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正式認定
可用於說明行政監督、兒虐辨識及責任通報的調查結論;不直接替代刑事法院認定。
CLINIC RECORDS × DENTAL TESTIMONY × SOURCE BOUNDARIES
這個子網頁聚焦兩家診所、蔡函妤完整證詞、病歷與來源邊界;監察院114社調0008、急診24°C及七步閉環已移回第二章主頁,並由主頁作為官方與制度主軸。
兒科、牙科、急診與社福追蹤不是四個彼此無關的片段。真正要問的是:每一次接觸看到了什麼、資訊交給了誰、後續是否完成轉診、通報與安全再確認。
同一句「診所疏失」,可能混合監察院行政認定、法院調查、證人記憶與待取得病歷四種不同證據。以下篩選器可以查看各層資料。
可用於說明行政監督、兒虐辨識及責任通報的調查結論;不直接替代刑事法院認定。
可用於具名對應診所、就診日期、證人身分及法院採認內容;各審級及是否確定仍須分開。
應與正式筆錄、警詢錄音、病歷、X光及診所影片交叉核對,不將媒體摘要當成官方逐字稿。
興隆兒科原始病歷、診間紀錄、醫囑、體重與轉診/通報追蹤,仍是責任判斷不可缺的部分。
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明確記載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與采新牙醫診所;監察院公開正文仍以「牙醫診所」匿名記載。名稱可以依判決校正,但兩家院所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責任仍須按來源分別判斷。
一句結論:監察院正式認定「牙醫診所」就診的異常未被轉化為兒虐風險辨識與通報;診所具名對應來自司法與庭審資料,不是監察院公開正文具名。
一句結論:一審判決明確記載112年11月7日、9日兩次前往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原訂接種預防針但均因發燒未完成;監察院公開報告未對該診所作個別違失認定。
| 項目 | 采新牙醫 | 興隆內科小兒科 | 本站可下的結論 |
|---|---|---|---|
| 監察院公開正文具名 | 否,寫作「牙醫診所」 | 否 | 兩者均不得寫成監察院公開報告直接具名。 |
| 監察院個別醫療判斷 | 有,對11月23日牙科就診作正式調查判斷 | 無個別認定 | 只有牙科部分可引用監察院醫療辨識與通報結論。 |
| 具名來源 | 蔡函妤出庭身分、病歷與庭審資料 | 法院/病歷調查資料 | 具名對應須註明來源層級。 |
| 目前責任狀態 | 行政調查有醫療端疏失結論;刑事或民事責任另論 | 仍待原始病歷及正式調查 | 不能把兩家診所標成同一種責任狀態。 |
這一節不再只放摘要。原「13名證人全文」內的蔡函妤證人卡、八項補充解析、牙醫與社工資訊差距、診所影片勘驗及完整旁聽整理,全部移到此處;法院未公開官方逐字稿,仍須以正式筆錄、警詢錄音、病歷、X光及勘驗原檔核對。
采新牙醫診所兒童牙科專科醫師
112年11月23日初診約15分鐘。三顆乳牙已脫落、傷口已癒合;醫師認為磨牙不足以解釋並建議轉診。檢察官以脆弱家庭、長期全日托育、瘀青、精神不佳與訪視延期等累積資訊追問時,醫師明確指出牙醫單次15至30分鐘接觸不能與社工長期個案管理相比;後續法庭勘驗診所影片又出現醫護討論孩子身上傷勢的內容,需與警詢、影像及病歷交叉核對。
以下依本次新增的1月22日旁聽筆記,補充既有逐題整理。內容屬個人旁聽紀錄,不是法院核發的官方逐字稿;若與正式筆錄、錄音、勘驗內容或裁判理由不符,應以正式資料為準。
檢察官把脆弱家庭、112年9月1日起24小時全日托育、與親屬脫離、9月25日額頭大片瘀傷、10月23日精神不佳,以及保母多次以停電、照顧家人、發燒、確診或狀況不佳為由延後訪視等資訊一併提示,追問若當時知道完整背景,是否會合理懷疑不當對待或兒虐並通報。
「我覺得牙醫師跟社工的職責範圍跟獲得的資訊量其實是不同的。我只單一次看他,就診大概15分鐘到30分鐘,我看不到他的生活環境,我也沒辦法把他的衣服掀開看他的身體。社工可能他負責的是偏長期的個案管理跟訪視。他無論接觸的面向跟時間長短,還有一些資訊量,其實是跟你單一一次的醫療行為是沒有辦法互相類比。」
蔡函妤牙醫答覆|依1月22日旁聽筆記整理
診斷界線:醫師另明確表示「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且庭上回答未見牙齒呈斷裂、崎嶇不平。
資訊責任:這段話不能被拿來證明「社工也不可能知道」;恰恰相反,它凸顯牙醫只有單次短暫接觸,而社工與機構握有跨月份、跨訪視、跨照片及照顧者說詞的累積資訊。
檢察官提示:孩子來自脆弱家庭,由兒福聯盟媒合出養;劉彩萱自112年9月1日起照顧將近三個月,孩子與原生家庭脫離並接受24小時全日托育;9月25日額頭有大片瘀傷、10月23日精神不佳;社工約訪時又曾因停電、孩子發燒、照顧家人、確診或狀況不佳等理由被要求延後。檢察官因此詢問,若醫師當時知道這些情形,是否會合理懷疑不當對待或兒虐並通報。
牙醫:牙醫與社工的職責、接觸時間與資訊量不同;她只有單次約15至30分鐘看診,看不到生活環境,也無法掀開衣物查看身體,不能與社工長期個案管理及訪視直接類比。
檢察官:是否發現牙齒呈斷裂、崎嶇不平?
醫師:沒有。
醫師:「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
牙醫只有一次15至30分鐘的醫療接觸;社工與機構則掌握從9月起的照顧安排、照片、精神狀況、訪視延期、掉牙及照顧者說詞轉換。這份證詞因此不能被簡化成「牙醫沒有通報,所以社工也不可能知道」。磨牙不足以解釋三顆乳牙脫落、轉診建議是否落實、警詢與庭上記憶差異,以及診所影片中醫護討論孩子身上傷勢的內容,都要求後續直接查證並形成跨專業資訊閉環。
醫師:「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
醫師:牙醫師與社工的職責範圍、接觸時間及資訊量不同;單次約15至30分鐘的醫療行為,不能和長期個案管理直接類比。
受命法官提示後:醫師表示距離事件已久、記憶可能模糊,關於頭部瘀傷、頭髮內傷勢及皮膚病的差異,可能以較接近案發的警詢筆錄為準。
事後評價:醫師認為保母當時的說法確有刻意誤導、混淆視聽。
語言表現:本次新增筆記記載「孩子現場有開口說話嗎?醫師:沒有」;既有旁聽整理記為「沒有印象」,故保留為待核對差異。
來源邊界:本頁引用監察院114社調0008作為官方調查結論;采新牙醫與興隆內科小兒科的具名對應,另依庭審、病歷及判決資料標示,不將監察院匿名文字誤寫成具名認定。診所影片內容仍屬旁聽筆記所記,待正式勘驗筆錄與原檔核對。
【審判長】吳家桐;
【受命法官】胡原碩;
【陪席法官】趙書郁
【審判長】檢辯有無要對上次證詞表達意見?
【審判長】辯方1/15遞呈報狀,對律師申請勘驗偵訊光碟,檢方有無意見
【檢察官】依照最高法院106臺上X9號判決意旨,考量訴訟經濟,檢方同意辯方以使用製作偵訊光碟派生譯文方式進行,但是以「從頭到尾」的譯文,以避免斷章取義,檢方收到辯方製作的譯文後會再行核對偵訊光碟後,方可同意用完整譯文取代偵訊筆錄。
【檢察官】檢方認為偵訊筆錄就是當初偵訊的情形,所以不用再提出譯文。
(...討論過程... 旁聽整理未完整)
【審判長】偵訊筆錄已經具有證據能力,所以依法需舉證者為辯方律師。所以合議庭認為譯文應由辯方提出,本案申請勘驗光碟,我認為這個差別不是太大,若檢辯無法達成共識,就由合議庭決定。
====進入審理程序====
【審判長】檢辯對於今日證人詰問順序有無意見。
【檢察官】請求先詰問林心慈,再問黃玲芳,且對兩人行隔離訊問,對蔡函妤的順序沒意見。
【辯護人-蔡】沒意見。
【辯護人-朱】證人蔡女士希望能先詰問後先離開。
【審判長】那就先調查蔡,再來是林和黃,並對兩人行隔離訊問。請問三位證人和被告陳有無親屬關係?證人陳述不可違反自己的主觀意思,否則有偽證罪的問題。請三位證人具結。
====交互詰問====
【辯方詰問】
【辯護人】請問你是否有兒童牙科專科資格?如何取得?受訓需要多久?
【證人-蔡函妤】有。在醫院受訓2年,再經考試。整體約需要2-3年。
【辯護人】你記得112年11月23日劉彩萱有帶劉童去診所看牙?當時劉彩萱如何說自己與劉童的關係?
【證人-蔡函妤】記得。她說是照顧者。
【辯護人】可以描述當時狀況?
【證人-蔡函妤】她說劉童磨牙造成掉牙。我有告訴她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然後劉彩萱說幼兒有自撞自摔的狀況,我有推薦他去醫學中心做全身檢查。劉童有脫落3顆乳牙,但來看診時已經癒合。我當時有在地檢署作證,可以查閱筆錄。
【辯護人】您為何建議去做全身檢查?
【證人-蔡函妤】孩童若不到換牙年齡就有牙齒脫落,一次脫落3顆,我懷疑可能有全身性問題。在牙醫診所內沒有辦法做血液檢查,所以推薦到醫學中心去檢查。
【辯護人】你看診時是否無法完全排除是磨牙造成牙齒脫落?
【證人-蔡函妤】掉牙不太可能是磨牙造成的,但是因為劉童他來時,口內的傷口已經癒合,我沒看到受傷的狀況,所以無法確認掉牙的原因。
【辯護人】警察當時有問你有無看到劉童受傷,你說有看到劉童頭部有傷,頭髮內也有瘀傷、皮膚也有皮膚病。
【證人-蔡函妤】我沒有提及。我們對病人第一次看診的過程都有錄影,案發後,我們有請助理特地把影片找出來提供給檢察官。
【檢察官】檢方補充,此處確實有看診的影片。
【辯護人】看診過程中有無懷疑劉童有受虐?
【證人-蔡函妤】當時是冬天,當天劉童穿著長袖長褲來,所以我沒看到他有受傷,保母抱著他看診,沒有感覺異常,保母說小孩會自撞自摔。 【辯護人】 依你的經驗是否覺得劉保母有欺騙你?
【證人-蔡函妤】事後看新聞,覺得她有刻意誤導、混淆視聽。
【檢方詰問】
【檢察官】112年11月23日劉童是初診嗎?請問你事後有沒有再看過他?
【證人-蔡函妤】是。沒有。
【檢察官】當天看診時間多久?是什麼時間來?
【證人-蔡函妤】約15分鐘。大約是 (晚上) 7:00。
【檢察官】你記得當天再看診劉童之前,你看過多少病人?
【證人-蔡函妤】不記得。
【檢察官】當天社工有陪同看診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檢察官】當天劉彩萱帶劉童就診的主訴是什麼?
【證人-蔡函妤】她掛號時說劉童磨牙造成牙齒脫落。我們說這不太可能,她後續說小朋友會時常跌倒、撞牆自摔。
【檢察官】劉彩萱有說劉童一晚掉了3顆牙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檢察官】為何你建議去大醫院檢查?
【證人-蔡函妤】因為劉彩萱說小朋友常跌倒、撞牆,我擔心可能有神經、平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診所無法做抽血與完整檢查,所以建議轉診醫學中心。
【檢察官】看診的當下劉彩萱有提到她與劉童的關係?
【證人-蔡函妤】是看診到一半的時候。
[提示證人第 1 次警詢筆錄]
【檢察官】在筆錄中,你說「帶劉童來看診的是一位中年女性,我本來以為是媽媽,後來要離開時(她)才說是保母。」 所以,你在診療時以為劉彩萱是劉童的媽媽嗎?你有注意他們的關係嗎?
【證人-蔡函妤】因為4歲以下的小朋友看診是以(家長的)膝蓋對(牙醫師的)膝蓋,由家長抱著幼童、幼童面朝家長的方式,給牙醫看診。帶小孩來看診的通常是家長。
【檢察官】在筆錄中,你說「劉童不是活蹦亂跳的小孩,要離開時劉彩萱說她是保母....」請問你當時為何會主動問劉童的家庭狀況?
【證人-蔡函妤】是因為希望確認這個人是會帶小孩去醫學中心檢查,所以才多問。劉彩萱才說她是保母,剛接到這個小孩不久,之前不是她照顧的。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已經照顧3個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與原生家庭脫離、9/25額頭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訪視時保母用停電、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訪視嗎?
【證人-蔡函妤】不知道。
【檢察官】如果你知道上述狀況,你會懷疑這是兒虐?你會通報嗎?
【辯護人-朱】異議。這是假設性問題。
【審判長】檢方的問題有前提陳述,不是憑空假設。請檢方再次陳述問題。(駁回異議)
【辯護人-蔡】異議。此為證人的個人意見。
【審判長】此應屬證人之專業意見表達。請檢方再次陳述問題。(駁回異議)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已經照顧3個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與原生家庭脫離、9/25額頭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訪視時保母用停電、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訪視。如果你知道上述狀況,你會懷疑這是兒虐?你會通報嗎?
【證人-蔡函妤】我覺得牙醫師跟社工的職責範圍與取得資訊量不同。我只有單次約15至30分鐘的醫療接觸,看不到生活環境,也不能把衣服掀開做全身檢查;社工負責長期個案管理與訪視,接觸面向、時間及資訊量無法直接類比。
【辯方覆詰問】
【辯護人】就診當天有拍X光照片嗎?
【證人-蔡函妤】有。
【辯護人】那X光照片看到不平整的痕跡有懷疑自撞自摔導致嗎?
【證人-蔡函妤】作臨床上的判斷要有證據。自撞自摔導致掉牙並不是我的診斷結果,而是對方的看診主訴。
【辯護人】你說你有修過兒虐辨識課程,大約是修習多久?或幾個學分?
【證人-蔡函妤】我不記得了,要回去查才知道。
【法官詰問】
【審判長】依你證述,保母帶小朋友來看診時,一開始說是磨牙掉牙,你們說不可能,她才又說是自撞自摔嗎?不是一起說的?
【證人-蔡函妤】是。
【審判長】你有看到劉童其他的牙齒有被磨的狀況嗎?
【證人-蔡函妤】後排牙齒尚未完全長出;我印象中沒有看到明顯磨牙磨耗或咬合面凹陷。
【審判長】當保母說小孩會自撞自摔時,你有留意他身上還有其他部分有傷嗎?
【證人-蔡函妤】有留意;孩子穿長袖長褲,我在露出的部位沒有看到明顯外傷。
【審判長】你們看診都會錄影嗎?
【證人-蔡函妤】每個診療間都有攝像頭。
【審判長】所以不是用手機拍的?
【證人-蔡函妤】對。
【審判長】劉彩萱一開始是說詞1(磨牙),後來又改說詞2(自撞自摔),你有懷疑嗎?
【證人-蔡函妤】劉童行走、表情與互動看起來正常,我當下沒有形成合理懷疑兒虐;但三顆乳牙脫落仍屬異常,所以給了轉診醫學中心的建議。
【受命法官】你們每個診療間都有攝像頭的畫質是清晰的嗎?可以看到劉童身上的狀況嗎?
【證人-蔡函妤】有,但是他當時穿著長袖長褲。
【受命法官】當天你有覺得異常之處嗎?
【證人-蔡函妤】掉了3顆牙。
【受命法官】掉牙絕對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嗎?
【證人-蔡函妤】依我所知不太可能。
【受命法官】所以由撞擊造成的(牙齒脫落)比較可能?
【證人-蔡函妤】是。如果有癲癇、腦水腫或其他全身性疾病,是有可能造成。過去有遇過2歲女童因.....(全身性疾病) 導致齒槽基部不穩固,一次掉4顆牙齒.... 。
【受命法官】劉童當下看牙醫時,和一般小孩有何不同?
【證人-蔡函妤】他都在配合,一般小孩會哭鬧。
【受命法官】你的筆錄提到「異常安靜」,你還記得他看診的情形嗎?
【證人-蔡函妤】我是看到新聞,事後回想才覺得他異常安靜。看診當下我擔心他是全身性的問題。
【受命法官】看診過程從頭到尾,劉童有展現任何反抗的反應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受命法官】當天看診時,劉童和保母的互動是如何?
【證人-蔡函妤】看起來是親密的,會牽會抱。
【受命法官】問診過程中你有覺得保母有想把掉牙問題推卸給前照顧者的感覺嗎?
【證人-蔡函妤】有,但是現在想不起來,要看筆錄。
【受命法官】本案發至今已經兩年多,你可能已經有些記憶模糊。你當時在筆錄裡說「有,我有看到頭部有傷、頭髮裡有瘀傷、皮膚還有皮膚病」。但是你今天說你沒有提及。依據經驗法則,當時的記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法官沒有要追究證人責任的意思,因為這部分與你先前筆錄不同卻又涉及重要事實,所以要和你確認。
【證人-蔡函妤】可能以當時警詢筆錄為準;時間已經過了比較久,我現在記不太清楚。
【受命法官】看診時綜合當下情況,所以你沒辦法判斷掉牙的原因,所以你當下的診斷結論是要去大醫院尋求更專業的診斷嗎?
【證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你剛才說劉童和帶去看牙的人互動是良好的?
【證人-蔡函妤】小孩是被牽著入診間,被抱著看診。
【陪席法官】所以這樣互動就算是良好?
【證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保母有對他說話嗎?
【證人-蔡函妤】就「啊-張開嘴巴」
【陪席法官】小朋友有說話嗎?或有發出單字或單音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印象。
【第 1 證人結束】
本專區以官方原件優先。庭審媒體與旁聽筆記用於指出應核對的證據,不取代正式筆錄、裁判或病歷。
114社調0008;兒盟社工、衛福部、新北、臺北、牙科醫療及跨體系漏接的主要行政調查來源。
PDF原件正式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說明各主管機關怠失。
PDF原件摘要兒盟7類缺失、三個主管體系漏接及醫療辨識問題。
官方頁面陳尚潔案114年度訴字第51號;用於法院認定、證人及病歷資料勾稽,後續審級須另行更新。
官方新聞稿查核興隆兒科就醫節點、社工掌握資訊與法院理由時,應回到裁判原文。
司法院裁判書本站旁聽與公開報導彙整;正式筆錄、警詢錄音、診所影片、病歷與X光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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