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童行動聯盟CHILD PROTECTION ACTION ALLIANCE
返回陳尚潔責任專區

完整檔案未列入公開導覽:本頁不在首頁、十二道門資料來源或站內導覽顯示,並設定不供搜尋引擎索引。知道完整網址者仍可直接開啟。

兩案完整證詞檔案 · 13 WITNESSES + 10-DAY MAIN TRIAL

13名證人,不是13座孤島

並列收錄劉彩萱、劉若琳主案十日庭審完整紀錄

庭審日期範圍: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1月29日
五個庭期:2025.11.27、12.11、12.18、2026.01.22、01.29。

把林心慈、施盈如、葉詩宇、葉亭希等社政、社福與醫療相關證人,加上同庭牙醫蔡函妤,共13名證人的證詞,並與劉彩萱、劉若琳主案十日庭審紀錄放回同一張「誰知道什麼、何時知道、能做什麼」的證據圖。林心慈施盈如葉詩宇葉亭希

固定判讀界線說法不同 ≠ 已證明虛偽案後補寫 ≠ 當然偽造法官追問 ≠ 已定罪
13名證人
EVIDENCE METHOD

四層分開,才不會把疑問寫成定論

  1. 旁聽整理記錄人當庭聽到的問答;不是法院核發的逐字稿。
  2. 原始文件/影像訪視表、訊息、照片、影片、病歷與檔案中繼資料。
  3. 一審判斷法院對陳尚潔過失致死與偽造文書部分的裁判理由;法律狀態仍依主頁更新。
  4. 本站勾稽指出一致、差異與缺口,不替法院認定偽證、串證或他案刑責。
PHOTO / INSPECTION CALIBRATION

綑綁、身體反折、桶子與「便盆」說法:不要把相鄰證據拼成新事實

法院/照片可支持

主案法院新聞稿確認毛巾綑綁、蒙眼,以及綑綁後置入桶子;提供的DAY1旁聽整理另記錄手腳固定於木凳與電腦椅、行李箱束帶纏繞,彙整庭審筆記記有身體反折。

仍待逐張核對

目前可公開回查的法院新聞稿與本頁旁聽整理,尚未把「束帶直接扣住私處並綁在便盆」寫成一個完整、已認定的單一事實。本頁因此不把它直接寫成定論;待原始照片、檔名、拍攝時間與勘驗筆錄對應後再更新。

16 CROSS-EXAMINATION ISSUES

十六組核心差異、轉折與無法互證處

「矛盾」在這裡是待檢驗的證據關係,不是對證人的刑事評價。每列均可跳回相關證人全文。

01

誰是「主責」?名義分工與實際資訊可及性不同

說法/紀錄 A

施盈如證稱,10月通話後由陳尚潔追蹤孩子狀況,自己續追家庭;徐珮華則說收出養工作本就包含孩子身心追蹤。

說法/紀錄 B

白麗芳、江怡韻與辯方強調樹鶯仍是脆弱家庭主責;丁雁琪提醒「主責社工」是實務語彙,須看個案與機構模式。

證據判讀

一審沒有把新北、臺北或中央責任移轉給單一社工,而是依誰親見孩子、取得照片、接收保母回報、能追加訪視與通報,判斷實際義務。

02

兒盟只是媒介,還是具有實質照顧管理工具?

說法/紀錄 A

白麗芳、李芳玲強調沒有公權力、居托中心才是保母法定主管,兒盟是媒合與資源連結。

說法/紀錄 B

葉詩宇、葉亭希說明保母申請、訪查、配對、會議與合作決策;法院另從契約、付款、訪視、訓練及終止合作檢查實際控制力。

證據判讀

「沒有搜索或強制入宅權」不等於「沒有查證、加訪、停派、換照顧者、要求就醫或通報的工具」。法定監管與契約/實際管理應分層看。

03

第一次居托訪視是9月22日還是9月26日?

說法/紀錄 A

林心慈以自己拍攝照片的日期認為實際訪視是9月22日,並承認紀錄寫成9月26日;她說因當日未完成報告而修改日期。

說法/紀錄 B

黃玲芳長期以為是9月26日,直到檢方詢問後核對照片才發現9月22日;粘羽涵證稱北市已把疑似不實紀錄移送檢調。

證據判讀

日期差異已不是單純排版問題,會影響與9月25日額頭瘀傷照片的先後關係。是否構成刑事不法,須由另案依原始表單、照片中繼資料與證詞判斷。

04

紀錄寫「每天填寫」,訪視時真的看過剴剴的寶寶日誌嗎?

說法/紀錄 A

林心慈在檢方詰問時說,訪視剴剴時沒有看過他的寶寶日誌,只詢問保母如何向社工回報。

說法/紀錄 B

監察院調查指出,劉彩萱未為A童製作寶寶日誌,但居托訪視紀錄卻記載「每天填寫」;黃玲芳主要依訪視員報告掌握。

證據判讀

這是「有表格」與「有查核」的差別。應回查當日原始照片、手寫表、簽名、上傳時間與是否有實物或通訊紀錄可支持。

05

工作處遇紀錄何時完成?案後補寫與偽造必須分開

說法/紀錄 A

李芳玲稱12月24日時紀錄尚未完成;江怡韻案發前沒看過筆記;葉亭希證稱2024年1月18日仍在寫;葉詩宇12月29日仍索取對話與訪視紀錄。

說法/紀錄 B

主管證人多說內規容許在媒親前完成,社工可先用工作筆記;檢方則追問案發後版本、檔案時間與內容如何形成。

證據判讀

遲延、案後整理與內容虛偽是三件不同的事。陳尚潔一審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完整判讀仍需原始裝置、版本紀錄與上訴審理由。

06

三顆乳牙脫落:異常已被看見,後續有沒有閉環?

說法/紀錄 A

蔡函妤證稱,三顆乳牙不符合磨牙造成;就診時傷口已癒合、另有口內潰瘍,未見明顯磨牙磨耗或牙齒斷裂崎嶇。因仍可能涉及外力、神經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她建議轉診醫學中心。黃聖心同樣否定磨牙可解釋掉牙。

說法/紀錄 B

劉彩萱先說磨牙,經醫師否定後才補充自摔、自撞,且未告知是一晚掉三顆牙。陳尚潔取得的是保母轉述,現有整理未見其直接向牙醫、病歷或轉診結果核實。

證據判讀

社工不必自行做牙科或內科診斷,但可以確認是否依轉診建議就醫、取得檢查結果、直接向醫療端核實,並在掉牙、說詞轉換、先前瘀青及訪視延期等警訊累積後追加訪視或依法通報。

07

通報要「明確證據」,還是合理疑慮即可升級?

說法/紀錄 A

白麗芳的庭上說法把通報、傷勢判斷與醫療專業、較明確證據連結,並強調兒盟沒有公權力。

說法/紀錄 B

徐珮華說收出養機構須追蹤身心;施盈如已對異常說法表示疑慮;急診與牙醫證詞顯示多個醫療警訊可被外部核實。

證據判讀

一審著眼的不是要求社工成為醫師,而是警訊累積後是否調查、交叉比對、加訪、取得醫療資訊並依法通報。

08

案後照片、雲端副本與律師接觸:證據保存界線

說法/紀錄 A

葉亭希承認曾要求陳尚潔把照片寄出後自手機刪除,也說雲端副本在律師下載後刪除;解釋涉及壓力、個資與副本安全。

說法/紀錄 B

法官當庭追問為何在司法調查期間刪除、移轉;葉詩宇另證稱出庭前與葉亭希接觸被告辯護律師並查看自己的偵訊筆錄。

證據判讀

應完整保存原始裝置、雜湊、雲端稽核紀錄與指示鏈。本站只標示「證據保存與證人準備爭點」,不自行下滅證、串證或偽證結論。

09

面談中「懂兒保」為何沒有預測後續危險?

說法/紀錄 A

葉詩宇回憶評估劉姓姊妹時,兩人能談兒少保護與通報,也對出養童表現情感投入。

說法/紀錄 B

主案法院後來依對話、照片、影片、鑑定與證詞認定長期綑綁、凌虐及共同參與。

證據判讀

這不是證明評估者說謊,而是證明自陳、證照與一次性訪談的預測力有限;制度必須靠持續親見、資料比對、申訴與無預警查核校正。

10

每個單位只知道一段:資訊保密何時變成資訊斷鏈?

說法/紀錄 A

施盈如未取得實際照顧者地址與完整資料;林心慈、黃玲芳說不知道孩子背景,主要從保母或訪視報告取得資訊。

說法/紀錄 B

陳尚潔掌握家庭、照片、保母回報與訪視;兒盟主管掌握合作制度;北市居托握有行政訪視與拒訪升級工具。

證據判讀

保密的目的應是保護孩子,不是讓安全資訊無法被必要的專業人員交叉核實。最小必要揭露、共同風險表與收件確認是改革重點。

11

不同醫療觀察、警詢記憶與診所影片勘驗,應如何交叉判讀?

說法/紀錄 A

急診醫師黃聖心在死亡當日看到明顯消瘦、臉部與多處傷勢,並認為特殊部位傷勢難由一般跌撞造成。

說法/紀錄 B

牙醫蔡函妤在一個月前約15分鐘的初診中,見三顆乳牙已脫落、傷口已癒合;庭上先稱露出部位未見外傷,較早警詢筆錄卻記有頭部瘀傷等細節。依補充旁聽筆記,後續法庭勘驗診所影片時,醫護亦曾討論孩子身上有傷勢。

證據判讀

死亡當日急診與一個月前牙科初診不能直接類比;但蔡函妤庭上記憶、警詢筆錄與診所影片勘驗是同一次就診的三組證據,必須以正式勘驗筆錄、影片原檔、警詢相關資料、病歷及X光逐項核對。影片中的醫護討論不能被忽略,也不能在未取得原始內容前自行擴寫。

12

24°C能證明什麼?能否單獨回推精確離世時間?

說法/紀錄 A

黃聖心證稱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體溫24°C,且口腔未見支持溢奶的跡象,急診團隊不接受保母當下說法。

說法/紀錄 B

體溫會受環境、衣著、體型、測量方式與送醫處置影響;單一數值不能在缺乏完整法醫模型下精確換算死亡時刻。

證據判讀

可用來質疑「剛發現、剛發生」的敘事,但精確時間仍要結合通聯、監視器、救護紀錄、屍冷與其他法醫證據。

13

照片與勘驗可確認到哪裡?綑綁、反折、桶子與便盆說法分層

說法/紀錄 A

主案法院新聞稿確認:毛巾綑綁、蒙眼、綑綁後置入桶子;旁聽整理另記錄手腳固定於木凳/電腦椅、行李箱束帶,以及身體反折的照片提示。

說法/紀錄 B

目前可公開回查的法院新聞稿與本站旁聽整理,尚未把「束帶直接扣住私處並綁在便盆」作為一個完整、已認定的單一事實表述。

證據判讀

網頁將已確認的綑綁、反折、固定與置入桶子列為照片/物證支持;「束帶扣私處、便盆」另標「待原始照片、檔名與勘驗筆錄逐張核對」,避免把相鄰證據拼成新事實。

14

保母說詞如何改變?掉牙、傷勢與就醫資訊是否被交叉查證

相關陳述

旁聽整理顯示,劉彩萱曾以磨牙解釋掉牙,經醫療端否定後再提自摔、自撞;陳尚潔主要接收保母轉述。

證人/主案證據

黃聖心否定磨牙足以造成三顆乳牙脫落;主案法院並依書證、物證、鑑定及證人證詞認定孩子長期遭傷害、日益瘦弱且有外傷。

證據判讀

核心不是要求社工自行診斷,而是說詞轉換後,是否直接核實病歷、轉診結果與孩子現況,並把累積警訊升級。

15

契約上的一名保母,是否遮蔽劉若琳實際共同照顧的風險?

制度/紀錄表面

托育契約及外部訪視多以劉彩萱為合作保母與主要窗口,部分證詞著重各單位對登記保母的管理邊界。

主案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劉若琳雖非主要照顧者,卻與孩子起居高度重疊、實際協助照顧,並主動追蹤、鼓吹及共同參與凌虐行為。

證據判讀

應區分「契約名義」與「實際照顧網絡」。保母家庭成員、共同居住者及實際接觸孩子者是否納入訪視與風險盤點,是制度爭點。

16

主案確認的長期傷害,為何未在訪視、表單與跨單位資訊中形成警報?

證人證詞

13名證人分別說明主責分工、訪視頻率、寶寶日誌、紀錄期限、醫療判斷、通報門檻與管理工具,呈現每個單位只掌握部分資訊。

主案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劉氏姊妹自2023年9月4日至12月23日晚間持續共同傷害、限制自由及凌虐,孩子日益瘦弱且有外傷,最終死亡。

證據判讀

矛盾焦點是:後來由主案證據確認的持續風險,在當時為何沒有被照片、醫療資訊、訪視觀察與跨單位回報串成可行動的整體圖像。

FULL OBSERVER NOTES

13名證人逐一解析、同庭牙醫與完整旁聽整理

全文保留原問答次序與不確定標記。搜尋只隱藏不相符的證人卡,不改動原文。

01
2025.11.27 · 檢方聲請

徐珮華

衛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視察;收出養媒合機構管理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收出養是政府許可的特許業務;案發時舊制容許媒合服務者自行安排照顧,機構仍須追蹤孩子的身心狀況、以適時且客觀的紀錄呈現服務過程。

主要爭點
中央許可與監督自行安排照顧的舊制身心追蹤義務紀錄時效與客觀性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丁雁琪的機構模式不同:天主教福利會有自設安置機構,兒盟沒有。
  • 與白麗芳、李芳玲「只是媒介/資源連結」的定位形成制度工具範圍爭點。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徐珮華所述收出養機構仍負身心追蹤義務,應與主案判決確認劉彩萱為受託主要照顧者、劉若琳實際共同照顧的事實一併判讀;照顧者刑責與機構查證義務不可互相抵銷。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1/27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1:徐珮華

受命法官:胡原碩

審判長:吳家桐

陪席法官:趙書郁

被告:陳尚潔 (過失致死罪案)

辯方律師:蔡宜臻、朱浩文(?)

三位證人:

徐珮華—衛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視察—檢方申請

施盈如—新北社會局樹鶯社福中心社工 (已離職)—檢方申請

丁雁琪—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辯方申請

【審判長】被告及辯護律師答辯意旨是否有變?

被告&辯方律師:同先前。

【審判長】對先前爭/不爭事實是否有異議?

【檢察官】&【辯護人】 沒有。

【檢察官】因待證事實衝突,請求隔離訊問三位證人。

【審判長】同意,證人詰問中會管制進出,先請三位證人具結。

詰問證人1:徐珮華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的工作業務?

【證人-徐珮華】衛福部社家署家庭支持組視察 (收出養業務 媒合機構管理)

【檢察官】媒合機構是指兒盟嗎?

【證人-徐珮華】是,收出養是特許業務,要有政府的特殊許可才可以做收出養業務,國內有8個機構。

[提示 新版(114.7)和舊版(110案發前的)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

【檢察官】請問案發前,衛福部具體審查機構能做收出養業務資格的條件為何?

【證人-徐珮華】大致是要符合辦法第3條的各項條件和第8條提出相關文書,加上機構過往紀錄綜合。

【檢察官】會考量機構有無設置安置機構嗎?

【證人-徐珮華】我當時未到職,不確定。

【檢察官】為何在辦法中規定收出養機構要有社工?

【證人-徐珮華】因業務涉及兒童發展及福利...(略)所以機構必須要有社工。

【檢察官】收出養機構是否都設有安置機構?

【證人-徐珮華】只有兒盟和勵馨沒有。

【檢察官】為何修法2次?

【證人-徐珮華】第1次是7/10大幅度修法,第2次是加上32-1條台東家立立機構的收出業務可以繼續完成。

[提示 收出養媒合管理辦法 23-3條]

【檢察官】增訂此條有關社工職前訓練內容是為何?

【證人-徐珮華】因認為社工應要有敏感度。

【檢察官】所以此番增訂是為了強調「增訂前不需要有此專業」還是為了「明文化規定」

【證人-徐珮華】不是新法才要,在舊法的20條中原本就需要20hr訓練,只是新法更明定化。

【檢察官】110(案發前)收出養同媒合服務者的做法是如何辦理?

【證人-徐珮華】舊法可由收出養同媒合服務者的做法自行安置。

【檢察官】即使沒有設安置機構也是?

【證人-徐珮華】我當時未到職,不確定。

[提示 劉童的托育契約書(三方契約:除外婆與劉彩萱之外,兒盟是丙方]

【檢察官】此是兒盟自己找配合的保母安置劉童嗎?

【證人-徐珮華】不清楚,我今年到職後目前變成全改由地方政府安排安置。

【檢察官】是因本案才改的嗎?

【證人-徐珮華】就我所知是和本案有關。

【檢察官】本案相關的社工包含被告、新北樹鶯社福中心、文山居託中心,他們的主要業務?

【證人-徐珮華】被告-收出養媒合、新北樹鶯中心-脆家服務強化家庭、文山居託中心是-保母照顧品質。

【檢察官】有關收出養媒合,兒盟內部有相關工作指引規定嗎?

【證人-徐珮華】我不確定。

【檢察官】您是社工嗎?

【證人-徐珮華】是。

【檢察官】社工訪視次數和撰寫報告有時間規定嗎?

【證人-徐珮華】過去沒有明文規定。

【檢察官】社工師倫理守則也沒有寫嗎?

【證人-徐珮華】是。

[提示 社工師倫理守則]

【檢察官】社工從業時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時候做紀錄嗎?

【證人-徐珮華】沒有統一標準,沒辦法回答通則。

【辯方律師詰問】

[提示 脆家風險辨識指標]

【辯護人】你有任職過社福中心嗎?社福中心是服務脆家嗎?本案屬於高風險脆家嗎?

【證人-徐珮華】本案件評估不宜由我回答。

【辯護人】高風險脆家是否需要較多公權力介入?

【證人-徐珮華】風險程度高低是要經過評估,公權力介入視依需求不同,脆家非我業務不清楚。

【辯護人】社福中心負責整個家庭,包含出養前的受照顧與訪視嗎?

【證人-徐珮華】社福中心服務是以家庭為中心,以求讓整個家庭功能恢復。社福中心真的不是我熟悉的業務。

【辯護人】新法才規定6hr的兒虐辨識?

【證人-徐珮華】不是,是7/10才明文規定入法。

【辯護人】為何文山居託中心要訪視保母?

【證人-徐珮華】應是居託中心有相關規定。

【法官詰問】

[提示 社工倫理守則第二章第三項3-3點:社會工作師的服務紀錄應依法令相關規範,適時、正確及客觀的記載並妥善保存...]

【審判長】請問此“適時”,是否指社工自行決定急迫性?

【證人-徐珮華】通常依照1. 各相關法規規定 2.機構內的工作守則 3.社工的督導討論決定

【審判長】在社工養成過程和社工師考試有無受虐兒辨識?

【證人-徐珮華】在保護性機構會比較有,考試中沒有但實習可能會遇到。

【審判長】在7/10前收出養機構可以自己安置收出養童?

【證人-徐珮華】是。

【審判長】沒有安置機構的收出養機構如何安置?

【證人-徐珮華】我看先前資料他們有進用保母。

【審判長】授權特許後中央和兒盟有監督關係嗎?業務的檢查範圍?

【證人-徐珮華】包含三年評鑑和每年書面審查,每年著重的評估指標不同,之前的指標我不清楚。

【審判長】收出養社工的業務,除了收出養之外還有其他的次要業務嗎?

【證人-徐珮華】舊法中就已經包含很多。不是只有配對,媒合之前包含家庭評估、收出養孩子身心發展....[略]

【受命法官】劉童出養的準備包含身體的和心理的狀況都要追蹤?

【證人-徐珮華】是。

【覆詰問】

【檢察官】舊法的安置,可能是由收出養服務者自行安置,也可能是由地方政府來做安置?

【證人-徐珮華】是。

【檢察官】若由收出養服務者自行安置,地方政府還會再去訪視或再做安置嗎?

【證人-徐珮華】通常不會再由政府另外指派一個新的社工去安置的部分。

【辯護人】收出養會有機構自行收的個案嗎?

【證人-徐珮華】新法施行後不會有機構自收的案件。

【第1證人結束】

02
2025.11.27 · 檢方聲請

施盈如

新北市樹鶯社福中心前社工;脆弱家庭服務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兩次轉介、原生家庭服務與2023年9月交接;證稱10月通話時已對「自傷、髒話、額頭傷」的說法表達疑慮,並形成由陳尚潔追蹤孩子、自己追蹤家庭的實際分工。

主要爭點
兩次轉介不是政府安置10月電話疑慮實際分工未取得照顧者地址/細節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白麗芳、江怡韻所強調的「樹鶯仍是主責」並非完全互斥,但顯示名義主責與實際追蹤分工不同。
  • 與陳尚潔是否有能力、義務把疑慮升級為查證或通報,是一審判決核心。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施盈如已對保母說詞及孩子狀況表達疑慮;應對照主案認定兩姊妹長期共同照顧、傷勢與日益瘦弱均持續存在,檢驗疑慮是否被完整轉交並升級。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1/27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2:施盈如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您目前任職?

【證人-施盈如】我之前在樹鶯社福中心,目前已不在。

【檢察官】請問你過去的業務執掌?

【證人-施盈如】脆家個案服務,撇除暴力之外的脆家業務,例如經濟弱勢。脆家有6大指標:.....(略)

【檢察官】提供什麼服務?

【證人-施盈如】收到案件後,依案況其需求提供服務。

【檢察官】本案什麼契機接觸到劉童?

【證人-施盈如】劉童的媽媽在監禁期間發現懷孕,因為考量可能刑期十年以上,才想出養。媽媽生產完後將孩子轉交給兒盟後失聯,後來案家決定出養我們才繼續做監護人改定。

【檢察官】你的工作也要做訪視嗎?訪視的重點是什麼?

【證人-施盈如】是。我們訪視前都會設定一個訪視目的,以決定訪視要收集到哪些資訊。本案主要是面訪照顧者的家庭功能是否有出養的必要性。

【檢察官】是你轉介劉童給兒盟嗎?

【證人-施盈如】本案前後轉介兩次,第一次是媽媽懷孕時申請,聯繫了3家機構,但是只有兒盟回覆可以收案。第2次媽媽失聯之後,因為兒盟已經有小孩的資料,才只有轉給他們。

[提示轉介單]

【檢察官】本案出養前有陪劉童去做健檢嗎?

【證人-施盈如】第2次轉介出養前有協助劉童健檢,但不是我實際陪伴,因為兒盟有一些項目需要孩子的體檢報告,但是檢查的費用滿高的,兒盟那邊表示無法處理此筆款項,因此我有和家屬討論協助費用。

【檢察官】這筆費用是用什麼項目核銷?

【證人-施盈如】我就送出給會計辦理核銷,時間久我已不記得當初核銷細節。

【檢察官】你在先前筆錄裡說是使用社會局的社會捐助款處理,為什麼用這個項目?

【證人-施盈如】因為劉童不是被政府安置,所以他的健檢無法使用政府的安置經費核銷,所以才用社會局的社會捐助款處理。

【檢察官】劉童不是透過社會局安置?

【證人-施盈如】沒有。

【檢察官】你有無和被告陳交接劉童?

【證人-施盈如】當年9月,我和外婆到兒盟,將劉童交付給劉保母,當次外婆也和兒盟簽約。10月份陳社工打電話來,說孩子額頭有傷、會自傷會罵髒話,想詢問孩子在前保母的狀況。我回她我在面訪周保母時沒有此狀況,孩子在前保母時沒有評估有壞習慣。因此,我對陳說有疑慮。陳說因為孩子有狀況,她考慮要停止出養的媒合。所以我和陳分工,請陳繼續追蹤孩子的狀況。

【檢察官】有疑慮是指?

【證人-施盈如】對,如果會的話我訪視孩子互相爭搶玩具時應會有看到,但是我沒有看到此情況。

【檢察官】分工是指?

【證人-施盈如】白話的說,就是劉童的部分麻煩陳繼續追蹤孩子的狀況。我繼續追蹤案家姊姊的狀況,如果狀況穩定的話評估年底結案。因為當時案家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劉童出養,所以交給兒盟後就解除危機,可以結案。

【檢察官】為何有此分工?

【證人-施盈如】因為劉童不是社會局安置,是外婆委託給兒盟。

【檢察官】外婆家還有其他的未成年小孩?

【證人-施盈如】還有兩個未成年的小孩,一個是劉童的姊姊、年紀也還很小,和外婆自己的小女兒,因為經濟實在無法負擔,所以才會決定出養。

[提示劉童健檢表]

【檢察官】請問你有看過這份報告嗎?有包含在你的交接文件裡嗎?

【證人-施盈如】我沒有看過,沒有印象。

【檢察官】劉童經你轉介給兒盟時,有被你們保護安置或委託安置嗎?

【證人-施盈如】沒有。當時的出養沒有和政府安置綁在一起,是出養機構如果有要求,政府才做,兒盟也沒有硬性規定。案家當時並沒有一定要安置的,他們還是有些能力照顧這個孩子,只要政府提供資源。

[提示縣市政府受理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作業流程、運用居託人員家外安置處理原則]

【檢察官】劉童既然沒有經過你們安置,那有沒有適用此原則?

【證人-施盈如】就我實務上所知,新北市政府規定:所有要接受委託安置的保母都要加入居托中心的「護苗方案」,要經過專業訓練,並非所有的合格保母都可以。

【檢察官】這是只適用政府的安置資源,還是兒盟也要適用?

【證人-施盈如】我不知道兒盟的規定,但縣市政府安置資源要。

【檢察官】本案劉童有經新北市政府指派主責社工嗎?

【證人-施盈如】他沒有進入政府的安置流程。

【檢察官】被告說她只負責出養,不是主責社工。那你覺得他(主責社工)是誰?

【證人-施盈如】我對主責社工的認知,比較是個案管理。劉童是因為家庭因素才要出養...(略)

【檢察官】劉童委託給兒盟後,你有辦法去訪視他嗎?

【證人-施盈如】我根本沒有後續照顧者的資訊,甚至不知其全名,只知道姓劉。

【檢察官】那為何你可以訪視周保母?

【證人-施盈如】因為當初周保母一直都知道孩子是在等待出養,都很配合。我們一直都有保持聯繫。

【檢察官】你是如何得知劉童過世?

【證人-施盈如】那是一個白天,我進辦公室,接到了電話通報資訊。

【檢察官】劉童是12/24夜間送醫。你第一時間知道嗎?

【證人-施盈如】我是滿後面才知道。孩子死亡後因爲有殮塟福利需求,家屬不想交給兒盟處理後事,才連結到我參與此過程。當初送醫的都不是我。

【檢察官】當初送醫時的陪同社工是誰?

【證人-施盈如】我不知道。陳社工有次簡單聯繫我說孩子喝奶嗆到送醫過世。所以孩子出事時,我得到的都是第二手資訊。

【檢察官】你有無向被告陳提出周保母可以繼續照顧劉童?

【證人-施盈如】有,我有提。周保母她可以繼續照顧劉童,但是因為外婆經濟困難,希望有照顧資源可以解除壓力,我有和陳尚潔提孩子在周保母照顧的可能性,但她回兒盟已有常態合作的保母可以照顧孩子,她婉拒了我。

【檢察官】就你的了解,兒盟有自己篩選保母的規定嗎?

【證人-施盈如】我具體不清楚他們的內規。

【檢察官】你去周保母那邊訪視是什麼時候?

【證人-施盈如】具體時間我已不確定,是我在寫轉介單上的資訊時,因為要讓出養單位知道孩子的情況。

【檢察官】你有社工資格嗎?

【證人-施盈如】我目前沒有。

【檢察官】那你所知訪視報告的紀錄期限?

【證人-施盈如】報告有30天的期限(在系統上)限制,紀錄沒有,但是... (略)

【辯方詰問】

【辯護人】你評估劉童出養,為何當時沒有選擇給資源讓劉童繼續留在周保母照顧?

【證人-施盈如】在我和外婆討論時,社會局只能維持目前提供的資源,但這對外婆的負擔沒有幫助,所以才有兒盟的安置方案。如果孩子一個月保母費用,可能是4 萬好了,詳細金額我已記不清,政府補助大概只能出一半,外婆還是要自己出剩下的一半,但是兒盟可以負擔全部的保母費用... (略)。

[提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辦理脆弱家庭服務指標]

【辯護人】依此指標脆家風險評估,劉童是屬於原照顧者不勝負荷或因故無法照顧,導致人身安全危機?是屬於高風險? (註:旁聽記錄者後續查不到該服務指標中有提到人身安全危機。)

【證人-施盈如】這在當時社會局介入後有改善,因此他並不會一直都屬於高風險。

【辯護人】依你接觸劉童,他是否符合列舉情形?

【證人-施盈如】是。

【辯護人】所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內容為有關新北市社會局缺失的部分).....』,請問為什麼監察院報告會這樣寫?

【證人-施盈如】我沒辦法回應監察院報告為什麼下這樣的結論,但是此案並不是政府安置,沒有進入政府的安置體系,我在脆家系統的案主其實是劉童的媽媽,但是這整個家庭還包含了劉童的姊姊,需要不同的資源連結.....(略)

【辯護人】樹鶯社福中心應該追蹤後續服務的連結,所以對劉童受照顧的情況也沒有去追蹤?

【證人-施盈如】我實際上會是透過陳社工去了解劉童的照顧情況。

【辯護人】在10月陳尚潔告知孩子額頭有傷的狀況,你沒有後續追蹤?

【證人-施盈如】我的理解是當時我們聯繫之後,後續陳尚潔應該會繼續追蹤。

【法官詰問】

【審判長】請問施小姐您目前任職還是社工嗎?

【證人-施盈如】不是,但是我還在做個案直接服務的工作。

【審判長】您從工作以來都是社工嗎?

【證人-施盈如】我目前待過2個職場,樹鶯中心是第1個,事件發生後,我休息了一段時間,然後目前工作是第2個。

【審判長】請問訪視報告有規定必須在幾天內或時限內完成嗎?

【證人-施盈如】訪視報告有時限規定,但是工作紀錄沒有。但是工作過程包含聯繫等,每一步都應該要記錄。

【審判長】那訪視報告的時限是?

【證人-施盈如】都是30日內,沒有完成系統就會警示。訪視報告是指首次訪視報告,是接到求助後的30天內要完成,以決定是否開案,後續的都是紀錄。

【審判長】你認為你在本案中的角色是?

【證人-施盈如】我方是第三方,對方(乙方)是兒盟。

【審判長】在劉童交給兒盟之後,你有該保母的詳細資料以隨時去探訪嗎?

【證人-施盈如】我追蹤的是出養機構和案家的資源連結。

【審判長】兒盟沒有把劉姓保母的相關資訊給你是嗎?

【證人-施盈如】是。

【受命法官】本案劉童不是受安置嗎?

【證人-施盈如】確實我所指的「安置」,是指進入政府安置體系,若是受到政府安置,會定期開安置會議並出具報告,所以我不會用「安置」形容。

【受命法官】你在這個脆家未結案前,是否有包含劉童出養前身心狀況的追蹤?

【證人-施盈如】我當時是透過陳社工了解。

【受命法官】這部分你和被告陳的業務有重疊?那你們如何處理?

【證人-施盈如】對,所以那次(電話聯繫)才會分工,當時分工,由他去追蹤孩子(劉童),我去追蹤原生家庭的狀況。

【受命法官】所以你認為他是追蹤孩子的主要負責人?

【證人-施盈如】因為那次討論。

【受命法官】那次討論之後,你認為你就沒有責任去追蹤這個孩子嗎?

【證人-施盈如】[哽咽] 我不想說這個事件中我完全沒有責任。

【受命法官】你和陳討論之後,你有去獲取有關是誰在何處照顧劉童的資訊嗎?還是就相信陳會去追蹤?

【證人-施盈如】對,陳社工是一個專業人員,依照對社工職業的信任,我很自然地認為她會去追蹤。

【受命法官】你說你們有討論到分工,有沒有什麼證據,例如line訊息,可以確認當時有此分工?

【證人-施盈如】當天的對話是透過辦公室電話,樹鶯社福中心的辦公室電話都有相關資料,但是目前已經很久了,我不知道還有沒有保存。

【陪席法官】你和本案被告陳是合作關係還是委任關係?

【證人-施盈如】合作的委任關係。我們用分工方式處理脆家問題,委託出養劉童給兒盟處理。

【陪席法官】你的認知是,脆家是你負責?出養是兒盟負責嗎?

【證人-施盈如】是。

【陪席法官】被告陳在這個脆家中還有負責其他嗎?還是就是負責劉童的追蹤?

【證人-施盈如】是。

【覆詰問】

【辯護人】你和被告通話過程中,有任何人認知到劉童正受到虐待嗎?

【證人-施盈如】[哽咽] 沒有。

【審判長】劉保母是兒盟指派的,如果拒絕兒盟照顧,兒盟可不接這個出養案嗎?這兩部分可以方開嗎?

【證人-施盈如】本案是因為家屬經濟負擔很沈重,兒盟ㄋㄥ提供保母費用補助,所以最後才選擇兒盟的方案。

【第2證人結束】

03
2025.11.27 · 辯方聲請

丁雁琪

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資深社工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以有自設安置機構的收出養組織經驗說明分工;指出「主責社工」是實務合作語彙,不是可脫離個案與機構模式直接套用的單一法律答案。

主要爭點
主責社工定義機構模式差異居托與安置分工證詞可比性界線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其機構未採兒盟式全日合作保母,因此對兒盟訪視頻率與實際運作的證述範圍有限。
  • 可用來校正「主責」不是免責標籤,但不能直接替兒盟內規或本案事實下結論。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丁雁琪以其他機構模式說明分工;對照主案兩姊妹實際共同照顧的封閉環境,爭點在外部機構是否仍須建立能穿透照顧者單方說詞的查證機制。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1/27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3:丁雁琪

【辯方詰問】

【辯護人】請問您的社工資歷?

【證人-丁雁琪】我大學畢業於東海社工系,在東吳社工研究所取得碩士,當了37年社工,目前任職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

【辯護人】民間的收出養業務有自行收案嗎?

【證人-丁雁琪】以前可以收。108年後都要經過政府。

【辯護人】經政府轉介的有無主責單位?

【證人-丁雁琪】案家若有其他需求也可能有。

【辯護人】若有,那誰是主責社工?

【證人-丁雁琪】就個案我無法回答。

【辯護人】目前台灣這8家收出養機構都有協助媒合保母嗎?

【證人-丁雁琪】有6家是自己有安置機構。

【辯護人】你有判斷誰是主責社工的機制嗎?

【證人-丁雁琪】主責社工的定義,隨時間長久以來有變化.....(略)

【辯護人】收出養機構有服務規範嗎?

【證人-丁雁琪】大多數的機構有服務手冊。

[提示兒福聯盟服務手冊 第348(?)頁]

【辯護人】就兒盟服務手冊的內容,請說明他們的工作規範?

【檢察官】提出異議,不應該要求證人對非其任職單位內部工作規範作解釋。

法:異議成立。

[提示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

【辯護人】你有看過這份訪視指引嗎?

【證人-丁雁琪】我的業務沒有這一塊,我們是做收出養這一塊.....(略)的業務,托育是安置機構在做的,不是我們在做的。

[提示兒虐辨識指標]

【辯護人】請問你有看過兒虐辨識指標嗎?

【證人-丁雁琪】我們沒有這份資料。

【檢方詰問】

【檢察官】你對於剛剛有關收出養工作內容的回答,是針對你們的自己機構所作出的回答嗎?

【證人-丁雁琪】是。

【檢察官】你們(天主教福利會)有自己的安置機構嗎?

【證人-丁雁琪】是。安置機構都是政府立案。

【檢察官】對於兒盟這種沒有安置機構,用進用保母的方式,你對保母......12項指標.....(略)

(後續詰問:本案劉童沒有進入安置戶有主責社工嗎?請問你們追蹤報告有異狀時....? 抄寫不及,故省略)

【法官詰問】

【審判長】這兩家沒有自設安置機構的居托保母訪視怎麼進行?

【證人-丁雁琪】保母有居托中心管理。

【受命法官】你們的機構沒有全日托的保母,所以對兒盟社工對保母訪視的頻率,是不清楚的嗎?

【證人-丁雁琪】我們沒有。 ....(略)

【覆詰問】

【檢察官】主責社工是法律用語嗎?

【證人-丁雁琪】主責是實務合作上的。....(略)

法/【檢察官】 你們的安置,沒有用居托保母,那這個安置紀錄是誰做?

【證人-丁雁琪】是安置機構的安置社工做,再轉給主責社工。

【第3證人結束】

04
2025.12.11 · 檢方聲請

黃聖心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急診醫師;案發當日主責看診醫師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證述孩子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體溫24°C,急診團隊未見支持「溢奶」的跡象;外觀有明顯消瘦與傷勢,特殊部位傷勢難以一般跌撞解釋,磨牙不可能造成牙齒脫落。

主要爭點
24°C與到院狀況溢奶說法可見傷勢特殊部位傷勢掉牙醫學常識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保母到院時說法形成直接事實爭點。
  • 與蔡函妤看診當下無法判定掉牙原因並不矛盾:兩人接觸時間、資料量與醫療情境不同。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黃聖心否定磨牙足以解釋掉牙;應對照劉彩萱先後提出磨牙、自摔自撞等說法,以及主案認定長期傷害,檢驗醫療警訊是否遭不當合理化。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1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1:黃聖心

出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曾律師、辯方蔡&朱律師

三位證人:

萬芳醫院醫師黃聖心

兒福聯盟副處長李芳玲

兒福聯盟督導江怡韻

法官:檢辯有無要對上次證詞表達意見?

【檢察官】1. 有關徐之證詞可知,收出養業務為政府許可的特許關係,兒盟依法可自行安置,兒盟對劉童負了解照顧情況與追蹤身心發展之義務。2. 有關施證述,接觸案童的契機是因為擔任其脆弱家庭的社工,案主登記是劉童媽媽,服務對象整個家庭,包含外婆的未成年女兒及劉童的姐姐。劉童沒有主責社工。她曾接到被告打來電話,證人有和被告澄清異狀(劉童在前保母照顧時沒有字狀或說髒話),證人提到因「可及性」和社工間的互信網絡,所以與被告陳分工,由陳負責追蹤案童。3. 有關丁證述,其所屬天主教福利會沒有進用保母的制度,天主教福利會與兒福聯盟,兩個單位的出養社工責任範圍不同。

【辯護人-蔡】:待辯論時再表示意見。

【辯護人-朱】:兒盟不是法規的安置機構,而是媒合機構,其餘待辯論時再表示意見。

三位證人對證詞進行具結和宣誓。

對證人李芳玲和江怡韻,採行隔離詰問。

詰問證人1:黃聖心醫師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您目前任職?

【證人-黃聖心】萬芳醫院急診室,當初是住院醫師,現在是主治醫師。在案發(112/12/24)是案童的主責看診醫師。

【檢察官】請問當時還有其他醫護人員共同看診嗎?

【證人-黃聖心】當天還有劉英國醫師與黃思偉醫師,劉醫師當時還有其他病患,黃醫師和我一起處理病童及接觸保母。剛開始病童是保母帶來的,後來才得知是被安置,才請求聯絡社工及家屬。

【檢察官】如何得知是安置?你們有聯絡社工?

【證人-黃聖心】細節有點忘記了,檢傷護理師有說(病童)旁邊不是家屬,因為急救過程需要我們會自動去尋找家屬。當下不是我聯絡,是請保母聯絡社工。

【檢察官】後來到場的社工是誰?是目前這位被告嗎?

【證人-黃聖心】我有點不記得名字,看長相應該是她。

【檢察官】病童送來的狀況是?

【證人-黃聖心】我們和保母確認病童到院前沒有呼吸心跳,保母說是溢奶剛發現就送來。

【檢察官】你們有懷疑保母的說法嗎?

【證人-黃聖心】有,因為病童體溫只有24度。打開嘴沒有溢奶的跡象,所以應不符合保母的說法。

【檢察官】那你們有去確認死因嗎?

【證人-黃聖心】當下有拍照,因為是到院前死亡,急診不會做死因判定。

[提示黃思偉醫師筆錄]

【檢察官】在筆錄中有和保母說病情嚴重、傷勢不尋常,符合典型兒虐特徵要通報。你們急診團隊中有人認為像是溢奶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

[提示萬芳醫院護理紀錄單]

【檢察官】按照紀錄在案發當日12月24日凌晨2:25有與外婆解釋傷勢?

【證人-黃聖心】我們和外婆說明因急救時長過長,效果不佳,建議放棄急救。

【檢察官】你們解釋傷勢時被告在旁邊嗎?

【證人-黃聖心】我已沒有印象。

【檢察官】你們有像外婆或社工解釋可能是溢奶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這樣說。

【辯方詰問】

【辯護人】保母說孩子是嗆咳溢奶,主治醫師當天無法確認死因嗎?

【證人-黃聖心】是。

【辯護人】你們會一併把保母的說法告知社工嗎?

【證人-黃聖心】有可能。

【辯護人】她的反應為何?

【證人-黃聖心】我沒印象。

[提示黃思瑋醫師筆錄]

【辯護人】當時保母的反應如何?

【證人-黃聖心】與一般(陪病的人)比起來,她表現的異常冷靜,事不關己。社工則是滿驚訝的。

【辯護人】社工是社會局的嗎?

【證人-黃聖心】我也不知道。

[提示萬芳醫院護理紀錄單]

【辯護人】凌晨00:43是保母陪同就醫,社工是01:49來,但是萬芳醫院護理紀錄單01:09的社工紀錄上寫聯絡社會局社工,為何會與事實不一致?

【證人-黃聖心】護理紀錄單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

【覆詰問】

【檢察官】(待補充)

【證人-黃聖心】

【檢察官】你們急救無效後有單獨對社工說明,為何要說明?

【證人-黃聖心】我有點沒印象。

【檢察官】你了解安置議題嗎?

【證人-黃聖心】是。

【檢察官】你能解釋護理紀錄單的內容為何會不一致嗎?

【證人-黃聖心】因為當下急救忙碌,有時可能沒有和前來的社工確認身份。

【檢察官】你們通報兒虐時,有沒有告訴社工?

【證人-黃聖心】我沒有,但不確定別人有沒有。

【法官詰問】

【受命法官】可以說明劉童當初的檢傷流程嗎?

【證人-黃聖心】到院前死亡是不用檢傷,直接急救。 【受命法官】 你們如何發現傷勢的?在急救前會先確認傷勢嗎?如何釐清區別是否為急救過程造成的傷口?

【證人-黃聖心】急救過程,例如壓胸和插管,急救傷口的位置會在特定的這些位置。

【受命法官】你對案童有印象深刻的兒虐不尋常傷口嗎?

【證人-黃聖心】包含耳後、生殖器,和肚子以下的瘀青傷勢 ....(略)。

【受命法官】案童除了外傷之外,還有其他不尋常的身體狀況嗎?

【證人-黃聖心】一般來說是1歲10個月的小孩體重應該有10公斤以上,但是案童來診時是體重偏輕。

【受命法官】你們一般綜合判斷的兒虐通報標準是?

【證人-黃聖心】如果有發現不符合應有的傷口傷勢,會先和照護者確認,判斷有無證詞反覆或不合理,若證詞不符現況或有問題,就會進行兒虐通報。

【受命法官】是誰和你說主要照顧者是保母?

【證人-黃聖心】是保母本人。

【受命法官】現場有人和你說主要照顧者是外婆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

【受命法官】是誰說劉童是溢奶?

【證人-黃聖心】保母。

【受命法官】你們通報會知會主要照顧者嗎?會不會可能有安全疑慮?

【證人-黃聖心】我們會和主述者再確認,如果對方回應依舊,我們就會通報。我們會判斷主述者有無攻擊性...(略)。

【受命法官】急救過程有和社工或保母接觸嗎?

【證人-黃聖心】有。

【受命法官】那有感覺他們想推卸責任嗎?

【證人-黃聖心】有。保母說當晚10點有喝奶,還有呼吸,後來才越來越喘。但病童12點來早已經到院前死亡。

【受命法官】你們有對她的說法質疑嗎?

【證人-黃聖心】我印象有。有再和他確認,但保母一直強調10點喝奶還有呼吸,後來才越來越喘。似想引導死因為嗆咳。

【受命法官】保母交代死因時社工在場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這是一開始來的時候。

【受命法官】被告到場後,是站在保母立場說話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印象。

【受命法官】你有主動和被告講話嗎?講多少話?

【證人-黃聖心】有。因為保母無法做醫療決策,所以需要和社工及家屬說明要放棄急救的理由。我們當下有報警。

【受命法官】你們為什麼會報警?

【證人-黃聖心】因為當初找不到家屬,所以我們需要找警察協助。

【受命法官】所以當初不是因為兒虐報案,而是為了要找人?

【證人-黃聖心】是

【受命法官】你有印象當初被告的說法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印象。

【受命法官】依你當時看到劉童的狀況,如果是一般醫生、甚至是沒有醫學背景或相關經驗的人,例如法官或一般人,能看出劉童異常嗎?原因是?

【證人-黃聖心】可以。他是1歲10個月的小孩,除了體重過輕之外,他臉上和身上多處瘀傷和擦傷,臉上的傷不用脫衣服就看得出來。

【受命法官】這個年紀的小孩,會因為磨牙而掉牙嗎?身為醫生聽到有何想法和依據?

【證人-黃聖心】不可能。牙齒內還有神經和牙隨,磨牙只會在牙冠,不會磨到斷裂。

【受命法官】保母說孩子會自撞?

【證人-黃聖心】一般小孩在膝蓋或骨頭可能自撞,但是在耳後、懸雍垂、生殖器的傷勢,很難是跌或撞造成。

【審判長】你們報警是因為找不到家屬?

【證人-黃聖心】是。

沈:當時社工到場了嗎?

【證人-黃聖心】這是最一開始時。

【審判長】當時保母想撇清責任,社工顯得很驚訝?

【證人-黃聖心】沒有非常明顯。

沈:有告知社工劉童可能受虐嗎?

【證人-黃聖心】沒有印象。

【陪席法官】一般你們判斷兒虐的標準或依據條件是?

【證人-黃聖心】1.體重過輕、衣物髒亂、可能疫苗沒打、傷口長期沒處理或延遲就醫。2.有身體虐待,例如在特殊位置的傷勢;或是像那種圓形的燒燙傷。

【陪席法官】送醫時,劉童除了身體冰冷之外,外觀有異狀嗎?

【證人-黃聖心】1. 有明顯的體重過輕營養不良。2.臉上有多處傷口。3.耳後有傷,身上多處瘀青。

【陪席法官】身上瘀青是分布各處,不用拉起衣服就看得到嗎?

【證人-黃聖心】比較有印象是臉部。

【陪席法官】這些瘀青不用脫衣服就看得到嗎?

【證人-黃聖心】是的。

【第 1 證人結束】

05
2025.12.11 · 檢方聲請

李芳玲

兒福聯盟北區社工處資深主任/行政主管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兒盟的合作保母、社工訓練、主管分工與案後群組;庭上承認「一晚磨掉3顆牙」不正常,案發時工作處遇紀錄尚未完成,並出現要求補齊紀錄的對話。

主要爭點
兒虐辨識訓練工作紀錄未完成掉牙警訊保母合作與管理工具案後內部訊息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葉亭希、葉詩宇、江怡韻的證詞共同指向:多份正式紀錄在案發後仍未完成或仍在整理。
  • 晚完成不等於法院已認定偽造;陳尚潔一審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必須分開呈現。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李芳玲所述媒介、主管與紀錄流程,應對照劉彩萱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及劉若琳共同參與情形;不能因第一線資訊來自保母,就省略交叉查證。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1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2:李芳玲

詰問證人2:兒福聯盟北區副處長李芳玲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目前任職?

【證人-李芳玲】我是兒福聯盟北區社工處資深主任。(有25年的出養社工經驗)

【檢察官】請問你和被告在工作上的關係?

【證人-李芳玲】我是行政主管。

【檢察官】可否詳述行政主管的工作內容?

【證人-李芳玲】包含和中央的聯絡、收出養服務的規劃,如媒親時後的督導。

【檢察官】你們社工有兒虐辨識訓練嗎?

【證人-李芳玲】收出養有20hr的課程,不過那著重在兒少.....(待補),沒有明確的課程。

[提示 2/29(?)兒盟陳報狀]

【檢察官】這份內容提到「本會社工均參與兒虐辨識....課程」,為何與你所述不符?

【證人-李芳玲】我剛回應的是法規規定,這個是我們另外有辦理的課程。

【檢察官】所以你們社工是有接受過兒虐辨識課程訓練?

【證人-李芳玲】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訊息紀錄]

【檢察官】這個群組是112年12月24日成立,請問你是其中成員嗎?

【證人-李芳玲】是。

【檢察官】群組成立的目的是?

【證人-李芳玲】作為案發後的內部溝通和分工平台。

【檢察官】你的意思是為了統整資訊、統一回應?

【證人-李芳玲】主要為分工。

[提示 其中對話紀錄]

【檢察官】你在對話中曾問「保母有帶劉童去牙醫就診,是因為掉牙還是磨牙?11/23-12/24之間有接到什麼通報嗎?這個很重要!」請問你當時問這個問題是為何?

【證人-李芳玲】我是一級主管,因為我12/24才知道此案,一定要了解案情.....(略)

【檢察官】當時你有看過被告工作紀錄嗎? (待確)

【證人-李芳玲】她的工作紀錄當時沒有完成。

【檢察官】是一片空白嗎?這有違反你們的工作規定嗎?

【證人-李芳玲】我們規定是在媒親之前要完成工作處遇紀錄,但當時本案尚未到這個程度,所以沒有違反規定。

【檢察官】訊息紀錄中,被告說11/19保母....(略),你有回「一晚磨掉3顆? 」是嗎?

【證人-李芳玲】是。

【檢察官】請問這符合你們的風險評估、需要提高訪視頻率嗎?

【證人-李芳玲】因為一晚磨掉3顆,是我25年來未曾遇過,所以當下驚訝。我們規範中增加訪視頻率是為了讓出養童和社工更熟悉....(略)

【檢察官】你的意思是一晚磨掉3顆,不用提高訪視頻率嗎?

【證人-李芳玲】我們應該是要尋求醫療專業協助,所以當初是要保母帶他去看醫生。

[提示 葉亭希與陳美怡(?)對話紀錄]

【檢察官】你對這個有印象嗎?

【證人-李芳玲】請問這個是OO小天使群組的紀錄嗎?

【檢察官】不是。

【證人-李芳玲】葉亭希與陳美怡是前後任主管。

【檢察官】所以這是主管群組嗎?

【證人-李芳玲】如果只有3人的話應該是。

【檢察官】你在12/24說「我覺得兒虐可能性很大,陳尚潔回答的也很混亂...,我們不能都相信保母的話,陳尚潔在12/7就知道,也沒有查證,本月也沒有家訪....」,你為何在這裡表現出陳尚潔有疏失?本月也沒有家訪,你覺得有違反規定嗎?

【證人-李芳玲】當下是社工自我檢討,做主管當然會檢討,我是說....當月因保母種種理由而未家訪...(略)

[提示 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案發後12/28你提到「麗芳從雙北主管得知家外安置不符合開重大兒虐檢討會議標準,算是一個好消息」,請問為何說算是一個好消息?

【證人-李芳玲】那是政府的規範,在所有壞情況下,我的身心壓力大,所以覺得是好消息。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後續對話內容]

【檢察官】113/3/10 你提到「孩子身體異狀的解釋...,記者剛剛問,我們統整對外說法」,為何當時要統整對外說法?

【證人-李芳玲】因為當時謠言滿天飛,沒人要聽我們解釋.....(省略)

【檢察官】陳尚潔回應9/25的照片保母說是公園玩撞傷,她說9/25的撞傷,要等10/24傷好,才要一起傳給外婆看。請問你們有規定要傷好了才一起傳?

【證人-李芳玲】沒有,我們沒規定什麼時候要傳。

[提示 1224意外處理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你有在這個群組內?

【證人-李芳玲】有。

【檢察官】這個群組成立的目的?

【證人-李芳玲】處理本案事件。

【檢察官】那為何要排除陳尚潔?

【證人-李芳玲】因為陳當時已多日連續工作,所以讓她休息。

【檢察官】既然已經有OO小天使群組,為何還要再成立一個排除陳尚潔的群組?

【辯護人】異議,檢察官剛剛已經問過。

【審判長】檢察官詢問的目的為何?

【檢察官】那我修正問題。這個群組是否為整理劉童的大事記而成立?

【證人-李芳玲】這是其中一個任務。

【檢察官】那其他任務是?

【證人-李芳玲】我不記得,當時......(省略)

【檢察官】那大事記檔案如何完成?

【證人-李芳玲】把我們內部的檔案拼湊而成。

【檢察官】有參考被告的工作處遇紀錄嗎?

【證人-李芳玲】工作處遇紀錄當還沒完成。

【檢察官】所以只有開案紀錄和轉介單?

【證人-李芳玲】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後續對話內容]

【檢察官】你提到「讓尚潔先把紀錄補齊,我們.....(略),這樣應該來得及。」這裡說的工作處遇紀錄『補齊』,與你說只要在媒親之前完成並不相符?

【證人-李芳玲】因為社工不會最後才寫工作紀錄,而是可能先寫了大綱,細節還在自己的筆記中,所以說『補齊』的意思。

[提示 兒福聯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檢察官】這個是你們的托育工作指引?請說明。

【證人-李芳玲】是。本會非....安置機構,故以....使孩子受良好的照顧。

【檢察官】看起來有對托育保母作資格審核,請問有哪些審核條件?

【證人-李芳玲】1. 前提是必須為有證的合格保母,2.重點是他們願不願意配合協助我們需要配合的事,例如媒親、早療。

【檢察官】審核過程或親自去她家看嗎?

【證人-李芳玲】會。

【檢察官】既然只是要確定他們願不願意配合協助,那只要書面簽署即可,為何還要親自去她家看?

【證人-李芳玲】因為我們工作習慣面對面,那是孩子要去住的地方.... (省略)

【檢察官】你們會對托育家庭做訓練課程?

【證人-李芳玲】會,他必須要更認識照顧出養童的特殊狀況.... (省略)

【檢察官】你們有規定要每月一次訪視,不定期的電訪,訪視要看出養童的狀況?

【證人-李芳玲】是。

【檢察官】本案劉保母也是透過招募進來的,有經過審核?

【證人-李芳玲】我沒有參與。事後了解這個保母也是由此進入流程。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內容]

【檢察官】你在群組中下達指示「不要再說本會保母,但對外也不要說我們媒合給案家」「....劉保母是經過認識的保母介紹給我們的」,為何如此說?此話是要撇清劉保母和兒盟之間的關係?

【證人-李芳玲】我口誤,我擔心外界會誤會媒合.... (省略)

【檢察官】兒盟和保母的關係?如何管理?

【證人-李芳玲】我們是合作托育,我們認為保母已經接受政府的托育管理。

【檢察官】如果這樣,那只要有執照的合法托育人員,都可以成為兒盟保母,那為何周保母還需要特別資格審核?

(【辯護人】 異議。【審判長】 異議駁回。)

【證人-李芳玲】因為在照顧出養童時,我們需要保母能多照顧一點,因為一開始出養童可能有很多狀況....(略)。我們經過面談,確認保母與機構的合作意願,了解後他們同意才會做這種保母。

[提示 對話內容]

【檢察官】對話中江怡韻說「今天外公外婆來,檢察官有再問陳尚潔,口氣比較好。樹鶯中心社工大肆評論照顧不周,我有偷瞪她。....(略)」請問你認識樹鶯中心社工嗎?

【證人-李芳玲】不認得。 【檢察官】 為何檢察官的態度轉變是好消息?

【證人-李芳玲】因為檢察官當初認定我們與保母一起害死劉皓剴,....(略),太可怕。

【檢察官】劉童有被正式安置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安置。

[提示 李芳玲和白麗芳的對話紀錄]

【檢察官】白麗芳是你們的執行長?

【證人-李芳玲】是。

【檢察官】對話紀錄中白麗芳說「安置很久了嗎?」,你回「4個月」。為何你這裡說安置?

【證人-李芳玲】因為這是我過去習慣用語,不是正式用語。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內容]

【檢察官】你曾在案發當天說「今天有機會聯繫上主責社工?」,請問誰是主責社工?

【證人-李芳玲】我們一般說主責是政府社工。

[提示 同一天筆錄]

【檢察官】你在同一天筆錄中說「陳尚潔是主責社工,我是她的主管」,為何說陳是主責社工?

【證人-李芳玲】她是收出養的主責社工。

[提示 兒盟給北市府的函文(?)]

【檢察官】文件內容提到「....幼兒托育狀況要回報給陳社工(主責).....」,這裡為何說陳是主責社工?

【證人-李芳玲】我無法辨識....我只能說我的理解......(紀錄不及)

[提示 兒福連盟內部規範]

【檢察官】依照你們規定...(略),社工要幫寶寶做成長紀錄、月紀錄表格?

【證人-李芳玲】過去我們有這個表格,是為了訪時收集孩子的資訊。

【檢察官】訪視時需要填寫這個表格嗎?

【證人-李芳玲】我們考慮社工工作量大,所以可以用、或不用(改成寫在處遇紀錄中),反正要記的內容都是一樣。

【檢察官】那你有看過陳尚潔的工作處遇紀錄嗎?

【證人-李芳玲】我不是他的審核主管。

[提示 陳的工作處遇紀錄]

【檢察官】這份工作處遇紀錄,是你提供給檢察官的,你有看過嗎?

【證人-李芳玲】處理的時候有。

【檢察官】是什麼時間點?

【證人-李芳玲】沒有印象,就陸陸續續。

【檢察官】你在112/12/25請陳尚潔補完,當時已經有工作處遇紀錄了嗎? 【證人-李芳玲】 沒有,當時是為了讓我們盡快了解狀況。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陳尚潔有工作筆記嗎?12/25你有看過這份東西?

【證人-李芳玲】陳個人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工作筆記是許多社工的習慣。

【檢察官】在113/3/20兒福聯盟被搜索,你通知白麗芳「陳尚潔成為被告,我們請律師,其他就不要再說」,警察帶陳尚潔回去說明,你要求警察要有拘票?還是白麗芳說的?

【證人-李芳玲】我當時在現場,但我沒說,我不知道。我當時回覆警詢....(抄寫不及)

【辯方詰問】

【辯護人】在你的經驗中,孩子還是要受社福中心追蹤?

【證人-李芳玲】是的,我們希望他們可以。

[提示 政府委託安置流程]

【辯護人】本文件其中第3項第4點:有關出養,原則排除本作業流程適用....請問出養童都被排除(安置)了嗎?

【證人-李芳玲】有些出養童符合政府其他的安置條件,那也有可能被安置,但若都不符(像劉童)就被排除。記

【辯護人】既然此為不適當的家外安置....(略)

【證人-李芳玲】我們有 (向政府) 抗議不應該排除出養童被政府安置。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內容]

【辯護人】依此對話,陳尚潔有透過施社工告知周保母有關劉童死亡?

【證人-李芳玲】是。

【辯護人】沒有招募保母的原因,是因為需求量下降?

【證人-李芳玲】是的,因為出養量下降,還有很多保母沒有接案,所以劉姓姐妹是最後的。

【辯護人】陳尚潔一人可以決定是否成為合作保母嗎?

【證人-李芳玲】不行,我們要開會討論。

[提示 兒福聯盟XX手冊 有關家屬若中止出養 兒盟要如何和家屬收費的部分]

【辯護人】在手冊59-60頁部份提到有關兒盟收費.......還有分期償還、給予減免....(紀錄不及),這是什麼意思?

【證人-李芳玲】出養人決定不出養了,那前面這段兒盟委託保母照顧的費用,我們有幾種支付方案,包含...還有分期償還、給予減免。我們希望最好都家屬自己帶回去,不要出養。

[提示 兒福聯盟內部規範 寶寶成長紀錄規範]

【辯護人】請問社工做寶寶成長紀錄一定要填這個表格嗎?

【證人-李芳玲】因為社工工作量大,所以我們後來精簡表格,他們可以直接填在工作處遇紀錄。

【辯護人】紀錄方式改變,會影響寶寶的身心發展嗎?

【證人-李芳玲】不會,這些要填寫的重要項目早就都內化於心了。

【辯護人】社工應該要向前照顧者了解案童的身心發展?

【證人-李芳玲】是。

【辯護人】依你過往的經驗,有哪些情況會影響收出養狀況?

【證人-李芳玲】有很多因素,例如孩子的出生背景...(略)

[提示 兒福聯盟托育契約書]

【辯護人】你看過這份契約嗎?為何要訂立三方契約?

【證人-李芳玲】這份契約內容是我擬定的。主要是兒盟會補助托育費用。

【辯護人】那兒盟(丙方)在這份契約書中所負擔的義務?

【證人-李芳玲】主要責任義務在甲乙雙方,我們主要是轉知,在契約中....(抄寫不及),我們希望在過程中孩子能和原生家庭維繫關係。

【辯護人】能終結此份契約的是?

【證人-李芳玲】甲乙兩方。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內容]

【辯護人】你們在群組中有討論如何填載工作處遇紀錄嗎?

【證人-李芳玲】我有協調江和陳共寫113年之後的工作處遇紀錄。

【辯護人】那其他人有共同討論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

【辯護人】你們編寫的大事記和工作處遇紀錄是一樣的嗎?

【證人-李芳玲】不一樣。

【辯護人】在這個(1224意外處理群組?)的最後,你提到是為了讓陳「休息」...後來你提到「陳已回來上班了,我們回到原本的群組」。為何?

【證人-李芳玲】因為當初是想避免陳在休假的時候還會受到群組訊息的干擾影響,所以才成立這個群組。

[提示 縣市政府居托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辯護人】案發前你有看過這個指引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

【辯護人】你認為這個指引是對誰適用?

【證人-李芳玲】居托中心。

[提示 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

【辯護人】你看過這份兒虐提醒文件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

【辯護人】那這份內容和兒盟的兒虐辨識內容有差別嗎?

【證人-李芳玲】當然有。社工的兒虐辨識內容不會這麼少,我覺得這個內容太粗略。

【辯護人】你認為收出養社工能隨時去注意出養童有沒有被虐待嗎?

【證人-李芳玲】不能,我們認為照顧者是合法的居托保母,我們去看孩子只是為了和他建立關係,以便順利轉銜到出養家庭,....(略),所以當對方惡意隱瞞時,我們無法隨時注意。

【覆詰問】

【檢察官】你對政府不安置出養童提出抗議?

【證人-李芳玲】有。

【檢察官】但上次證人丁雁琪說他們的出養童都在自己的安置機構,沒有你說的「沒有政府安置」,你們兩個機構都在做媒合出養,為什麼他們有安置機構,你們沒有?

【證人-李芳玲】是。......(待補充)

【檢察官】你們紀錄寶寶成長的方式,有1.工作處遇紀錄 或2.兒童成長月紀錄表,據你所知被告在案發時到底寫了什麼?

【證人-李芳玲】我不知道。

【檢察官】那被告有沒有依照工作守則,去完成1.工作處遇紀錄 或 2.兒童成長月紀錄表,你是不知道的嗎?

【證人-李芳玲】是。

【檢察官】你們審核保母的重點是願意配合收出養服務?

【證人-李芳玲】是,保母需要配合我們的業務......(重複先前說法)

【檢察官】兒盟社工訪視時,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是訪視不用去在乎的嗎?

【證人-李芳玲】還是要注意,但是取決於我們有沒有得到真正的訊息。

【辯護人】「補齊」是指完全都沒有寫,還是指把它完成?

【證人-李芳玲】我不知道他原來有多少內容,我在12/25以前沒有看過她的工作處遇紀錄。

【法官詰問】

【受命法官】你是他的總督導,需要負責他的業務內容嗎?

【證人-李芳玲】我負責媒親之後。

【受命法官】那出養前的準備工作你要督導嗎?

【證人-李芳玲】不是我。

【受命法官】那是誰?

【證人-李芳玲】江怡韻及其他行政主管。

【受命法官】為什麼你是媒親之後、江是媒親之前?

【證人-李芳玲】因為出養的過程攏長,所以我們內部有分工。

【受命法官】這部分的分工,只是你片面說的、還是有依據嗎?例如你們有會議記錄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會議記錄,這是我們自己分工。

【受命法官】請說明出養前後的督導內容,業務區分不明確時,你和江怡韻的權責如何區別?

【證人-李芳玲】社工在各個方面都要接受督導,我是總督導,但是江怡韻是陳尚潔的個人督導。 【受命法官】 你如何釐清你的業務範圍?

【證人-李芳玲】我負責媒親之後,例如就本案我不知道出養前何時進案,但我會主持媒親會議.....(略)

【受命法官】你們社工訪視時,有沒有規定要不事先約訪?

【證人-李芳玲】沒有此規定。

【受命法官】什麼時候會有需要增加訪視的情形?

【證人-李芳玲】有特殊需求的時候,例如對年齡較大的孩子,可能較難適應出養...(略)

【受命法官】那依照本案資料,有看到頭瘀青、變瘦、表情異常,這個已經達到需要增加訪視頻率的條件了嗎?

【證人-李芳玲】我們會先詢問,若發現有明顯不合理時,會提高訪視頻率。

【受命法官】那一個晚上掉3顆牙,你覺得需要增加訪視頻率嗎?

【證人-李芳玲】她應該尋求醫療人員的專業意見。

【受命法官】就本案,你覺得就你看到的事證,一般社工在看到劉保母這樣說時,應該做什麼?

【證人-李芳玲】我沒辦法去推論這個。

【受命法官】可是你是總督導?

【證人-李芳玲】我不是她的督導。

【受命法官】我問的是,就你的督導經驗來說?

【證人-李芳玲】就我所知,陳尚潔當時有去多問一下,劉保母帶去看牙醫後牙醫說了什麼。我相信若保母隱匿的很好,而且有醫生介入 (小兒科、牙醫) ,所以就算是其他社工也可能會這樣。

【受命法官】那她(被告)有沒有做到你們認為該做到的程度?

【證人-李芳玲】我認為有。

【受命法官】你不是說出養前的業務,是你不清楚的範圍?

【證人-李芳玲】我清楚。

【受命法官】好,那我就問原本我不打算問你的問題,把劉童的照顧者從周保母轉換成劉保母的時候,你們有做評估嗎?

【證人-李芳玲】她們有評估。

【受命法官】那你知道她們如何評估?

【證人-李芳玲】我沒有參與。

【受命法官】就(卷證)她們的內容提到「周月有點可怕」,請問有沒有可能是因為個人好惡或便宜行事,而選擇了劉姓保母?決定孩子更換保母是依她主觀意見,而偏離一般認為維持原照顧者是較符合對兒童最大利益的做法? 【證人-李芳玲】 我們的看法和一般人不同,外人不會理解收出養業務的需求條件。

【受命法官】本案是陳尚潔決定要給周保母或劉保母嗎?是她可以決定還是要跟內部討論?

【證人-李芳玲】當時陳尚潔應該要和她的督導討論。

【受命法官】這個決定的權責人是?

【證人-李芳玲】.........(抄寫不及,待補充)

【受命法官】這個決定有時會參雜個人好惡嗎?

【證人-李芳玲】我認為要.....(待補充),無法排除個人好惡。

【受命法官】此事件後,你們有開會,你們覺得被告是完全沒有疏失,還是有些做得不充足、不好、需要調整的地方?

【證人-李芳玲】我們開會是針對制度去做討論。

【受命法官】你們有針對機構內員工做懲處嗎?

【證人-李芳玲】我們沒有要懲處個人,都是依制度做事。

【受命法官】所以就本案,被告沒有受到任何行政懲罰?

【證人-李芳玲】沒有。

【受命法官】那你認為他有任何做得不好的地方嗎?

【證人-李芳玲】對本案,我們覺得遺憾,我們也會改善。

【受命法官】要改,一定要先知道做錯什麼才能改,如果你說他沒有錯,以一個行政主管的立場,你的結論說她沒有錯,若有錯.....(抄寫不及)

【證人-李芳玲】她個人部分,我認為她沒有錯。

【陪席法官】你們的訪視的重點和社會局或其他單位不同,那你們的重點是什麼?

【證人-李芳玲】社工有很多領域,我們是在孩子出養工作上,包含出養前的評估......(省略)

【陪席法官】那些不是訪視。你們去訪視保母時,會注意什麼重點?

【證人-李芳玲】我們的重點是和孩子建立關係,了解生長、飲食和排泄等狀況。

【陪席法官】你們是否有義務讓孩子在出養前這段期間是健康的?

【證人-李芳玲】出養童可能有很多狀況.我們沒有辦法保證孩子是健康的....(證人回覆似乎有點不知所云,故略)

【陪席法官】牙齒磨掉3顆,這狀況是健康的嗎?....(筆記不及,歡迎補充)

【證人-李芳玲】.........(筆記不及,歡迎補充)

【陪席法官】能配合出養需求的保母,她的具體條件是什麼?

【證人-李芳玲】因為出養童需要24hr全日托育,保母還要願意經常帶孩子去早療就醫,還要和原生家庭見面,很多保母不願意接。

【陪席法官】就你所知,你們評估照顧劉童的保母時,有做一個表格進行比較嗎?

【證人-李芳玲】這部分他們開會決定我沒有涉入。

【陪席法官】是誰開會?

【證人-李芳玲】就陳尚潔和她督導。

【陪席法官】所以你沒看過這個會議記錄或報告?

【證人-李芳玲】是。

【審判長】案發時,你知道被告負責的個案有多少?

【證人-李芳玲】包含不同階段,有出養前的及出養後追蹤的,我當時回答20個。

【審判長】那在和劉童同階段的,有多少個?

【證人-李芳玲】我不清楚。

【審判長】本案發生後,兒盟有就陳所負責的案件,拿出來review(重新檢視)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因為之前她應該每月都和督導討論。

【審判長】那你有看到紀錄嗎?

【證人-李芳玲】我沒有,我不清楚。

【審判長】陳目前還在兒盟工作嗎?

【證人-李芳玲】她目前只是留停,職務沒有改變。

【審判長】陳女士其他同樣業務的同事,這種書面報告也是不能及時完成嗎?

【證人-李芳玲】大部分人可以在媒親前完成。

【審判長】那平時的狀況您了解嗎?

【證人-李芳玲】一定還是有人習慣提早交作業。 【審判長】 你們把小孩交給哪一個保母、還有孩子被照顧的狀況,有立刻和新北社福中心通報嗎?

【證人-李芳玲】我聽說有.....(待補充)

【審判長】是誰和您說有立刻和新北社福中心通報?

【證人-李芳玲】我是事後知道....我不知道。(待補充)

【審判長】一次磨牙磨掉3顆,您認為是正常狀況?

【證人-李芳玲】我認為不是。

【陪席法官】你們和劉保母合作有成功出養的案例嗎?

【證人-李芳玲】沒有成功媒合,但是第2個孩子。

【第 2 證人結束】

06
2025.12.11 · 檢方聲請

江怡韻

兒福聯盟督導;陳尚潔直接督導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每月口頭督導、照片接觸範圍與案後紀錄整理;證稱案發前未看過陳尚潔的工作筆記或完整對話,事後從警方或新增照片才感到孩子「判若兩人」。

主要爭點
督導是否看到原始紀錄照片接觸範圍口頭月報案後整理紀錄主責分工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李芳玲「紀錄尚未完成」、葉亭希「直到搜索才去找」、葉詩宇「12/29仍在索取」互相勾稽。
  • 偵查時與庭上對「嚴重疏失」等語的表述有轉折,應以完整筆錄/相關資料判讀,不直接標示虛偽。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江怡韻所述脆弱家庭主責與兒盟分工,應對照孩子實際置於劉氏姊妹共同照顧網絡;行政主責分工不改變各自取得警訊後的轉介、查證與通報問題。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1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3:江怡韻

詰問證人3:兒福聯盟督導江怡韻

【檢方詰問】

(一開始因中途入席沒有記錄到)

【檢察官】...

【證人-江怡韻】...

【檢察官】陳尚潔有接受過兒虐課程訓練嗎?

【證人-江怡韻】印象中......(待補充,因為受外面干擾,坐最後一排聽不清楚證人回應)

【檢察官】...

【證人-江怡韻】...

[提示 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1月4日(?)群組對話中你說「.....(前略:大意是比對剴剴前後的照片).真的是判若兩人....」,為何會這樣說?

【證人-江怡韻】陳尚潔她10月份的照片有給我看,那個9月份的我沒看到.....(略)

【檢察官】那是這樣的狀況否符合兒盟工作守則應該增加訪視次數?

【證人-江怡韻】這邊工作守則條文內容所指的是我們要與收出養童建立關係的部分,...(略)....,(對剴剴照片) 當時我們有做過討論,覺得保母的說法是合理的。

【檢察官】你1月4日說「判若兩人」,但是你說之前沒看過?

【證人-江怡韻】我們後來在女警的手機看到照片才覺得驚訝。

【檢察官】你們內部有沒有規定社工的工作處遇紀錄要什麼時候完成?

【證人-江怡韻】孩子要媒親之前要產出所有紀錄。...(可能提到社工會自己做筆記)..(略)

【檢察官】那她的筆記你有看過嗎?

【證人-江怡韻】他沒有給我看過。

[提示 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你112/12/25已經告知陳尚潔要整理好與外婆的訊息截圖,ˊ請問你之前有看過她們的對話內容嗎?

【證人-江怡韻】我沒有看過。

【檢察官】你說.....有筆記?(待補充)

【證人-江怡韻】....(待補充)

【檢察官】你身為陳的督導,對她工作監督要處理什麼?聽起來好像不用幫她?

【證人-江怡韻】...(大意是只要確定社工媒親前有完成紀錄就好).(待補充)

【檢察官】所以只要在媒親前,都不用給你看任何紀錄?

【證人-江怡韻】是,是慣例。...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群組裡面,李芳玲說「尚潔先把本來該寫的紀錄補齊」,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證人-江怡韻】就我的理解,可能是...(大意是陳的紀錄寫工作筆記中)..(待補充)

【檢察官】你曾經看過她的筆記摘要嗎?你不需要去看她的筆記摘要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她會每個月跟我定期報告。

【檢察官】所以只要聽她的報告就好?

【證人-江怡韻】是。

[提示 兒福聯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檢察官】你有看過這份指引嗎?

【證人-江怡韻】早期有看過。

【檢察官】劉保母是依這份指引成為兒盟合作保母的嗎?

【證人-江怡韻】她早期來諮詢,然後提供職業登記、良民證,我們還會家訪及開會討論。

【檢察官】家訪是?

【證人-江怡韻】派社工去保母家中審核居家環境,保母要能配合早療....。

【檢察官】你們篩選合作保母的條件是什麼?

【證人-江怡韻】基本上我們信任這些保母,因為都是政府的合格保母,我們主要考量是: 1.要能配合我們的業務,2.環境。 【檢察官】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篩選的標準比政府高嗎?

【證人-江怡韻】不確定,但是我們有我們的觀點。

【檢察官】你們如何評估出養童的身心發展狀況?

【證人-江怡韻】依照我們設立的標準,例如訪視檢核表,去評估。

[提示 兒福聯盟內部規範 寶寶成長紀錄規範] 【檢察官】 這份內容裡有提到社工要寫寶寶成長月紀錄,請問要如何填寫?

【證人-江怡韻】因為社工紀錄量很大,所以若...(抄寫不及)

【檢察官】所以要麼填寫(工作守則中的) 表格2.6和表格2.7,要麽寫在工作處遇紀錄中是嗎?

【證人-江怡韻】是。

【檢察官】所以在12/24李芳玲要她去補齊,就你所知當時她完成的部分是如何?

【證人-江怡韻】我沒有去確認。

【檢察官】陳尚潔提出的工作處遇紀錄有3個版本,(1)是113.2.2版、(2)是113.3.12版、及(3)最後答辯狀版。我們將這些檔案送去做數位鑒定,鑑定結果這幾的檔案的作者都是你,而非被告本人。請問為什麼?

【證人-江怡韻】我不知道,我可能有點入看檔案,但是我不知道.....。

【檢察官】那(工作紀錄)是你和他一起完成的嗎?

【證人-江怡韻】在12月底前是她自己完成的,因為陳那時都要陪家屬,1月過後是由她和我說,由我來寫。

[提示 陳尚潔工作處遇紀錄-第2版]

【檢察官】請問這份文件最下方的核章,是你蓋的嗎?有人拿你的章去蓋嗎?

【證人-江怡韻】應該是我蓋的。

[提示 陳尚潔工作處遇紀錄-第3版]

【檢察官】這份文件內容,除了第2版的內容之外,每個部分都插入對話紀錄,這個你看過嗎?

【證人-江怡韻】我沒看過。

【檢察官】工作處遇紀錄在你們審核後可以在自己變更的嗎?可以隨時修改嗎?

【證人-江怡韻】可以修改,但是要再重新陳核。

【辯方詰問】

【辯護人】依你工作經驗,本案主責社工是誰?

【證人-江怡韻】我工作10年,我們稱主責社工是政府社工。

【辯護人】(樹鶯)社福中心是否應該追蹤孩子的狀況?

【證人-江怡韻】是。

【辯護人】陳尚潔有和你提及「分工」,「由陳追蹤孩子的狀況」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聽過。

[提示 兒福聯盟XX手冊 有關家屬若中止出養 兒盟要如何和家屬收費的部分]

【辯護人】中止出養是指?

【證人-江怡韻】是出養人決定中止出養。

【辯護人】你們有討論過劉童給周保母照顧的方案嗎?

【證人-江怡韻】交給兒盟家屬經濟負擔會減輕,若留在周保母那邊,則要由外婆及社福中心自己付保母費。

【辯護人】當時兒盟有再招新保母嗎?

【證人-江怡韻】當時等待托育的需求不大,所以沒再招。

【辯護人】陳有向你提劉保母想停止照顧、不要再托育剴剴嗎?

【證人-江怡韻】我記得陳有問過劉保母「要不要換照顧別的小孩」,劉說她想再試一試。

【辯護人】你和陳有討論過劉童額頭的瘀傷嗎?

【證人-江怡韻】我們討論後認為保母的說辭是合理的。

【辯護人】你和陳有討論過孩子持續變瘦的狀況嗎?

【證人-江怡韻】陳轉述保母說孩子持續感冒,有食慾不佳的狀況。

【辯護人】陳有告知你孩子一夜掉了3顆牙嗎?

【證人-江怡韻】我們有請保母帶他去看牙醫。

【辯護人】寶寶成長紀錄可以紀錄在工作處遇紀錄裡嗎?

【證人-江怡韻】可以,內容相似。

【辯護人】陳有提到孩子會自撞會說髒話嗎?

【證人-江怡韻】我請她去找外婆和施社工,核對過去被照顧的情形。

[提示 工作處遇紀錄]

【辯護人】這份文件上面是您的名字,此內容是你填的嗎?

【證人-江怡韻】是。

【辯護人】你們其他人討論過如何填寫工作處遇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

【辯護人】所謂大事記和工作處遇紀錄,是不同的嗎?

【證人-江怡韻】不同。

[提示 縣市政府居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辯護人】案發前你有看過這個指引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

【辯護人】你認為這個指引是對誰適用?

【證人-江怡韻】居托中心。

[提示 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

【辯護人】你看過這份兒虐提醒文件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

【辯護人】你在案發當天是和陳一起到醫院嗎?

【證人-江怡韻】是,當天凌晨接到陳的電話,我跟她一同到萬芳醫院。

【辯護人】當時陳的情緒?

【證人-江怡韻】緊張和驚訝。

【辯護人】外婆曾有要求要探視劉童嗎?

【證人-江怡韻】就我所知,外婆沒有要來探視孩子的要求,樹鶯社工也沒有說要探視。

【辯護人】就你認為陳在這起事件上有過失嗎?

【證人-江怡韻】我覺得她做了他該做的事情,我知道檢察官筆錄中有很多我說陳的過失。那時在地檢署很累,已經晚上11點,....,檢察官問我認為陳是過失還是疏失,我回答過失,後來要再改疏失,檢察官說這會涉及偽證,不讓我改。

[提示 江的筆錄]

【辯護人】筆錄中你說「陳對一夜掉了3顆牙.....鮮有嚴重疏失」,與你今天回答顯然不相符,為何如此?

【證人-江怡韻】我不知道當初為何會如此回答。

【辯護人】庭上,針對證人所述.....,我們將申請勘驗檢察官偵訊過程光碟。

【覆詰問】

【檢察官】證人你剛剛說樹鶯中心的施社工才是主責社工?

【證人-江怡韻】是。

[提示 筆錄]

【檢察官】在112年12月??日筆錄中,李芳玲說「陳是主責,我是督導」,請問為何如此說?

【證人-江怡韻】陳尚潔是主責出養。

【檢察官】那你認為施社工是主責什麼?

【證人-江怡韻】主責脆家,但是孩子也是其中。

【檢察官】那孩子的身心狀況追蹤是?

【證人-江怡韻】扣在出養的部分。

【檢察官】你們案發前有任何人把劉保母的資料給施社工或樹鶯社福中心嗎?

【證人-江怡韻】陳尚潔說施社工沒有說要來看小孩。

【檢察官】陳尚潔有把小孩會自撞或講髒話的狀況回報給你嗎?

【證人-江怡韻】說在周保母家有看到菸灰缸。

【檢察官】是誰說?

【證人-江怡韻】忘記了,應該是外婆。

【檢察官】陳尚潔有把小孩在前一個保母的狀況告訴你嗎?

【證人-江怡韻】....。(不確定證人有無回應,待補充)

【檢察官】那在這個狀況下,你為何覺得劉保母的說詞合理?

【證人-江怡韻】因為保母每次都會事先打預防針說.....。(略)

【檢察官】可是你們(向施社工)求證沒有此狀況,為何還是覺得合理?

【證人-江怡韻】因為可能施社工或外婆沒有看到。

【檢察官】所以劉保母的解釋,包括自撞、一夜掉3顆牙,你們都覺得合理、不用比對前後照片?

【證人-江怡韻】但她是分次告訴我們。

【檢察官】你們先前和劉保母合作過嗎?

【證人-江怡韻】先前合作的經驗愉快,增加信任。

【檢察官】你們(第?)三次訪視也是約訪?

【證人-江怡韻】我們不會突然去看,因為保母會不在家,也可能還有照顧其他小孩不方便....(略)

【檢察官】所以你們一定都是在保母準備好的情況去訪視?

【證人-江怡韻】也不一定保母都準備好了。

【法官詰問】

【受命法官】你說女警提供的報片比較新,「我們」都沒看過,是指誰?你和被告嗎?

【證人-江怡韻】是。

【受命法官】設置督導的目的為何?是為了瞭解社工目前處理的內容、改正錯誤?

【證人-江怡韻】工作上能互相討論。

【受命法官】被告是否應積極追蹤劉童身心狀況?

【證人-江怡韻】是。

[提示 偵卷96, 383頁對話紀錄]

【受命法官】在這個對話紀錄中,被告說「但我前面確實對周保母滿不客氣的,因為她很可怕」,你說「這就是轉安置的原因,無法溝通就要....(略)」,請問可怕是指什麼?

【證人-江怡韻】陳和周保母在行事界限上有不合。

【受命法官】所以不採用周保母的方案,而更換劉童保母,有沒有可能是參雜了被告個人的好惡?一般情況下,在有2個方案,A方案是個案原本的長期照顧者,不用更換環境,B方案是新的照顧者和陌生環境。那是否A方案應是比較有利於個案的選擇?如果硬要選擇B方案,那是否應該要有一個強大的理由,那是什麼?

【證人-江怡韻】那不是我們決定的,是外婆和施社工。

【受命法官】所以是她們主動要求換保母?

【證人-江怡韻】.....。(抄寫不及,不確定證人有無回答)

【受命法官】最後用劉保母,有沒有參雜被告的個人好惡?

【證人-江怡韻】我不覺得有。

【受命法官】她9月訪視完,孩子有瘀青和暴瘦,你多久會知道這樣的狀況?

【證人-江怡韻】我不記得,每個月都會有個人督導的時間。

【受命法官】你先前說被告是嚴重疏失,你現在怎麼說?

【證人-江怡韻】我不知道當時為何筆錄會這樣做。檢察官問我時,我保持沉默沒有說話,....,不知道為何檢察官筆錄會那樣寫。

【受命法官】你這是對檢察官很嚴重的指控喔!

[提示 113.3.12偵訊筆錄]

【受命法官】檢察官問你是否.....(法官念出筆錄內容)....,甚至最後檢察官只是問你「你還有沒有什麼要講?」,而你說「我們是有很多社工,但是這次是疏失導致劉童死亡...」。所以你現在還是維持原議(否認筆錄的立場)嗎?

【證人-江怡韻】是。

【陪席法官】你說檢察官有告訴你不能更改「疏失」用語,否則會偽證,那你想更改為過失嗎?

【證人-江怡韻】.....(抄寫不及,不確定證人有無回答)

【陪席法官】不能用周保母,除了錢之外,還有因為覺得不好配合;那到底是麼不能配合?

【證人-江怡韻】有些出養童需要早療經常要就醫或....(略,理由與李芳玲所述相同)

【陪席法官】但是剴剴不需要早療呀,所以你們用保母的具體條件到底是什麼?

【證人-江怡韻】我不記得。

【陪席法官】所以你們討論都沒有記錄嗎?

【證人-江怡韻】沒有。

【審判長】你簽筆錄之前有看嗎?你4月份偵訊說是想說3月....

【證人-江怡韻】.....(抄寫不及,不確定證人有無回答)

【審判長】你說施社工是主責社工,那被告跟你說施社工沒有要來看小孩的時候,你覺得合理嗎?

【證人-江怡韻】.....(抄寫不及,不確定證人有無回答)

【審判長】你有跟被告說「小孩子受照顧狀況不歸我們管」嗎?(審判長有怒氣) ,可是這樣聽起來小孩受照顧的狀況好像不歸你們管....?

【證人-江怡韻】我們訪視.....(好像是說我們訪視只是為了跟小孩建立關係...之類(旁聽整理未完整))

【審判長】本件劉保母承接小孩後,你們有主動通知台北市居托中心嗎?

【證人-江怡韻】就我所知,居托中心要求保母自行通報。.....。12/24我隔天打電話給居托中心。....

【審判長】請問在台北市的居托保母,到底新北市的社工能不能來訪視?

【證人-江怡韻】能。

【審判長】被告說施社工部會來訪視,你有沒有問那妳們怎麼分工?

【證人-江怡韻】.....(抄寫不及,不確定證人有無回答)

【覆詰問】

【檢察官】你的...對話中「我們」是指? (抄寫不及)

【證人-江怡韻】我不清楚。

【辯護人】你和文山居托中心(社工?)通話,他有什麼反應?

【證人-江怡韻】他很震驚。

【受命法官】(向辯方律師說)勘驗筆錄可不可以一次完成?....

【檢察官】辯方對筆錄表示不服的狀況,檢方將回去檢視偵訊紀錄後下一次表達意見。

【受命法官】下次開庭是12/18,當天3位證人。

【 退 庭 】

07
2025.12.18 · 檢方聲請

白麗芳

兒福聯盟前執行長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從機構治理角度主張兒盟沒有公權力、保母法定管理在居托中心,環境轉換可能造成退化或自傷;對通報則先提「明確證據」,其後承認法律上的責任通報標準為「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即應通報。

主要爭點
沒有公權力不預約訪視適應問題解釋通報門檻保母管理責任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法院從招募、契約、付款、訪視、訓練與終止合作所認定的實質工具範圍形成核心張力。
  • 與黃聖心、蔡函妤及施盈如的警訊證詞交叉後,問題不是社工自行診斷,而是是否完成獨立核實與升級。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白麗芳強調兒盟沒有公權力及通報門檻;主案判決已確認兩姊妹共同凌虐與多項可見警訊,應回看當時是否已有合理疑慮足以啟動加訪、換照顧者或通報。

本段校對

法官問及是否要等到「斷手斷腳」才通報時,旁聽筆記記載現場因旁聽民眾情緒激動、哭泣而一度中斷。白麗芳當下未直接回答設問,但其後並非完全未答;她先提「明確證據」,又承認法律標準為「疑似」即有通報義務。故不以「啞口無言」概括;本頁仍保留原旁聽整理中的停頓標記,並明示其範圍。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8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1:白麗芳

受命法官:胡原碩

審判長:吳家桐

陪席法官:趙書郁

被告:陳尚潔 (過失致死罪案)

辯方律師:蔡宜臻、朱浩文(?)

告訴代理人:曾宿明律師

三位證人:

白麗芳—前兒福聯盟執行長—辯方申請

葉亭希—兒福聯盟北區收養組組長—檢方申請

葉詩宇—兒福聯盟督導—檢方申請

【審判長】請檢方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詳如起訴書所載。

審判長:1.告知被告權利義務。2.問檢方對於有關辯方律師申請勘驗訊問筆錄部分有無意見。

【檢察官】檢方偵訊時,依刑訴法第41條,訊問時,受訊問人會同步在螢幕看到紀錄內容,並且最後會簽名於訊問筆錄末行。筆錄只會紀載要旨,不會逐字記錄,因為偵審過程都是全程相關資料,所以沒有逐字逐句記載的必要。

有關江怡韻筆錄都 是針對證人回答重點要旨忠實記載,在證人不答時也有記載不答,....,且最後都有和證人確認,且一頁一頁檢視,有疑義也都有依據證人意見修改,也沒有誘導訊問或不正當取得江之證據。

在113.4.1偵訊譯文,辯方律師只取譯文中的部分作斷章取義,再加入律師自己的主觀對動作解釋,而非客觀的記載,所以偵訊檢察官絕無偽造和無不正訊問。若律師有疑義可以申請勘驗。

【辯護人-蔡】針對上次證人江怡韻之作證與筆錄不符,我們只是認為在4月1日偵訊時證人擔心自己轉被告,自然會有虛與委蛇的可能性。

【辯護人-朱】本案未取得偵訊光碟...,作證不符時....,自然有勘驗的必要,我們下次會一次性的申請勘驗。

【審判長】你們勘驗的標的還沒決定好?

【辯護人-朱】是。

【審判長】諭知-勘驗的部份,等辯方律師提出特定申請後,再由合議庭決定。另外,庭期依目前審理進度,原定1月29日提示卷證終結,希望檢辯2/26上午9:30可不可以來開庭,留一個程序準備庭的時間。

【受命法官】本案原定是1月終結,倒數第2個庭期有4個證人,避免太晚,所以希望預留2/26的時間下來。

【檢察官】&【辯護人】 無意見。

【檢辯陳述有關上次證人的證詞意見】

【檢察官】1. 有關證人黃聖心的部分:證人證述所有萬芳醫院急診室醫療團隊沒有人認為是溢奶,孩子傷勢明顯。

2. 證人李芳玲的部分: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係,證詞與她在案發後的通訊「我認為有明顯疏失」不符,足證其出證有維護被告之嫌。

3.證人江怡韻的部分:證人在劉童死亡後才開始協助工作處遇紀錄。...(中略)...。檢方再查看證人筆錄,在訊問過程中證人自己說被告有疏失5次。檢方要再度提醒證人,具結後就會有偽證罪的風險。

【辯護人-蔡】1.有關證人黃聖心的部分:被告只是把黃誤認為護理師。外婆由被告通知。

2.證人李....通訊群組和工作處遇紀錄無關。

3.證人江和劉童外婆討論,當初兒盟沒有要新增加保母。劉童受傷,被告都有向保母問原因,與有請保母帶去看醫生。被告有前一次和劉保母合作的經驗。

【辯護人-朱】1.被告當天在醫院是被請入拍照。2.被告有告訴外婆是溢奶。3.出養社工不用承擔安置社工的責任義務。

【決定證人詰問程序】

【檢察官】請求先問白麗芳,再問葉亭希和葉詩宇,並請求隔離訊問三位證人。

【辯護人】白麗芳為執行長可能對脈絡不清,建議先葉詩與、葉亭希再白麗芳。

【審判長】依檢方順序調查,證人詰問期間管制進出,先請三位證人具結。

詰問證人1:兒福聯盟執行長 白麗芳

【辯方詰問】

【辯護人】請問您的工作經歷?

【證人-白麗芳】我大學畢業後,在兒盟工作,一開始作收出養社工,然後是組長,最後是執行長,至今33年。

【辯護人】請問執行長的工作範圍?

【證人-白麗芳】兒盟有400員工,20項服務,執行長包含對外發言、與政府主管機管溝通...

【辯護人】請問本案涉及那些網絡?

【證人-白麗芳】之前討論的主責社工,包含1.地方政府社福中心:依脆家需求評估轉介資源。2.兒盟我們收出養機構,和社福中心並無契約委任,只是媒合孩子收養及追蹤。3.地方政府的居托中心:訪視輔導保母。出養的孩子可由案家自行照顧,或政府安排寄養家庭,若無政府委託安置,民間機構依法無權作委託安置,所以我們協助找保母。協助「用募款經費支持托育的費用」。所有社工都是依規訪視,沒有一個社工要區擔保小孩24H安全。

[提示 縣市政府委託安置作業流程]

【辯護人】請說明收出養短期安置的相關規範?

【證人-白麗芳】最早家長委託安置沒有法規,108制定此(即律師提示內容)原則,但安置資源不足,所以排除出養童,因本案發生後,法規修正目前已全都納入。

【辯護人】所以以往法條是否排除出養童安置?

【證人-白麗芳】是,因寄養人力不足。

【辯護人】兒盟案發後6月還有再招收保母?

【證人-白麗芳】我們知道衛福部希望出養回歸地方政府,所以知道即將停止。

【辯護人】兒盟需不需要不預約訪視?

【證人-白麗芳】先前與檢方檢視過,我們目標是了解孩子狀況,因為把照顧者當合作夥伴不會做突擊檢查。不預約訪視是在地方政府安置的法條中。

[提示 縣市政府居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辯護人】除了你剛提到的委託安置法條,兒盟工作有無適用此訪視指引?

【證人-白麗芳】不適用,此法條是113.4.30才訂定。

【辯護人】兒盟案發前有無要求社工要接受兒虐辯識課程?

【證人-白麗芳】有基礎3hr兒虐辯視課程。

【辯護人】有被要求上課,但是只基礎課程?

【證人-白麗芳】是。

【辯護人】兒虐辨識容易嗎?

【證人-白麗芳】不易,衛部成立很多兒虐醫療中心,有可能是兒虐的都要拍照傳給兒虐醫療中心做確認。

【辯護人】出養童和一般孩童有何不同?

【證人-白麗芳】過去一半以上都有問題,可能到新環境會退化、食慾減退、自撞....

[提示 兒福聯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辯護人】兒盟保母的工作需要配合機構需求嗎?

【證人-白麗芳】是。因出養工作要理解出養童特殊狀況,可能要就醫或早療,還要與原生家庭見面,和幫孩子順利轉換到新家。

【辯護人】兒盟會面訪了解保母的配合度?

【證人-白麗芳】是。

【辯護人】有看過本案完整的照片?

【證人-白麗芳】沒有完整。

【辯護人】你認為陳有偽造文書或過失致死罪嗎?

【證人-白麗芳】我不清楚。

[提示 證人筆錄]

【辯護人】你的回應與檢方的筆錄不符,為何?

【證人-白麗芳】我當時已離職,且偵訊時間長,未看到訪視報告和細節,檢察官的複合問題我不知道如何說明,例如:責任通報,那是我們發現疑似受虐,但我們當時是未發現。

【辯護人】為何你現在說無法判斷?

【證人-白麗芳】因為偵訊時表達、筆錄時沒有看,我不知道紀錄是這樣....。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案發時是兒盟執行長?

【證人-白麗芳】是。

【檢察官】兒盟社工都要有3hr課程是指你30年前當社工的年代還是指案發前是?

【證人-白麗芳】是我當執行長時。

[提示 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

【檢察官】上次1級主管李芳玲作證時,她說兒盟的兒虐課程和這份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的內容當然有差別,你們的課程聽起來相當豐富,請具體說一下你們有哪些課程內容?你有上過嗎?

【證人-白麗芳】我有,我們會請醫師來上課,但我沒辦法描述具體課程內容。

【檢察官】兒盟下有幾個處室?

【證人-白麗芳】有研發、募資、...、社工處分北中南,旗下各20幾個組別。

【檢察官】這些都由妳主管嗎?

【證人-白麗芳】分層管理。

【檢察官】你工作的具體內容是?

【證人-白麗芳】我除了對董事會之外,還有記者會、我之下有一級主管。

【檢察官】所以你對兒盟個別社工的工作內容是不了解的嗎?

【證人-白麗芳】是的,不太了解。

【檢察官】你能說明一下兒盟對收出養的收費方式嗎?

【證人-白麗芳】我們是針對收養人收費,採分階段收費。先媒合到孩子才會收費,以前政府付費,後來變成機構自己可以收費。

【檢察官】兒盟有「棄兒保護」業務嗎?

【證人-白麗芳】有。

【檢察官】那有服務過「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嗎?

【證人-白麗芳】沒有,我不記得。

【檢察官】服務33年,都沒遇過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嗎?不只限於收出養。

【證人-白麗芳】對,沒有。

【檢察官】你案發前接觸過劉童嗎?

【證人-白麗芳】沒有。

【檢察官】案發前被告手上有幾個個案?

【證人-白麗芳】不清楚。

【檢察官】案發後,兒盟的內部檢討會議,是在檢討什麼?

【證人-白麗芳】不同層級有做不同的檢討,後來我已經離職不清楚。

【檢察官】所以你不知道收出養團隊的檢討內容?

【證人-白麗芳】就我理解,有以後孩子受傷要不要找兒保。

[提示 兒福聯盟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

【檢察官】此指引第6點提到「每月一次訪視,不定期的電訪,以評估收出養童被照顧狀況」,請問具體要評估什麼?

【證人-白麗芳】就收集小孩的狀況。...

【檢察官】你說「收集小孩的狀況」,所以是不用去理「為什麼有此狀況」嗎?

【證人-白麗芳】我們去了解狀況。....

【檢察官】所以,如果孩子有就醫,社工就會陪同就醫嗎?

【證人-白麗芳】保母會帶去就醫,我們會確認。

[提示 縣市政府居托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 (應是案發前版本)

【檢察官】這份是政府的訪視工作指引,在裡面規定「例行訪視:針對收托1年以上,1年訪視1次;針對新收托的,1年訪視4次。」為何你們兒盟規定的訪視次數,比居托中心還高?

【證人-白麗芳】因位居托是針對一般孩子,有家長會帶回家的系統性托育服務。我們兒盟的孩子是出養的,所以訪視更密集做出養準備。

【檢察官】所以,你說兒盟的盟的孩子是出養的,所以和一般孩子是不同的?所以,來自脆家的孩子所需的訪視強度和頻率是不同的?需要更強的訪視?

【證人-白麗芳】我無法回答誰比較強。

【檢察官】證人無法回答每年訪視6次(居托)和每年訪視12次 (兒盟),誰比較強?

【證人-白麗芳】(沉默)

【辯護人】異議,檢方重複提問。

【審判長】駁回,證人沒有回答。

【檢察官】劉童來自脆家且即將與原生家庭分開,和一般小孩因家長上班要托育的狀況不同,這樣的孩子和一般孩子比起來,是否需要的訪視強度更強?

【證人-白麗芳】(沉默)

【檢察官】如果一個小孩身心有異常,你們如何替他做出養的身心準備?

【證人-白麗芳】帶他就醫、連結醫療資源。

【檢察官】如果一個小孩有人身安全問題,你們會處理?

【證人-白麗芳】當然,但是人身安全很廣義,就當時判斷不知是人身安全。

【檢察官】你們社工訓練過程有無接觸「不預約訪視」的觀念?

【證人-白麗芳】不會教導。

【檢察官】33年都沒有? 即使已出現在法規中了?

【證人-白麗芳】我們是要與服務對象建立關係,所以都是預約訪視。

【檢察官】你知道「不預約訪視」的意旨與設計原因嗎?

【證人-白麗芳】為了監督保母。

[提示 監察院報告]

【檢察官】你對內容「兒盟...已然有家外安置性質」,有無意見?

【證人-白麗芳】我認為重點在後面,兒童安置影響人權,重點是安置應回到政府手中。

【檢察官】當時你們已具有家外安置性質,依地方政府法規,為何你們不能採用「不預約訪視」?

【證人-白麗芳】原因 1. 我們民間團體沒有強制力;2. 保母是合作夥伴,所以不會突擊檢查。

【檢察官】沒有公權力,但保母拒絕時你們可以拒絕合作呀?

【證人-白麗芳】若當下保母拒絕,為求孩子穩定,我們不會突擊檢查。

【法官詰問】

【審判長】你們支付給本案劉童保母每月多少錢?是每日1000元?

【證人-白麗芳】不清楚,應是以日計費。

【審判長】錢從什麼地方來?

【證人-白麗芳】募款。

【審判長】若案家自己找保母,就不能用此款項?

【證人-白麗芳】我們希望前提是保母能協助收出養流程。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若不是找你們的合作保母就不能(用此款項)?

【證人-白麗芳】因為希望保母能配合收出養,我們才會支付費用。

【審判長】如果不是在你們合作保母名單,但是她也能配合,那費用能由兒盟支付嗎?

【證人-白麗芳】不能。....(待補充)

【審判長】兒虐是屬於兒少保護範疇嗎?

【證人-白麗芳】是的。

【審判長】在你們兒盟的文件中,如果居托人員違反居托管理辦法的兒少保護項目,可以解除合作?是嗎?你們可以評估中止?

【證人-白麗芳】對。違反就不會在我們名單中,但是如果是契約中止,則是父母才能。

【審判長】你們要如何評估居托人員有沒有違反居托管理辦法的兒少保護?要等事情發生?

【證人-白麗芳】如果有違反居托管理辦法,例如:超收,就可中止。

【審判長】你還有在兒盟任職嗎?

【證人-白麗芳】沒有。

【法官】如果在9月第一次訪視、10月再次訪視,到11月出現這麼巨大的落差,社工是否可以認定小朋友沒有受到妥善照顧?

【白女士】我沒有參與這個個案,也沒有看過完整紀錄,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做出推論。但我相信當下的決定一定有很多考量。我只能說,一般情況下,當孩子出現狀況時,社工會希望孩子先就醫,例如看小兒科或牙醫,也希望透過醫療專業來協助判斷。另一方面,在出養的經驗中,孩子在轉換照顧環境時,常常會出現適應問題,所以當時團隊的討論,可能會先朝「適應困難」的方向來理解。

【法官】依你的認知,社工在面對這麼大的落差時,應該要做什麼?

【白女士】應該要進行討論。討論之後,可能還需要時間蒐集更多資訊;如果認為現有資料仍不足以判斷,也可能會決定先讓孩子去看醫生。

【法官】所以社工要做的,就只是讓他去看醫生?

【白女士】事後回頭看,會覺得也許還應該再多做一些。但因為我沒有實際參與這個案子,只能說,每一個判斷,都是基於當下所掌握的資訊、諮詢結果,以及過往的經驗與專業知識所做出的。

【法官】那到底要到什麼樣的情況,兒盟才會認為有通報義務需要通報?一定要打到全身是傷、斷手斷腳才算嗎?

【白女士/現場】旁聽民眾情緒激動哭泣,現場一度中斷。

【白女士】我沒有辦法直接回答當時的具體狀況。但依照我們以往的管理經驗,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認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應該要通報。不過,法律上所謂的責任通報,其實是「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就有通報義務。

【白女士】我也曾向檢察官解釋過,檢察官的提問往往是複合式的,例如先播放影片請我判斷是否為受虐,我回答無法判斷;接著談到責任通報,我又說疑似就應該通報;後面又連結到通報之後是否會進行緊急安置。這些不是一句話可以簡單說明清楚的。

[提示 白麗芳筆錄]

【受命法官】在這份筆錄中,檢察官問「社工發現有傷是否應在24H內通報?」,你答「發現有傷,應24H內通報」,檢察官問「若有通報是否就會緊急安置,孩子就不會過世」,你答「是」。這些與你現在回答的立場是否一致?

【證人-白麗芳】我當時是回答責任通報....是疑似受虐才通報,而非有傷。

【受命法官】你現況判斷被告-你的社工發現落差巨大卻沒有通報,你覺得他有沒有疏失?

【證人-白麗芳】我們行政流程上應該要精進,刑事上由法官決定。

【受命法官】在這個情況下,難道妳們都沒有一定的要求嗎?

【證人-白麗芳】(沉默)。要改善,但非疏失。

【受命法官】你身為主管,對於被告的處置方式,你給他什麼評價?是有做到一般社工應該做的事嗎?

【證人-白麗芳】(沉默)。應有改進的空間。

【受命法官】要如何做,才是符合你的期待?

【證人-白麗芳】會覺得除了討論之外,應尋求更多醫療專業資源。

【陪席法官】陪席法官這邊有3個問題。1. 你剛剛說「不預約訪視」是針對政府的,兒盟非公權力,所以都用約訪?

【證人-白麗芳】以法規上,是。

【陪席法官】那法規上有規定-非安置就不能做「不預約訪視」嗎?

【證人-白麗芳】也沒有。

【陪席法官】2. 你剛剛說無法24H擔保孩子安全,但是確認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顧和保護,是否是陳尚潔的責任和義務?

【證人-白麗芳】那是居托中心吧。

【陪席法官】所以,確認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顧和保護,不是陳尚潔的義務? 請回答是或不是,不要岔題。這個問題應該不難。

【證人-白麗芳】(沉默)。如果只能答是或不是,那就是。

【陪席法官】3. 你一開始說「要有明確的兒虐證據」才能通報,後來你說「有疑似的證據」才要通報。以一個小孩一晚掉3顆牙,以一個正常人、一般人的角度,你認為看到這樣的狀況,會不會有疑似受虐的想法出現在你腦中?

【證人-白麗芳】這是不尋常,可能因為我已接受太多經驗,所以我....(聽不清楚證人回應,待補充)

【審判長】所以,如果你同樣和陳尚潔在第一線,你會和陳尚潔做一樣的狀況處理嗎?

【證人-白麗芳】我會再多問一點。

【審判長】會再問保母,叫保母帶他去看醫生嗎?

【證人-白麗芳】我會問醫生或牙醫,諮詢專業的人。

【審判長】通報不算諮詢?(通報)不是叫專業的人來看?而是自己去找專業的人?

【證人-白麗芳】(沉默)。

【審判長】抱歉,請問你的通報是疑似就要通報? 還是要先確定才要通報?不能回答也沒關係。

【證人-白麗芳】是疑似。

【受命法官】9月發現瘀傷就應諮詢,一直到11月19日(一晚掉3顆牙),你覺得她有在適當的時間內去做這些疑似受虐的釐清嗎?

【證人-白麗芳】我非第一時間知道,很多出養童有很多狀況,她不夠積極但不是不作為。

【受命法官】所以,你說她不夠積極?

【證人-白麗芳】事後來說。

【受命法官】那你認為應該在什麼適當時間作為這個受虐確認?法官認為這個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

【證人-白麗芳】他們都有問保母,當初找遊戲治療,朝適應困難處理。

【受命法官】劉童此巨大面積受傷,看起來難道不像受虐,而是適應不良?時間長到3-4個月,這有盡到「社工程度善良管理」嗎?我現在問你:這樣合理嗎?

【證人-白麗芳】我沒有辦法回答此沉重的問題,我們會去核對她有沒有和督導討論。我不想幫她開脫。我們只是相信合作保母。

【受命法官】這難道不是判斷錯誤,與客觀事證顯不相符?

【證人-白麗芳】(沉默)。我說這是限制,而非錯誤。

【第 1 證人結束】

08
2025.12.18 · 檢方聲請

葉亭希

兒福聯盟北區收出養組組長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證稱案發前未主動查看陳尚潔的工作紀錄,2024年1月18日紀錄仍在撰寫;另說明案發後要求照片寄出後自手機刪除、以及雲端副本交由律師下載後刪除的原因。

主要爭點
紀錄完成時間案後照片移轉雲端副本刪除合作保母決策資料保存界線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法官當庭強烈追問資料保存與司法調查風險;證人解釋是壓力、個資與副本安全考量。
  • 這些問答構成證據保存爭點,不等於本站可自行認定滅證或串證。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葉亭希所述保母篩選、合作及資料處理,應對照主案認定劉若琳並非旁觀者而是共同照顧、主動追蹤與鼓吹者;保母家庭成員風險是否被納入管理是核心缺口。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8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2:葉亭希

詰問證人2:葉亭希—兒福聯盟北區收養組組長—檢方申請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目前任職單位?職務?

【證人-葉亭希】兒盟北區收出養組長,包含人事行政、對外聯繫及跨組討論。

【檢察官】被告陳是你組內的社工?

【證人-葉亭希】是。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你是這個群組成員嗎?

【證人-葉亭希】是。

【檢察官】亭Y是你的帳號?

【證人-葉亭希】是。

【檢察官】裡面你傳的訊息「剛看到新北柯股長、樹鶯主責、龍巖和外婆,接下來會由....(略)...股長知道了,請我們提供保母托育前評估、追蹤訪視狀況...」,所以請問你們要對孩子追蹤訪視嗎?

【證人-葉亭希】對收出養孩子訪視。

【檢察官】你知道陳的工作處遇紀錄?

【證人-葉亭希】督導才會知道,我不會主動去看,是直到警察來搜索,她倆不在我才去找出來的。

【檢察官】所以你從來沒看過?

【證人-葉亭希】是。

[提示 陳和葉亭希對話紀錄]

【檢察官】這是案發後半個月(113.1.18),你和陳的對話紀錄,陳說「(我)預計明天請假,1/23上班,劉童紀錄我這幾天在寫,都有點煎熬....」,你說「辛苦了,邊寫邊.....,記得休息」,請問你知道她如何寫的嗎?

【證人-葉亭希】我不知道陳的習慣,但社工有時很忙,當下可能寫在筆記上,陳社工可能有筆記,事後再補上。

【檢察官】被告陳當時案發後,手上還有其他案子嗎?

【證人-葉亭希】她應該還有其他案子,例如她有說要去中壢,應該是還有外訪。

【檢察官】就你的經驗,若手上有筆記,有可能到113.1.18還寫不完前3個月的工作紀錄嗎?

【證人-葉亭希】每個社工完成進度不同,規定是媒親前完成。

【檢察官】案發後,兒盟內部有開檢討會議嗎?

【證人-葉亭希】因事發緊急,很多要對外發言,所以先由一級主管開會,我這邊先了解其他組別的狀況,2-3月有陸陸續續討論可以調整和注意的部分。

【檢察官】那具體可以調整和注意的部分有哪些?

【證人-葉亭希】和居托中心更頻繁的定期聯繫、當保母反應孩子有不尋常,社工也陪同就醫,例如過去是保母帶孩子去早療,未來有可能由社工陪幾次去早療。

【辯方詰問】

【辯護人】OO小天使群組成立的目的,不是為了做工作處遇紀錄?

【證人-葉亭希】不是,是為了案發後能交流事件和時序,例如案發的大事記。

【辯護人】工作紀錄和大事紀一樣嗎?

【證人-葉亭希】不同,大事記是事件時序?

[提示 OO小天使群組對話紀錄]

【辯護人】在對話中,陳說「外婆問我要不要和前保母聯絡,我覺得那是她自己的決定,...(旁聽整理未完整)...」,你回「我覺得不合適」,你的理由是?

【證人-葉亭希】這是12/24案發時,當時我們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前保母非我們合作對象,所以覺得不合適。

【辯護人】你覺得陳是為了隱瞞前保母嗎?

【證人-葉亭希】不是,她是問我們怎麼想。

【辯護人】另外,....( 陳和葉的通訊)....,你是為了怕外婆接太多外界電話,才問要不要成為連絡窗口嗎?

【證人-葉亭希】是怕外婆接到大量外界資訊覺得混亂。

【辯護人】兒盟社工有接受兒虐辨識課程?

【證人-葉亭希】新人要接受兒虐辨識課程,是必修課。

【辯護人】兒盟112年後沒在招聘新保母?為何?

【檢察官】異議。辯方的提問未列於主詰問範圍。

【受命法官】請盡量避免超出主詰問範圍太多,請辯方解釋。

....(法官討論略)

【審判長】合議庭同意變更為不受主詰問範圍限制。

【辯護人】兒盟112年後沒在招聘新保母?為何?

【證人-葉亭希】沒有。因為需要托育的量下降,且兒盟倡議政府安置,所以托育服務應減少。

【辯護人】可不可以成為兒盟托育保母,由誰決定?

【證人-葉亭希】保母向我們申請,她要有保母證照、居托證、良民證,我們會談能否與我們合作,考慮居家環境、家人、伴侶和支持系統。因為我們的孩子比較辛苦,可能需要早療或經常就醫。了解保母願意接受,負責社工會帶回資訊給我們討論。

【辯護人】誰決定劉彩萱成為孩子的保母?

【證人-葉亭希】暑假有開會,當時會依孩子的年紀、評估保母的居家環境來配對,當時評估好幾個孩子。

【辯護人】原生家庭決定要,才會開會決定嗎?

【證人-葉亭希】對。原生家選擇後,社工來和督導討論,再到小組會議討論。

[提示 陳和葉亭希對話紀錄]

【辯護人】在對話中,你說「尚潔我知道你有送醫不少照片,你傳給我後就刪除」這是你傳給她的嗎?

【證人-葉亭希】對。

【辯護人】她傳的照片你有看過嗎?

【證人-葉亭希】有。

【辯護人】你看過案發前,訪視期間的照片嗎?

【證人-葉亭希】沒有。

【辯護人】案發後都沒有看過訪視期間的照片嗎?

【證人-葉亭希】是外界索資時才看到文件上的照片。

【辯護人】那訪視時和急診的照片很不同嗎?

【證人-葉亭希】對,急診照片有很多傷,訪視的照片皮膚看起來還像一般看到的孩子。

【辯護人】李芳玲在案發前會接觸到個案照片嗎?

【證人-葉亭希】不會

【辯護人】李芳玲在案發前對劉童在劉保母的狀況並不了解?

【證人-葉亭希】是。

[提示李芳玲、葉亭希與陳美怡(?)三人群組對話紀錄]

【辯護人】李芳玲在12/24說「....陳尚潔在12/7就知道,也沒有查證,本月也沒有家訪....有疏失」,請問你認為她知道事件狀況?

【證人-葉亭希】我認為不知道,此為相驗後的訊息,可能是他當天在相驗後的想法,但可能尚未全盤了解。

【辯護人】你知道過程中陳尚潔有要劉保母帶劉童去看醫生、牙醫嗎?

【證人-葉亭希】我有看到群組訊息說陳有個孩子要去看牙醫。

【辯護人】你所知工作處遇紀錄會持續更新嗎?

【證人-葉亭希】會。

【覆詰問】

[提示 劉童照片]

【檢察官】你剛剛說劉童的訪視照片,都有穿衣服、皮膚好好的,和一般小孩一樣?

【證人-葉亭希】我其實沒有仔細看。

【檢察官】都有穿衣服、那有包括這一張嗎?

【證人-葉亭希】沒有。

【檢察官】那所以,你其實時沒有好好的看。

【法官詰問】

[提示 陳和葉亭希對話紀錄]

【受命法官】案發後,你和陳說「照片另外email傳給我後,將照片從手機中刪除」,為何如此?

【證人-葉亭希】因怕她壓力太大,會一直看,想請她傳給我....

【受命法官】既然你知道這些照片重要,要刪除不就是讓檢察官查不到.....

【證人-葉亭希】我想讓它存出來,存在個案檔案中。

【受命法官】這個刪除是你決定的,還是上級-例如白麗芳執行長指示的?

【證人-葉亭希】是我。

【受命法官】個案的檔案是在雲端?只要有權限就能看?

【證人-葉亭希】是。

[提示 證人葉亭希和白麗芳的對話紀錄]

【受命法官】在這個紀錄中,你說「先前因為檔案太大無法寄,我先放我的雲端,因為兒盟的雲端律師無法下載,請律師下載後刪除」,為何要等律師下載後刪除?是怕被檢警查到?3月15日當天不是兒盟才剛被檢警搜索過?

【證人-葉亭希】上級交代我傳檔案給律師。....

【受命法官】你到底後來依此對話紀錄,你到底刪除了什麼?你難道不知道,在司法調查期間不能任意刪除檔案?不知道這叫滅證?

【證人-葉亭希】我只認為它是副本,......共同槽副本不安全。

【受命法官】為什麼不能都留著?為什麼急著刪除?

【證人-葉亭希】google不安全,個案紀錄應該被審慎處理。

【受命法官】你們把資料從手機刪除,傳到檢警不知道的雲端,難道不是為了串證?

【證人-葉亭希】不是...

【受命法官】你案發當天叫被告刪除手機照片,法官實在很難想像。

【證人-葉亭希】我在意陳的身心狀況,傳出來就會放在個案的檔案,當時沒有人想到陳會被起訴。

【第 2 證人結束】

09
2025.12.18 · 檢方聲請

葉詩宇

兒福聯盟收出養業務督導;曾評估劉姓姊妹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劉姓姊妹成為合作保母前的訪查與兒少保護印象、案後交接與Excel/大事記;證稱12月29日仍在索取對話截圖與訪視紀錄,並在出庭前與葉亭希一同接觸被告辯護律師、查看自己的偵訊筆錄。

主要爭點
保母篩選工作概況Excel12/29紀錄狀態偵訊筆錄差異出庭前法律諮詢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面談時具兒保觀念」與後續犯罪事實並存,顯示一次性篩選不能取代持續監督。
  • 出庭前諮詢與查看筆錄需要透明揭露,但本身不能直接推論證人勾串。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葉詩宇所述保母申請、訪查、配對與合作決策,應對照主案判決確認兩姊妹共同參與;契約名義僅有一名保母,不等於實際照顧網絡只有一人。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5/12/18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3:葉詩宇

詰問證人3:葉詩宇—兒福聯盟督導—檢方申請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案發時,9-12月的任職單位和職務?

【證人-葉詩宇】兒盟收出養相關業務督導。

【檢察官】你和被告陳在兒盟的關係?

【證人-葉詩宇】同事。

【檢察官】妳和江怡韻同樣都是督導?

【證人-葉詩宇】是,但是我不是陳尚潔的督導。

【檢察官】是誰去劉彩萱家評估?

【證人-葉詩宇】是我,在此前保母要先交保母執照與居托登記證。

【檢察官】你實地訪查什麼項目?

【證人-葉詩宇】他們家地址是3樓,我們訪查包含1.家庭成員、支持度、育兒相關知能、環境拍照。2. 重要的是出養業務相關性、出養概念,例如讓保母知道出養不是遺棄,所以會讓保母定期帶小孩到機構和原生家庭見面。關於劉姓姊妹,我印象深刻。我描述兒盟需要保母的能力時,他們回應有朋友在當出養保母,我說到出養同時他們回應過去在托兒所老師的狀況,...,他們說看到孩子有煙疤時做通報。所以我知道他們知道兒童保護,他們對出養童還帶著淚光....。

【檢察官】所以,你訪視時有確認保母對兒少保護的觀念,...(略)...,有看全部環境確認都是安全的?

【證人-葉詩宇】我們做評估,保母也知道自己要付出更多,他們自己也要評估自己能做到。

[提示 1224群組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對話紀錄中,你說「請尚潔分享一下東做摘要excel表,讓我了解一下工作概況」,請問為何需要了解她的工作概況?

【證人-葉詩宇】我是後來才加入,主要是當初檢察官想了解劉保母那邊私託孩童的後續安排,為了接手陳的業務才去了解。照片可能是12/24當天的照片。excel應該是大事記。

【檢察官】請你確認這個工作概況到底是什麼?excel表裡到底是工作紀錄還是大事記?群組中本來就有在傳大事記,會合還需要特別要這個excel表?

【證人-葉詩宇】我已忘記。

[提示 葉詩宇和李芳玲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這個對話中,你回覆「李芳玲要陳補完紀錄」的訊息,你說「我今天會回,.....,我今天會和陳交接。」請問為什麼要和陳交接? 【證人-葉詩宇】 因為當時要當幾天職代,會和劉保母做接觸,要了解狀況。

[提示 葉詩宇和陳尚潔私人對話]

【檢察官】在12/29上午1:02,你說「尚潔你這一案有和保母的對話截圖、訪視紀錄還沒有傳給我的....」,陳回她還沒有,請問你當時問她時,她還沒有完成是嗎?

【證人-葉詩宇】我不知道他是否是說沒有、還是沒完成完整的。

【檢察官】所以他先丟截圖給你?

【證人-葉詩宇】是。

[提示 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對話中,你說「我看到陳和劉保母的對話,我認為孩子確實有變瘦」,是嗎?

【證人-葉詩宇】是。我是事後去看,所以當時有變瘦,情緒上心疼,理智上出養社工會去評估 1. 孩子1-4歲長高會變瘦、2.孩子轉換環境會變瘦、3.孩子接觸毒品會變瘦。

【檢察官】所以,依你剛剛說的,變瘦是劉童他自己的問題嗎?

【證人-葉詩宇】我只是客觀評估。

[提示 葉詩宇和陳尚潔對話紀錄]

【檢察官】在對話紀錄中,你說「我小小提問,采萱有和你說會陰部和意下的傷口嗎?」,這個訊息有點沒頭沒尾,為何你會直接問這個?

【證人-葉詩宇】我猜我可能是看到24日的照片。

【檢察官】那時照片裡,劉童有會陰部和腋下的傷口?你有看到是不是?

【證人-葉詩宇】我其實不確定,當時爆發後我才會問。

【檢察官】接著,陳回「她沒提到腋下,她有說異位性皮膚炎,所以應可算在皮膚。 」,為何陳尚潔她說「應可算在皮膚」?為何用「算」?

【證人-葉詩宇】我不曉得。

【辯護人】異議,檢方誘導。

【檢察官】那我撤回問題。

【檢察官】你是不是也知道,陳她其實手上沒有任何紀錄,都是從其他人的資料去回補?

【證人-葉詩宇】細節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她的督導。

【檢察官】依你身為收出養督導,你認為陳有沒有疏失?

【證人-葉詩宇】我認為她有很多正向特質,但本案有太多細節我不知道,很難回答。

[提示 證人葉亭希筆錄]

【檢察官】在此份筆錄中,檢察官問「陳尚潔和劉彩萱有無利益關係?」你回「我覺得沒有,但我覺得她漏掉關鍵訊息」,請問這個關鍵訊息妳認為是什麼?

【證人-葉詩宇】我並沒有說她漏掉關鍵訊息,我記憶中應該沒說她漏掉。我當時應該是想說陳當時是不是因訊息誤導、產生不同解讀。

【檢察官】請看這份筆錄簽名的是你嗎?

【證人-葉詩宇】這是檢察官給我看了剴剴的影片,我當庭大哭,所以什麼都沒看就簽了。

【受命法官】就法官看筆錄和你今日供述不同,你當時是說「我認為她是過失」。

【證人-葉詩宇】我當時沒說「是過失」,我對她有正向觀點-她是細心的,當時檢察官有訓斥我,訓斥完我點頭。

【受命法官】你的意思是你沒有講「我覺得她是過失」?到底有沒有講?還是檢察官自己寫的?

【證人-葉詩宇】我記不清楚。

【受命法官】檢察官到底訓斥你什麼?

【證人-葉詩宇】他說了一些證詞和「你說的不對,那是什麼什麼.....」

【受命法官】從你剛剛的供述和筆錄裡「我對尚潔的認識,我覺得她有過失」顯不相同?

【證人-葉詩宇】我沒有印象了,我只記得我說我對陳的認知,她是細心的人,有.....原因可能有這個....(聽不清楚)

【受命法官】你知道具結是什麼意思嗎?講話不實在會有偽證的問題。你具結後,知道筆錄是這樣寫的,為何當時沒有反應?

【證人-葉詩宇】我也想知道到底為什麼...

【受命法官】筆錄中你是說「我有看過,這些照片應該要通報,而且要寫訪視報告」,這句「要寫訪視報告」是用手寫增補於筆錄上的,你在簽名時沒有看到這些字?你可以告訴法官你今天的回答。

證人:(靜默)

【受命法官】因為這些是對被告不利事證之一,請你好好回想、回答法官。

【證人-葉詩宇】我當時回應是有看到這些照片。

【受命法官】檢察官在手寫加註這些字樣時,他要和你詢問,你同意?

【證人-葉詩宇】(靜默)

【受命法官】所以,你在簽的時候,沒有講這句話?

【證人-葉詩宇】我在簽的時候,沒有講這句話。我不確定因為是第一次來偵查庭,所以當我看到筆錄這樣寫,我認為只要是人就會有文字上的疏漏。

【審判長】你剛剛說「我看到這份筆錄的時候」,是什麼時候?

【證人-葉詩宇】我們去諮詢律師的時候。前幾天為了出庭才去找律師。

【審判長】你們?除了你還有誰?

【證人-葉詩宇】我不知道。我和同事亭希。

【受命法官】還有上次開庭的人嗎?

【證人-葉詩宇】我不知道。

【受命法官】是兒盟的律師嗎?

【檢察官】如果是本案律師,那檢方認為有構成串證。

【受命法官】是蔡律師還是朱律師?

【證人-葉詩宇】都有。

【受命法官】那他們拿筆錄給你看?

【證人-葉詩宇】...做出庭程序說明。

【受命法官】什麼時候?前幾天應該還記得吧!

【證人-葉詩宇】....是星期二早上10點去蔡律師事務所。

【受命法官】當場有哪些人?

【證人-葉詩宇】我、葉亭希、蔡律師、朱律師。

【受命法官】過程多久?

【證人-葉詩宇】我不記得。

【受命法官】有超過10 min?

【證人-葉詩宇】有。

【受命法官】有超過30min?

【證人-葉詩宇】差不多。

【受命法官】諮詢時看到什麼?

【證人-葉詩宇】筆錄的部分。

【受命法官】當時是誰和你接洽?

【證人-葉詩宇】蔡律師。

【受命法官】她拿筆錄給你看?她教你怎麼說嗎?

【證人-葉詩宇】是,她說如實說。

【受命法官】但是你今天講的話和筆錄完全不同。

【證人-葉詩宇】我如實說啊。

【受命法官】當初律師告訴你什麼,請你原話講出來,這不僅關你個人也關乎她的律師生涯。

【證人-葉詩宇】有關開庭的.....(聽不清楚)

【受命法官】她有和你說檢察官會問什麼問題嗎?

【證人-葉詩宇】...沒有說太多。

【受命法官】諮詢是兒盟安排的嗎?江怡韻和李芳玲也有接受一樣的諮詢嗎?

【證人-葉詩宇】我不知道。

【陪席法官】是你主動說「因為要開庭了,我要找律師」,還是兒盟主動幫你安排?

【證人-葉詩宇】我主動說。

【陪席法官】你當時偵訊怎麼沒有找律師?

【證人-葉詩宇】我有。

【陪席法官】那律師沒有告訴你要鎮定、看清楚才簽?

【證人-葉詩宇】(靜默)

【陪席法官】你主動對誰說你很緊張,請他們安排律師?

【證人-葉詩宇】我問執行長。

【陪席法官】所以是兒盟安排?

【證人-葉詩宇】應該是。

【陪席法官】所以你有看到你偵訊筆錄?那你看到筆錄不符時,你有沒有問律師那要怎麼回答?

【證人-葉詩宇】就如實說。

【陪席法官】你在筆錄中說「你很確認應通報及寫訪視報告」,都沒有說?你是講很多散落各地,還是你完全都沒有說?

【證人-葉詩宇】(靜默)

【陪席法官】若你是講很多散落各地,我們去聽的時候會著重在有無曲解,若是完全沒有說....

【證人-葉詩宇】我完全沒說。

【陪席法官】所以,你和葉亭希去找律師時,你知不知道他有沒有看她的筆錄?

【證人-葉詩宇】我們就看自己的筆錄。

【審判長】你剛說的執行長,是現任的還是前任的?

【證人-葉詩宇】現任的。陳麗如。

【受命法官】你諮商時,知道這是被告律師嗎?

【證人-葉詩宇】知道,可能是她才有筆錄。

【受命法官】諮商費是誰付錢?你有付嗎?兒盟是嗎?

【證人-葉詩宇】我沒有付。

【第 3 證人結束】

審判長和受命法官、檢、辯討論原訂下一次4位證人出庭,要不要調整....

【 退 庭 】

10
2026.01.22 · 辯方聲請

林心慈

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前訪視員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證稱第一次實際訪視應為2023年9月22日而非紀錄上的9月26日;承認因當日未完成報告而修改日期,且在仍符合7日上傳期限時,對修改原因的回答未完整。她說未看見額頭瘀傷、未查到剴剴的寶寶日誌,孩子背景主要由保母轉述。

主要爭點
9/22與9/26修改訪視日期未見額頭瘀傷未看寶寶日誌資訊來自保母一般日托制度承接全日托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黃玲芳「直到檢方詢問才從照片發現9/22」相互印證日期差異;與粘羽涵所述北市移送調查形成另案程序。
  • 與監察院所指出「紀錄每天填寫但實際未製作」形成查核有效性爭點。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林心慈所述訪視日期、寶寶日誌與現場觀察,應對照主案認定的長期傷害、營養不良及兩姊妹共同照顧;表單記載與現場真實狀況須逐項核對。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6/01/22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2:林心慈

出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曾律師、辯方蔡律師&朱律師

三位證人:

采新牙醫診所 醫師蔡函妤 —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林心慈—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黃玲芳—檢方申請

【審判長】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交互詰問====

詰問證人2:林心慈 訪視員

【辯方詰問-蔡】

【辯護人】請問你的工作經歷?

【證人-林心慈】之前是幼兒園教保員、後來在居托中心當訪視員,目前是保育員。

【辯護人】請問你當訪視員多久?

【證人-林心慈】(案發)當時是3年。事發後繼續做,總共是5年。

【辯護人】請問你有社工師資格嗎?

【證人-林心慈】當時沒有,事後我有進修。

【辯護人】請問你的訪視工作內容?

【證人-林心慈】訪視時會看托育環境、看保母與小朋友的互動狀況.....。(旁聽整理未完整)

【辯護人】確認托育環境、服務品質和照顧安全性是你訪視工作內容嗎?

【證人-林心慈】是。

【辯護人】確認「托育童有無受到不當照顧」也是訪視重點嗎?

【證人-林心慈】是。

【辯護人】針對本案劉彩萱你有對她做實地環境審查及個人過往經歷訪談嗎?

【證人-林心慈】一開始劉彩萱和她妹妹是來說想做寄養家庭,被我們婉拒,第二次說她們問好了,要做寄養家庭要先做居托登記。環境檢核時,保母說以前做幼兒園的,聽起來經驗豐富。

【辯護人】他說有幼兒園經驗,你有作具體檢核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她有說.....不確定她說是幼兒園還是托嬰經驗,她說當時有人從很遠,好像是南港,送去給她托。

【辯護人】你總共訪視幾次?

【證人-林心慈】不記得,要看紀錄。

[提示 訪視記錄表]

【辯護人】根據訪視紀錄,你總共訪視過5次(包含實地訪視和後來的電話聯繫)?

【證人-林心慈】差不多。

【辯護人】你每次訪視多久?

【證人-林心慈】1小時左右。

【辯護人】會拍攝照片嗎?

【證人-林心慈】會拍攝環境照片,因為人像會涉及個資,所以盡量不拍到小孩。會了解保母的身心狀況、環境、保母與孩子的互動。在普通的訪視狀況,保母會滿熱情的。

【辯護人】你第一次訪視是在9月26日?

【證人-林心慈】不是。事發後,我們確認照片的拍攝日期,第一次訪視是9月22日。

【辯護人】可否說一下9月22日當時的訪視狀況?

【證人-林心慈】當時保母拿出餅乾給在場的2個小孩,劉童站在原地沒有來拿。我問劉童都.....(旁聽整理未完整),劉彩萱說是有看他會拿到桌子下吃,可能......(旁聽整理未完整)。

【辯護人】你覺得這樣正常嗎?

【證人-林心慈】保母說他有換了3-4個保母,小朋友第一次看到我,一歲是會認人的年紀,所以我認為是正常。

【辯護人】根據訪視記錄表說「劉童....照顧者......」(旁聽整理未完整)?

【證人-林心慈】劉童的身世完全是透過保母轉述,發展是我當下觀察和保母描述小朋友的狀況寫紀錄的。

【辯護人】你說托育人員說小孩之前沒有保母....(旁聽整理未完整)?

【證人-林心慈】保母沒說為什麼一直換保母,只有說可能是前面照顧者影響的。

【辯護人】當時劉童的情緒狀況是?

【證人-林心慈】劉童沒哭,是一直看著我們兩個。

【辯護人】當時劉童和保母的互動是?

【證人-林心慈】保母一直問他要不要吃餅乾,有主動互動,印象中小朋友是看著保母但沒有回應。

【辯護人】你訪視當時看到小朋友的發展狀況和年齡相符嗎?

【證人-林心慈】我當時看是符合。這個(小朋友各年齡的發展狀況)是有公版的。

【辯護人】訪視中劉彩萱有反應劉童有不好照顧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

【辯護人】第一次訪視,劉童身上有受傷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

【辯護人】你何時發現訪視日期是9月22日,而非9月26日?

【證人-林心慈】去年。是社會局有作檢討會議,我一直回想會什麼我會沒有看到劉童額頭有傷,再確認照片才發現是9月22日。

【辯護人】你每次訪視會填「托育環境安全檢核記錄表」和「例行訪視記錄表」嗎?

【證人-林心慈】會。

【辯護人】這兩個表上有簽名和日期嗎?

【證人-林心慈】關於日期錯誤的部分,我有另案向檢方說明。

【辯護人】為何你會修改訪視日期?

【證人-林心慈】因為當天沒有完成訪視報告,所以才修改訪視日期。

【辯護人】你們有內規要多久之內完成訪視報告嗎?

【證人-林心慈】主管的內規是7日之內要完成。

【辯護人】你第一次訪視有沒有看到小孩額頭有瘀傷?

【證人-林心慈】沒有。

【辯護人】9月28日上傳,仍在7日內,為什麼要修改訪視日期?

【證人-林心慈】不想讓主管知道.....(待補充)

【辯護人】你會電訪嗎?

【證人-林心慈】對誰?

【辯護人】對保母?

【證人-林心慈】不會,如果小孩沒有異狀。

【辯護人】所以你只以面訪為主?

【證人-林心慈】是。

【辯護人】你知道一規定多久要訪視一次?

【證人-林心慈】一年4次。

【辯護人】你如何知道小孩有沒有異狀?

【證人-林心慈】主要依訪視當下狀況,以及家長或保母回報有無異狀,因為我手上的案量滿多的。但是劉保母有和我說她手上有一位社工,每個月都會去訪視。

【辯護人】你知道24hr托育的訪視頻率和一般小孩不同嗎?

【證人-林心慈】依規定,如果是一般家庭每日帶回家的托育,訪視頻率是一年ㄧ次。如果是全日24hr的托育,訪視頻率是一年4次。

【辯護人】你們不會因為是出養童而增加訪視頻率嗎?

【證人-林心慈】主管沒有指示。

【辯護人】原訂第二次訪視是12月,為何沒去?

【證人-林心慈】保母說家中有人確診,但是因為我們是不預約訪視,所以我還是放在12月,但是要再訪時,小孩已經....。

【辯護人】你訪視是採預約訪視還是不預約訪視?

【證人-林心慈】不預約訪視。

【辯護人】劉彩萱的其他托育家長有任何反應嗎?

【證人-林心慈】12月時,另一個家長有反應小孩帶回家時,都有紅屁股。

【辯護人】你有受過而虐便是訓練嗎?

【證人-林心慈】事發前沒有。

【辯護人】那你如何在訪視過程中辨識兒虐?

【證人-林心慈】主要從訪視中保母的反應、還有看保母和家長的聯絡簿。

【辯護人】你說的另一個家長的小孩是指「潘童」嗎?你如何處理小孩紅屁股的申訴?

【證人-林心慈】我請保母提供與家長的對話紀錄,保母說小孩有時來的時候是有大便的,紅屁股她也有帶看醫生。

【辯護人】家長接受這樣的說法?

【證人-林心慈】我有用電話分別和保母及家長個別做確認。

【辯護人】你訪視時都會看寶寶日誌嗎?

【證人-林心慈】會看也會拍照,一開始有保母手寫日誌,後來說因家長沒看也沒簽名,改用通訊軟體,但家長後來說保母都沒有寫日誌、希望改找其他24hr的保母。

【辯護人】你訪視過程.......(待補充)

【證人-林心慈】她(劉彩萱)說半夜2小時起來換尿布是之前......(待補充)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的學歷是?

【證人-林心慈】家庭與兒童發展學系,大學畢業。

【檢察官】你案發後有取得社工師執照?

【證人-林心慈】是的。

【檢察官】你案發當時,手上的個案數量?

【證人-林心慈】有60~70個保母,所託(指“所有的託育童”)是120個。

【檢察官】你手上的個案是一般家庭的托育較多,還是機構托育給合作保母的較多?

【證人-林心慈】我的經驗裡都是一般家庭的,只有劉童是唯一的機構托育給合作保母。

【檢察官】那你們有任何劉童的資料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全部都是保母口述。

【檢察官】你和兒福聯盟的社工有「聯繫管道」嗎?

【證人-林心慈】我只有契約,兒福聯盟的公版契約。

【檢察官】那你和兒福聯盟的陳社工有任何聯繫方式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

【檢察官】你們有任何劉童的健康狀況的資料嗎?

【證人-林心慈】只有一個勾選表,由劉保母所填寫。

[提示 居托中心訪視指引]

【檢察官】居托中心訪視指引中有關訪視頻率說明,...(說明各項訪視頻率),最後一條,...(應是有關第一次登記的托育人員訪視規定)。請問劉彩萱屬於第一次登記的托育人員?

【證人-林心慈】是的。她在111年才登記通過。

【檢察官】請問劉彩萱的情況,是否符合「全日夜間」、「聯合收託」,所以訪視頻率是ㄧ年4次?

【證人-林心慈】是的。劉彩萱符合,所以訪視頻率是ㄧ年4次。

[提示 兒童發展檢核表]

【檢察官】你說的劉童的健康狀況資料是這個表嗎?

【證人-林心慈】不是。

【檢察官】那你有任何幼兒健康狀況的資料嗎?

【證人-林心慈】剛剛你問的應該是兒童健康檢核表嗎?那是在托育契約的最後一頁,有一份有緊急聯絡人的表格,我和劉彩萱說「不會填的,請社工填」。

【檢察官】你說的社工是指?

【證人-林心慈】兒福聯盟社工。

【檢察官】你們會依特殊童,另做表格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在劉童之前,劉彩萱也有一個兒盟收託童,也是用一般表格。

【檢察官】你們主管規定7日內要完成訪視紀錄,為什麼?

【證人-林心慈】到職時單位規定就是這樣.........(待補充)。

【檢察官】你到底是9月22日還是9月26日去訪視?

【證人-林心慈】我是依我自己拍的照片的日期。

【檢察官】所以你是比陳尚潔 (9/25) 更早去訪?

【證人-林心慈】我不知道陳尚潔是幾日去訪。

【檢察官】你當時訪視時有看到劉童額頭有傷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

【檢察官】你訪視時有看過劉童的寶寶日誌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

【檢察官】所以,你沒有看到劉彩萱作的寶寶日誌?

【證人-林心慈】我問劉彩萱如何回報小孩成長狀況,劉彩萱說會用通訊軟體和社工聯繫,我基於對社工專業而且可能小孩有什麼資訊是不方便讓第三方知道的...。

【檢察官】寶寶日誌要包含什麼?

【證人-林心慈】睡覺時間、用餐時間、排便時間、換尿布次數...(旁聽整理未完整)。

【檢察官】你在劉童死亡前,知道劉童頭上有大瘀青、且不太有精神嗎?

【證人-林心慈】不知道。

【檢察官】劉童死亡當時,你有收到通報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是後來星期日由社會局通知得知。

【檢察官】你知道為什麼劉童死亡時是連絡陳尚潔,而不是你?

【證人-林心慈】我不知道。

[提示 例行訪視記錄表]

【辯護人】根據你過往的訪視紀錄「112/2/9訪視-->2/16交給主管」、「5/?訪視-->5/16交給主管」...,以此脈絡似乎你沒有必要修改訪視時間?

【證人-林心慈】因為收託後的第一次訪視需要給社會局審核,要花一點時間。

【辯護人】你第一次訪視到底是9月22日還是9月26日?為什麼兩張表的時間都寫錯?

【證人-林心慈】當下的日期是我手寫的再給保母簽名。

【法官詰問】

【審判長】你說劉保母有曾經告知你「社工會一個月來看一次」?

【證人-林心慈】第一次接獲兒盟的案子,不是劉童,她就有說過。在9月22日第一次訪視也有再和她確認過。

【審判長】你們居托中心的制度設計,是針對全日托還是半日托?

【證人-林心慈】原則上是日托。

【審判長】就是每天家長接回家的?

【證人-林心慈】是。

【審判長】一開始劉保母說要做寄養,你們婉拒?為什麼?

【證人-林心慈】因為我們不是作寄養的,所以請她們去找做寄養的機構。

【審判長】那為何最後又讓她們登記?

【證人-林心慈】因為他們找了兒福聯盟,說要登記才能接案,所以才又登記。

【審判長】這種沒有家長和你們一起看的小孩,你沒有認為需要提高訪視頻率?

【證人-林心慈】我認知是有社工會來訪視。

【審判長】你說手上有60~70個保母,那你每一天要訪幾位?

【證人-林心慈】1~2位,因為還有其他的行政工作及辦公室輪值。

【審判長】另一個小孩家長反應有紅屁股的狀況,劉保母說她晚上每2hr起來換一次尿布?你有覺得怪怪的嗎?

【證人-林心慈】紅屁股有很多種可能的原因。

【受命法官】你訪視時的工作內容?

【證人-林心慈】我主要和保母建立關係、觀察受托環境、還有保母和小朋友的互動狀況。

【受命法官】所以你也有觀察小孩的狀況,托育現場可能不只托育一個小孩,在你訪視時如果現場有10個小孩,那你是10個小孩都要看嗎?

【證人-林心慈】是的。

【受命法官】那被告也和你一樣,訪視時,除了自己的個案之外的其他小孩都要看嗎?

【證人-林心慈】我沒有聽說,應該是不用。

【受命法官】你有需要常常要求劉保母傳童的照片給你嗎?

【證人-林心慈】只有第一次訪視前,保母有傳小孩在兒盟集剛來她家時幫他剪頭髮的照片。

【受命法官】被告有傳訪視照片給你嗎?

【證人-林心慈】沒有,案發前都沒有聯絡過。

【受命法官】你知道為什麼會找你當證人?

【證人-林心慈】是因為我曾經看過劉童?

【受命法官】就你所理解,對於本案劉童,掌握最完整資訊的是誰?

【證人-林心慈】我認為是社工。

【受命法官】你是指哪一個社工?

【證人-林心慈】兒福聯盟的社工。我是案發後看新聞,才知道還有樹鶯中心社工。

【受命法官】你的資訊都是二手的嗎?由社工告訴保母,保母再告訴你?

【證人-林心慈】是的。

【審判長】每2小時換尿布,這是根本有點在浪費尿布的說法,你覺得在接觸過程中,有沒有感覺她再說一些誇大的事,來掩飾他做這些事?

【證人-林心慈】我沒有感覺,因為他說他覺得這些小孩比較辛苦,所以她會買一些東西給他們、帶他們出去玩。

【辯護人】托育契約表示又聯絡資料的?

【證人-林心慈】有,但只是兒盟辦公室電話。

【辯護人】保母收托有沒有人數限制?

【證人-林心慈】有,依規定全日托只能收2位。

【第2位證人結束】

11
2026.01.22 · 檢方聲請

黃玲芳

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督導;林心慈直屬主管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證稱長期以為第一次訪視是9月26日,直到檢方詢問後自行核對照片才發現9月22日;中心對出養童背景幾乎不知情,主要依林心慈報告了解照顧狀況。

主要爭點
督導核閱9/22照片資料出養童資訊隔離訪視員案量七日內上傳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林心慈的日期說法互相勾稽,但也顯示主管長期未從影像/原始資料發現日期不一致。
  • 她認為工作量沒有大到足以解釋日期錯誤;這是管理判斷,不等於刑事定論。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黃玲芳主要透過訪視員報告掌握狀況;應對照主案判決確認的共同照顧與長期警訊,檢驗督導是否取得足夠原始資料,而非只接受劉彩萱或訪視員的轉述。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6/01/22 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3:黃玲芳

出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曾律師、辯方蔡&朱律師

三位證人:

采新牙醫診所 醫師蔡函妤 —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林心慈—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督導黃玲芳—檢方申請

【審判長】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交互詰問====

詰問證人3:黃玲芳 督導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任職的單位和職務?

【證人-黃玲芳】我是文山居托中心的督導。

【檢察官】你和林心慈的關係是?

【證人-黃玲芳】我是她的直屬督導。

【檢察官】請問案發期間,林心慈手上的案量是多少?

【證人-黃玲芳】依契約每個訪視員至少要負責60個保母。

【檢察官】居托中心如何了解被機構托育的孩子的狀況?

【證人-黃玲芳】之前都是有經驗的保母接手勵馨或...其他機構的孩子。我是看紀錄來了解托育狀況。

【檢察官】你會看誰的紀錄?你們有任何有關這個孩子的紀錄嗎?

【證人-黃玲芳】我會看林心慈的報告來了解保母的照顧狀況。我不知道為什麼機構會用這兩個保母。他們的契約裡有說孩子的身世不能讓機構以外的單位知悉。

[提示 劉童的三方托育契約]

【檢察官】你剛剛說的是哪一條?

【證人-黃玲芳】第2頁下方第9條-「乙方托育期間不可洩漏孩子的身世資料,讓機構以外的單位知悉」。

【檢察官】所以當托育的是出養童的時候,你們對於出養童的資訊是一無所知?

【證人-黃玲芳】對,因為當時有此條款,因此我們不知道還能得到什麼資訊。

【檢察官】為什麼訪視紀錄七日內要完成是內規?

【證人-黃玲芳】衛福部從我到職後就一直是這樣。

【檢察官】你知道林心慈的第一次訪視日期是哪一天嗎?

【證人-黃玲芳】在114年檢察官還沒來找我之前,我一直以為是9月26日。檢察官來找我之後,我去查照片日期,才發現是9月22日。

【檢察官】所以看照片發現9月22日-是你自己發現的?

【證人-黃玲芳】是。

【檢察官】兒福聯盟有打電話問你們有關劉保母的照顧品質嗎?

【證人-黃玲芳】沒有。

【檢察官】劉彩萱有告知你們有關劉童的照顧狀況嗎?

【證人-黃玲芳】沒有。

【檢察官】你們是事發後再隔天才得知?

【證人-黃玲芳】是。

【辯護人-蔡】你如何督導訪視員?

【證人-黃玲芳】訪視員有填寫訪視報告,我發現有問題會再問她。

【辯護人-蔡】你如何確認訪視員紀錄是確實的?

【證人-黃玲芳】我們有400~500位保母,如果訪視員沒有誠信,那要如何管理?

【辯護人-蔡】訪視紀錄是7日內要上傳?

【證人-黃玲芳】是的。

【辯護人-蔡】那為什麼林心慈9月22日訪視,要改成9月26日?

【證人-黃玲芳】我不知道。

【辯護人-蔡】那你印象中,林心慈有遲交的紀錄嗎?

【證人-黃玲芳】沒有。

【辯護人-蔡】林心慈曾經有登載不實的狀況嗎?

【證人-黃玲芳】我只有這次查核到。

【辯護人-蔡】為何訪視時沒有發現劉保母沒有做劉童的寶寶日誌?

【證人-黃玲芳】寶寶日誌現在很多元化,而且劉保母有告知這個小孩是機構寄養的,所以我們不知道機構到底是什麼方式、是否有什麼格式來做紀錄。

【辯護人-蔡】你知道劉彩萱所照顧的潘童也涉及虐待被起訴嗎?

【證人-黃玲芳】我不知道。

【辯護人-蔡】那劉保母有被投訴的狀況嗎?

【證人-黃玲芳】是指紅屁股嗎?家長反應的申訴紀錄,我們有做紀錄。

【辯護人-蔡】是幾月時?

【證人-黃玲芳】大約是11月吧。

【辯護人-蔡】紅屁股的狀況持續了多久?

【證人-黃玲芳】我們是從家長申訴開始,但無法知道持續了多久。收到申訴之後,我們會和雙方電話聯絡,了解兩方的說法,....(大致說了雙方的說法,歡迎補充)。

【辯護人-蔡】那你覺得那理由合理嗎?

【證人-黃玲芳】.......(抄寫不及歡迎補充)

【辯護人-蔡】林心慈在擔任訪視員時,有接受兒虐辨識課程嗎?

【證人-黃玲芳】我無法回答,因為在本案之後衛福部是有強制,但在本案之前她有沒有上過課程可能要查資料。

【辯護人-朱】請問證人是否有收集家長與保母的托育契約?

【證人-黃玲芳】都有契約。

【辯護人-朱】托育契約都是用政府公版的範本嗎?

【證人-黃玲芳】推薦使用,但也有人自行編打。

【辯護人-朱】那你是否知道範本中有托育人員不得洩漏的資料?

【證人-黃玲芳】兒盟的契約是身世不得讓機構以外的「單位」知悉,這和一般契約中不得給「個人」是不同的。

【檢方詰問】

【檢察官】關於保母製作寶寶日誌,剛剛你說不知道機構的有什麼樣式?你有看過其他的樣式嗎?

【證人-黃玲芳】我看過家扶的寶寶日誌,時間呈現方式和一般的不同。

【檢察官】時間性的的不同是?

【證人-黃玲芳】有的是一日寫一次、有的是一週寫一次、或一個月寫一次,不同時間所紀錄的東西不同。

【檢察官】寶寶日誌的內容都在寫什麼?

【證人-黃玲芳】吃飯、睡覺時間....、發展的動作等等。

【檢察官】所以,家扶的寶寶日誌也是紀錄一樣的內容,但是時間尺度不同嗎?

【證人-黃玲芳】印象中是。

【法官詰問】

【審判長】你說你到職時就有訪視紀錄7日內上傳的規定?

【證人-黃玲芳】是。

【審判長】「訪視紀錄有沒有符合7日內上傳」是不是有列在年終考核規定?

【證人-黃玲芳】有。

【審判長】那有說越早交、分數會越高?

【證人-黃玲芳】沒有。

【審判長】訪視員平均一天訪視幾個保母?

【證人-黃玲芳】案發前,一個月10~20件;現在約15~30件。

【審判長】案發後增加的原因是?

【證人-黃玲芳】因為衛福部修改規定。

【審判長】所以,案發前訪視員一天要訪2個保母?

【證人-黃玲芳】也不會,因為我們之前沒有行政人員,所以每個人都要安排得很好,如果太多會讓新進人員適應不來。

【審判長】他們工作量有大到會寫錯日期嗎?

【證人-黃玲芳】訪視員離職後,我有接手一些訪視工作,我不覺得工作量有這麼大到會寫錯...。

【第3證人 結束】

12
2026.01.29 · 檢方聲請

粘羽涵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幼科科長;居托業務主管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說明臺北市居托中心委託管理、無預警訪視與拒訪升級機制;證稱北市曾把林心慈疑似不實的訪視紀錄移送檢調,並在庭上以數位方式提示2023年11月19至20日的10張照片。

主要爭點
北市居托委託監督訪視紀錄移送無預警訪視拒訪升級10張照片提示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林心慈、黃玲芳的訪視日期與紀錄問題形成行政—刑事雙軌。
  • 與白麗芳「兒盟沒有公權力」並列後可見:居托端有行政升級工具,兒盟端則有契約、付款與更換合作照顧者等工具。
與劉彩萱、劉若琳及主案判決的交叉比對

粘羽涵所述不預約訪視、限期改善及廢證工具,應對照主案揭示的封閉共同照顧情境;爭點是主管機關工具能否更早穿透劉氏姊妹提供的表面資訊。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回到頁首

2026/01/29陳尚潔過失致死案-詰問證人:粘羽涵

出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曾律師、辯方蔡&朱律師

證人:臺北市社會局婦幼科 科長 粘羽涵 —檢方申請

【審判長】審判長;【受命法官】 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陪席法官

【審判長】對前次證人所述證詞,檢辯雙方有何意見?

【檢察官】

(1) 證人蔡函妤113年11月23日第一次為劉童看診,只有劉姓保母帶去,社工並沒有陪同。證人有告知磨牙磨到斷並不合理,而且只有看診15分鐘,且並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與原生家庭脫離,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全日收托已經照顧3個月了。(2) 證人林心慈案發時負責60-70個保母案量,實際訪視日期是113/9/22而非9/25,是由督導黃玲芳看照片時發現。根據證人林心慈與黃玲芳所述,居托中心訪視員,訪視時要看托育環境、保母身心狀況、保母與托育童的關係,訪視時需要同時注意全部托育幼童的狀況。居托中心也無法得知劉童的身家背景資料。

【辯護人-蔡】證人蔡函妤....(大意:牙醫為專業人士都看不出兒虐,社工怎麼看得出來)。證人林心慈為文山居托中心訪視員,形容劉彩萱是熱情....,過去前後訪視劉彩萱多次,9月訪視時劉童的發育程度與其年齡相符。其訪視紀錄9/26是手寫的,不能排除是為了怕被咎責才改口說是9/22訪視。被告陳尚潔案發時手中有個案 14件x12次,一年要訪視168次。....

【辯護人-朱】證人蔡函妤為牙醫都還被劉彩萱欺騙,其證述11/23劉童行走、表情、外觀正常,被告最後一次看到劉童是於此前。證人林心慈訪視時,劉彩萱手上還有潘童被虐,林也沒有看出來,紅屁股只用電訪....。

程序處理

【審判長】辯方是否於1/27有提書狀申請證據調查?

【辯護人-蔡】是。....

【審判長】檢方是否有收到?....

【檢察官】檢方這邊尚未收到。

【辯護人-蔡】相關文件事務所正在路上,現在手邊這份可以先給檢察官。

【審判長】檢方現在才收到,無法立刻表達意見。....

====進入審理程序====

證人具結。

====交互詰問====

詰問證人:粘羽涵 (台北市社會局婦幼科科長)

【檢方詰問】

【檢察官】請問您目前任職?

【證人-粘羽涵】台北市社會局婦幼科科長。

【檢察官】請問你的業務範圍?

【證人-粘羽涵】親子......親子館,居托服務.....

【檢察官】所以你是台北市居托中心業務的一級主管?

【證人-粘羽涵】是。

【檢察官】請問你認識林心慈和黃玲芳嗎?

【證人-粘羽涵】是,我知道她們是文山居托中心的訪視員和督導。

【檢察官】請問台北市社會局有移送林心慈的訪視紀錄不實的案件到本署嗎?為什麼?

【證人-粘羽涵】有。因為本案發生後,監察委員.....調查有問我們為什麼訪視員沒有看到劉童額頭有傷,我們就召開會議,......,我們也查不出來為什麼,所以就移送檢調。

【檢察官】你們開會有請林心慈到場嗎?她說什麼?

【證人-粘羽涵】有。當天她說她確實沒有看到劉童頭上有瘀青。

[提示居托中心訪視指引]

【檢察官】在767頁有關訪視頻率的部分,劉彩萱收托是全日托,訪視頻率是一年4次。居托中心如果遇到劉童這種兒盟轉介的案例,會提高訪視頻率嗎?

【證人-粘羽涵】不會,我們是依規訪視。雖然,中央也有說可以用保母作安置,但是台北市社會局(遇到需要安置的個案),都會轉給機構。所以保母沒有受安置訓練,我們是一般家長會帶回家的托育案件。

【檢察官】依你所述,目前居托中心的訪視規定,主要是針對一般家庭的托育而非......(像兒盟這種機構轉介的特殊案例?)

【證人-粘羽涵】是的。主要是針對一般家庭的托育......。

【檢察官】請問居托中心和兒盟如何分工去看顧這種特殊的小孩?

【證人-粘羽涵】沒有分工。兒盟收出養是中央給的特許業務,我們並沒有負責監管。

【檢察官】居托訪視員需要做訪視紀錄嗎?

【證人-粘羽涵】有。

【檢察官】有規定什麼期限要完成嗎? 【證人-粘羽涵】 沒有規定,但是慣例是7天內。

【檢察官】為何會有7天的限制?

【證人-粘羽涵】不清楚,但是拖太久不是會忘記嗎?

【辯方詰問】辯(朱):在兒少福法第25條第一項,台北市社會局是主管機構嗎?

【證人-粘羽涵】是,但是此法條很長,只有提到「縣市政府」的部分才是我們負責。

辯(朱):居托中心管理,保母可以拒絕訪視員訪視嗎?

【證人-粘羽涵】不能。

辯(朱):民間單位....痾....保母可以拒絕嗎?.....

【證人-粘羽涵】保母拒絕時,訪視員可以請求社會局協助,我們也可以請求警察到場協助呀。

辯(朱):你們訪視都是不預約訪視嗎?

【證人-粘羽涵】是的。中央規定。

辯(朱):為何居托工作指引是不約訪.......

【證人-粘羽涵】這個法規在113年有改.....,在此之前有沒有寫(不約訪),因為中央開會很多次,我已不記得,但是我可以很肯定的是,台北市都是「不約訪」。

辯(朱):為何中央法規....和訪視指引不一致.....?

【證人-粘羽涵】中央訂的法規和事後訂的訪視指引為何不一致,我無法代為回答。但是,台北市都是「不約訪」。

辯(朱):請問居托分類是哪6型?

【證人-粘羽涵】全日托、日托、夜托、半日托、臨托、延長托。

辯(朱):居托中心有再分類不同托育管理嗎?就是不同托育類型,由不同的中心管理嗎?

【證人-粘羽涵】沒有。

【檢方覆詰問】

【檢察官】請問你有社工師資格嗎?

【證人-粘羽涵】有,但是我沒有從事社工工作。

【檢察官】請問「不預約訪視」的目的?

【證人-粘羽涵】我們想看到保母真實照顧的狀況,有預約保母就可以有所準備。

【檢察官】112年9月到12月之間,你肯定台北市居托中心也是「不預約訪視」嗎?

【證人-粘羽涵】是。

【檢察官】「不預約訪視」不需要法律依據嗎?

【證人-粘羽涵】因為「不預約訪視」優於「預約訪視」。

【檢察官】你剛才說保母拒絕訪視,可以請求警方到場,那你們可以破門嗎?

【證人-粘羽涵】那要看警方覺得有無需要,我們沒有這項公權力。

【檢察官】那你們遇到保母違反規定,可以怎麼辦?

【證人-粘羽涵】我們會先限期改善,沒有改善就有廢證的可能。

【第 1 證人結束】

======審理程序處理========

【審判長】現在進行審理程序處理,請辯方陳述。

辯(蔡)、辯(朱):.....( 略)....我們還在申請證據調查,所以今日不宜訊問被告。

【審判長】請問檢方對辯方提出勘驗有無意見?

【檢察官】...(針對辯方的指控作出答辯).... 檢方認為辯方有拖延訴訟的意圖。

【審判長】牙醫診所影像,當初保母一審前案已調取過,因經本院上午詢問高院他們也沒有,所以能否請檢方這邊提供?

【檢察官】牙醫診所影像,當初劉彩萱律師有申請,但是審判醠最後裁定沒有調查的必要性。檢方有取得此影像,但並沒有作為此案之證據。

【審判長】能否請公訴檢察官直接停後提供給辯方?

【檢察官】可以。

辯(蔡)、辯(朱):除了1/15所提出的申請之外,我們還要提出其他要調閱的範圍....

【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確實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前不能訊問被告,所以合議庭先就目前申請調查證據的部分討論一下。

=====休庭15分鍾後====

【審判長】有關辯方申請的部分,牙醫診所影像檔案問題已經解決。另外,辯方申起勘驗相關資料的部分,合議庭認為沒有調查的必要性....,詳細原因會在判決書裡說明。 檢變雙方對於證據還有意見嗎?

【檢察官】檢方想提出一張放大的照片,是卷內既存證據,11/20下午5:56:33劉彩萱傳給被告。

辯(朱):那應該同一日所有照片全部輸出。

【檢察官】照片在卷內,點選放大即可看到。

【審判長】請檢方說明提出原因?

【檢察官】因為照片中劉童手臂上有一個圓形疤痕,且陳11/21訪視時應有看到,至於辯方若要全部照片,現在也可以當庭列印。

辯(蔡):[旁聽整理未完整記錄該段]

辯(朱):檢方要調查的證據,要說清楚是偵卷還是相卷?

【審判長】照片在勸內的話我們當場來看這一張,請法助協助讀取硬碟。

==討論是否當庭勘驗偵訊光碟==

【受命法官】依檢方上次意見,他已經接受你們將偵訊光碟轉成譯文,那你們再提勘驗光碟的意義為何?可以從「待證事實」的角度來說嗎?

【辯護人-蔡】......證人嚴重受檢察官污染.....

【受命法官】就「勘驗待證事實」和「勘驗光碟」之間的必要性,受命法官還是不清楚......

【審判長】有關譯文部分,請檢方解釋一下。

【檢察官】依上週所述,檢方同意辯方以使用製作偵訊光碟派生譯文方式進行,但需要是「完整譯文」。

辯(朱):[旁聽整理未完整記錄該段]

【受命法官】就勘驗的待證事實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如果辯方認為文字不足以描述,也可以放照片,一定要當庭花如此多的時間勘驗光碟,倒底要證明什麼?

辯(蔡):[旁聽整理未完整記錄該段]

【受命法官】你們提出要勘驗光碟的標的範圍,已經超過一般庭訊的數量,你今天才說周月,但是當下你又沒有申請這部分....

【審判長】所以你們要主張周月受到不正訊問嗎?還是....?

【陪席法官】辯方你們主張勘驗的待證事實是什麼?是1. ...(待補充)? ,還是2.這份筆錄不要用, 3...(待補充)? 主張不正訊問到底要導出什麼待證事實?

辯(蔡):[旁聽整理未完整記錄該段]

【陪席法官】辯方又扯到書物證能力,扯太遠了。我們到底要的是哪一部分?你現在講的目的都很空泛,標的都不清楚,我們今天本案不是要追溯檢察官有無不正訊問.....

辯(朱):我們會再提出...

【審判長】你們今天所提的勘驗證據,都是證人當初筆錄,也有在筆錄上簽名,中間經過很長的時間也有程序庭,時隔一年半後,才來主張證人...(待補充)。有關證人意志受壓迫,依實務上的見解,通常是檢察官會說:你不OOXX我就簽分你為共同被告。但是檢察官沒有這麼說,而且在本案中,因證人都是被告的同事,要簽分為共同被告也不是那麼困難。

辯(朱):....檢方有多次暗示....,所以有必要勘驗。

==========

【審判長】經合議庭再次評議,辯方仍未就勘驗之必要性及待證事項作釋明,所以合議庭認為沒有勘驗的必要性。令,檢方提出示陳照片外觀所呈現的狀況,和line數位鑑識是一樣的,這邊辯方有無意見?

辯(朱):卷內資料品質是印不出這張照片的,如果要的話,請求提示全部照片。

【審判長】辯方要求提示全部照片的理由是?

辯(朱):既然劉彩萱11/21當天下午5:56傳了不少照片給陳尚潔,那應該提示全部。

【審判長】目前硬碟正在讀,我們先看數位鑑定採證硬碟的內容和卷內是否有不同。

【檢察官】數位採證後的硬碟會整顆交給法院,期內有完整陳尚潔手機的採證內容,但因還有其他和本案無關的照片,不可能全部列印出來,只會印出與本案相關的內容。

辯(朱):劉彩萱有帶劉童出遊是11/18-19,所以她11/19-20就有傳照片給陳....。

【審判長】我們先確認檔案的同一性。先請辯方確認檢方的USB中的報告和數位鑑定是否為同一份?辯方有無意見?

辯(朱):無。

【審判長】那就依辯(朱)要求,列印11/19-20的照片,檢方有無意見?

【檢察官】無。

【審判長】好。那我們就列印11/19-20的照片,共10張。

(此時法院助理上前與審判長說話)

【審判長】考量國民法庭列印品質,我們先以數位提示給檢辯及法官過目,庭後再列印給檢辯及法官,放在證物袋中。提示..(10張照片的檔案名稱編號),其中2034.jpg這張就是與檢方所提出書面列印的照片一致。

【檢察官】該照片在左手有一圓形疤,抱歉更正為右手。

【審判長】10張照片我們當庭提示完畢,主要就檢方當庭提出的2034.jpg,請檢方表示意見。

【檢察官】這個確實是劉彩萱11/21傳給陳尚潔的照片,也就是被告11/20訪視時的狀況。

辯(朱):是否為傷疤能有疑問,依照照片,劉童還是有笑容,就算是缺牙仍有笑容。

辯(蔡):針對今天牙醫診所的影片,我們會再看過後再考慮是否申請勘驗。

辯(朱):針對1/27取得的會再看過後再考慮是否申請勘驗。今天剛剛的照片,也希望能得電子檔。

【檢察官】辯方上次結束審理後,就知道有牙醫診所的影像,也沒有要求調閱,直到今天當庭才說要申請,且也沒說要勘驗什麼待證事實,....,從歷次蒞庭檢方只看到辯方一直用有新的審理標的,來拖延審理進行,檢方實在無法苟同。

......

辯(朱):希望能在下一次合議庭提示,因為需要時間.....

辯(蔡):要看過影片才知道要不要提出。

【審判長】所以你們想要勘驗的標的,除了本院的標的之外,還有.......,那你們的待證事實是什麼?你們是想神術偵查檢察官辦案態度有問題?所以....(待補充)?

【辯護人-蔡】[旁聽整理未完整記錄該段]

【檢察官】但辯方就非待證事實是無爭執的,所以就算不調也.....,以此指摘檢察官有所偏頗,那是否也能說辯方辯護也有所立場?

===協調下次庭期===

【審判長】那2/23那天,檢.辯.告訴代理人可以嗎?那天就要用和股的非法定庭期了。那就預訂2/23(一)9:30 續行審理(一整天)。當天計劃提示卷證完,就會訊問被告。若當天順利,就會直接作辯論(那樣2/26就不用開庭了),請檢辯雙方預作準備。

【退庭】

13|同庭牙醫證詞

蔡函妤

牙醫|乳牙脫落原因、磨牙說法、傷勢辨識與轉診建議

展開同庭牙醫完整證詞紀錄

完整內容保留於醫療責任與救援節點紀錄;不是法院核發的官方逐字稿。

另開完整證詞頁
FULL MAIN-TRIAL RECORDS

同庭牙醫與劉彩萱、劉若琳主案完整庭審紀錄

依審理日收錄全部公開旁聽紀錄,涵蓋證人、鑑定人、法官與檢辯問答,以及兩名被告訊問。預設收合;展開後可直接閱讀完整來源頁。

證據界限:以下「完整」指本站已發布之完整旁聽整理,不是法院核發的官方逐字稿。庭上說法不當然等於法院已採信事實;若正式筆錄或裁判原文不同,應以司法文件為準。

同庭牙醫證詞|蔡函妤
主案第一日|2025.04.22
主案第二日|2025.04.23
主案第三日|2025.04.25
主案第四日|2025.04.28
主案第五日|2025.04.29
主案第六日|2025.04.30
主案第七日|2025.05.02
主案第八日|2025.05.05
主案第九日|2025.05.06
主案第十日|2025.05.07
PRIMARY / OFFICIAL SOURCES

官方判斷與旁聽整理分開回查

陳尚潔一審宣判新聞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劉彩萱、劉若琳主案一審新聞稿綑綁、置入桶子與共同正犯認定監察院剴剴案調查中央、新北、臺北與跨體系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