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REPORT · PUBLIC RECORD

林心慈案訪視紀錄疑雲消失的四天

訪視是在 9 月 22 日,還是紀錄所寫的 9 月 26 日?當日期、照片與表格彼此錯位,制度看見的是孩子,還是一份已經完成的紀錄?

起訴後進入第一審程序|目前尚無公開判決
資料更新: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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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椅、錯位訪視文件、宣紙與馬賽克裂片構成的林心慈案四語共用印象圖
本案宗旨|讓每一次訪視留下可核對的時間、影像與責任軌跡;在法院尚未判決前,清楚區分指控與事實,並追問制度是否真正看見孩子。
林心慈案四語共用專案印象圖
LANGUAGE-NEUTRAL PROJECT VISUAL空椅 × 錯位文件 × 四段時間裂片
PROJECT READING GUIDE

專案文字導覽

四天,不只是日曆上的空格。 本專案從兩組訪視日期的落差開始:6 月 30 日與 7 月 12 日,以及 9 月 22 日與 9 月 26 日。讀者可沿著「日期與文件」、「檢方起訴內容」、「法院尚待釐清事項」與「制度查核」四條線索閱讀。 《消失的四天》不替法院預作結論,而是把公開資料、目前司法進度與兒少保護紀錄的制度意義分開整理。起訴不等於有罪,事實仍須由證據與審判認定。

JUDGMENT & STATUS

判決與案件進度

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可查公開資訊顯示本案已起訴,尚未有公開判決。以下把「檢方指控」與「法院認定」分開呈現。

2026.06.26檢方提起公訴

臺北地檢署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起訴是檢方主張,不是有罪判決。

CURRENT STAGE第一審程序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公開庭期與後續程序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JUDGMENT尚無公開判決

目前不能寫成「已判刑」或「有罪確定」;法院仍須依證據判斷犯罪要件。

TWO VISITS · TWO RECORDED DATES

不是一組日期,而是兩組落差

依公開起訴報導,檢方指稱兩次實際訪視日與紀錄、請領文件所載日期不同。

第一組
檢方指稱實際訪視06/30
紀錄所載日期07/12
第二組
檢方指稱實際訪視09/22
紀錄所載日期09/26
01 · THE RECORD

一份紀錄,如何變成制度事實

訪視紀錄不是單純的工作筆記。它會進入機構與主管機關的資訊流程,成為後續承辦人判斷照顧狀況、風險程度與是否需要介入的重要基礎。

孩子無法替自己校正紀錄;制度就必須讓每一次訪視可追溯、可驗證,也能被再次查核。
DATE日期可核對實際到訪、紀錄建立與上傳時間應留下軌跡。
IMAGE原始影像可驗證保留原檔、拍攝時間與必要的來源資訊。
EDIT異動可追蹤補寫、修改與核閱不應抹去原始版本。
REVIEW督導看內容不只確認欄位填滿,也要辨識矛盾與風險。
02 · ALLEGATIONS

檢方提出了什麼指控?

公開報導指出,檢方認為林心慈實際曾到場訪視,但因在職進修與訪視、上傳期限安排,涉嫌把兩次訪視及相關請領資料填載為不同日期,並交由不知情督導核閱。

其中最需要被看見的傷勢疑點,是剴剴額頭的一大片瘀青。依公開起訴報導,兒福社工陳尚潔於 2023 年 9 月 25 日訪視時拍攝的照片中,可見剴剴額頭有大片瘀青;然而,爭議中的林心慈訪視紀錄填載日期為 9 月 26 日,內容卻未記載任何傷勢。檢方另主張林心慈實際訪視與拍照是在 9 月 22 日,因此 9 月 22 日、25 日與紀錄所載 26 日之間的傷勢變化及時間序,仍須由證據釐清。

這些是檢方起訴內容與公開資料所呈現的疑點,不代表法院已對林心慈的主觀認知或刑事責任作成認定,仍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

辨識提醒幼兒額頭出現大片瘀青,應立即詢問成因、記錄位置與外觀、保存原始影像,並與前後訪視資料交叉比對。傷勢本身不等於已證明兒虐,但日期、照片與說明彼此矛盾時,不能略過,必須啟動再查證與風險評估。
03 · TO BE PROVED

法院仍須回答什麼?

  • 兩次訪視的實際日期、紀錄建立時間與請領文件如何形成?
  • 被告是否明知內容不實,仍基於業務目的製作並行使相關文書?
  • 照片原檔、系統紀錄、行程與證人陳述能否相互印證?
  • 檢方所指各次行為,是否分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辯方提出的解釋與證據,是否足以形成合理懷疑?
起訴不等於有罪。本文不替法院下結論,只把已公開的主張、證據問題與程序階段清楚分開。
04 · CASE PATH

從疑點到起訴的時間線

第一組爭議日期

檢方指稱實際訪視與後續紀錄日期不同。

第二組爭議日期

四天落差及與其他訪視照片的關係,成為後續調查焦點。

臺北市府研商後移請偵辦

公開報導指出,因紀錄與說法仍有疑點,案件函送檢方。

於陳尚潔案出庭作證

林心慈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詰問,訪視紀錄差異受到檢視。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檢方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

第一審程序・尚無公開判決

後續庭期、攻防與裁判結果將依公開司法資訊更新。

05 · SYSTEM

制度不該只問「有沒有填表」

真正的查核,應能回答誰在何時到場、看見什麼、照片從何而來、紀錄何時修改,以及督導如何確認內容。當不同系統的日期、影像或陳述對不上時,異常應自動升級處理。

01公出與定位留痕到離場時間、行程與訪視對象可供抽查。
02原始檔不可覆寫照片與紀錄版本以時間戳保存。
03跨紀錄比對不同訪視者的日期與觀察出現衝突時主動提示。
04高風險加強訪視異常不是結論,卻應成為再次確認與保護的起點。
SOURCES & UPDATE

資料來源與更新原則

案件狀態以公開司法資訊為準;新聞報導僅用於整理起訴內容與程序脈絡。若法院公布庭期或判決,本頁將更新日期與法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