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只有兩歲、沒有能力逃離的孩子
2025年2月,新北市土城發生一起嚴重兒童受虐案件。
被害男童年僅2歲,生活完全仰賴成年人照顧與保護。然而,本應成為孩子安全依靠的家庭,最後卻成為傷害發生的地方。
依一審判決相關公開資料,吳姓男子為男童生母陳姓女子之夫。法院認定,吳男曾在土城住處以燃燒中的香菸多次炙燙男童胸口及左手臂;到了2025年2月17日晚間,又連續掌摑男童、以腳踢踹,並兩度抓住孩子雙腳,使其倒立、搖晃後摔至床上。
這些暴力造成男童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及抽搐等嚴重傷勢。
那一晚,孩子已經出現明顯異常
法院認定,施暴過程中,陳姓生母曾聽見孩子哭喊、尖叫。
之後她看見男童額頭出現瘀傷,並已有臉色發白、眼神無法聚焦等異常狀況,卻沒有立即送醫或向外求助。
兩瓶牛奶
2025年2月18日上午約9時,兩名成年人各自外出工作。
依一審判決相關報導,生母在家中留下兩瓶牛奶,之後將已經受有嚴重傷勢的兩歲男童獨自留在住處。
孩子就這樣被獨留在家約12個小時。
直到當日晚間兩人返家,才發現男童已出現臉色發青、持續抽搐,且對呼叫沒有反應。此時才將孩子送醫急救。
它原本應該代表一個幼兒最基本的餵養與照顧;但在這起案件裡,卻成為一名受重傷、沒有能力自行求救的兩歲孩子,被獨自留在家中時,大人所留下的東西。
搶救仍無法挽回生命
男童被送往醫院後,醫療人員發現其身體存在多處新舊傷勢,案件因此進入警方、社政及司法調查。案件剛發生時,警方即依兒少保護、家庭暴力及刑事犯罪方向偵辦。
男童因嚴重腦部傷勢住院接受治療。經過20多天搶救,仍未能恢復。
一個只有兩歲的生命,就此停止。
一審: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國民法官制度進行審理。2026年3月6日,一審宣判。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法院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重傷致死等犯行進行評價。合議庭量刑時除考量本案施暴方式、被害人僅為兩歲幼童外,也考量吳男過去相關前科以及羈押期間的行為紀錄。
法院認為,被害男童與吳男並無任何仇怨,卻遭受反覆暴力對待,其生命及健康權遭到嚴重侵害。
有期徒刑 19 年
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法院認定,她明知孩子已經出現嚴重異常,亦曾想到應該送醫,卻因吳男反對而作罷。隔日仍將受傷的孩子獨自留在家中,直到晚上返家發現孩子已經失去正常反應後,才送醫急救。
法院量刑時亦考量陳女曾與男童外祖父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等情形。
二審:兩名被告均針對量刑上訴
一審判決後,吳男與陳女均提起上訴。
2026年6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兩名被告在庭上均表示,對一審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爭執,上訴重點主要集中在「一審量刑是否過重」。
吳男方面主張,一審沒有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希望二審重新進行相關量刑調查,並據此爭取較輕刑度。
陳女方面則主張自己已有反省,並表示已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向監所申請拒收吳男寄送的書信及物品,希望以此作為犯後態度及量刑上的考量。
高院當時並諭知案件於2026年8月6日續行審理。本案目前仍處於二審司法程序中。
HEARING RECORD · 2026.08.06閱讀 8/6 二審準備程序旁聽紀錄量刑、新證據、被告陳述與羈押等庭訊重點 →我們為什麼記錄這個案件?
這不是一個只有「施暴者做了什麼」的故事。
更重要的問題是:當一個只有兩歲的孩子沒有能力逃跑、沒有手機、沒有能力報警,也沒有能力清楚向外界描述自己正在遭遇什麼時,誰應該成為他的最後一道防線?
兒童與成年人最大的不同,在於他們沒有離開危險環境的能力。尤其是兩歲幼兒。
他的吃飯、喝水、就醫、離開住所,甚至向其他成年人求救,都必須依靠照顧者。
因此,對幼兒而言,
成年人選擇「什麼都不做」,有時同樣可能帶來無法挽回的結果。
我們不希望用傷痕記住他
我們選擇以兩瓶牛奶、孩子的小鞋、玩具與一道微弱的光,作為這起案件的藝術意象。
不是為了美化死亡,也不是為了消費一個孩子的痛苦。
我們希望大家記住的,是:這曾經是一個真實存在的孩子。
可是這一切,都沒有機會發生。
最後陪著他的,只有兩瓶牛奶
兩瓶牛奶本來代表照顧。在這起案件裡,卻成為一個孩子被留下的象徵。
我們記錄這場審判,不只是為了等待刑度。更希望每一次兒虐案件之後,社會都能繼續追問:
- 傷害發生以前,有沒有任何人曾經有機會看見?
- 孩子出現異常時,有沒有更早介入的可能?
- 當主要照顧者本身就是危險來源時,制度如何讓孩子仍然有另一條求生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