錄的目的不是停留在憤怒,而是從每一次悲劇中找出:哪一個環節失效了?哪一個警訊被錯過了?下一次,如何讓孩子活下來?

護童行動聯盟案件追蹤|法院旁聽|資料整理|兒少保護倡議旁聽紀錄頁面待後續整理完成後更新。
SOURCES

公開資料來源

本頁依公開法院判決資訊、司法院新聞稿與公開報導整理。主要參考包括:

最後更新:2026年8月10日
© 護童行動聯盟|案件追蹤與兒少權益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