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NTENCING ARGUMENTS · DAY 10
第十次審判期日
剴剴案國民法官庭審紀錄|2025年5月7日(三)
科刑辯論不是新的被告證詞。要理解兩人的責任定位,必須把DAY10的檢辯主張,放回DAY9兩名被告的原始問答逐項核對。
本頁涉及兒童不當對待、死亡與刑度主張。內容依監所關注小組DAY10公開旁聽紀錄及其7頁PDF重製;它不是法院正式逐字筆錄。檢察官論告、辯護人主張、被告最後陳述與法院認定是不同層次,不能互相替代;藝術主視覺亦不是證據。
第十日庭審速覽
法庭進入科刑辯論。上午由檢方與劉彩萱辯護人陳述,下午先處理國民法官釋疑,再由劉若琳辯護人、檢方及兩方辯護人補充辯論,最後聽取兩名被告陳述。
先釐清四組容易混淆的數字
- 檢方上午: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6–18年。
- 檢方下午釋疑:劉若琳第一階段上限18年、無下修空間,因此明確回答「就是18年」。
- 劉彩萱辯方:論及比較案例時提到18年,最終總結建議16–18年。
- 劉若琳辯方:維持無罪答辯;備位量刑說明中,原文先載致死罪建議10年6月,後頁小結又列10年1月,另就不致死罪列1年6月。本頁保留這項原文落差,不自行選定其一。
從上午論告到15:14審理完畢
- 檢察官科刑辯論
從犯罪情狀、生活與品行、犯後態度、復歸與一般預防提出量刑主張;審判長轉達國民法官希望避免重複事實辯論。
- 休庭;10:39再入庭
國民法官提出三項釋疑:兩名被告刑度差異、劉若琳為何落在16–18年,以及其第一階段落點。
- 劉彩萱辯護人科刑辯論
以照顧困境、具體照顧行為、制度缺口、無前科、犯後態度與復歸可能性主張16–18年。
- 續行審理・檢方釋疑
檢方說明劉若琳屬中度至高度、為次要照顧者且包含不作為參與,第一階段上限18年且無下修,明確主張18年。
- 劉若琳辯護人科刑辯論
以生命歷程、人格特質、情感依賴、參與程度與復歸可能性分三階段論述,同時聲明仍作無罪答辯。
- 檢辯補充辯論
檢方反駁制度與人生困境可作為理由;劉若琳辯方要求把兩人的行為模式與參與程度分開看待。
- 最後陳述・審理完畢
劉彩萱道歉並表示接受應有懲罰;劉若琳表示沒有要陳述。訴訟參與代理人請求註明家屬不在道歉現場。
科刑三階段|同一因子,在檢辯手中如何被解讀
犯罪情狀與責任刑
犯罪動機、刺激、手段、義務違反、參與程度及與被害人的關係,先形成責任刑範圍。
檢方強調持續性、痛苦與一般預防;辯方分別主張照顧困境及參與差異。生活、品行與智識
生活史、工作、家庭、無前科與社會功能等個人情狀,是否足以在第一階段範圍內調整。
檢方主張兩人均無下修理由;辯方則提出長期工作與人生歷程。犯後態度與復歸
救護、道歉、法會、和解、治療意願、家庭支持及再犯風險,須逐項判斷,不能合併成一個「悔意」標籤。
相關材料的證明力與最終刑度,仍由法院依法綜合判斷。三方科刑主張|誰主張什麼
以下是庭上論告的結構化導讀,不是法院已採納的結論。
檢察官
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
- 強調115天內幾乎連續的行為、兒童承受的恐懼與痛苦。
- 主張兩人生活、品行與智識因素均沒有下修空間。
- 以特別預防、一般預防及維繫司法規範信賴支持嚴刑。
- 下午釋疑時將上午的16–18年明確化為18年。
劉彩萱辯方
最終建議:16–18年- 將動機定位為照顧困境下的惡性循環與失控,反對簡化為「以虐取樂」。
- 列舉基礎照護、向外求援、無前科、長期工作與家庭責任。
- 以法會、認罪、坦承錯誤、聯繫和解及救護行為主張犯後調整。
- 指出出養交接、專業訓練、監督與支援系統仍值得制度反思。
劉若琳辯方
維持無罪答辯另作備位量刑論述
- 主張劉若琳與劉彩萱的動機、行為模式與參與程度應分開評價。
- 以生命歷程、壓抑順從、高情感需求與避免衝突解釋其應對方式。
- 主張第一階段落在法定刑下限、第三階段具有較高復歸可能。
- 原文對致死罪備位建議先載10年6月、後載10年1月;不致死罪列1年6月。
劉彩萱 × 劉若琳|責任定位對照專區
八個主題共48個DAY9原始問答錨點。點入後會出現「返回第十日」工具,讓被告原句與本日量刑論告可以往返核對。
C29|幼兒園地點C30|三姊妹共同經營C43|不法手段非教學
角色爭點檢方稱次要照顧者仍有參與;辯方要求分開評價。證照或親屬關係都不是單獨結論。
不同解釋壓力可說明脈絡,不會自動成為減刑原因,也不能取代對具體行為與義務的判斷。
C46|急診時感受C47|否認與醫師接觸C51|中午後活動力
R03|稱只看到部分R15|醫師逐項說明R16|未仔細看報告
須回證據知情、可察覺性與死因應回到醫療證詞、影像與完整卷證,不能只憑論告語句決定。
C23|偵訊未說真話C25|鑑定時仍說謊C50|承認不夠坦誠
R05|對話內容不適當R06|自行刪除LINER16|報告未細看
分別評價一人多階段未坦白,一人承認刪除對話;內容、時間與對犯後態度的影響不能合併。
直接落差宗教儀式、資金、告知內容與家屬修復是不同問題;家屬未在道歉現場亦由代理人請求註明。
R04|後悔沒有多問R17|仍否認犯行R20|「沒有想那麼多」
不能只看一句DAY10一人道歉、一人不陳述;沉默、否認與悔意的法律評價不能只靠語感。
跨日連結只提供閱讀定位。DAY9是被告問答,DAY10是檢辯科刑論告;兩日資料不能互相替代。
被告最後陳述與家屬在場註記
劉彩萱「我對不起,覺得很抱歉,對不起家屬、對不起A童、對不起社會大眾,會坦誠面對,接受應有的懲罰。」
劉若琳「我沒有什麼要陳述的。」
原始紀錄所附手寫庭審筆記
下圖原載於DAY10 PDF第1頁。它呈現整理者的庭審工作筆記,本站保留來源脈絡,不把手寫圖表當作法院正式筆錄或獨立證物。

完整科刑辯論紀錄依庭審程序逐段重製
本區以7頁PDF列印檔為底本,依發言角色重排為左右對話框;長篇論告再按編號拆成主題卡。段落內的PDF換行僅作版面整理,不改寫原句。若PDF與監所關注小組網頁原文有落差,另以「網頁原文補遺」標示,不混入PDF文字層。
第10日|原始紀錄逐列全文(併入完整紀錄)
本區直接依監所關注小組原始公開頁的表格順序重製,共 6 個表格、7 列。不合併問題、不濃縮回答;原始空白欄位保持空白並明確標示。上方導讀與摘要不得取代本區。
原始表格 01|1 列
審判長:國民法官在請求釋疑時提出三點。
兩名被告刑度差異那麼的原因?
為何不是16年以下,或18-20年,而是16-18年
劉若琳第一階段的落點,檢察官並沒有說明
檢察官:補充論告後說明
審判長:現在沒辦法說明嗎?什麼意思?辯護人的意見呢?
劉彩萱辯護人:沒有問題。
劉若琳辯護人:沒有說明無法進行。
檢察官:放在補充說明裡。
審判長:現在可以嗎?你們事實及法律辯論部分也是當天劉若琳進行完就進行啊?
→調整成在下午劉若琳辯護人開始辯論前,檢察官先就釋疑三點提出說明。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原始表格 02|1 列
檢察官異議:鑑定是「品行」,律師用在「動機」
辯護人:審前手冊有明白說明可採
審判長:怎麼用是辯護權的一部分,請繼續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原始表格 03|1 列
對婆婆與前夫極為順從、退讓、壓抑、自我控制、避免衝突
知道前夫有小孩還是決定結婚,放棄幼保專長而接手餐飲店,將親生兒子送回娘家
對劉彩萱極為順從、退讓、壓抑、自我控制、避免衝突
劉彩萱需要抱怨的時候選擇附和
原始表格 04|1 列
審判長:過失傷害,還是檢察官起訴法條?
辯護人:接下來會將理解和操作的模型套入各種可能法條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原始表格 05|2 列
保護因子(+)
風險因子(-)
未有童年不利經驗
重視家庭倫理
社會功能良好
沒有精神病史、酒精或藥物濫用、反社會人格
沒有前科
壓抑控制
缺乏自我察覺
認知扭曲
道德疏離
原始表格 06|1 列
審判長:罪責時沒有提,現在不能說
辯護人:那我們提個聲明異議,至少留個紀錄
審判長裁定聲明異議駁回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編輯導讀與主題整理
以下內容供導讀與主題查找;證詞引用及核對仍以前方原始逐列全文為準。
正在載入完整科刑辯論紀錄…
來源、版本與證據界線
監所關注小組〈DAY10|2025年5月7日(三)第十次審判期日〉及其7頁PDF列印檔。
查看原始網頁 ↗PDF共7頁、1,366,202位元組;SHA-256:03256d3bafe560c2c6c57523bf3997209ccf1157c1a3a2789db17d321499d281。本站不內嵌PDF viewer。
檢方上午16–18年、下午明確18年;劉若琳辯方致死罪備位建議先載10年6月、後頁小結列10年1月。另有一項劉彩萱辯護人補充辯論只見於原始網頁、未見於7頁PDF,本站以補遺卡分開標示。
科刑主張不是判決;問題前提不是事實;被告最後陳述不是全部犯後態度;跨日比對是閱讀索引,不替法院判斷證明力與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