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T & LAW ARGUMENTS · DAY 7
第七次審判期日
剴剴案國民法官庭審紀錄|2025年5月2日(五)
當「我只看過一次」「我只是講」「我偶爾幫忙」反覆出現,法庭開始把三處空間、照片、訊息與證人說法一一疊合。

本頁涉及兒童不當對待、綑綁、罰站、傷勢、營養不良與死亡。全文依監所關注小組〈DAY7〉紀錄重製;「矛盾比對」只呈現不同證述、訊息、照片與辯論主張之間的落差,不代替法院判斷,也不將任何一方說法寫成已確定事實。
今日庭審速覽
法院接續4月30日未完成的證據調查,先由檢察官、國民法官與審判長訊問被告劉若琳;其後進入事實及法律辯論。檢方從死因、綑綁、罰站、毆打、不正常餐食、因果關係及共同正犯展開論告;兩名被告的辯護人則分別從交接困境、求助經過、信任關係、風險降低與保證人地位提出辯護。
甲、乙、丙地|先把空間讀清楚
延續第四日的去識別化標示。三處並非抽象符號,而是用來核對誰能進出、誰在何時看見孩子,以及「只偶爾幫忙」的範圍。
家庭共餐與主要活動空間
劉若琳稱約08:00前往上香,中午下樓吃飯;檢方則主張其頻繁出入並能看見罰站、衣著與日常狀況。
劉彩萱住處
部分照片、綑綁與罰站策略涉及此處;檢方以通訊紀錄追問劉若琳是否知情、追蹤或提供意見。
劉若琳住處
澡盆、刮傷、照片、過夜與照顧等情節多次被問及;劉若琳並稱劉彩萱持有鑰匙,可隨時進出。
以上依當庭陳述與各方辯論整理;空間動線、停留頻率及對孩子的支配程度,仍是本案爭點。
甲乙丙地事件索引
把不同庭期散落的片段重新放回空間。時間欄只寫原紀錄可辨識的日期或時段;無法確認者不自行補定。
共餐、罰站與廁所聲音
主要來源|DAY2、DAY4、DAY7在場者/動線:劉若琳稱約08:00前往上香、中午下樓吃飯;劉彩萱稱午間多在甲地活動。
證詞:Mira 稱在家時幾乎每天看見 A 童罰站;劉若琳稱看過站著,但不知道是否為罰站。
紀錄:檢方以偵訊筆錄及通訊內容追問其可見範圍。
在場者:劉彩萱、A童;劉若琳稱自己在照顧另一名幼兒。
證詞:劉若琳稱只看過一次;Mira 稱聽見尖叫、哭泣及拍擊聲。
界線:Mira 對廁所內部視線有限,聲音不能單獨證明所有動作。
證詞:Mira 描述 A 童躺地、腳頂著門,劉若琳移動孩子的腳。
紀錄狀態:本頁未把此片段與澡盆事件視為同一事件,除非時間另獲確認。
夜間、固定與罰站訊息
主要來源|DAY4、DAY7照片/提示:原紀錄提及固定於木椅的照片。
證詞:劉彩萱稱使用固定方式是為避免孩子受傷;檢方主張應與後續多次固定連續觀察。
照片/提示:原紀錄提及頭套、網套及手腳固定等照片時點。
證詞:劉彩萱承認曾固定 A 童,但以防止自撞解釋;醫師意見則要求檢驗傷勢是否能由自傷完整說明。
訊息:檢方提示「我先去洗澡,他繼續站」等對話。
證詞:劉彩萱起初稱劉若琳不知道,提示對話後改稱知道、先前因時間久而忘記。
頸傷、澡盆與實際照顧
主要來源|DAY4、DAY7在場者:劉若琳、A童;劉彩萱其後看見衣物血跡。
證詞:劉若琳承認指甲較長,稱孩子未哭、後來看照片才發現。
照片/訊息:傷口照片及兩人對話被用來核對發現、處置與未通報原因。
在場者:劉彩萱將孩子留在丙地,由劉若琳暫時照看。
證詞:兩人都承認澡盆與毛巾固定情節;爭議在翻倒、掉出次數、是否再放回、何時解綁及隔日接回。
照片/筆錄:掰嘴照片、偵訊筆錄與庭上說法須分開核對;照片本身未必能證明拍攝時間。
證詞:劉若琳承認 A 童曾在丙地洗澡、大小便,自己偶爾幫忙;劉彩萱持有鑰匙可自由進出。
界線:「偶爾」是頻率描述,仍須回到每一事件檢驗實際控制與照顧範圍。
劉若琳證詞專區|六組核心回答
把反覆出現的回答依主題集中,並保留其限制語。詳細逐題問答置於後方「完整紀錄」。
看見罰站與哭聲
稱未叫A童罰站、只在中午下樓,只聽過一次廁所哭聲;對Mira所述A童在其照顧時不敢動、不敢玩,答稱不知為何這樣說。
照顧與空間往返
承認A童曾在丙地洗澡、大小便,自己偶爾幫忙照顧;稱劉彩萱持有丙地鑰匙,可隨時進出。
訊息中的暴力用語
對「我放東西後再去揍」答稱只是講、沒有揍;對「真的不能讓他太自由」解釋為建立規律與常規。
刮傷與通報考量
承認指甲較長、曾劃傷A童頸部;被問到衣服有血漬時,稱擔心兒福聯盟不再讓她帶小孩,隔天有擦藥。
澡盆與「裝死」
稱孩子翻出時有扶護;對偵訊筆錄「掉出來三次」表示不是其原意。又稱「裝死」只是形容A童掉出來。
社工與異常反應
稱未向陳社工反映A童異狀,也未向自己的社工詢問,理由是只討論自己帶的孩子;曾提醒劉彩萱向社工反映。
跨證人與紀錄的矛盾比對
以第七日劉若琳回答為起點,回接 DAY2–DAY6 的 Mira、前保母、王○弘、劉彩萱及三位醫師證詞。每條證據軸分開標示「直接落差、部分一致、時間序列補強、證明界線」,不以頁面代替法院判斷。
01直接落差罰站頻率、在場範圍與是否曾介入
罰站頻率、在場範圍與是否曾介入
DAY7|劉若琳
稱自己只有中午下樓,未叫 A 童罰站,不知 Mira 為何說孩子由她照顧時不敢動、不敢玩;對「看 A 童站2、3小時,是否帶離」一題,監所關注小組原紀錄的回答欄空白。
其他庭期
DAY2|Mira:稱在家時幾乎每天看見 A 童罰站,有時站到睡著;並稱未看過劉若琳在罰站時幫助孩子。
DAY4|劉若琳:承認看過 A 童裸體、站著,但稱不知道是否為罰站。
DAY4|劉彩萱:先稱甲地是「冷靜區」,後承認也成為罰站處;並在提示對話後改稱劉若琳知道乙地罰站。
02部分一致廁所餵食、哭叫聲與親眼所見次數
廁所餵食、哭叫聲與親眼所見次數
DAY7|劉若琳
稱只看過一次劉彩萱帶 A 童到廁所餵食,哭聲也只聽過一次;稱當時自己在照顧另一名幼兒。
其他庭期
DAY2|Mira:稱聽見 A 童在廁所尖叫、哭泣及拍擊聲;另稱劉彩萱替 A 童洗澡、孩子哭叫時劉若琳在場,但沒有去關心。
DAY4|劉若琳:同樣描述一次廁所餵食,理由是孩子口腔有傷、食物流吐後較易清理;對持續時間及聲音則稱不知道或沒有印象。
03範圍落差「偶爾幫忙」與甲、乙、丙地的實際照顧動線
「偶爾幫忙」與甲、乙、丙地的實際照顧動線
DAY7|劉若琳
稱主要照顧者是劉彩萱,自己偶爾幫忙;承認 A 童曾在丙地洗澡、大小便,劉彩萱持有丙地鑰匙可自由進出。
其他庭期
DAY2|Mira:稱看過一次劉若琳在劉彩萱不在時餵 A 童某物,但不確定是否為藥;未看過她餵飯、洗澡或對孩子有關愛行為。
DAY4|劉彩萱:稱每天幾乎都經丙地前往甲地,劉若琳偶爾幫忙;兩人照顧的孩子會互動,看到跌倒仍會扶起。
DAY4|劉若琳:承認曾在丙地把 A 童放入澡盆,也曾在澡盆翻倒後處理。
04筆錄與庭述落差澡盆翻倒、掉出次數、解綁與陪睡
澡盆翻倒、掉出次數、解綁與陪睡
DAY7|劉若琳
對偵訊筆錄「A 出來我再讓他進去」「他是掉出來三次」表示不是原意;稱自己有護著孩子,並以「裝死」形容孩子掉出來。
其他庭期
DAY4|劉若琳:稱澡盆翻倒後孩子哭泣,她扶正澡盆、抱出、解開手腳並帶到客廳躺下;又稱當下沒有詢問劉彩萱,也沒有想太多。
DAY4|劉彩萱:稱因擔心自撞,以長毛巾綁住 A 童並請劉若琳暫時照看,隔天早上才接回,之後未再看見毛巾。
DAY2|Mira:另描述 A 童躺地、腳頂著門時,劉若琳只移動孩子的腳。這可能是不同事件,不能直接合併。
05跨證人、跨專業補強「孩子會自傷」能否解釋傷勢
「孩子會自傷」能否解釋傷勢
DAY7|劉若琳
被問及精神鑑定、法醫與兒童醫師意見時表示沒有意見;第七日論告則把「自傷說法」列為需要跨證據檢驗的爭點。
其他庭期
DAY3|周○前保母:稱照顧期間未見自傷、固定僵直站立,也不覺得特別難照顧。
DAY3|蕭○香前保母:稱嬰兒期手腳較緊,但未見自傷,整體成長與照顧沒有特殊異常。
DAY4|劉彩萱:稱9月初發現自撞,並以此解釋頭套、固定及澡盆綑綁。
DAY5|呂立:指出多處傷勢的位置與一般意外碰撞常見位置不同。
DAY6|丘彥南:說明嚴重自傷通常須放在嚴重神經發展障礙或嚴重受虐等脈絡鑑別,不能只憑單一行為倒推診斷。
06不能直接抵銷「玩大便」、脫尿布與排泄物沾身
「玩大便」、脫尿布與排泄物沾身
DAY7|劉若琳
稱親眼看見 A 童手上有大便、已塗得到處都是;但審判長追問劉彩萱是否曾說孩子「玩大便」時,又答只記得劉彩萱說會脫尿布。
其他庭期
DAY3|周○前保母:稱在她照顧期間,孩子不會玩自己的排泄物。
DAY3|王○弘:轉述澡盆/浴室片段時,稱母親說孩子尿與排便在身上。
DAY4|劉若琳與劉彩萱:多次以脫尿布、排泄物或清洗需要解釋部分處置。
07差別待遇爭點口罩是防病、隔離,還是只對 A 童的限制
口罩是防病、隔離,還是只對 A 童的限制
DAY7|劉若琳
稱 A 童被帶來時就戴著口罩,沒有強迫;理由是持續流鼻涕。她否認把孩子隔離、不讓他玩。
其他庭期
DAY2|Mira:稱照顧者在家不戴口罩,其他托育幼兒也沒有戴,只有 A 童戴口罩。
DAY3|周○前保母:稱孩子在她家流鼻水時也未戴口罩或與另一幼兒隔離。
DAY4|劉若琳:稱未詢問戴口罩原因,只知道孩子一直流鼻涕。
DAY4|劉彩萱:稱為隔絕冷空氣或塵蟎而使用成人口罩,並承認口罩有時會移到眼睛附近。
08專業標準與實際處置落差頸部傷口:如何發現、是否通報、先考慮誰的風險
頸部傷口:如何發現、是否通報、先考慮誰的風險
DAY7|劉若琳
承認指甲較長,稱換衣時孩子沒有哭,後來看到照片才發現;被追問衣服血漬時,稱擔心兒福聯盟不再讓她帶孩子,隔天有擦藥。
其他庭期
DAY4|劉若琳:稱自己的托育兒受傷時會拍照、以 LINE 告知社工位置與原因;對 A 童傷口則稱可能是自己指甲刮到,當時孩子沒有哭。
DAY4|劉彩萱:稱劉若琳曾提醒受傷要通報;但自己在社工到訪時讓孩子睡覺,因怕社工發現頸部傷口並影響以後接案。
09時間序列補強早期健康與發展基準,如何銜接後期傷勢與精神狀態
早期健康與發展基準,如何銜接後期傷勢與精神狀態
DAY7|論告與回答
檢方把交接前無明顯外傷、後期綑綁罰站、不正常餐食及三位醫師意見連成時間序列;劉若琳則多以「只看過一次」「偶爾幫忙」「沒有意見」界定自身認知。
其他庭期
DAY3|周○:稱交接及照顧期間未見外傷、自傷或固定僵直站立;走路穩、可遊戲,沒有特別難照顧。
DAY3|蕭○香:雖觀察嬰兒期手腳較緊,仍稱沒有特別照顧困難或自傷。
DAY5|許倬憲、呂立:分別從死亡機轉及兒少醫療說明低血容性休克、營養不良與至少42處可確認傷勢。
DAY6|丘彥南:從資料回溯孩子可能長期承受的恐懼、退縮與創傷反應,同時保留回溯診斷限制。
10文字紀錄與庭上解釋落差「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及其他暴力訊息
「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及其他暴力訊息
DAY7|劉若琳
對訊息「我放東西後再去揍」解釋為只是講,沒有實際毆打;對醫師意見表示沒有意見。
其他庭期
DAY4|劉若琳:承認曾跟著使用「死小孩」等不妥稱呼;對部分訊息稱是聊天或口頭說法。
DAY4|劉彩萱:對「欠揍」「剛剛才被我揍完」等訊息稱是閒聊、胡說八道;另稱劉若琳曾口頭叫她不要打小孩。
DAY2|Mira:稱聽過廁所內尖叫、哭泣與肉拍擊聲,但不能由聲音確認每一個動作者或所有訊息所指事件。
沉默與未回答專區
「回答欄空白」「被告不語」「不記得」「照片無法確認」「沒有意見」不是同一件事。本區集中呈現其差異,避免摘要時把重要界線抹平。
「看 A 童站2、3小時,是否有帶他離開?」
監所關注小組 DAY7 此題回答欄空白。
可知:公開紀錄沒有記下回答。
不可推論:不能自行補成否認、承認或沉默。
「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是何意?
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
可知:原紀錄明確記載未答。
不可推論:沉默本身不等於承認犯罪或說法為真。
照片提示與澡盆事件時點
法院認為單憑照片看不出拍攝時點;劉若琳亦稱澡盆事件幾點已不記得。
可知:照片內容與拍攝時間是兩個問題。
不可推論:不得只用檔名、顯示時間或記憶空缺補成完整時間軸。
廁所餵食的時間、聲音與確切場景
回答包括「只看過一次」「不知道時間」「沒有印象」及確切場景大多忘記。
可知:證人承認一定程度的親見,但對細節設下限制。
不可推論:既不能擴張成完整目擊,也不能因記憶不足抹除已承認部分。
精神鑑定、法醫與兒童醫師意見
劉若琳回答「沒有」。
可知:被問及三類專業意見時未提出反駁。
不可推論:「沒有意見」不等於承認全部醫學推論或法律歸責。
異議成立不等於事件不存在
照片無法證明時點、反詰問超出範圍等裁定,處理的是證據提示或訊問程序。
可知:法院限制該次問法或證明方式。
不可推論:程序裁定不直接等於對事件真偽作成最終判斷。
三條辯論路徑|法庭如何理解同一組證據
持續性不當對待、因果關係與共同正犯
檢方主張A童死亡前健康、交接時無傷;綑綁、罰站、毆打、不正常餐食具有反覆與持續性。劉若琳不只知情,亦有評論、鼓吹、追蹤與部分行為;並以對話紀錄、Mira證詞及三位醫師意見連結死亡結果與預見可能性。
「被無視的照顧現場」與求助未果
辯方從交接資訊不足、分離焦慮、孩子特殊狀況與社工回應切入,主張劉彩萱曾嘗試求助、照護傷勢與尋找方法,但最後以錯誤方式處理;並要求區分「做錯事」與「邪惡」的道德標籤。
信任、風險降低與保證人地位
辯方主張姊妹長期信任使其未能察覺虐待,觀察時點有限;其鬆綁、扶起、陪睡等屬降低風險,且欠缺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也不具法律、契約或事實承擔所生的保證人地位。
事實與法律分流
同一句「她有沒有幫忙」「她為何沒有阻止」,在事實層與法律層回答的是不同問題。以下依第七日檢辯論告與審判長提示作白話整理,不是另行提供法律結論。
第七日完整庭審:逐問逐答重製
以下依監所關注小組 DAY7 公開庭審紀錄,按原有問答次序重製。為方便閱讀,僅補入發言者標籤、分段及重點色標;未把證人回答改寫成法院認定。
第7日|原始紀錄逐列全文(併入完整紀錄)
本區直接依監所關注小組原始公開頁的表格順序重製,共 1 個表格、62 列。不合併問題、不濃縮回答;原始空白欄位保持空白並明確標示。上方導讀與摘要不得取代本區。
原始表格 01|62 列
檢察官訊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妳看A童站2、3小時,是否有帶他離開?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Mira說劉彩萱單獨把A留給妳那次(提示乙證2-7,113年4月2日偵訊筆錄),筆錄記載「外傭說,A經常沒穿衣服整天罰站」、「對我有幫忙顧」
我沒叫A罰站,不知Mira為何如此說
妳聽過劉彩萱要餵A吃飯,看到劉彩萱帶A去廁所嗎?
我只看過一次,我幫忙顧另一個
妳在甲地頻率比Mira高很多嗎?
我只有中午下去
有無聽過A在廁所的哭聲、尖叫聲?
只聽過一次
妳說沒去過劉彩萱家,怎麼知道她家有綠色巧拼
我沒去過她家。是因為之前有開托兒所,所以知道有綠色巧拼
劉彩萱說有單手打開A嘴巴,另一隻手拿湯匙餵食,一人是如何做到?妳有協助她嗎?
不是我
妳在甲地點香後的行程?
我在08:00左右去上香,爸在的話會去看爸,之後上樓餵奶、準備兩個小孩(後來一個)下樓,接著一個推車、一個揹著出去走走
下午從甲地吃完午餐的作息
小孩睡覺,13:00下樓吃飯、休息一下吃水果看電視,再回丙地躺沙發休息,再想下午要去哪
A是否會在妳家洗澡、大小便?
有過
妳曾傳訊息跟劉彩萱說,我家被他臭,是如何臭?
當時A的尿布打開一邊,用手抹大便塗在巧拼及牆壁上
劉彩萱說「走妳家樓梯一直往回走」(提示乙證4),妳有做何事讓A一直往回走?
我當時是覺得A很喜歡去我們家玩,所以往我家走
先前詢問Mira說有什麼事情認為A會怕妳,Mira說有時A留給你照顧時,A也不敢動的站在那、也不敢玩
我都背對著A,Mira都坐房間裡,不知Mira為何這樣說
提示乙證4對話紀錄,有次回家後妳叫A脫鞋,A踢你。劉彩萱說「妳沒揍他?要揍啊」。妳回答說「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妳為何如此說?
我只是講,沒有揍
妳也會要A戴口罩?
劉彩萱帶來時就一直戴著,沒有強迫他戴。說A一直流鼻涕
有無隔離A,不讓A去玩?
沒有
A在112年9月7日脖子後方被劃到,當時情況為何?
當時幫A換衣服,A也沒哭。後來劉彩萱傳照片給我時才發現,因為在我家沒哭。承認確實指甲較長
那麼大的傷口,當下A都沒有表現痛?
真的沒有
小孩幾點睡?
小孩睡才會做家事,自己都2、3點睡
桶子(澡盆)事件凌晨四點還沒睡?
當時幾點不記得
在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裡,筆錄記載「反ㄎ一ㄠ」是什麼意思?是指1.掉出2.腳朝上3.澡盆扶正後,身體一直往後仰的三階段動作嗎?
我幫劉彩萱顧一下,聽到聲音進去看,小孩翻過去,小孩腳撐著往後。我有過去扶他
「反ㄎ一ㄠ」是指第三個行為往後仰,但113年2月6日偵訊筆錄時說「A出來我再讓他進去」,「反ㄎ一ㄠ」是不是指A掉出來3次,而非第三個動作?當時筆錄問「是否裝進去三次?」回答:「就讓他進去啊,A出來我就讓A再進去啊」。對上開筆錄有何意見?
我聽不懂。當時有表達非此意思。
審判長訊問:有無對檢察官說過上開筆錄內容?請檢察官提示筆錄。並詢問有無意見?
有說但不是這意思。(檢視筆錄後表示)當時真的不是這意思,我有護著A
筆錄寫「他是掉出來三次」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提示乙證3,於4月28日作證時說,我把A解開束縛還唱歌給他聽,又說A「裝死」是什麼意思?
指A掉出來,形容A裝死
Mira作證說要去地下室拿東西,A躺在地板腳頂著門,妳去把A腳移開。妳都能移動A腳,為何不讓他起來或坐下?
我有去問劉彩萱為何這樣?叫她出來看,她說好
在112年11月5日凌晨04:45分照片顯示,劉彩萱掰開A童嘴巴、妳拍照,為何此時他們在你家?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劉若琳辯護人異議,依該張照片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審判長裁定異議成立,從照片中無法看出拍攝時點。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在114年4月28日作證時,提及於112年11月2日在丙地掰開嘴巴照片,為何掰開A童嘴巴需要兩個人?
劉彩萱請我拍的
提示甲證12-9,當時A未穿衣服,躺在磨石子地板上,當時有無壓住A,使他不反抗?
沒有
把小孩包裹通常是為避免新生兒的驚嚇反射才包覆,為何在小孩清醒時將他包覆?
當時要下樓,怕他動,下樓不安全
針對精神鑑定、法醫、兒童醫師之意見,有無意見?
沒有
有聽A說過那些話?
阿嬤、ㄌㄩㄝ ㄌㄩㄝㄌㄩㄝ、不好聽的話(幹你娘)
09:55休庭。10:10入庭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國民法官(3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接兒福聯盟的幼童托育多久時間?
自112年4月開始,之後有一個小朋友出養,出養時間不記得。
與劉彩萱差不多時間嗎?
是,差不多
指A不容易照顧,有無與社工討論過該如何照顧?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如何照顧?
沒有,只有劉彩萱請我幫忙時才幫。
有無看過陳社工?
有,在丙地
有無向陳社工反應A童的異狀?
都劉彩萱在跟社工說話,我應該沒講話
就A的異狀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
有提醒劉彩萱要跟社工反應,但劉彩萱不喜歡我管她的事
有無向自己的社工詢問應如何處理?
我們只會針對自己帶的小孩討論,不會討論其他小孩
和機構的聯繫管道為何?
都與社工Line,沒有其他
國民法官(6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是否會怕劉彩萱?
她脾氣發起來很可怕
國民法官(備位1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是否親眼見過A玩大便?
他已經塗得到處都是,手上有大便(在丙地)
為何A要去丙地在去甲地?
劉彩萱有丙地鑰匙可隨時進出
國民法官(4號)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就A脖子劃傷的照片,妳承認有劃傷,衣服有血漬,試想如果是妳被劃到會怎樣?
當時有嚇到,怕兒福聯盟不再讓我帶小孩。隔天我有幫A擦藥
妳為什麼又教彩萱先不要讓A睡覺,讓A下午才睡,又幫劉彩萱彌補如何對付社工?
我真的嚇到
妳於112年12月3日03:37分傳訊息說「真的不能讓他太自由」是什麼意思?建議用什麼方法?
指要有規律跟好的規則。要溝通。要好好教給他常規
審判長詢問
被告劉若琳回答
你何時搬去丙地?民國幾年?
離婚後,111年吧,幾月忘了。大約端午節之後
A童除由劉彩萱照顧外,還有誰照顧?
主要是劉彩萱,我偶爾也會,不知道會不會請別人
提示112年11月12日對話紀錄,你傳訊給劉彩萱說「一定會走樣」是什麼意思?
因為有去宮廟收驚等事,突然想到打上去
妳說「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是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什麼意思?什麼叫政府認證?
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
提示12月3日傳訊
A躺地板,白天不要讓他躺,腳跨是什麼意思?
指有看A躺著,腳掛著,指不要一直讓他躺著,也要坐,不要一直維持同姿勢
提示乙證3,說「今天沒吃東西」、「肚子不見了」是什麼意思?
指A看起來肚子比較小,是不是沒吃東西肚子才不見
劉彩萱是否有說過A會玩大便?
劉彩萱只說過A會脫尿布、不記得有說A會玩大便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先退庭,詢問檢察官就事實及法律辯論所需110分鐘有無辦法中間休息?檢方表示會就被告二人一同辯論,必要時可休息,但希望一次講完。諭知暫休庭至10:50
原始紀錄回答/右欄空白
編輯導讀與主題整理
以下內容供導讀與主題查找;證詞引用及核對仍以前方原始逐列全文為準。
保留檢察官、國民法官及審判長的問題;提示筆錄、照片或訊息時,仍只表示法庭正在核對證據。
完整保留劉若琳回答、沒有具體回答及原紀錄回答欄空白;任何回答都不直接等於法院認定。
只協助辨認前後落差、關鍵承認、證據提示與程序處理,不替讀者判斷證詞真偽。
同一問題可回到上方跨日專區,對照 DAY2–DAY6 證人、醫師、照片、訊息及先前筆錄。
一、檢察官訊問:罰站、廁所餵食與三處動線
檢察官主詰問
妳看 A 童站 2、3 小時,是否有帶他離開?
原始紀錄|回答欄空白。
原文未記載回答;下一列「我沒叫 A 罰站……」屬另一題,不回填本題Mira 說劉彩萱單獨把 A 留給妳那次(提示乙證2-7,113年4月2日偵訊筆錄),筆錄記載「外傭說,A 經常沒穿衣服整天罰站」、「對我有幫忙顧」。
劉若琳|我沒叫 A 罰站,不知 Mira 為何如此說。
前後落差:照顧範圍與罰站所見是否看過劉彩萱在廁所餵 A 童、A 童哭泣?
劉若琳|只看過一次。
關鍵承認:曾目睹廁所餵食及哭泣是否去過劉彩萱住處?是否看過綠色軟墊?
劉若琳|沒有去過,也沒有看過。
A 童平日在哪裡洗澡、如廁?
劉若琳|在丙地。
動線重點:甲、乙、丙三處空間須交叉理解二、排泄物、暴力訊息、口罩與隔離
妳是否看過 A 童玩大便或身上沾有排泄物?
劉若琳|有看過。
關鍵承認訊息中妳說「我放東西後再去揍」,意思是什麼?
劉若琳|只是講,沒有揍。
文字內容與庭上解釋的落差A 童為何戴口罩、與其他孩子隔開?
劉若琳|因為生病,怕傳染。
證據提示:需與照片、照護情境及其他證詞核對三、頸部傷口、澡盆筆錄與「裝死」
妳看過 A 童頸部傷口嗎?當時反應如何?
劉若琳|有看過;他沒有哭。可能是指甲長、自己抓的。
傷勢來源仍須與醫療及照片證據核對妳先前筆錄說「A 出來我再讓他進去」,也說「掉出來三次」,指的是澡盆嗎?
劉若琳|是;他會反ㄎ一ㄠ。
前次筆錄與庭上說法須並列閱讀為什麼訊息中使用「裝死」?
劉若琳|我看到他躺著、沒有反應,以為他裝死。
關鍵用語:對孩子狀態的當時描述Mira 看到 A 童時,孩子有何動作?
劉若琳|只有腳在動。
孩子活動狀態四、照片異議、掰嘴、包裹與醫師意見
提示照片並詢問拍攝當時情形。
辯護人/法院|因無法由照片確認時間,異議成立。
程序裁定:照片可見內容不等於拍攝時間已獲證明照片中掰開 A 童嘴巴,是誰要求拍攝?
劉若琳|劉彩萱叫我拍。
關鍵承認:拍攝指示來源是否有人要求妳以特定方式回答?
劉若琳|沒有受到壓力。
為何把 A 童包裹起來?
劉若琳|因為在樓下,為了安全。
理由須與包裹方式、時間及現場狀況核對對醫師提出的專業意見有何回應?
劉若琳|沒有意見。
證人未就專業意見提出說明五、國民法官與審判長追問
妳從事兒童福利工作多久?是否曾與社工討論 A 童狀況?
劉若琳|說明工作時間;沒有與社工討論。
關鍵承認:未與社工討論妳是否害怕劉彩萱?是否親眼看到排泄物情形?有無丙地鑰匙?
劉若琳|回答害怕;看過相關情形;有丙地鑰匙。
可接近空間與親見範圍看到頸部傷口為何沒有通報?
劉若琳|怕失去工作。
關鍵承認:未通報的自述原因妳所說「不能太自由」是什麼意思?
劉若琳|說明是照護管理上的限制。
用語與實際限制方式須核對A 童移到丙地後,妳是否仍照顧?
劉若琳|偶爾幫忙。
「偶爾」須與鑰匙、動線及訊息紀錄對照妳曾說「一定會走樣」「政府認證」,分別是什麼意思?
劉若琳|就前者作說明;對「政府認證」未具體回答。
未具體回答妳說孩子會說謊、腿有狀況,又說「沒吃東西」「肚子不見了」,如何理解?
劉若琳|依其觀察逐項回答。
應與營養、活動力及醫療證詞勾稽「玩大便」和排泄物沾身是否相同?
劉若琳|作出區分。
定義與實際所見仍須回到原始問答六、原始紀錄其餘問答(完整保留)
妳在甲地頻率比 Mira 高很多嗎?
劉若琳|我只有中午下去。
劉彩萱說有單手打開 A 嘴巴,另一隻手拿湯匙餵食,一人是如何做到?妳有協助她嗎?
劉若琳|不是我。
妳在甲地點香後的行程?
劉若琳|我在08:00左右去上香,爸在的話會去看爸,之後上樓餵奶、準備兩個小孩(後來一個)下樓,接著一個推車、一個揹著出去走走。
甲地出入動線下午從甲地吃完午餐的作息?
劉若琳|小孩睡覺,13:00下樓吃飯、休息一下吃水果看電視,再回丙地躺沙發休息,再想下午要去哪。
A 是否會在妳家洗澡、大小便?
劉若琳|有過。
關鍵承認劉彩萱說「走妳家樓梯一直往回走」,妳有做何事讓 A 一直往回走?
劉若琳|我當時是覺得 A 很喜歡去我們家玩,所以往我家走。
小孩幾點睡?
劉若琳|小孩睡才會做家事,自己都2、3點睡。
桶子(澡盆)事件凌晨四點還沒睡?
劉若琳|當時幾點不記得。
有聽 A 說過那些話?
劉若琳|阿嬤、ㄌㄩㄝ ㄌㄩㄝㄌㄩㄝ、不好聽的話(幹你娘)。
09:55休庭。10:10入庭
接兒福聯盟的幼童托育多久時間?
劉若琳|自112年4月開始,之後有一個小朋友出養,出養時間不記得。
與劉彩萱差不多時間嗎?
劉若琳|是,差不多。
有無看過陳社工?
劉若琳|有,在丙地。
有無向陳社工反應 A 童的異狀?
劉若琳|都劉彩萱在跟社工說話,我應該沒講話。
未向社工反映就 A 的異狀有無與劉彩萱討論過?
劉若琳|有提醒劉彩萱要跟社工反應,但劉彩萱不喜歡我管她的事。
有無向自己的社工詢問應如何處理?
劉若琳|我們只會針對自己帶的小孩討論,不會討論其他小孩。
和機構的聯繫管道為何?
劉若琳|都與社工 Line,沒有其他。
是否會怕劉彩萱?
劉若琳|她脾氣發起來很可怕。
是否親眼見過 A 玩大便?
劉若琳|他已經塗得到處都是,手上有大便(在丙地)。
為何 A 要去丙地再去甲地?
劉若琳|劉彩萱有丙地鑰匙可隨時進出。
丙地進出權限妳為什麼又教彩萱先不要讓 A 睡覺,讓 A 下午才睡,又幫劉彩萱彌補如何對付社工?
劉若琳|我真的嚇到。
回答與問題內容的落差妳何時搬去丙地?民國幾年?
劉若琳|離婚後,111年吧,幾月忘了。大約端午節之後。
A 童除由劉彩萱照顧外,還有誰照顧?
劉若琳|主要是劉彩萱,我偶爾也會,不知道會不會請別人。
承認偶爾照顧「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是什麼意思?
原始紀錄|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
完整保留沉默第七日程序與檢辯論告重製
依監所關注小組DAY7全文重製為八章,保留異議、休庭、各方論告及審判長提示;不另附PDF或純文字附件。
01|續行審理:檢察官訊問劉若琳
檢方依Mira證述、偵訊筆錄、乙證對話及三處動線,逐項詢問劉若琳是否看見A童長時間罰站、未穿衣服、廁所餵食、哭叫,以及是否曾實際協助照顧。劉若琳答稱沒有叫A童罰站、只有中午下樓,只聽過一次哭聲;承認A童曾在丙地洗澡與大小便,也稱自己偶爾幫忙。
對訊息「我放東西後再去揍」,她表示只是說、沒有揍;對Mira所稱A童留給她照顧時不敢動、不敢玩,她答稱不知Mira為何如此說。
02|頸部刮傷、澡盆與「裝死」
劉若琳承認指甲較長,稱替A童換衣時沒有哭,直到劉彩萱傳照片才發現頸部傷口。被問及澡盆事件與偵訊筆錄「A出來我再讓他進去」「掉出來三次」,她表示筆錄不是原意,稱自己有扶護A童。
檢方又以4月28日證詞追問其所稱解開束縛、唱歌及形容A童「裝死」的意思;她答稱「裝死」是形容A童掉出來。
03|照片、包裹與醫師意見
檢方提示凌晨照片追問拍攝地點與時點,辯護人提出異議;審判長認為照片本身無法證明拍攝時間,裁定異議成立。就丙地掰嘴照片,劉若琳稱劉彩萱請她拍照;否認壓住A童,並將清醒時包裹孩子解釋為下樓時避免危險。對精神鑑定、法醫及兒童醫師意見,她表示沒有意見。09:55休庭,10:10入庭。
04|國民法官詢問
3號國民法官追問托育年資、是否與社工討論A童異狀及聯繫管道;劉若琳稱只會和自己的社工討論自己帶的孩子。6號問是否害怕劉彩萱,她答「她脾氣發起來很可怕」。備位1號詢問玩大便與甲丙地往返,她稱親眼看到手上有大便,並稱劉彩萱持有丙地鑰匙。
4號國民法官以頸部傷照及衣服血漬追問,她稱當時嚇到,擔心兒福聯盟不再讓她帶孩子,隔天有擦藥;對「真的不能讓他太自由」解釋為建立規律與常規。
05|審判長詢問與被告不語
審判長確認劉若琳搬至丙地的時間、A童由誰照顧,以及「一定會走樣」「今天沒吃東西」「肚子不見了」等對話含義。對「你玩不過他,他有政府認證」的意思,原始紀錄明載被告未答話、筆錄記載被告不語。其後國民法官先退庭,法院暫休至10:50,準備進入事實及法律辯論。
06|檢察官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方以兒童脆弱性為起點,提出死因、兩名被告的行為、行為與死亡間因果關係及法律評價等爭點。論告依序整理交接前狀態、綑綁、罰站、毆打、不正常餐食,以及許倬憲、呂立與丘彥南三位醫師的鑑定意見。
檢方主張不當對待具有反覆、持續性;劉若琳不只知情,也有評論、追蹤或未阻止等情形,並從共同托育經驗、對話紀錄及刪除紀錄主張共同正犯、保證人地位及死亡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上均為檢方論告,並非本頁認定。
07|劉彩萱辯護人事實及法律辯論
辯方以「被無視的照顧現場/月球的背面」為題,主張交接資訊不足,未被告知孩子慢熟、陌生人焦慮、呼吸道感染、身體緊繃等情況;並依日期列出首次發現異常、綑綁、友人勸停止照顧、向社工求助等過程。
辯方主張劉彩萱曾鼓勵進食、照護傷勢、詢問假牙及尋求宗教協助,但以錯誤的「土法煉鋼」方式處理,要求法庭區分做錯事、不專業與「邪惡」的道德標籤。以上均為辯方主張。
08|劉若琳辯護人事實及法律辯論
辯方主張姊妹長期信任、觀察時點有限,使劉若琳未能看見甲地廁所與罰站全貌;並以其曾扶起、護住、鬆綁、帶到客廳、蓋被陪睡等行為主張「風險降低」。審判長提醒此概念不在審前說明指示內。
共同正犯部分,辯方主張欠缺事前共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保證人地位部分,主張欠缺法律、契約及事實承擔所生義務。審判長另就行為分擔及相關法律說明作出提示。以上屬辯方法律主張,最終仍由法院判斷。
第七日庭末五個待判斷問題
第七日把證據調查推向法律評價。以下不是預測判決,而是把「已有材料、仍有爭議、法院任務」並列,讓讀者知道法庭最後必須回答什麼。
劉若琳在甲乙丙三地,究竟只是偶爾幫忙,還是已實際參與照顧與控制?
丙地鑰匙與自由進出、洗澡如廁、澡盆處置、拍照、午間往返、Mira及劉彩萱證詞。
出入頻率、每次停留時間、能看見的範圍,以及「偶爾」包含哪些具體行為。
逐事件判斷是否構成實際照顧、支配或單純短暫協助。
她是否知道罰站、綑綁、異常餵食與孩子狀態具有持續性?
照片與訊息、Mira所述日常、DAY4兩被告證詞,以及DAY7對「只看過一次」「不知為何如此說」的回答。
訊息是閒聊、抱怨或真實行動;看到個別片段是否足以認識整體危險。
結合時間、頻率與上下文,判斷主觀認知,不以單一句話直接代替。
解綁、扶起與陪睡,能否被視為降低風險;其他訊息與未阻止又如何評價?
澡盆事件的不同版本、偵訊筆錄「再讓他進去」、辯方所述解綁陪睡,以及暴力用語訊息。
掉出次數、是否再放回、解綁後完整處置,以及個別救助與長期行為之間的關係。
不能只選有利或不利片段,須判斷整體行為究竟降低、維持或增加風險。
在專業托育與實際幫忙的脈絡下,她是否負有介入、救助或通報的特別義務?
托育背景、自己托育兒受傷時的通報標準、未向社工反映 A 童異狀、丙地事件與兩人合作脈絡。
是否有契約義務、是否已事實承擔照顧,以及義務範圍延伸到哪些時段與地點。
先確認義務來源,再判斷不作為、可否行動與法律責任,不能因看見危險便直接跳到定罪。
身體傷勢、營養不良、精神創傷與死亡結果,如何連回每一名被告的具體行為?
許倬憲、呂立、丘彥南三位醫師分別說明死亡機轉、傷勢與照顧脈絡、精神創傷及專業界線。
哪些行為由誰實施、哪些結果可歸因於持續性不當對待,以及各被告能否預見死亡風險。
醫學證據回答身體與精神發生什麼;法律仍須回答誰對哪些行為與結果負責。
資料來源與編輯方法
主要來源
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DAY2至DAY7庭審紀錄。第七日的時間、問答、論告與法律提示以DAY7為準;跨證人專區則回接各證人實際出庭日,不以第七日論告摘要取代原庭期內容。
查看監所關注小組DAY7原文 ↗跨日比對方法
先固定人物、日期、地點與證明範圍,再區分親眼所見、聽聞、訊息文字、照片、先前筆錄、醫學意見及檢辯主張;只有相同命題才標為直接落差,不同時段則標為變化或補強。
編輯界線
「檢方主張」「辯方主張」「被告回答」「證人證述」「醫師意見」分開標示;證詞與辯論均不等同法院最終認定。甲、乙、丙地沿用第四日去識別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