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HEARING RECORD · DAY 3
第三次審判期日
悲劇不忘
剴剴案國民法官庭審紀錄|2025年4月25日(五)
護童行動聯盟編輯導讀
在傷害發生以前,他曾經如何生活?在不同照顧者的記憶裡,法庭追問一個孩子前後改變的軌跡。

本頁涉及兒童不當對待、身體傷勢及令人不適的庭審陳述;敏感內容與完整紀錄均可自行展開或收合。證人陳述、檢辯意見及訴訟參與人意見均不等同法院最終認定。
今日庭審速覽
第三日從09:23續行審理,先後訊問兩名前保母周○、蕭○香,以及劉彩萱之子王○弘。法庭聚焦孩子早期照顧狀況、交接資訊、身體與發展、後期家中所見,以及證言的直接觀察、記憶與可信性界線;17:24退庭。
三位證人|各自說了什麼重點
三位證人的在場時間、與當事人的關係及觀察條件不同;以下先分開標示證言範圍與閱讀界線,再連到完整庭上問答。
三張卡片為導讀摘要,證詞內容仍以授權原始紀錄與法院調查為準。
周○|前保母
陳述全日照顧期間的作息、飲食、健康、發展、外傷情形,以及結束照顧後的資訊交接。
閱讀界線|原紀錄同段出現兩組照顧起訖日期;醫療部分多為證人記憶與「未被告知異常」的陳述。查看證詞重點蕭○香|前保母
陳述短期全日托育時的手腳緊繃、哭泣、按摩、醫療建議及向家屬回報的方式。
閱讀界線|證言限於嬰兒期短暫照顧;曾被建議觀察或就醫,不等同法院已認定疾病或照顧困難。查看證詞重點王○弘|劉彩萱之子
陳述在家與工作往返時所見的互動、跌倒說法、頭套、浴巾包裹、哭聲與家中生活片段。
閱讀界線|證人稱不參與照顧、未必每日在場;語言、頭套、跌倒、空間與浴巾等內容有六組來源核對點,須逐項釐清。讀懂第三日證詞的四種視角
第三日的證言跨越孩子不同年齡與照顧階段,重點不只是「有或沒有」,更要看清時間、範圍與證人如何得知。
照顧基準與前後對照
前保母說明當時的飲食、行走、遊戲、口腔與身體狀況,提供特定照顧期間的觀察基準。
哪些事情有被說明
法庭追問交接次數、社工聯繫、健康檢查、提醒事項,以及資訊是對誰說、是否直接傳達給後手照顧者。
醫療、照片與訊息
檢辯提示就醫紀錄、血液報告、照片、平面圖及對話紀錄,核對證人的記憶與說法。
關係、記憶與待查事項
證人與被告的親屬關係、未親眼看見的部分、時間矛盾及另案偵查,均是法院評價證明力時可能考量的因素。
第三日庭訊時間軸
以下依原始紀錄整理;原檔有一處時間先後矛盾,已在完整紀錄中原文保留並加註。
周○作證
前保母的照顧經驗、健康與發展、交接及外傷照片成為上午主要調查內容。
休庭後續問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接續追問語言、行走、牙齒、探視要求及身體印記。
蕭○香作證
短期嬰兒照顧、緊繃反應、哭泣、醫療建議與回報方式接受檢驗。
王○弘作證
家中動線、看見孩子的頻率、跌倒與頭套說法、浴巾包裹及哭聲等內容進入調查。
休庭後法官提問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追問觀察範圍、房間配置、家庭互動及證人實際在場情形。
裁定後退庭
法院說明拒卻鑑定人聲請及三項後續職權調查安排。
交互詰問如何檢驗證詞
以下為庭上詢問方向與回答整理,不代表本頁採信其中任何一方。
建立孩子早期的生活與發展基準
法庭詢問飲食、睡眠、行走、遊戲、情緒、牙齒、口腔、身體印記及照顧難度,並以照片與醫療紀錄核對。
- 是否容易哭鬧或自傷
- 交接時的健康與外傷
- 社工與照顧者間資訊傳遞
檢驗記憶、報告與「正常」的依據
辯方提示就醫與血液檢查紀錄,詢問體重增加幅度、呼吸道症狀及醫師是否曾說明異常;證人多次回答不記得或以當時未被告知異常說明。
區分親眼看見、餘光所見與轉述
王○弘的工作出差、返家時間、與家人互動及實際照顧程度被逐一追問,法庭並核對他對跌倒、頭套、浴巾與哭聲的觀察基礎。
親屬關係與另案偵查
依2025年4月25日庭上記載,檢方以另案偽證調查彈劾證言;辯方主張當時仍在偵查、尚未起訴或進入審判。該程序狀態是庭上攻防,不等同本案法院已判定證言真偽。
敏感內容展開閱讀證言涉及的不當對待與身體狀況
證詞涉及手部傷口結痂、頭部紅腫與跌倒說法、浴巾包裹、哭泣、排泄物及生殖器觀察等內容。本頁不展示傷勢照片,也不以插畫重演可能的傷害。
「沒有看見傷」只表示證人在其照顧期間或觀察範圍內沒有看見,不能單獨推論其他時間必然沒有傷勢。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問了什麼重點
法官的問題橫跨孩子早期發展、交接、口腔與身體印記、探視、家中空間、頭套、浴巾包裹及證人的觀察範圍。本頁整理八個閱讀主題;完整問答請見下方紀錄。
八項為護童行動聯盟編輯整理,並非完整列舉所有提問。
先看 4/1/3 三組
依證人整理問題落點,點選即可前往該組第一項。
數字是本頁整理的閱讀主題數,不代表法院採信程度或證詞權重。
- 法官追問≠法院已採信
- 不知道/未看見≠事件未發生
- 庭末主張≠判決理由
交接時真正說了什麼
周○稱曾對劉保母說「請多愛他、多疼他、多抱他」,奶量等照顧細節則是對社工說,與後手照顧者沒有充分交談。
追問意義|釐清資訊由誰掌握、經過誰傳遞,以及後手照顧者是否直接收到。查看完整問答牙齒、口腔與身體印記
周○稱牙齒牢固、嘴巴完整,照顧期間未見手部白點與褐色印記;看到提示照片時哭泣並表示可與她提供的照片比對。
追問意義|把不同時間的外觀資料放在同一條比較軸上,但仍須確認照片日期與拍攝條件。查看完整問答跌倒、擦藥與保護頭套
王○弘稱曾以餘光看到跌倒,之後看見擦藥並協助搜尋頭套;頭套訂購、朋友贈送及他實際看見的物件並非完全相同。
追問意義|拆開事件、轉述與物件來源,避免將不同時間的敘述合併為單一確定事實。查看完整問答浴巾包裹、房間與觀察條件
王○弘稱半夜看見孩子被浴巾包裹、在電腦房軟墊上;他同時表示家人平日少聊天,自己回家後多直接進房。
追問意義|確認具體看見的時刻,也同步核對證人平時能接觸到多少家庭生活。查看完整問答證人不知道與沒有看見的部分
王○弘不清楚孩子作息、進食飲水、托育補貼與部分照顧細節,也未注意第一次見面時的門牙狀況。
追問意義|「不知道」和「沒有發生」不同;證詞只能覆蓋證人的實際觀察範圍。查看完整問答證詞與庭末意見的四個判讀面向
王○弘證詞|六組來源核對點
原PDF中的語言記載出現表面張力
記錄 A|第一次見面,稱孩子「慢慢」說出完整五字髒話。
記錄 B|後稱「語調不清楚但是聽得出來」;原PDF末段另記「沒聽過A童講話」,但該回答未列對應問題。
待釐清|末句可能漏列、錯置,或缺少「其他」等文字;未以庭訊錄音或正式筆錄核對前,不宜直接視為矛盾。
頭套的訂購時間與「是否看過」
記錄 A|11月底/12月初跌倒後,稱母親請他訂頭套,且在電腦房看過藍色頭套。
記錄 B|另稱訂購在9、10月;檢方反詰時原PDF記「沒有看過頭套」。
待釐清|是兩次不同事件?「沒看過」是沒看過物件,還是沒看過戴在孩子身上?
同一傷勢段落併列家中目擊與公園轉述
記錄 A|稱在家中穿鞋時,以餘光看見人影跌倒,母親拿冰敷袋。
記錄 B|晚間看見母親擦藥時,又轉述母親說孩子「去公園摔倒」。
待釐清|兩者是否指同一次跌倒,以及擦藥與頭套分別對應哪一次事件,仍須核對。
「乙地」與「丙地」標示對不上
記錄 A|前文定義:乙地為6號3樓,丙地為4號3樓。
記錄 B|跌倒段落卻寫「回到6號3樓(丙地)」。
待釐清|可能是原記錄誤植,也可能是陳述混淆;未核對正式筆錄前不應自行改正。
浴巾包裹的光線與動線仍需補足
記錄 A|稱凌晨2點為免驚醒睡在客廳的父親而「不敢開燈」,並將浴巾顏色與提示照片比較。
記錄 B|原記錄併列浴室擦拭、電腦房包裹、站立與軟墊等位置或姿勢,未清楚交代先後動線;證人另以「母親有要買頭套」說明當時未覺浴巾包裹奇怪。
待釐清|需核對可辨色的現場光線、移動順序,以及頭套與浴巾包裹之間的關聯。
有限接觸下的多個片段需逐件核對
記錄 A|稱工作忙、不一定每天看到、不參與照顧,家人少聊天,回家多直接進房。
記錄 B|另描述髒話、結痂、跌倒/冰敷/擦藥、浴巾、磨牙、哭聲與頭套等個別片段;但不知作息、睡房,也未看過進食飲水。
待釐清|這不必然是矛盾;各片段仍需確認日期、在場條件與旁證,不能外推為日常照顧全貌。
時間範圍
兩名前保母陳述的是更早的照顧期間;王○弘則描述2023年9月至12月間零散所見,三者不能直接互相替代。
觀察方式
親眼看見、餘光所見、聽見聲音、聽家人轉述與查看紀錄,證明基礎不同,須分開閱讀。
記憶與原檔矛盾
證人多次回答不記得;原始紀錄亦有時間順序矛盾與少數語意不完整處,本頁均加註而不自行推定。
庭末主張不是裁判
檢方、辯護人與訴訟參與人的摘要及可信性主張,都是程序中的立場,仍須由法院綜合全部證據判斷。
庭末四項裁定與後續調查
依原始紀錄,審判長於退庭前說明下列事項。
拒卻鑑定人聲請駁回
丘彥南醫師部分,法院認其具專業性,且簡報難以認定有勾串。
調閱氣溫資料
法院職權調閱文山測站2023年12月每日氣溫。
調查照片與聯絡紀錄
法院職權調查周○當日提供的一張照片及本院聯絡紀錄。
下次庭期先陳述意見
職權調查部分預定於4月28日、對劉若琳交互詰問前,讓各方表示意見。
第三日完整旁聽對話紀錄
以下依庭審程序與發言角色重新編排,不以PDF頁次切割。相鄰且同屬同一題組的跨欄文字依語意接續;瀏覽器列印頁首、網址、頁碼與列印時間不列入。原檔如有語意或時間疑義均加註,不自行補造答案。
引用檔案:DAY3 ▌2025年4月25日(五)第三次審判期日.pdf|資料提供:監所關注小組|查看原始發布頁

續行審理與周○具結
09:23 · 證據調查程序
09:23 續行審理
詢問證人與被告有無親屬或僱傭關係。
沒有。
審判長告知偽證罪刑期,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
周○|檢察官主詰問
照顧期間、日常生活與外傷觀察
認不認識A童?有保母專業資格嗎?為何會照顧A童?
認識阿嬤,照顧過A童的姐姐。A童原在機構,因為某些原因需要出養。
照顧時間?是否全日托?
先答111年6月30日至112年8月30日,又答111年6月28日至112年8月31日;是全日照顧。
地點、同住者與作息?
在樹林區。我、A童和一名托育幼兒,家人偶爾回來。約8點起床喝奶、換尿布,11點吃午餐並補奶、睡午覺,下午再喝奶,5點吃晚餐,10點睡到翌日8點。
吃什麼?需要打成泥嗎?食量如何?
魚、肉、蛋、蔬菜。五個月後開始副食品,一歲後剪碎,肉再打細如絞肉。食量好,正餐外還有牛奶、水果與點心。
睡眠與健康狀況?
睡眠都還好;健康很好、按時接種。因轉往其他寄養家庭,兒福聯盟要求到亞東醫院健檢,回去看報告時沒有被告知異常。
個性、情緒與相處?
一歲後會走路,有時調皮,個性溫和,見陌生人會害怕,情緒算穩定。感情很好,會抱抱、多陪伴,玩字卡、球與玩具。
愛哭、罵髒話、倒地僵直、自傷或需要特別費心嗎?
不愛哭,幼時想喝奶會哭;不會罵髒話,也未接觸會罵髒話的人;不會倒地全身僵直、不會自傷,沒有特別難照顧。
接手時有哪些提醒?適應多久?
兒福聯盟給了一張提醒事項;換尿布時較僵硬,到新環境會害怕,約一個月適應。
前保母交接時及你照顧期間有外傷嗎?
沒有。並表示到劉彩萱家的照片中,A童和其他孩子一起玩時表情不同。
劉彩萱辯護人異議;審判長裁定駁回,認照片陳述非臆測。
周○|反詰問與覆主詰問
就醫、體重、交接與照顧細節
全日托包含週末?照顧期間接觸過母親嗎?
包含週末。照顧A童期間未接觸母親,先前照顧過姐姐。
是否曾因生病就醫?紀錄顯示2023年5月至8月多次看診。
換季溫差大會流鼻水,會帶去小兒科;日期已不記得,有紀錄就有。醫師說鼻子較過敏。
檢察官對提問異議;法官詢問辯護人提問目的,裁定異議成立。
交給劉彩萱時大約多重?
大約10公斤,有體檢,寶寶手冊記載10.6公斤;只記得十點多到十一公斤。
提示亞東醫院及血液檢查紀錄,體重約10.8公斤、肌酐酸過低,醫師有說明嗎?
沒有印象、不記得;領報告時若異常醫師會說明,當時記得醫師說正常。
交接情形?
原要求兩次互動,她去過一次;另一次無法請假,由外婆與社工前往。曾向兒福聯盟詢問能否取得A童資料,但被告知不行。互動約一小時,奶量是對社工交代。
有交接玩尿布、呼吸道問題或陌生環境反應嗎?
在她那裡不會玩尿布,交接時沒有呼吸道問題;見陌生人要看表情,表情變化時會安撫,哭多為生理需求。
劉若琳辯護人沒有問題。
容易哭鬧、固定僵直站立、玩排泄物或自穿衣物嗎?
不容易哭鬧、不會固定僵直站立、不會玩自己的大便;交接時還不會自己穿衣。
醫師曾說營養不良或體重異常嗎?
沒有。她認為一歲多好動、消耗多,體重沒有下降。
交接時有感冒嗎?體檢前禁食嗎?交付哪些物品?
交接時沒有感冒,感冒好後才做體檢;體檢前未禁食。第二次送衣服、寶寶手冊與健保卡,9月1日由外婆與社工帶過去。
為何沒有特別交接食物需剪碎?
保母都知道;一歲多牙齒不多,食物要軟、要剪開,是一般照顧常識。
10:22休庭,11:00入庭。
周○|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詢問
發展、口腔、探視與照片比對
交接時對被告說過什麼?有講照顧方式嗎?
對劉保母說「請多愛他、多疼他、多抱他」。來的時間較晚,沒有談到細節;她把奶量等資訊告訴社工。
詞彙、行走、吃飯、專注力與口罩?
詞彙少,會疊字、叫她阿嬤。走路沒有變形,餵食後慢慢輔助,吃飯約一小時;遊戲約十至三十分鐘會換項目。在家不戴口罩,流鼻水時也未與另一幼兒隔離。
手腳、需求、積木、翻書與走路?
手腳無異狀;想玩就去玩,正餐副餐都有。會疊四、五個積木、翻書、把餐椅放回去。走路穩,跑步偶爾跌倒。
為何更換照顧者?奶粉與保母費來源?
因為要出養。社會局提供奶粉、尿布,外婆給保母費,另有托育津貼,合計約三萬元。
牙齒、刷牙、口腔傷口與口內膏?
上下都有牙,但不記得門牙是否全長;以紗布巾或指套牙刷清潔。嘴巴沒有破洞傷口、未用口內膏,牙齒牢固未搖晃。
叫名字有反應嗎?會認五官嗎?
會轉身;玩時會談五官,但沒有特別測試。
曾提出探視要求嗎?
有,但被拒絕;社工說要保護保母,後來沒有消息,並說要透過外婆。
前一寄養機構為何離開?怕冷怕熱嗎?
因監護與出養程序需先帶出機構。A童怕熱,熱時開冷氣、穿上衣加尿布;秋冬依溫度加背心或厚衣。
水果、學習、語言與喝水?
會拿蘋果薄片吃;有教認字、說話,速度較慢,第一次說「byebye」。會說「水水」或用手指,水杯放在可見處會自己拿。
洗澡時有胎記或疤痕嗎?提示照片後所見印記在照顧期間存在嗎?
屁股有胎記,手腳沒有。看到照片時表示害怕並哭泣;稱手上白色圓點、手臂褐色印記在她照顧時都沒有,可與她提供的照片比對。
紀錄載,周○轉向兩名被告表示:「太可惡了!」
保母經驗、體重增加幅度、換季就醫與一般食量?
稱帶過約100名幼兒;一歲多體重短期增加不多屬常見,換季就醫亦常見。並說明一至兩歲半幼兒常見的一日牛奶、正餐、點心與水果安排。
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原紀錄載檢察官表示,周保母照顧時吃、穿衣等正常,沒有特別需要交接;兩名被告辯護人沒有意見。
蕭○香|嬰兒期照顧與醫療提醒
主詰問、反詰問及法官提問
蕭○香於指認室作證。她表示與被告無親屬或僱傭關係,經告知偽證責任後具結。
職業、證照與照顧經驗?
有保母證照,從業17年,照顧超過10名幼兒。
如何認識A童?照顧多久?
由兒福聯盟轉介,A童四個多月時來、五個多月離開。後依紀錄確認為2022年5月4日至6月29日,在兒福聯盟辦公室交接,之後交給外婆。
交接時知道哪些健康與照顧資訊?
被告知健康,其他不多;有寶寶手冊,看醫生會用LINE告知社工。沒有與前一照顧者詳細交接。
有何不一樣?哭泣與安撫方式?
四個月大,整體還好;洗澡、換衣服時手較緊。會哭且用力、臉色改變,尿濕或餓時以拍、搖安撫。
醫師曾說全身緊繃或建議小兒神經科嗎?
對細節不記得;紀錄顯示醫師建議多觀察並至小兒神經科,她對紀錄沒有意見。
照顧有特別困難或發展異常嗎?
沒有特別困難。當時會練習翻身,四、五個月尚不會爬走;愛哭屬正常,成長未見異於同齡。
是否定期回報?緊繃如何處理?有自傷嗎?
會留下紀錄並用LINE傳給社工;緊繃時按摩放鬆,一般幼兒也可能有。沒有自傷。
12:16休庭,12:27入庭。
照顧時生殖器有異常嗎?身上有胎記或其他印記嗎?
沒有。
原紀錄接續記載各方庭末摘要:辯方強調全日托、手腳緊繃、常哭及醫師建議;檢方表示照顧沒有特別困難;訴訟參與人指出當時僅四個多月大、成長與照顧未見特殊異常。
王○弘|劉彩萱辯護人主詰問
家中動線、跌倒、頭套與浴巾
原紀錄記載14:24入庭。
王○弘表示劉彩萱是母親、劉若琳是阿姨;經告知偽證責任後具結。
2023年9月至12月住處與工作作息?
住6號3樓與母親同住。每月出差兩、三次,南北送貨,晚間約11、12點回家;貨放4號1樓地下室。
甲、乙、丙地及托育情形?
4號1樓為托育地、6號3樓為自家、4號3樓為阿姨家。母親照顧兩名幼兒,一名由父母送來,一名由機構轉介。
第一次何時見A童?互動如何?
約9月初晚間7、8點。他稱叫孩子喊哥哥時,聽見孩子說髒話,女友也在場;他向母親反映應告知社工。
是否參與照顧?何時會去一樓?
不參與照顧,也反對在家帶小孩。多為到地下室拿貨或晚餐時經過一樓。
在一樓看見什麼?
看見A童在桌邊與電視間玩玩具、摸摩托車,手放胸前摳結痂;母親叫他把手放下、手揹揹。
從地下室上來時的互動?
看見A童站在門口,請他移開後孩子大哭;母親說現在不太講話,一說話就哭。證人稱孩子可自由移動,並曾要求母親聯絡機構換照顧者。
看過跌倒嗎?
稱11月底或12月初出門穿鞋時,聽到聲音並以餘光看到人影倒下;母親拿冰敷袋。晚間回家又見母親擦藥,母親說是在公園跌倒,並請他訂保護頭套;原PDF此處寫作「回到6號3樓(丙地)」。
知道綑綁或用毛巾固定嗎?
不知道綑綁;但曾在半夜約2點看見A童身體被浴巾包著,母親正在浴室擦拭,說孩子尿與排便在身上。又稱父親睡在客廳,所以不敢開燈;孩子被包裹在電腦房,並曾聽見磨牙聲。
看提示照片是否相似?有聽過哭聲嗎?
浴巾包裹方式類似,但顏色不同,腳是否露出不確定。被問是否覺得奇怪時,稱不會,因母親有要買頭套,所以可以理解。另曾一次看見孩子在電腦房軟墊上哭,母親說他「很會討救兵」。
何時知道A童死亡?
案發當天回家,父親在走廊說「出事了」,並轉述孩子噎奶死亡;他擔心在警局的母親,翌日才見到她。
原PDF記載:「14:17休庭,14:25入庭」。
王○弘|第二辯方主詰問與檢方反詰問
頭套、觀察範圍與證言可信性
家庭關係與訂購頭套時間?
稱大小阿姨關係緊張。約9、10月間母親說孩子半夜會撞來撞去,他要求聯絡機構換人;曾在蝦皮搜尋紅色厚頭套,約數百元、貨到付款,後因朋友送藍色棉布頭套而未取貨。
有托育經驗嗎?知道母親證照、補貼、HbA1c或孩子作息嗎?
沒有托育經驗;不知道證照時間、補貼與HbA1c,只知道母親有糖尿病;不清楚A童起床、睡覺及整體作息。
第一次見面時所稱髒話,能否描述?
稱孩子慢慢說出五字髒話:「幹 你 娘 機 掰」。
知道來源機構、睡眠房間、尿布與日常嗎?
只知道有機構與社工,不知何機構;不確定睡電腦房或母親房間,電腦房有軟墊與可能的棉被;應有穿尿布。
所稱異常行為及是否建議就醫?
稱曾聽說或看見排泄相關行為與抓生殖器;聊天時有提過就醫。原PDF接著記載:「沒有看過頭套,大小不太知道,是兒童用的」。
是否另有偽證案件?
檢方表示要以此彈劾證言。
願意說明另案嗎?
在審判長提醒可能影響另案後表示願意。稱案發後負責找律師,偵查庭中曾陳述相關內容;當時仍在偵辦、尚未起訴。
15:59休庭,16:22入庭。
王○弘|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詢問
空間、在場頻率與直接觀察
看見A童時的狀況、頭部與擦藥時所見?
稱看見孩子包著浴巾站著,未觀察頭部;在沙發擦藥時只注意到頭部有點紅,未見其他特別之處。
所稱髒話的語音及母親對難照顧的反應?
稱語調不清楚但他聽得出來;母親反映過難照顧,但說不容易找到人,孩子此前已有三、四人照顧過。
你幼時生病母親如何照顧?A童與B童在家戴口罩嗎?
母親會帶他看醫生、吃藥。A童不太戴口罩;B童印象中也沒有,且非全日托。
電腦房有床嗎?家人會聊天嗎?
沒有床,有綠色軟墊,記得看過棉被但不確定。下班後各自生活,回家多直接進房,不特別聊天。
托育地與住處有嬰兒床嗎?B童是否常在?
有綠色巧拼。B童由父母接送,多為半日托或週末回家;他看見B童的次數更少。
家中抽菸、頭部保護、在家天數與進食觀察?
自己偶爾抽應酬菸,父親每天約一包、在家也抽。幼兒學走路時不會以布或水果網套包頭。沒有出差就會回家,但未看過A童如何吃飯喝水。
親眼看過哪些異常?注意門牙與手部嗎?
稱看過往前撲、聽到他認為是髒話;第一次見面未注意上下門牙。原PDF此處緊接著記載:「沒聽過A童講話」,另稱曾親眼看見手部有洞、結痂。
王○弘證詞|各方庭末意見
辯方摘要與訴訟參與人意見
摘要稱證人第一次見面即聽見髒話、看到手上結痂;看見孩子站著但不認為是罰站;跌倒後有抱起冰敷、看見擦藥與公園跌倒說法;曾協助找、訂頭套並看過朋友提供的頭套;也看過母親幫孩子洗澡。
摘要稱孩子半夜會撞頭、曾購買頭套、電腦房內看過朋友贈送的頭套;另案偽證部分尚未起訴、未審判。
指出證人與兩被告分別為母子與姨姪關係;當時有另案偽證調查;證人少在共同生活空間、家人少聊天、未實際照顧幼兒,且對口罩、B童居住情形與HbA1c均不清楚。
法院裁定與退庭
職權調查安排
1. 拒卻鑑定人丘彥南醫師部分裁定駁回;法院認丘醫師具有專業性,且簡報難以認定有勾串。
2. 進行職權調查:調閱文山測站2023年12月每日氣溫。
3. 進行職權調查:周○當日提供的一張照片及本院聯絡紀錄。
4. 職權調查部分於下次庭期4月28日、對劉若琳交互詰問前,讓各方表示意見。
17:24 退庭。
第三日,退庭
護童行動聯盟編輯結語旁聽紀錄中,前保母描述孩子在其照顧期間會走、會玩、會叫阿嬤,也曾被不同的人抱過、餵過、陪伴過。第三日留下的,不是單一證人的結論,而是不同時間、不同關係與不同觀察範圍之間,必須被逐一核對的落差。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原文:DAY3|2025年4月25日(五)第三次審判期日
本頁經監所關注小組授權引用,由護童行動聯盟重新整理、編排與製作動畫;如內容有疑義,以原始紀錄及法院公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