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童行動聯盟Child Protection Action A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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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RECORD · DAY 1

監所關注小組授權引用護童行動聯盟重點整理

第一次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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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國民法官庭審紀錄|2025年4月22日(二)

審判的第一天,法院先確認界線:哪些已無爭議,哪些仍須由證據回答。
感謝監所關注小組授權,護童行動聯盟企劃整理第一次審判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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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前請注意

本頁整理公開庭審紀錄。檢方、辯方及訴訟參與人的陳述均屬訴訟主張;除標示為「不爭執事項」者外,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

01 · OVERVIEW

今日庭審速覽

第一次審判期日從程序提醒開始,進入檢辯開審陳述、爭點整理與事實部分證據調查,17時退庭。

日期2025.04.22第一次審判期日
審理方式國民法官罪責階段
核心程序證據調查書證、物證與影像
退庭17:00審判尚未終結
02 · COURT RULES

法院先劃下審理界線

01

罪責與科刑分開

在尚未進入科刑階段前,不應先行陳述從重量刑等意見。

02

品行不得代替證據

品行或前科資料不能直接用來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是否成立。

03

保護兒童隱私

庭審須避免揭露兒童照片、影片及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04

只辯論准許的證據

未經法院裁定進入調查範圍的資料,不應先行作為辯論基礎。

03 · OPENING STATEMENTS

三方如何提出案件輪廓

以下均為庭上主張,不代表法院認定。

檢方主張

以照護期間的行為、結果與鑑定建立舉證架構

檢方說明24小時托育背景、三處照護地點及被訴行為,並預告將提出影像、通訊紀錄、證人與醫療鑑定。

  • 被告二人的具體行為
  • 行為與死亡結果的關聯
  • 孩子受托前後的身心狀況
劉彩萱辯方主張

否認凌虐,主張應檢視完整照護過程

辯方提出不同照顧者、交接時間、照護困難及死亡原因等面向,主張不能只以單一敘事理解事件。

劉若琳辯方主張

聚焦角色、處境及主觀認知

辯方主張其並非主要照顧者,並將釐清是否曾主動詢問、對異常對待的認知,以及是否負有法律上的保證人義務。

04 · AGREED FACTS

不爭執事項

這些內容由法院在庭上整理為雙方不爭執的範圍;不等同於所有犯罪構成要件均已成立。

  1. 24小時托育開始

    托育契約自9月1日起,每日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2. 多個日期留有束縛、遮眼或罰站相關影像

    法院依日期整理影像所呈現的客觀狀態,行為的法律評價仍列為爭點。

  3. 曾至小兒科與牙科就醫

    就醫紀錄將與生長狀況、牙齒傷勢及其他醫療證據一併調查。

  4. 00:27宣告死亡

    死因被記載為低血容性休克;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仍須審理。

05 · DISPUTED ISSUES

法院仍須回答的六個問題

第一日先整理審理範圍。下列不是判決結論,而是法院後續必須依證據、鑑定與法律要件逐一回答的爭點。

爭點路徑01 / 06
01

是否存在凌虐、傷害或妨害自由行為?

法院須從影像、證詞與現場資料,判斷各項行為是否發生,以及其方式、強度與持續時間。

判讀提醒 指控內容仍須逐項證明,不能因單一片段直接推論全部事實。
02

相關行為是否造成死亡結果?

須結合法醫、醫療與其他鑑定,判斷被指控行為與低血容性休克、最終死亡間的因果關係。

判讀提醒 「曾有行為」與「該行為造成死亡」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證明問題。
03

是否妨害兒童身心發展及健全發育?

除身體傷勢外,法院也要檢驗飲食、活動、情緒與照顧條件,是否已影響兒童身心發展。

判讀提醒 需要把日常照顧脈絡與專業鑑定放在一起評價。
04

兩名被告是否具有主觀犯意或犯意聯絡?

須分別判斷兩人對各項行為的認知與意圖,以及彼此間是否有共同意思或分工。

判讀提醒 同處一地或彼此有關係,不當然等於共同犯意。
05

對死亡結果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

法院須依照孩子持續呈現的狀況、照顧者掌握的資訊與行為發展,判斷是否可能預見重大風險。

判讀提醒 預見可能性須以當時可知資訊判斷,不能只從事後結果倒推。
06

劉若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證人地位?

須檢驗其身分、照顧分工、實際參與及控制能力,是否使她負有法律上的防止結果義務。

判讀提醒 保證人地位處理的是作為義務,不等同於認定她曾直接實施特定行為。
06 · EVIDENCE

證據如何進入法庭

庭上依書證、物證、影像、通訊與鑑定逐步建立可供檢驗的證據脈絡。

證據內容

影像與生活紀錄

包括受托前後的生活影像、照護期間照片及罰站影片,用以比較身形、表情與照護狀態。

證據內容

通訊對話

檢方提示照顧者間及外籍照護者與友人的訊息,法院提醒只能先呈現客觀內容,不能超出證據作詮釋。

證據內容

醫療與鑑定

法醫、兒科及精神醫療鑑定分別處理死亡原因、傷勢成因與時間,以及精神虐待等問題。

證據內容

現場與物證

三處地點的格局、室溫、房間狀況及血跡等資料,將與其他證據相互核對。

敏感內容展開閱讀傷勢與影像調查說明

庭上曾提示法醫檢驗、身體傷勢、牙齒缺損及死亡前後影像。為保護兒童尊嚴,本頁不重製照片,也不逐項放大描述;讀者可在充分準備後查閱原始庭審紀錄。

部分影像只在法官、國民法官及訴訟關係人面前的螢幕呈現,未投放至一般旁聽區可見的布幕。

07 · PROCEDURE

程序本身也是審判的一部分

鑑定人拒卻聲請

辯方質疑簡報備忘資訊顯示聯繫紀錄,法院當日說明裁定狀態,並預告後續處理。

國民法官審理

辯方聲請不採國民法官審理,合議庭裁定駁回。

被害兒童稱謂

法院考量兒少隱私與可識別性,庭上使用A童作為稱謂。

敏感證物呈現

法院處理原始照片、降低飽和度版本及出示時點,兼顧證明需求與兒童尊嚴。

FULL AUTHORIZED TRANSCRIPT · PROCEDURAL EDITION

第一日完整旁聽紀錄

以下依庭審程序與發言角色重新編排,不再按照PDF頁次切割。PDF全部正文均予保留;僅移除瀏覽器列印頁首、網址、頁碼及列印時間,未改寫原文內容。

黃色標記:PDF原文重點粉紅卡片:編輯爭點註記註記為閱讀輔助,不代表法院最終認定。

引用檔案: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審判期日.pdf|資料提供:監所關注小組|查看原始發布頁

DAY1 PDF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務聽審登錄系統截圖
PDF原頁圖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庭務聽審登錄系統|圖片來源:監所關注小組提供之《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審判期日.pdf》原頁;護童行動聯盟經授權引用。
01
COURT RECORD

審判長開庭前說明

稱謂、證據使用與程序注意事項

DAY1 ▌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審判期日

Prison Watch

開庭前說明、開審陳述、準備程序結果前之說明、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壹、審判長開庭前說明

一、被告涉犯罪名
二、起始程序:審判長提醒注意事項

不要在非科刑階段陳述從重量刑等語。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21條規定)

不得揭露兒童照片、影片

罪責或科刑階段,謹慎使用證物照片、影片。

不得就未經裁定之證據辯論。(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0條規定)

三、辯護人申請拒卻鑑定人丘彥南醫師,認檢察官與鑑定人之簡報未將備忘欄刪除,有雙方之聯繫紀錄而有偏頗之虞。亦未給辯護人陳述意見即准裁定調查證據。審判長表

示該裁定不得抗告。

四、劉若琳辯護人聲請不採國民法官審理。合議庭裁定駁回,理由是:在選任前的調查表、個別/分組詢問及選任後再詢問,都並沒有劉若琳主張網路及媒體會導致審判之

進行。

五、被害兒童的稱謂問題,應稱其小名(檢察官簡報)或A童。辯護人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記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合議庭

評論,以小名稱呼被害兒童,將足以辨識,故應以A童稱呼。

六、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長/法院

劉彩萱與劉若琳共同照護剴剴,經辯護人表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記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法院合議庭評論,以小名稱呼被害兒童,

將足以辨識,故應以A童稱呼。劉彩萱於4號1樓之登記托育地(稱甲地)照護A童、4號3樓為劉若琳之住所及登記托育地(丙地)、6號3樓為劉彩萱之住家(乙地)。因被

告二人之凌虐行為,致A童於112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檢方起訴法條有:(1) 刑法第286條第1、3項、(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

第1項第4款及第2項、(3) 刑法第277條及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七、被告、辯護人表明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被告劉彩萱哭泣表示,其承認有體罰,但沒有凌虐

貳、開審陳述(罪責)

02
COURT RECORD

檢察官開審陳述

背景、起訴事實與舉證計畫

一、檢察官開審陳述:

(一)背景介紹:告訴人嚴○娟為A童之外婆。112年9月至12月期間,由被告劉彩萱與兒福聯盟簽訂24小時托育契約,契約金額為每日1,000元,每月3萬~3萬1千元。112年

12月24日凌晨,A童死亡時僅有1歲10月。

(二)被告劉彩萱與A童相處地點有三:甲地(4號1樓)為劉彩萱登記托育地、證人Mira工作生活地點;乙地(6號3樓)為劉彩萱住處;丙地(4號3樓)劉若琳登記托育

地及住處。

(三)起訴事實:被告被訴妨害自由致死傷害致死妨害幼童身心發展致死。A童於112年9月前由周姓保母照護,後因A童之外婆決定將A童出養,故由兒福聯盟為收出養

媒合機構。惟被告劉彩萱卻以綑綁、塞入水桶、遮蔽眼睛、裸體躺地上、徒手毆打、用器具打、從背後推、從背後刮、消極不送醫、餵食不潔食物、洗冷水澡及留在雜物間

角落等凌虐行為,致A死亡之結果。A之死因為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低血容性休克)。

(四)舉證計畫:

1. 書證、物證之提出

2. 證人之詢問

3. 鑑定人之詢問

4. 被告之詢問

(五)待證事實及舉證內容:

1. 被告二人之行為

A童遭綑綁照片

證人Mira拍攝A罰站影片

Mira與友人間對話記錄

被告二人間對話記錄

2. 行為造成之結果

A童過世前照片

A童過世後傷勢照片

地檢署法醫及鑑定人之檢驗、鑑定報告

A. 許倬憲法醫:A童死亡原因、解剖經過

B. 呂立醫師:A童是否受虐、傷勢成因、傷勢時間、牙齒為何脫落

C. 丘彥南醫師:A是否遭受精神上虐待、是否有產生創傷後症候群

3. A童案前狀況

周保母提供影片

劉彩萱拍的生活照

證人周保母之證詞

03
COURT RECORD

劉彩萱辯護人開審陳述

辯方提出的案件敘事與爭點

二、劉彩萱辯護人開審陳述:

案件背後之真相

(一)四個全日保母:外婆、蕭保母、周保母、劉彩萱

(二)半個上午的交接

(三)兩個求救者:由證人王○弘即劉彩萱之子、證人即共同被告劉若琳、被告劉彩萱自己的陳述,及被告二人之對話紀錄,說明A童行為之狀況

(四)一場悲劇:接手照顧的困難(困難餵食、自傷行為、睡眠狀況等)、A的大體照片、鑑定人許倬憲法醫師之說明

(五)悲劇背後的省思:非只有尋找兇手、瞭解事件全貌、避免再次重演、系統性的全面檢討

04
COURT RECORD

劉若琳辯護人開審陳述

角色、處境與保證人地位爭議

三、劉若琳辯護人開審陳述: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要繼續維持現狀,或作出改變。透過劉若琳的角色、處境與心理狀態來說明,劉若琳為何不去質疑劉彩萱的不當行為。待證事

實:

(一)劉若琳非主要照顧者

(二)A有異常自傷行為

(三)發現A受異常對待時,劉若琳有主動詢問

(四)失婚成為單親媽媽後返回娘家的處境尷尬

05
COURT RECORD

準備程序結果

不爭執事項與六項爭執事項

參、準備程序結果前之說明:審判長說明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

一、審判長說明不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OO路16巷址為登記托育地

(二)112年9月17日有以毛巾、布條綑綁四肢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氈束繩、口罩遮眼

(四)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布由肩至肚、戴口罩

(五)112年11月23日以水果用尼龍網包覆頭部

(六)罰站

(七)112年11月至小兒科診所就醫。(以上為劉彩萱部分)

(八)劉若琳於劉彩萱外出時,協助看顧A童

(九)A童死因為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二、審判長說明爭執事項

(一)是否有凌虐、傷害及妨害自由行為

(二)上開行為是否導致A死亡結果

(三)是否有妨害A身心發展、健全發育之行為

(四)被告二人之主觀犯意及犯意聯絡

(五)若出於凌虐等行為,就死亡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六)被告劉若琳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

06
COURT RECORD

不爭執事項證據調查

案發經過、托育關係、就醫與死亡結果

肆、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不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案發經過

(一)112年9月17日於乙地電腦房(有綠色巧拼)以毛巾、布條綑綁A童照片。左手綁左腳、右手綁右腳

(二)以毛巾綁頭、尾段再以布巾收束、右手左手互相纏繞

(三)112年9月27日以魔鬼氈束繩、眼罩遮眼

(四)將A手腳綁在木凳椅腳、再連同後方電腦椅,以○○旅行社之行李箱束帶纏繞

(五)A童被固定之黑色椅腳有斷裂

(六)112年9月27日以水果用尼龍套套頭、戴口罩

(七)112年10月6日全身包得像木乃伊、戴口罩

(八)112年11月23日以尼龍網袋套頭

(九)Mira於112年10月12日拍攝照片(以上為劉彩萱部分)

(十)劉若琳有造成A童右頸刮痕

二、被告與A之關係:

托育契約,自112年9月1日開始收托,為24小時托育,每日托育金額為1,000元。

三、A之就醫記錄

(一)112年11月23日○新牙醫初診

(二)112年12月24日劉彩萱之配偶王○○對A童做CPR、打119

四、A死亡之結果:112年12月24日00:27宣告死亡(萬芳醫院急診室)
五、本案經合法告訴:本案經A之外婆及新北市政府(依兒少福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提出告訴
07
COURT RECORD

爭執事項證據調查

傷勢、死因、對話紀錄與案發現場

伍、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爭執事項(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一、A童傷勢及死因

(一)被告拍攝之照片:於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掰開嘴巴的照片,其中牙齒有缺口

(二)法醫檢驗報告:法醫檢驗報告提及,A童雙腿有大面積瘀傷、營養不良、身體正面至少有11處瘀傷、左手第4、5指尖瘀傷、額頭有大面積瘀傷、左唇內有傷口、下排

門牙缺4牙、陰莖根部、陰囊擦傷、皮下軟組織血液淤積

(三)學齡前兒童發展檢核表:依112年9月19日A童於1歲6個月時填寫之學齡前兒童發展檢核表所載,沒有一個欄位是勾選在有問題需就醫的欄位。

二、被告二人之行為

(一)證人Mira與友人之對話紀錄:Mira於對話記錄中傳送"It’s so terrible that she can just be the baby like that.”(勘誤:應為 ”beat”,打)

(二)被告二人間之對話紀錄(劉彩萱於社群上之名稱為Judy Shen;劉若琳為Helen Shen)

1. 112年9月7日托育第一週01:29時之對話紀錄,討論A童之右頸遭劉若琳刮傷,二人討論應如何應對社工。劉若琳表示,社工來時讓他去睡,社工不會叫醒睡覺的小孩。

另外並表示被綁著躺不舒服的。劉彩萱:一直撞頭想睡我房間。03:10劉若琳:不讓他吹冷氣。劉彩萱:回來讓我綁手、綁好就睡了。

2. 112年9月27日劉彩萱表示:A童於洗澡時故意大叫求救。另表示其身體快掙脫了、在大哭大叫。

3. 112年10月1日劉彩萱連續傳四張照片給劉若琳,照片中A童的頭被包水果用的尼龍套套住。劉彩萱表示:「我警告他,沒人可以救你、沒有用。」劉若琳詢問:「為何

哭」、劉彩萱回答:「他看到我兒子」。審判長諭知:只能呈現客觀證據之內容,不能多加詮釋。

4. 劉彩萱對話紀錄中表示:「不然他搞死自己等於搞死我」。劉若琳:「我們家被他臭」、「我們家今天也會被他搞臭」、「桶仔翻過去」、「反巧」、「反ㄎ一ㄠ」。

5. 其他呈現在對話紀錄中之訊息:「走樓梯邊哭」、「打手臂」、「教阿,所以剛重重打了5手印」、「他真的顧人怨、不討喜」、「我沒在看他、看他會影響心情」、

「從樓梯摔下來,包更大」、「他很假仙、欠揍」、「剛剛才被我揍完」

6. 112年12月3日00:25(傳訊時間):「A一直站」。其他呈現在對話紀錄中之訊息:「看了就很想一巴掌轟給他死」。00:40「他站在我前面一直剉」、「我每天為了不

讓他睡結果自己也不能睡」、「死小孩在幹麻」、「不然我怕我又失手打暈他了」

7. 112年12月23日對話劉彩萱:「沒心跳了」、劉若琳:「繼續救」

(三)案發現場

1. 112年11月台北的平均氣溫為攝氏22度

2. 112年12月台北的平均氣溫為攝氏18.8度

3. 甲地之室內格局平面圖(第20頁繪圖)。由證人Mira提供影片,A站在客廳通往地下室門口之角落,身體僅穿尿布、口罩遮住眼鼻。在前述角落牆壁處,經DNA鑑定為

A童血跡,且於浴室門口地板也有血跡

4. 乙地(劉彩萱之住處、6號3樓)電腦房為A童之陳屍房間。房間內未見床鋪、地上有浴巾、上有血跡

08
COURT RECORD

影片與截圖提示

影像資料的播放與觀看限制

陸、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爭執事項(播放影片及提示截圖)

辯護人

本程序播放之影片及照片,為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均未於投影布幕上呈現,只有在職業法官、國民法官及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代理人之前方螢

幕呈現

一、檢察官首先播放前保母——周姓保母提供之影片,影片中有兩小孩同樂,檢察官請法官們注意當時A童的身形及表情
二、再播放112年11月29日A於被告照顧時之影片,檢察官同樣請國民法官注意A之身形及表情
三、檢察官提示證人Mira拍攝之影片,並有拍攝影片之截圖,此為A被罰站於客廳通往地下室角落的影片。此時檢察官請法官注意A童口罩配戴的位置、衣著及動作
09
COURT RECORD

劉彩萱辯護人意見

對檢方書證及物證的回應

柒、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劉彩萱辯護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一、先表明為法扶指派律師
二、針對A童於112年9月時手腳綑綁的照片,將以訊問被告劉彩萱的方式說明
三、針對Mira之證詞及影片,認為Mira僅看到或拍到A童站在那裡的狀態,並沒有看到虐待的狀況
四、又依A童於112年11月7日於小兒科診所就醫之診斷記錄(審判長諭知同步提示甲證79),其中有記載86、10.6、47、50℅等文字,推知其生長曲線均為正常
五、再以訊問被告劉彩萱之方式,說明甲地孝親房是否能看到浴廁及遊戲間之狀況。
10
COURT RECORD

劉若琳辯護人意見

對檢方書證及物證的回應

捌、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劉若琳辯護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針對112年11月2日之狀況,並非在劉若琳之居家托育地點。

11
COURT RECORD

訴訟參與代理人意見

對影像狀態與診斷紀錄的提醒

玖、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訴訟參與代理人對於檢方提示書證及物證表示意見

訴訟參與

請法官們留意A童左手綁左腳、右手綁右腳、頭被布纏繞、眼睛遮蔽、雙腿反摺、頭部懸空的照片狀態。及甲證79診斷紀錄的數字並未寫明係指生長曲線

12
COURT RECORD

照片聲請、法院裁示與退庭

原始檔案照片、鑑定簡報與後續裁示

壹拾、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就A童之死後大體照片(甲證12一系列)聲請原始檔案照片。因目前是降低飽和度50℅的呈現,惟須看原始檔案才能看清楚瘀

辯護人

傷狀況。劉若琳辯護人表示:雙方已協議好降低飽和度方式出證,且有重複出證的狀況。

壹拾壹、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先退庭後,就證據照片的出示,請在鑑定人各自之簡報中出示。又針對是否拒卻丘彥南醫師之鑑定,將於4月25日裁示。

17:00 退庭

17:00 · COURT ADJOURNED

第一日,退庭

這一天尚未回答誰的說法成立。法院先確認爭點、證據範圍與調查方式,讓後續的證人、鑑定與交互詰問有清楚的起點。

資料來源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原文:DAY1|2025年4月22日(二)第一次審判期日

本頁經監所關注小組授權引用,由護童行動聯盟重新整理、編排與製作動畫;如內容有疑義,以原始紀錄及法院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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