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奪走的不只是一條命,也是一個家的明天
「拒絕毒駕,守住每一條回家的路。」
2024年9月30日晚間,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陳嘉瑩所駕車輛牌照有異,遂與同仁上前盤查。
依一審法院認定,陳嘉瑩當日曾施用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後駕車;警方盤查過程中並發現疑似毒品。
當劉宗鑫為防止陳嘉瑩駕車逃逸,伸手進入車內控制方向盤時,陳嘉瑩突然加速駛離。法院認定,她明知劉宗鑫仍位於車輛旁,仍高速行駛、蛇行,並以車輛左側撞向道路旁捷運施工護欄。劉宗鑫遭車體與護欄猛烈夾擊,受到嚴重傷害,最終不治殉職。
案件基本資料
這起案件是什麼?
本案發生於警方執行例行巡邏與盤查勤務的過程。依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在施用多種毒品後駕車,警方發現車牌異常並上前盤查,現場又發現疑似毒品。
為阻止車輛逃逸,劉宗鑫伸手進入車內試圖控制方向盤。法院認定,被告此時仍加速駛離,之後高速、蛇行行駛,並使車輛左側撞擊道路旁施工護欄,造成劉宗鑫遭夾擊重創死亡。
因此,司法審理的核心不只在於「毒駕造成死亡」,更在於被告於逃逸過程中,對員警可能遭受致命傷害的結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殺人故意。
一審判決
2026年2月11日,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合議庭認定陳嘉瑩的行為具有殺人故意,並認為其為逃避警方查緝,以高速駕車撞擊護欄方式造成正在依法執勤的警察死亡,犯罪情節重大。
死刑
尚未確定法院依殺人、妨害公務及毒駕等罪作出判決。
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二審中死刑判決仍須經後續上訴審程序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檢察官原本求處無期徒刑;法院最後作出的死刑判決,比檢方求刑更重。
二審爭點
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陳嘉瑩仍否認殺人故意。2026年5月二審首次開庭時,她主張僅成立過失致死;同年6月15日再次開庭時,則主張行為屬於傷害致死,而非殺人罪。
辯護方並針對死刑適用、殺人故意以及一審量刑程序等問題提出爭執。二審因此將重新檢視行為當時的主觀犯意、客觀行車方式、死亡結果與死刑量刑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在高院作出判決前,一審死刑判決仍非確定判決。
案件核心:逃逸,還是殺人故意?
當駕駛人明知執勤員警仍攀附、受困於車輛旁,卻持續高速逃逸並利用車體撞擊護欄,究竟只是為了逃跑所造成的死亡結果,還是已經具有刑法上的殺人故意?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採取後者的判斷,因此作出最嚴厲的死刑判決。二審則將持續審理殺人故意是否成立,以及死刑適用是否適法、妥當。
被奪走的,不只是一名警察
劉宗鑫是在依法執行勤務時殉職。他的死亡不只是一個刑事案件的結果,也意味著一個家庭永遠失去丈夫、父親與家人。
本案公益主視覺以「毒駕奪走的不只是一條命,也是一個家的明天」作為核心意象,將警察執勤、家庭與守護放在同一畫面中,提醒社會:毒駕與拒檢逃逸造成的風險,最終由真實的人與家庭承受。
案件時間軸
案發
劉宗鑫執行巡邏勤務時進行盤查。依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拒檢逃逸,劉宗鑫遭車體與護欄夾擊重創,送醫後不治殉職。
一審宣判
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殺人故意成立,判處陳嘉瑩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首次開庭
案件進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被告否認殺人罪,主張僅成立過失致死。
二審再次開庭
被告主張行為屬傷害致死,而非殺人;辯護方並就死刑及量刑程序提出爭執。
案件持續審理
截至本頁最後更新時間,一審死刑判決尚未確定,二審程序仍在進行。
案件目前進度
目前公開資訊顯示,本案仍在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階段。因此網站應表述為「一審判處死刑,案件上訴二審中」,不宜將死刑或殺人罪責寫成已經確定。
護童行動聯盟的立場
毒駕、酒駕與拒檢逃逸不只是個人的冒險行為,而是將不可預測的致命風險轉嫁給所有用路人與第一線執法人員。
我們記錄這起案件,不是為了停留在死刑與否的單一爭論,而是希望社會持續檢視毒駕防制、毒品管制、拒檢追緝風險、執勤安全與被害者家庭支持。
- 如何降低施用毒品後駕車的風險,讓毒駕在上路前就被阻止?
- 警方執行高風險盤查與攔停時,是否有足夠的裝備、訓練與支援?
- 拒檢逃逸案件如何兼顧立即制止危險與現場員警安全?
- 殉職員警家屬與其他犯罪被害家庭,能否獲得長期、可持續的支持?
資料來源與法律狀態說明
本頁依公開法院審理資訊及新聞報導整理。陳嘉瑩案目前尚非確定判決,所有刑事責任內容均應以後續法院裁判為準。
最後更新: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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