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起訴是檢方主張,不是有罪判決。
林心慈案訪視紀錄疑雲消失的四天
訪視是在 9 月 22 日,還是紀錄所寫的 9 月 26 日?當日期、照片與表格彼此錯位,制度看見的是孩子,還是一份已經完成的紀錄?


專案文字導覽
判決與案件進度
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可查公開資訊顯示本案已起訴,尚未有公開判決。以下把「檢方指控」與「法院認定」分開呈現。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公開庭期與後續程序以司法院公告為準。
目前不能寫成「已判刑」或「有罪確定」;法院仍須依證據判斷犯罪要件。
不是一組日期,而是兩組落差
依公開起訴報導,檢方指稱兩次實際訪視日與紀錄、請領文件所載日期不同。
一份紀錄,如何變成制度事實
訪視紀錄不是單純的工作筆記。它會進入機構與主管機關的資訊流程,成為後續承辦人判斷照顧狀況、風險程度與是否需要介入的重要基礎。
孩子無法替自己校正紀錄;制度就必須讓每一次訪視可追溯、可驗證,也能被再次查核。
檢方提出了什麼指控?
公開報導指出,檢方認為林心慈實際曾到場訪視,但因在職進修與訪視、上傳期限安排,涉嫌把兩次訪視及相關請領資料填載為不同日期,並交由不知情督導核閱。
其中最需要被看見的傷勢疑點,是剴剴額頭的一大片瘀青。依公開起訴報導,兒福社工陳尚潔於 2023 年 9 月 25 日訪視時拍攝的照片中,可見剴剴額頭有大片瘀青;然而,爭議中的林心慈訪視紀錄填載日期為 9 月 26 日,內容卻未記載任何傷勢。檢方另主張林心慈實際訪視與拍照是在 9 月 22 日,因此 9 月 22 日、25 日與紀錄所載 26 日之間的傷勢變化及時間序,仍須由證據釐清。
這些是檢方起訴內容與公開資料所呈現的疑點,不代表法院已對林心慈的主觀認知或刑事責任作成認定,仍須在法庭上接受檢驗。
法院仍須回答什麼?
- 兩次訪視的實際日期、紀錄建立時間與請領文件如何形成?
- 被告是否明知內容不實,仍基於業務目的製作並行使相關文書?
- 照片原檔、系統紀錄、行程與證人陳述能否相互印證?
- 檢方所指各次行為,是否分別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辯方提出的解釋與證據,是否足以形成合理懷疑?
起訴不等於有罪。本文不替法院下結論,只把已公開的主張、證據問題與程序階段清楚分開。
從疑點到起訴的時間線
檢方指稱實際訪視與後續紀錄日期不同。
四天落差及與其他訪視照片的關係,成為後續調查焦點。
公開報導指出,因紀錄與說法仍有疑點,案件函送檢方。
林心慈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詰問,訪視紀錄差異受到檢視。
檢方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
後續庭期、攻防與裁判結果將依公開司法資訊更新。
制度不該只問「有沒有填表」
真正的查核,應能回答誰在何時到場、看見什麼、照片從何而來、紀錄何時修改,以及督導如何確認內容。當不同系統的日期、影像或陳述對不上時,異常應自動升級處理。
資料來源與更新原則
案件狀態以公開司法資訊為準;新聞報導僅用於整理起訴內容與程序脈絡。若法院公布庭期或判決,本頁將更新日期與法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