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專題專區KAIKAI MEDICAL ACCOUNTABILITY

CLINIC RECORDS × DENTAL TESTIMONY × SOURCE BOUNDARIES

剴剴案第二章・醫療責任釐清醫療專題專區

這個子網頁聚焦兩家診所、蔡函妤完整證詞、病歷與來源邊界;監察院114社調0008、急診24°C及七步閉環已移回第二章主頁,並由主頁作為官方與制度主軸。

監察院正式調查報告 兒盟7類服務與監督缺失 采新牙醫:官方匿名醫療認定 興隆兒科:判決書具名/責任分層
MEDICAL TOPIC INDEX

把所有醫療爭點拉回同一張證據地圖

兒科、牙科、急診與社福追蹤不是四個彼此無關的片段。真正要問的是:每一次接觸看到了什麼、資訊交給了誰、後續是否完成轉診、通報與安全再確認。

SOURCE LEVELS

先分清楚「誰認定、哪份資料、能證明到哪裡」

同一句「診所疏失」,可能混合監察院行政認定、法院調查、證人記憶與待取得病歷四種不同證據。以下篩選器可以查看各層資料。

官方調查

監察院正式認定

可用於說明行政監督、兒虐辨識及責任通報的調查結論;不直接替代刑事法院認定。

司法資料

法院、判決與病歷調查

可用於具名對應診所、就診日期、證人身分及法院採認內容;各審級及是否確定仍須分開。

證詞/旁聽

蔡函妤證詞與法庭勘驗

應與正式筆錄、警詢錄音、病歷、X光及診所影片交叉核對,不將媒體摘要當成官方逐字稿。

待釐清

尚未取得的原始資料

興隆兒科原始病歷、診間紀錄、醫囑、體重與轉診/通報追蹤,仍是責任判斷不可缺的部分。

TWO CLINICS · TWO EVIDENCE STATUSES

兩家診所由判決書具名,責任層級仍須分開

臺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明確記載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與采新牙醫診所;監察院公開正文仍以「牙醫診所」匿名記載。名稱可以依判決校正,但兩家院所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責任仍須按來源分別判斷。

監察院正式醫療認定|正文匿名

采新牙醫診所

一句結論:監察院正式認定「牙醫診所」就診的異常未被轉化為兒虐風險辨識與通報;診所具名對應來自司法與庭審資料,不是監察院公開正文具名。

醫療異常
三顆乳牙已脫落,另有大塊口腔潰瘍及口腔用藥。
說詞界線
「磨牙掉牙」是陪同照顧者主訴,不是牙醫診斷;就診時也未觀察到持續磨牙。
專業判讀
整顆乳牙脫出通常涉及撞擊力量;一歲多幼童多顆掉牙與大塊潰瘍不屬常態。
當時處置
建議至大醫院/醫學中心做完整兒科或全身評估。
監察院判斷
醫事人員未敏感辨識可能存在成人外力不當對待風險,錯失及時通報與介入時機。
一審判決具名|責任分層

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

一句結論:一審判決明確記載112年11月7日、9日兩次前往興隆內科小兒科診所,原訂接種預防針但均因發燒未完成;監察院公開報告未對該診所作個別違失認定。

11月7日
一審判決記載,原訂施打預防針,但因孩子發燒而未完成接種。
11月9日
一審判決記載,再次原訂施打預防針,仍因發燒未完成;完整身體檢查、診斷及醫囑仍應回到原始病歷核對。
必查資料
掛號與病歷原件、醫師與護理紀錄、當時可見皮膚或瘀傷、衣著、孩子行為、陪同者身分及說詞。
後續閉環
是否安排複診、轉診、主動追蹤或責任通報;結果有無回到兒盟社工與跨網絡風險評估。
目前界線
判決可確認診所名稱、日期與接種未完成的原因;是否另有可見傷勢、應否通報及院所責任,仍須原始病歷、診間紀錄與正式調查逐項判斷。
項目采新牙醫興隆內科小兒科本站可下的結論
監察院公開正文具名否,寫作「牙醫診所」否兩者均不得寫成監察院公開報告直接具名。
監察院個別醫療判斷有,對11月23日牙科就診作正式調查判斷無個別認定只有牙科部分可引用監察院醫療辨識與通報結論。
具名來源蔡函妤出庭身分、病歷與庭審資料法院/病歷調查資料具名對應須註明來源層級。
目前責任狀態行政調查有醫療端疏失結論;刑事或民事責任另論仍待原始病歷及正式調查不能把兩家診所標成同一種責任狀態。
DR. TSAI HANYU · COMPLETE HEARING NOTES

蔡函妤牙醫證詞:完整全文正式移入醫療專題

這一節不再只放摘要。原「13名證人全文」內的蔡函妤證人卡、八項補充解析、牙醫與社工資訊差距、診所影片勘驗及完整旁聽整理,全部移到此處;法院未公開官方逐字稿,仍須以正式筆錄、警詢錄音、病歷、X光及勘驗原檔核對。

牙
2026.01.22 · 辯方聲請

蔡函妤

采新牙醫診所兒童牙科專科醫師

證人/非被告
證詞核心

112年11月23日初診約15分鐘。三顆乳牙已脫落、傷口已癒合;醫師認為磨牙不足以解釋並建議轉診。檢察官以脆弱家庭、長期全日托育、瘀青、精神不佳與訪視延期等累積資訊追問時,醫師明確指出牙醫單次15至30分鐘接觸不能與社工長期個案管理相比;後續法庭勘驗診所影片又出現醫護討論孩子身上傷勢的內容,需與警詢、影像及病歷交叉核對。

主要爭點
磨牙說法不具醫學合理性保母說詞轉換牙醫/社工資訊差距診所影片勘驗警詢與庭上記憶差異合理懷疑與通報界線
與其他證人的勾稽
  • 與黃聖心對「磨牙不能解釋三顆乳牙脫落」的醫學意見一致。
  • 牙醫未在單次看診中判定兒虐,不等於異常已被排除;制度爭點在於保母、社工及機構有沒有完成轉診、取得結果並交叉查證。
  • 警詢筆錄、診間影像、病歷與X光片應分開核對,不能把法官提示直接寫成法院已認定的傷勢事實。
2026/01/22 · SUPPLEMENTAL HEARING NOTES

蔡函妤牙醫證詞補充:三顆乳牙、說詞轉換與警詢筆錄差異

以下依本次新增的1月22日旁聽筆記,補充既有逐題整理。內容屬個人旁聽紀錄,不是法院核發的官方逐字稿;若與正式筆錄、錄音、勘驗內容或裁判理由不符,應以正式資料為準。

本證詞最關鍵的制度對照

牙醫只有一次15至30分鐘;社工掌握的是三個月累積的個案資訊

檢察官把脆弱家庭、112年9月1日起24小時全日托育、與親屬脫離、9月25日額頭大片瘀傷、10月23日精神不佳,以及保母多次以停電、照顧家人、發燒、確診或狀況不佳為由延後訪視等資訊一併提示,追問若當時知道完整背景,是否會合理懷疑不當對待或兒虐並通報。

「我覺得牙醫師跟社工的職責範圍跟獲得的資訊量其實是不同的。我只單一次看他,就診大概15分鐘到30分鐘,我看不到他的生活環境,我也沒辦法把他的衣服掀開看他的身體。社工可能他負責的是偏長期的個案管理跟訪視。他無論接觸的面向跟時間長短,還有一些資訊量,其實是跟你單一一次的醫療行為是沒有辦法互相類比。」

蔡函妤牙醫答覆|依1月22日旁聽筆記整理

診斷界線:醫師另明確表示「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且庭上回答未見牙齒呈斷裂、崎嶇不平。

資訊責任:這段話不能被拿來證明「社工也不可能知道」;恰恰相反,它凸顯牙醫只有單次短暫接觸,而社工與機構握有跨月份、跨訪視、跨照片及照顧者說詞的累積資訊。

展開檢察官完整資訊假設與後續問答

檢察官提示:孩子來自脆弱家庭,由兒福聯盟媒合出養;劉彩萱自112年9月1日起照顧將近三個月,孩子與原生家庭脫離並接受24小時全日托育;9月25日額頭有大片瘀傷、10月23日精神不佳;社工約訪時又曾因停電、孩子發燒、照顧家人、確診或狀況不佳等理由被要求延後。檢察官因此詢問,若醫師當時知道這些情形,是否會合理懷疑不當對待或兒虐並通報。

牙醫:牙醫與社工的職責、接觸時間與資訊量不同;她只有單次約15至30分鐘看診,看不到生活環境,也無法掀開衣物查看身體,不能與社工長期個案管理及訪視直接類比。

檢察官:是否發現牙齒呈斷裂、崎嶇不平?
醫師:沒有。

醫師:「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

一|專業背景與辨識訓練
  • 兒童牙科專科醫師;醫院受訓約2年,再經專科考核,整體訓練約2.5至3年,由衛福部核發專科證書。
  • 曾修習兒虐辨識相關課程,但當庭無法確認具體學分與時數,表示需回查課程資料。
二|112年11月23日初診
  • 初診、看診約15分鐘;陪同者只有劉彩萱,醫師起初以為是母親,直到就診將結束才知道是保母。
  • 診療包含口腔檢查、X光與口內膏;三顆乳牙已脫落、傷口已癒合,另見一處口內潰瘍。
三|保母說詞先後轉換
  • 最初主訴是「磨牙造成掉牙」;醫師明確表示多顆乳牙因磨牙脫落的機率極低。
  • 在醫師否定磨牙後,保母才補充孩子常自摔、自撞或撞牆;並未告知是一晚掉三顆牙。
  • 醫師事後看過新聞、知道前因後果後,認為保母當時有刻意誤導、混淆視聽。
四|口腔判斷與轉診理由
  • 未見足以支持嚴重磨牙的明顯磨耗或咬合面凹陷;庭上亦表示未見牙齒斷裂、崎嶇不平的狀況。
  • 傷口已癒合,單靠牙科診所當次檢查不能確定掉牙原因;可能方向包含外力、神經、平衡或其他全身性/內科疾病。
  • 診所無法做抽血或全身影像,因此建議到大醫院或醫學中心完整檢查。旁聽筆記對個別病名用語略有差異,本頁不替正式紀錄選定病名。
五|外傷記憶與診所影像的重大差異
  • 庭上先稱孩子穿長袖長褲,露出部位未見外傷;並表示很確定自己沒有說過頭部瘀傷等內容。
  • 警詢筆錄則記載額頭大片瘀青、頭髮內不明傷勢及皮膚病。受命法官指出該筆錄較接近案發且記載具體,反覆請證人確認。
  • 證人最後表示,時間已久、現在記憶模糊,可能以當時警詢筆錄為準。這是證詞可信度與證據核對爭點,不等於警詢內容已當然被法院認定。
  • 依本次補充旁聽筆記,後續法庭勘驗診所影片時,影片對話可聽見醫護曾討論孩子身上有傷勢;因此庭上記憶、較早警詢與診間影像必須三方交叉核對。
六|孩子表現與互動觀察
  • 孩子配合看診、沒有哭鬧或反抗;會牽手、被保母抱著膝上看診,醫師當時認為互動看起來親近。
  • 孩子幾乎沒有說話。一份新增旁聽筆記記為「沒有」,既有整理記為「沒有印象」;兩種記載並列,待正式錄音或筆錄核對。
  • 「異常安靜」是醫師事後看新聞、回想時才注意到的特徵,不能倒寫成當下已形成的兒虐判斷。
七|合理懷疑、資訊差距與通報界線
  • 醫師稱當下未形成合理懷疑兒虐,因此沒有通報;理由包括單次接觸時間短、傷口已癒合、無法查看衣物遮蔽處及互動看似正常。
  • 檢察官提示脆弱家庭、24小時全日托育、9月25日瘀青、10月23日精神不佳及多次延後訪視等整體資訊後,醫師沒有把牙醫單次看診與社工長期管理畫上等號,而是明確指出兩者的職責、接觸時間與資訊量「沒有辦法互相類比」。
  • 若資訊累積後已達合理懷疑,醫師表示會通報;這段問答的重點不只是牙醫當下做了什麼,更是社工與機構如何運用其長期、跨來源的資訊優勢。
八|診斷、主訴、影片勘驗與制度追蹤
  • 醫師強調:「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自摔自撞都是保母提供的主訴或病史,不是牙醫已確認的診斷。
  • 真正需要回查的是:保母是否依建議轉診、是否取得檢查結果、社工有沒有直接向醫療端或病歷核實,以及多個警訊累積後有沒有升級查證。
  • 診間監視影像、正式勘驗筆錄、牙科病歷、X光、警詢錄音與筆錄,是釐清外傷、說詞及記憶差異的主要原始資料;其中影片內醫護討論孩子身上有傷勢的內容,應列為獨立交叉證據。
證據判讀|這段證詞劃出的不是免責線,而是資訊責任線

牙醫只有一次15至30分鐘的醫療接觸;社工與機構則掌握從9月起的照顧安排、照片、精神狀況、訪視延期、掉牙及照顧者說詞轉換。這份證詞因此不能被簡化成「牙醫沒有通報,所以社工也不可能知道」。磨牙不足以解釋三顆乳牙脫落、轉診建議是否落實、警詢與庭上記憶差異,以及診所影片中醫護討論孩子身上傷勢的內容,都要求後續直接查證並形成跨專業資訊閉環。

展開關鍵問答與語意轉折

醫師:「醫療診斷講求證據。磨牙是保母劉彩萱的主訴,並不是我的診斷。」

醫師:牙醫師與社工的職責範圍、接觸時間及資訊量不同;單次約15至30分鐘的醫療行為,不能和長期個案管理直接類比。

受命法官提示後:醫師表示距離事件已久、記憶可能模糊,關於頭部瘀傷、頭髮內傷勢及皮膚病的差異,可能以較接近案發的警詢筆錄為準。

事後評價:醫師認為保母當時的說法確有刻意誤導、混淆視聽。

語言表現:本次新增筆記記載「孩子現場有開口說話嗎?醫師:沒有」;既有旁聽整理記為「沒有印象」,故保留為待核對差異。

來源邊界:本頁引用監察院114社調0008作為官方調查結論;采新牙醫與興隆內科小兒科的具名對應,另依庭審、病歷及判決資料標示,不將監察院匿名文字誤寫成具名認定。診所影片內容仍屬旁聽筆記所記,待正式勘驗筆錄與原檔核對。

展開完整旁聽整理非官方逐字稿;保留「略/待補充/聽不清楚」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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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陳尚潔過失致死-詰問證人1:蔡函妤

出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曾律師、辯方蔡&朱律師

三位證人:

采新牙醫診所 醫師蔡函妤 —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林心慈—辯方申請

文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黃玲芳—檢方申請

【審判長】吳家桐;

【受命法官】胡原碩;

【陪席法官】趙書郁

【審判長】檢辯有無要對上次證詞表達意見?

檢辯各自陳述對上次證人證詞意見 (旁聽整理未完整)

【審判長】辯方1/15遞呈報狀,對律師申請勘驗偵訊光碟,檢方有無意見

【檢察官】依照最高法院106臺上X9號判決意旨,考量訴訟經濟,檢方同意辯方以使用製作偵訊光碟派生譯文方式進行,但是以「從頭到尾」的譯文,以避免斷章取義,檢方收到辯方製作的譯文後會再行核對偵訊光碟後,方可同意用完整譯文取代偵訊筆錄。

辯(蔡):那就申請當庭勘驗整份光碟。

辯(朱):那請檢方對有疑慮的部分提出譯文。這份譯文是去年12月的光碟,我們....(抱怨時間不夠,業務很忙...)

【檢察官】檢方認為偵訊筆錄就是當初偵訊的情形,所以不用再提出譯文。

(...討論過程... 旁聽整理未完整)

【審判長】偵訊筆錄已經具有證據能力,所以依法需舉證者為辯方律師。所以合議庭認為譯文應由辯方提出,本案申請勘驗光碟,我認為這個差別不是太大,若檢辯無法達成共識,就由合議庭決定。

====進入審理程序====

【審判長】檢辯對於今日證人詰問順序有無意見。

【檢察官】請求先詰問林心慈,再問黃玲芳,且對兩人行隔離訊問,對蔡函妤的順序沒意見。

【辯護人-蔡】沒意見。

【辯護人-朱】證人蔡女士希望能先詰問後先離開。

【審判長】那就先調查蔡,再來是林和黃,並對兩人行隔離訊問。請問三位證人和被告陳有無親屬關係?證人陳述不可違反自己的主觀意思,否則有偽證罪的問題。請三位證人具結。

====交互詰問====

詰問證人1:蔡函妤醫師

【辯方詰問】

【辯護人】請問你是否有兒童牙科專科資格?如何取得?受訓需要多久?

【證人-蔡函妤】有。在醫院受訓2年,再經考試。整體約需要2-3年。

【辯護人】你記得112年11月23日劉彩萱有帶劉童去診所看牙?當時劉彩萱如何說自己與劉童的關係?

【證人-蔡函妤】記得。她說是照顧者。

【辯護人】可以描述當時狀況?

【證人-蔡函妤】她說劉童磨牙造成掉牙。我有告訴她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然後劉彩萱說幼兒有自撞自摔的狀況,我有推薦他去醫學中心做全身檢查。劉童有脫落3顆乳牙,但來看診時已經癒合。我當時有在地檢署作證,可以查閱筆錄。

【辯護人】您為何建議去做全身檢查?

【證人-蔡函妤】孩童若不到換牙年齡就有牙齒脫落,一次脫落3顆,我懷疑可能有全身性問題。在牙醫診所內沒有辦法做血液檢查,所以推薦到醫學中心去檢查。

【辯護人】你看診時是否無法完全排除是磨牙造成牙齒脫落?

【證人-蔡函妤】掉牙不太可能是磨牙造成的,但是因為劉童他來時,口內的傷口已經癒合,我沒看到受傷的狀況,所以無法確認掉牙的原因。

【辯護人】警察當時有問你有無看到劉童受傷,你說有看到劉童頭部有傷,頭髮內也有瘀傷、皮膚也有皮膚病。

【證人-蔡函妤】我沒有提及。我們對病人第一次看診的過程都有錄影,案發後,我們有請助理特地把影片找出來提供給檢察官。

【檢察官】檢方補充,此處確實有看診的影片。

【辯護人】看診過程中有無懷疑劉童有受虐?

【證人-蔡函妤】當時是冬天,當天劉童穿著長袖長褲來,所以我沒看到他有受傷,保母抱著他看診,沒有感覺異常,保母說小孩會自撞自摔。 【辯護人】 依你的經驗是否覺得劉保母有欺騙你?

【證人-蔡函妤】事後看新聞,覺得她有刻意誤導、混淆視聽。

【檢方詰問】

【檢察官】112年11月23日劉童是初診嗎?請問你事後有沒有再看過他?

【證人-蔡函妤】是。沒有。

【檢察官】當天看診時間多久?是什麼時間來?

【證人-蔡函妤】約15分鐘。大約是 (晚上) 7:00。

【檢察官】你記得當天再看診劉童之前,你看過多少病人?

【證人-蔡函妤】不記得。

【檢察官】當天社工有陪同看診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檢察官】當天劉彩萱帶劉童就診的主訴是什麼?

【證人-蔡函妤】她掛號時說劉童磨牙造成牙齒脫落。我們說這不太可能,她後續說小朋友會時常跌倒、撞牆自摔。

【檢察官】劉彩萱有說劉童一晚掉了3顆牙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檢察官】為何你建議去大醫院檢查?

【證人-蔡函妤】因為劉彩萱說小朋友常跌倒、撞牆,我擔心可能有神經、平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診所無法做抽血與完整檢查,所以建議轉診醫學中心。

【檢察官】看診的當下劉彩萱有提到她與劉童的關係?

【證人-蔡函妤】是看診到一半的時候。

[提示證人第 1 次警詢筆錄]

【檢察官】在筆錄中,你說「帶劉童來看診的是一位中年女性,我本來以為是媽媽,後來要離開時(她)才說是保母。」 所以,你在診療時以為劉彩萱是劉童的媽媽嗎?你有注意他們的關係嗎?

【證人-蔡函妤】因為4歲以下的小朋友看診是以(家長的)膝蓋對(牙醫師的)膝蓋,由家長抱著幼童、幼童面朝家長的方式,給牙醫看診。帶小孩來看診的通常是家長。

【檢察官】在筆錄中,你說「劉童不是活蹦亂跳的小孩,要離開時劉彩萱說她是保母....」請問你當時為何會主動問劉童的家庭狀況?

【證人-蔡函妤】是因為希望確認這個人是會帶小孩去醫學中心檢查,所以才多問。劉彩萱才說她是保母,剛接到這個小孩不久,之前不是她照顧的。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已經照顧3個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與原生家庭脫離、9/25額頭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訪視時保母用停電、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訪視嗎?

【證人-蔡函妤】不知道。

【檢察官】如果你知道上述狀況,你會懷疑這是兒虐?你會通報嗎?

【辯護人-朱】異議。這是假設性問題。

【審判長】檢方的問題有前提陳述,不是憑空假設。請檢方再次陳述問題。(駁回異議)

【辯護人-蔡】異議。此為證人的個人意見。

【審判長】此應屬證人之專業意見表達。請檢方再次陳述問題。(駁回異議)

【檢察官】你當時知道劉童是來自脆弱家庭,受媒介出養,並且從9月就開始被劉彩萱已經照顧3個月了,而且是全日收托,與原生家庭脫離、9/25額頭有大片瘀青、10/23精神不佳,且社工要訪視時保母用停電、家中小孩生病等理由推托訪視。如果你知道上述狀況,你會懷疑這是兒虐?你會通報嗎?

【證人-蔡函妤】我覺得牙醫師跟社工的職責範圍與取得資訊量不同。我只有單次約15至30分鐘的醫療接觸,看不到生活環境,也不能把衣服掀開做全身檢查;社工負責長期個案管理與訪視,接觸面向、時間及資訊量無法直接類比。

【辯方覆詰問】

【辯護人】就診當天有拍X光照片嗎?

【證人-蔡函妤】有。

【辯護人】那X光照片看到不平整的痕跡有懷疑自撞自摔導致嗎?

【證人-蔡函妤】作臨床上的判斷要有證據。自撞自摔導致掉牙並不是我的診斷結果,而是對方的看診主訴。

【辯護人】你說你有修過兒虐辨識課程,大約是修習多久?或幾個學分?

【證人-蔡函妤】我不記得了,要回去查才知道。

【法官詰問】

【審判長】依你證述,保母帶小朋友來看診時,一開始說是磨牙掉牙,你們說不可能,她才又說是自撞自摔嗎?不是一起說的?

【證人-蔡函妤】是。

【審判長】你有看到劉童其他的牙齒有被磨的狀況嗎?

【證人-蔡函妤】後排牙齒尚未完全長出;我印象中沒有看到明顯磨牙磨耗或咬合面凹陷。

【審判長】當保母說小孩會自撞自摔時,你有留意他身上還有其他部分有傷嗎?

【證人-蔡函妤】有留意;孩子穿長袖長褲,我在露出的部位沒有看到明顯外傷。

【審判長】你們看診都會錄影嗎?

【證人-蔡函妤】每個診療間都有攝像頭。

【審判長】所以不是用手機拍的?

【證人-蔡函妤】對。

【審判長】劉彩萱一開始是說詞1(磨牙),後來又改說詞2(自撞自摔),你有懷疑嗎?

【證人-蔡函妤】劉童行走、表情與互動看起來正常,我當下沒有形成合理懷疑兒虐;但三顆乳牙脫落仍屬異常,所以給了轉診醫學中心的建議。

【受命法官】你們每個診療間都有攝像頭的畫質是清晰的嗎?可以看到劉童身上的狀況嗎?

【證人-蔡函妤】有,但是他當時穿著長袖長褲。

【受命法官】當天你有覺得異常之處嗎?

【證人-蔡函妤】掉了3顆牙。

【受命法官】掉牙絕對不可能是磨牙造成的嗎?

【證人-蔡函妤】依我所知不太可能。

【受命法官】所以由撞擊造成的(牙齒脫落)比較可能?

【證人-蔡函妤】是。如果有癲癇、腦水腫或其他全身性疾病,是有可能造成。過去有遇過2歲女童因.....(全身性疾病) 導致齒槽基部不穩固,一次掉4顆牙齒.... 。

【受命法官】劉童當下看牙醫時,和一般小孩有何不同?

【證人-蔡函妤】他都在配合,一般小孩會哭鬧。

【受命法官】你的筆錄提到「異常安靜」,你還記得他看診的情形嗎?

【證人-蔡函妤】我是看到新聞,事後回想才覺得他異常安靜。看診當下我擔心他是全身性的問題。

【受命法官】看診過程從頭到尾,劉童有展現任何反抗的反應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

【受命法官】當天看診時,劉童和保母的互動是如何?

【證人-蔡函妤】看起來是親密的,會牽會抱。

【受命法官】問診過程中你有覺得保母有想把掉牙問題推卸給前照顧者的感覺嗎?

【證人-蔡函妤】有,但是現在想不起來,要看筆錄。

【受命法官】本案發至今已經兩年多,你可能已經有些記憶模糊。你當時在筆錄裡說「有,我有看到頭部有傷、頭髮裡有瘀傷、皮膚還有皮膚病」。但是你今天說你沒有提及。依據經驗法則,當時的記憶應該比較清楚。所以,法官沒有要追究證人責任的意思,因為這部分與你先前筆錄不同卻又涉及重要事實,所以要和你確認。

【證人-蔡函妤】可能以當時警詢筆錄為準;時間已經過了比較久,我現在記不太清楚。

【受命法官】看診時綜合當下情況,所以你沒辦法判斷掉牙的原因,所以你當下的診斷結論是要去大醫院尋求更專業的診斷嗎?

【證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你剛才說劉童和帶去看牙的人互動是良好的?

【證人-蔡函妤】小孩是被牽著入診間,被抱著看診。

【陪席法官】所以這樣互動就算是良好?

【證人-蔡函妤】是。

【陪席法官】保母有對他說話嗎?

【證人-蔡函妤】就「啊-張開嘴巴」

【陪席法官】小朋友有說話嗎?或有發出單字或單音嗎?

【證人-蔡函妤】沒有印象。

【第 1 證人結束】

SOURCE REGISTER × CITATION RULES

來源索引與固定引用規則

本專區以官方原件優先。庭審媒體與旁聽筆記用於指出應核對的證據,不取代正式筆錄、裁判或病歷。

監察院調查報告

114社調0008;兒盟社工、衛福部、新北、臺北、牙科醫療及跨體系漏接的主要行政調查來源。

PDF原件
監察院糾正案文

正式糾正衛福部、新北市政府與臺北市政府,說明各主管機關怠失。

PDF原件
監察院新聞稿

摘要兒盟7類缺失、三個主管體系漏接及醫療辨識問題。

官方頁面
臺北地院一審

陳尚潔案114年度訴字第51號;用於法院認定、證人及病歷資料勾稽,後續審級須另行更新。

官方新聞稿
裁判全文

查核興隆兒科就醫節點、社工掌握資訊與法院理由時,應回到裁判原文。

司法院裁判書
蔡函妤證詞整理

本站旁聽與公開報導彙整;正式筆錄、警詢錄音、診所影片、病歷與X光優先。

本站證人專頁

建議寫法

  • 「監察院報告記載112年11月23日一間牙醫診所的就診異常,依庭審資料對應為采新牙醫。」
  • 「興隆內科小兒科的兩次就醫節點依法院/病歷調查資料對應,監察院未具名且未作個別違失認定。」
  •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新北市及臺北市,兒盟社工違失資料移請司法參酌。」

避免寫法

  • 「監察院具名認定采新牙醫失職。」
  • 「監察院認定興隆內科小兒科失職。」
  • 「兩家診所都已被法院判決有罪。」
  • 「只要曾看診,就代表醫療端已排除兒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