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特定專題・第四章|脆家服務 × 收出養 × 接觸限制

門外的外婆

當補助不足、照顧移轉,地址、探視與近況又集中在制度窗口,家屬為何難以及時確認孩子安全?當外婆無法直接看見剴剴,誰應完成親見、查核、通報與保護?

直接看六問六答

六問六答

01

臺灣不是有社會補助嗎?

有,但「脆弱家庭」是經社工評估後連結經濟、托育與照顧資源的服務機制,不是一項名為「脆家補助」、開案後就固定足額發放的現金給付。必須分別查明是否評估、申請、核定、實際到帳,以及補助後仍有多少自付缺口。官方說明

02

外婆為何仍走收出養?

不是法律強迫,而是原有支持仍留下無法負擔的自付額,收出養方案卻負擔全部托育費,形成財務上近似單行道。兒盟自己的時間軸記載,2023 年 9 月 1 日交接後由兒盟補助全額托育費。兒盟時間軸

03

周保母可以繼續照顧嗎?

家屬公開說法與庭審報導指出,已照顧剴剴一年多的周保母願意續顧,也曾表達加入兒盟合作保母體系的意願。檢方另指控,若維持原照顧仍有減免、分期或協議免償機制可申請,但陳尚潔未告知、未協助;這不是已核准的固定政府補助,完整申請、資格審查與回覆原件也尚未公開。應追問的是誰評估、比較了什麼、排除理由是否留痕。看選任對照

04

起疑後為何不立刻報警?

外婆沒有地址與直接聯絡方式,取得的是經承辦人轉達的片段資訊;報警可以啟動安全查核,但不會自動終止當時的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可以立即見到或帶回孩子。

05

為何沒有優先交給臺灣家庭收養?

台灣島內優先是媒合順序,不是家屬自行指定家庭,也不是已有申請人就能跳過適任與最佳利益評估。現有公開資料顯示,剴剴死亡時尚未完成媒合、試養與法院認可,也未見特定收養人已獲選。第八節詳解

06

案後制度改了,就代表安全了嗎?

不代表。2024 年起地方政府先評估出養必要性,2025 年修法後再強化媒合審查與跨國境證明;制度上線仍須逐案驗收主責、親見、期限、跨系統交接與逾期升級。看驗收清單

  1. 評估是否判斷需求
  2. 申請申請哪項資源
  3. 核定資格與金額多少
  4. 到帳是否實際取得
  5. 缺口自付額是否可負擔

有社福,不等於照顧缺口已補足;有探視名義,也不等於家屬能自行見到孩子。

黃|直接答案綠|資源粉|接觸障礙藍|責任與查證

不是外婆沒有走向孩子,而是定位、親見、查證與接回都須經過制度窗口。

外婆已進入社福系統,依目前庭審材料也仍具有監護人身分;但一般支持留下托育自付缺口。進入收出養安排後,地址、直接聯繫、探視協調與近況又集中在機構、承辦人及照顧者。她能詢問、要求會面、反映疑慮或要求變更安排,卻不能單方完成整條救援鏈。

當外婆不能直接看見剴剴,誰應代替她完成親見、交叉查證、依法通報與必要保護?

程序更新(截至 2026.09.13):臺北地院於 2026 年 4 月 16 日作成一審判決;臺北地檢署已於 5 月 15 日就無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案件尚未確定。案件已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4688號),目前排定於 9 月 16 日 14:30 進行二審準備程序;庭期如有異動,以法院最新公告為準。除另有標示外,本頁所稱「法院認定」仍限於目前可取得的一審公開理由。北檢上訴報導 二審庭期整理

證據界線可核對資料指向資源缺口、聯繫集中與照片傳送延遲;這不等於法院已認定承辦人故意隱瞞。本頁也不主張外婆曾實際報警。完整契約、補助核定、探視申請、通聯及處遇紀錄,仍須逐項核對。

把當時收到的資訊,與事後知道的真相分開

  1. 一審法院認定

    全日托育開始

    臺北地院公開理由記載,孩子自 9 月 1 日起由機構安排交由照顧者全日托育;外婆參與交接,但其後未掌握可直接聯絡照顧者的方式與照顧地址。

  2. 庭審材料整理

    承辦人向照顧者索取近照

    庭審材料記載,陳尚潔向劉彩萱索取剴剴近期照片;因對方手機送修,照片未立即取得。

  3. 庭審材料整理

    兩批照片同日轉給外婆

    陳尚潔將 9 月 25 日與 10 月 23 日兩批照片一併傳給外婆。這能說明資訊抵達有所延遲,但不能逕自證明故意欺瞞。

  4. 兒盟公開時間軸

    近照與牙齒說法經承辦人轉達

    兒盟稱承辦人分享近期照片,並轉述磨牙、掉牙與牙醫評估;外婆無法同步查看完整病歷或自行檢查傷勢。

  5. 待原件核對

    最後一次家屬親見與每次探視協調

    現有公開理由不足以固定日期;須以契約、訊息、通聯、探視申請與回覆原件逐筆還原。

  6. 一審法院認定

    凌晨 1 時 31 分

    一審公開理由記載孩子於此時死亡。這是時間軸終點,不是用來倒推外婆早已知道照顧住所內完整風險的證據。

每一句話,都要先說清楚是誰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定 監察院/政府資料 檢方指控 證人證述/旁聽整理 機構公開說法 待原件核對 制度推演
一審法院認定

照顧與資訊集中

一審法院從招募、選任全日照顧者、訪視、資訊回報及更換安排等面向,認定機構與承辦人具有本案具體的實質支配與保護義務。

監察院資料

三套系統沒有形成保護閉環

監察院指出,本案同時涉及新北脆弱家庭服務、收出養服務及臺北居家托育管理,卻缺乏有效橫向聯繫。

旁聽整理

探視與直接聯絡受限

本站庭審材料整理呈現,外婆未掌握照顧者的直接聯絡方式與住所;會面須透過承辦人協調。旁聽整理不是法院正式逐字稿。

檢方指控

費用選項是否告知

檢方指控陳尚潔未向外婆說明、也未協助申請托育費減免、分期或協議免償;指控不等於裁判已認定。

兒盟說法

兒盟稱未禁止探視

兒盟主張未曾阻止外婆探視,並稱尊重其選擇;形式上沒有禁令,仍不能直接回答家屬能否自行安排會面。

待原件核對

告知與限制的逐字內容

補助核定、契約條款、附件、簽署頁、修訂紀錄,以及費用選項與每次探視的告知、協調及回覆,均不能以證詞、檢方主張或旁聽筆記代替原文。

尚缺證據

待核資料可回答的關鍵問題目前寫作界線
完整補助核定、資格評估與自付額試算當時實際可得資源多少?哪些費用仍由家庭負擔?金額分開核對
托育費減免、分期及免償的手冊、告知、申請與決定紀錄有哪些適用條件?是否告知並協助申請?檢方這項指控被法院如何評價?指控不等於裁判認定
周保母加入合作體系的申請、審查、回覆及照顧者比較紀錄是否正式申請?由誰審查?資格差異、孩子熟悉度與排除理由如何衡量?家屬質疑待原件核對
完整收出養服務契約、附件與修訂探視、地址、聯繫、終止或變更安排如何約定?不代填條文
探視申請、安排、取消與回覆紀錄外婆何時提出請求?由誰決定與回覆?日期待核
訊息、通聯與照片傳送原始紀錄家屬收到哪些近況?是否能獨立驗證?不推定已知
地址與直接聯絡方式告知紀錄外婆是否曾實際掌握可自行到訪的資訊?不以轉述定案
跨機構轉介、受理與結案紀錄若曾反映疑慮,是否有人具名接手並完成親見?不假設曾通報

不是沒有資源,而是三種資源的條件與家庭負擔完全不同。

最容易被混淆的,是把公部門的脆弱家庭支持、兒盟手冊內的費用處理,以及進入收出養後的全額托育,當成同一種「補助」。它們的決定者、適用條件與法律效果不同。

三種資源:性質與本案應追問
制度/資源性質本案已知與應追問
政府脆弱家庭支持 公部門接案評估後,連結經濟、托育、照顧與其他福利資源;開案不等於固定足額給付。 新北市公開稱曾協助申請弱勢兒少生活扶助與托育補助,另提供每月 7,000 元及物資;庭審材料仍指向家庭須負擔顯著自付額。完整核定、到帳與自付試算各是多少?新北市說明
兒盟手冊的減免、分期或協議免償 機構內部對特定托育費用的處理機制;是否適用、如何決定,須看手冊、契約與個案紀錄。 檢方指控陳尚潔未告知外婆、也未協助申請。機制是否適用?外婆曾被告知哪些選項?有無申請與決定紀錄?起訴報導
收出養期間全額托育 進入本案收出養服務與合作保母安排後,由兒盟負擔全額托育費;不是一般家庭皆可領取的政府補助。 兒盟時間軸記載 2023 年 9 月 1 日交接並補助全額托育費。這個費用落差是否造成「出養才付得起」的制度誘因?兒盟時間軸
必須醒目區分檢方指控陳尚潔未告知及協助申請,目前不能寫成法院已認定她故意隱瞞;減免、分期或免償也不代表申請必然獲准。完整手冊、契約、告知、申請、決定與判決評價仍待核對。

合作保母選任

照顧剴剴一年多的周保母,為何沒有被納入?

這個問題可以強烈追問,但必須把孩子的實際照顧經驗、專業證照與登記日期,以及誰做了選任決定分開。「熟悉剴剴」不等於已證明專業證照年資更長;「2022 年取得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也不等於劉彩萱當年才首次取得保母技術士證。

家屬說法/庭審報導

周保母:對孩子有一年多實際照顧經驗

公開報導呈現,周保母願意繼續照顧,並曾表達加入兒盟合作保母體系的意願;但目前公開資料沒有完整呈現她是否正式遞件、接受哪些資格審查,以及收到何種回覆。起訴內容報導

檢方指控

續顧並非只有「全額自付」一條路

檢方指控,若生家或外婆無力負擔托育費,制度內仍有減免、分期或協議免償機制可申請;陳尚潔卻未告知,也未協助辦理。若機制適用,周保母續顧的費用未必只能由外婆全額承擔;但這仍是起訴主張,不能寫成周保母已確定取得政府補助或法院已認定故意隱瞞。

監察院資料

劉彩萱:2011 年技術士證,2022 年居托登記

監察院記載,劉彩萱 2011 年 7 月取得保母技術士證,為符合兒盟合作保母資格,2022 年 9 月申請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臺北市社會局於同年 11 月 10 日發證;2023 年 9 月接手剴剴全日照顧。監察院並指出證照與登記相距逾十年,追問服務前的實務與訓練機制。監察院說明

一審法院認定

兒盟負責招募、篩選並指派合作保母

臺北地院公開理由認定,兒盟招募、篩選合作保母並指派劉彩萱照顧,也負有監督與保護義務;公開摘要未認定陳尚潔一人決定排除周保母。一審公開說明

能比較什麼,哪些仍不能下結論
面向周保母劉彩萱目前可下的結論
對剴剴的實際照顧公開報導稱已照顧一年多,對孩子的生活與需求較為熟悉。2023 年 9 月才接手本案全日照顧。可說周保母有較長的孩子特定照顧經驗,不能因此直接推定其完整專業資歷必然較深。
證照與登記完整證照、登記與合作保母資格資料尚未公開。2011 年取得保母技術士證;2022 年 11 月 10 日取得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不能寫成劉彩萱「剛取得保母證」;可精確指出她在接手前約十個月才取得居托登記證書。
加入與選任流程家屬質疑陳尚潔沒有促成加入;正式申請與回覆原件未公開。一審公開理由確認由兒盟招募、篩選並指派。必須取得申請、資格審查、比較基準、排除理由、督導核准與告知回覆,才能判斷是否有人刻意阻擋或不當選任。
續顧的費用途徑檢方主張續顧時仍有減免、分期或協議免償機制可申請,陳尚潔未告知、未協助。進入兒盟合作保母安排後,由兒盟負擔本案全額托育費。可以追問是否因未告知而製造「只能換人」的假選擇;不能寫成周保母已獲核准固定政府補助。
可以追問,但不能跳步定罪「陳尚潔不肯讓周保母加入」目前屬家屬質疑與公開爭議,尚非公開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真正可稽核的核心是:誰受理、誰審查、比較了哪些資格與孩子熟悉度、為何排除、誰核准,以及有沒有日期與書面回覆。

限制的是權利的實際行使,
不是一紙契約消滅所有親屬身分。

收出養契約不是法院的禁見令;依目前庭審材料,外婆當時也仍具有監護人身分。但孩子進入二十四小時托育後,探視、地址、聯繫與近況集中到機構流程,她日常接觸與獨立查證安全的能力因而受限。

親屬仍有的行動,與當時無法單方完成的事情
面向外婆仍能做依目前庭審材料可見的實際限制
探視孩子向兒盟提出探視或會面要求。須由陳尚潔協調,再由合作保母帶孩子到兒盟辦公室會面;外婆不能直接與保母約時間、想去就去。
聯絡與定位向承辦窗口詢問孩子近況與所在。外婆沒有劉姓保母的住址與直接電話;庭上證人並稱托育契約上的聯絡資料只有兒盟辦公室電話。
確認安全索取照片、追問異常、向機構或公部門反映。消息主要沿「保母 → 承辦人 → 家屬/公部門」傳遞;外婆不能同步親見或獨立核對照片時間、傷勢演變與照顧紀錄。
改變照顧要求評估停止出養、更換照顧者、終止安排,或尋求社政與法律協助。提出要求不等於可以立即進入私人住所或自行帶回孩子;仍涉及監護、托育安排、照顧交接與費用等程序。
不要混淆這是目前證據呈現的本案接觸機制與實際障礙,不是完整契約的逐字重現,也不把所有限制歸因於契約條文。是否每一次會面都照此辦理,仍須用契約、探視紀錄與通聯原件逐次核對。

機構說法對照

把相反說法放在同一張表上

兒盟公開說法庭審材料呈現本頁真正追問
兒盟主張「未曾阻止外婆探視剴剴」,並稱尊重外婆因情感牽絆而不探視的選擇。兒盟澄清 會面須由陳尚潔協調,再由合作保母帶孩子到兒盟辦公室;外婆沒有照顧地址與直接聯絡方式。 外婆是否能不經承辦人,自行聯絡、定位、安排會面並確認安全?若不能,誰負責提供可獨立驗證的替代查核?

「沒有禁止探視」,不等於家屬能自行安排探視。

公平呈現這個對照不等於已證明兒盟曾「禁止」探視;它區分的是形式上沒有禁令,與實際上是否能自主接觸。完整探視請求、協調、取消及回覆紀錄仍待核對。

報警可以啟動安全查核,但不會自動終止當時的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家屬可以立即帶回孩子。

她接到的是轉達後的片段

外婆不在照顧現場,也沒有照顧者地址與直接電話。她能否判斷風險,取決於承辦人何時轉達、提供哪些照片,以及如何說明異常。

有疑慮即可請求查核

家屬有具體安全疑慮時,可以報警或撥打 113,不必先自行證明虐待;但警方仍須定位、辨識風險、依法通報並協調社政。

查核不是交還命令

報案本身不會立即改變照顧安排。安全查核與監護、契約及照顧移轉,是需要同步處理但法律效果不同的問題。

法律效果對照

責任不能倒置「覺得奇怪」不等於當時已知道孩子正遭虐待。當位置與第一手資料都掌握在別人手上,制度不能用事後已知的死亡結果,倒推外婆當時已掌握同等程度的危險資訊。

資訊可驗證性

把當時資訊與事後真相分開

當時外婆收到什麼資訊哪些內容能獨立驗證當時可採取的行動及其限制
9 月 1 日交接:孩子改由兒盟合作保母全日照顧;兒盟時間軸稱由其補助全額托育費。外婆親自參與交接,但其後沒有照顧地址與直接聯絡方式,無法自行觀察日常照顧。可向承辦人詢問、要求會面;時間、地點與聯繫仍須透過制度窗口。
10 月 24 日:一次收到 9 月 25 日與 10 月 23 日兩批照片。照片能呈現被選取的瞬間,不能自行驗證完整拍攝脈絡、未提供期間的狀況或每天的安全。可追問延遲與異常、要求親見或向公部門反映;仍缺現場位置與第一手紀錄。
12 月 9 日:依兒盟時間軸,承辦人分享近期照片,並轉述磨牙、掉牙與牙醫評估。資訊由照顧者與承辦人轉達;外婆無法自行查閱完整病歷、檢查傷勢或判斷說法是否充分。可要求醫療資料、會面、獨立查核或報案;提出要求仍不等於當場親見或立即接回。
12 月 24 日以前:公開材料呈現的是照片、近況轉述與延遲,不是外婆已收到「孩子正在遭虐」的確認通知。現有公開資料不足以證明她當時已知照顧住所內發生的完整傷害。有具體疑慮即可請求警方或社政查核;但需由掌握地址與權限者完成親見、交叉查證與必要保護。

在不同假設下,為什麼仍很難及時救援?

以下均為制度推演,不代表外婆實際採取過該行動。分析目的,是辨認家屬單靠自己為何難以完成定位、親見、查證、改變照顧與即時保護這整條鏈。

01

要求探視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向機構或承辦人提出見面、取得照片或確認近況。

會卡在哪

時間、地點、地址與是否安排不由外婆單方決定;收到回覆或照片,也不等於已親見並確認安全。

制度應做

記錄請求、限期決定;不能安排時,提供獨立且可驗證的安全確認。

02

直接到照顧住所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前提是知道正確地址,並依法獲准接觸。

會卡在哪

若欠缺地址與直接聯絡方式,也無權僅憑親屬身分進入私人住所;自行前往不等於能見到或帶走孩子。

制度應做

掌握住所與訪視權限者,必須在警訊或接觸受阻時提高查核強度。

03

向警方反映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說明長期無法見面、說法矛盾或其他具體安全疑慮。

會卡在哪

報警不會自動終止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家屬可以立即帶回孩子;若被理解為探視或收出養爭議,安全疑慮仍可能未轉成正式查核。

制度應做

把親屬權利爭議與兒少安全疑慮分開辨識,依法記錄、通報、轉介並確認接手。

04

向地方社政反映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請求確認兒少安全,並說明接觸受限與資訊不一致。

會卡在哪

跨縣市、不同服務系統及主責不清時,親屬未必知道正確窗口;轉介也不等於對方已完成親見。

制度應做

由單一窗口受理,留下主責人、完成期限、回覆及逾期升級紀錄。

05

要求終止安排或接回孩子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向契約及服務關係中的機構提出疑慮與變更要求。

會卡在哪

契約、照顧穩定、媒合程序與監護安排需被釐清;提出要求,不會自動產生立即交還的法律效果。

制度應做

即使不能立刻變更照顧,也必須先獨立確認安全,不能把程序爭議當成延後查核的理由。

06

尋求法律協助

制度推演
外婆能做

請律師或法律扶助釐清契約、監護、探視與救濟方式。

會卡在哪

法律程序需要時間、資料與明確相對人;若緊急風險沒有同時進入兒保查核,諮詢本身無法即時親見孩子。

制度應做

權利救濟與安全保護雙軌進行;不能要求家屬先完成訴訟,才處理孩子是否安全。

限制疊加

六個限制形成救援斷點

  1. 看不到日常接觸中斷
  2. 找不到地址與直接聯絡不足
  3. 證明不了第一手紀錄由他人掌握
  4. 帶不回不能單方變更照顧
  5. 分流中警政、社政與機構權責不同
  6. 等回覆缺少限時閉環與升級
接觸愈受限,制度的獨立查核責任就愈重。

權限在哪裡,查核與保護責任就應被看見。

角色當時能掌握或啟動什麼應被核對的責任
外婆詢問、要求會面、反映疑慮、請求變更安排或求助。她實際收到哪些資訊、何時提出哪些請求;不能假設她掌握地址或完整風險。
陳尚潔與兒盟照顧地址、直接聯繫、訪視、照片與近況回報、探視協調及更換照顧者流程。三次訪視、警訊辨識、告知、交叉查證、督導與依法通報是否符合本案具體義務。
地方政府與跨系統窗口脆弱家庭服務、托育管理、兒保調查、公權力協力與跨縣市轉介。是否有人具名接手、完成親見、整合三套系統,並在未完成查核時限期升級。
誰掌握孩子的位置?

地址、直接聯絡及臨時變更是否只集中在單一窗口?

誰能不經照顧者轉述而親見?

當親屬無法探視時,獨立訪視是否按期完成?

疑慮交給誰後才算接手?

不是「已轉介」,而是有人具名持案、限時完成並回覆。

接觸受阻後如何升級?

要有替代接觸、督導複核、依法通報及必要公權力協力。

責任界線制度責任與個人責任可以並存。本文不是因社工職稱推定責任,也不是把陳尚潔當成代罪羔羊;檢驗的是本案具體職務、三次訪視、資訊優勢、可採保護措施與一審公開理由所認定的義務。最終法律評價仍以確定判決為準。

剴剴當時是否已進入台灣島內或跨境媒合?

這個問題的前提需要先校正:依目前可核對的公開資料,剴剴死亡時仍由合作保母全日照顧,尚未完成收養媒合、試養與法院認可;也未見已有特定國內或國外收養人獲選、或臺灣家庭被跳過的證據。

在剴剴案中,外婆也不是在「臺灣或大陸」之間自由挑選目的地。依臺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非親屬收養須由合法媒合機構代覓適當收養人,並以台灣島內收養人優先(法規原文用語為「國內收養人優先」);家屬不能自行指定某個無親屬關係的家庭。

法規可確認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已是台灣島內優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定,非親屬收養由合法媒合機構辦理,並以台灣島內收養人優先(法規原文用語為「國內收養人優先」)。跨國境收養是未覓得適當台灣島內收養人後才可能考慮的替代路徑。

制度程序

優先仍須經適任與最佳利益評估

台灣島內優先是媒合順序,不取代申請人的準備教育、適任評估、兒童需求配對、漸進接觸、共同生活與法院認可,也不代表必須立即交給第一位申請者。

兒盟事後說明

機構稱本案仍在媒合前準備

兒盟 2026 年的公開說明稱,重新啟動出養後,仍須確認出養意願穩定、了解孩子發展及處理可能的身心需求,才能開始尋找合適家庭。這是機構一方的說法;本站尚未取得個案媒合檔案。

目前能下的結論不能把「尚在等待媒合」寫成「兒盟選擇國外家庭而不給臺灣家庭」;「台灣島內優先」也不等於已證明確實完成台灣島內收養家庭搜尋。公開資料提及的境外方向,也不能被擴張成臺灣已全面停止與中國大陸家庭的收養安排。仍須取得個案準備、台灣島內家庭評估、媒合審查及任何跨國境規劃原件,才能判斷是否延誤、漏找或不當排除。

公權力開始提前介入,
但宣布或施行,不等於已證明有效。

剴剴案後,衛福部陸續調整出養必要性評估、等待期間照顧、訪視與媒合審查的權責。以下區分案發時問題、案後改變與仍待驗收的結果。

案發時暴露的問題案後改變仍待驗收
家庭支持不足,出養方案卻負擔全額托育,形成經濟誘因。自 2024 年 5 月起,由兒少居所地地方政府先評估出養必要性;經濟困難時應先連結家庭支持,不能只因貧窮走向出養。補助是否實際核定、到帳並補足自付缺口?家庭是否真正擁有可負擔的替代方案?
媒合前家外照顧由民間流程承接,公部門角色不清。有家外照顧需求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協助安置,並指派專責社工與媒合機構合作。每名孩子是否有具名主責?跨縣市轉介是否有完成期限、回覆與逾期升級?
探視、訪視與健康資訊集中在少數窗口,缺乏獨立交叉確認。居家托育訪視採不預約、不同時段、親見兒童與風險指標;特定未滿三歲兒童納入幼兒專責醫師共同關懷。訪視未完成或親屬接觸受阻時,是否自動升級並由不同來源親見、查核?
必要性、媒合順位與跨國境規劃缺少一致的公權力審查與留痕。2025 年修法後,由地方政府召開媒合審查、選任合適收養人;跨國境案件須提出已進行台灣島內優先收養的證明。台灣島內家庭評估、排除理由與跨國境證明是否完整、及時且可供外部稽核?
不能只看紙面監察院指出,本案同時落在新北脆弱家庭、兒盟收出養及臺北居家托育三套系統,卻缺乏有效橫向聯繫。案發前既有的業務檢查與評鑑未及時發現缺失;制度是否改善,必須回到逐案留痕、親見紀錄、主責歸屬與逾期升級來驗證。

制度不是多一張表,
而是每一道門都有人負責打開。

如果改革只能列出「已轉介、已訪視、已告知」,仍可能重複本案的斷點。真正可驗收的保護閉環,至少要留下以下五項結果;這是本站依本案制度問題提出的倡議指標,不是對單一機關現況的既成認定。

01

支持先行

列出家庭實際可用的替代方案、核定金額、到帳日期與剩餘自付缺口,不能只記「已提供資源」。

02

親見完成

當親屬接觸受阻、照片延遲或說法不一致時,由不同來源在明確期限內獨立親見並記錄兒少狀況。

03

警訊合併

傷勢、掉牙、發燒、異常管教與聯繫受阻不能各自歸零;跨系統風險須在同一條時間軸累積判讀。

04

具名接手

每次轉介都留下承接人、完成期限與回覆;逾期或無法親見時,自動送督導複核並提高查核層級。

05

媒合留痕

台灣島內家庭評估、未媒合原因、跨國境必要性與每一項排除理由,都要有日期、依據與可稽核紀錄。

每一項改革都要回答三個問題:

  1. 誰負責?不是籠統寫「已轉介」。
  2. 何時完成?不是無期限等待回覆。
  3. 未完成怎麼辦?必須觸發督導與升級。

門是制度關上的,
就不能責怪外婆站在門外。

不能責怪外婆站在門外。更應追問的是:誰掌握地址、聯繫、訪視與通報的鑰匙;當家屬無法親自看見孩子時,誰本應把安全查核的門打開?

親見照片與轉述,不能取代獨立的安全確認。
接手轉介之後,必須有人具名負責並限時回覆。
升級查核未完成,就不能讓風險停在原來層級。

可核對來源

  1. 司法院|臺北地院一審公開說明(2026-04-16):全日托育期間、三次訪視、資訊集中及本案保護義務。
  2. 中央社|北檢就無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2026-05-15):確認本案尚未判決確定。
  3. 本站|陳尚潔案二審準備程序公開庭期整理:115年度上訴字第4688號目前排定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 14:30 開庭;庭期、法庭及旁聽安排如有變動,以法院最新公告為準。
  4. 監察院|剴剴案調查與糾正說明(2025-05-29):脆弱家庭、收出養與居家托育三套體系未有效整合;並記載劉彩萱 2011 年 7 月取得保母技術士證、2022 年 11 月 10 日取得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的時序。
  5. 臺北市社會局|脆弱家庭服務說明、新北市社會局|本案資源說明(2024-03-12)。
  6. 中央社|外婆就家庭負擔、托育費與探視情形之庭上證述報導(2025-05-05)。
  7. 太報|起訴當日報導(2024-08-27)、知新聞|起訴內容與周保母續顧爭點整理:費用調整、告知及周保母加入意願均依檢方指控或公開報導分層轉述。
  8. 本站|陳尚潔案證人庭審紀錄整理:公開旁聽整理,非法院正式逐字稿。
  9. 兒盟|探視爭議澄清(2025-05-28)、兒盟|案件時間軸、兒盟|收出養制度說明:均按機構公開立場標示,不視為中立裁判認定。
  10.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5 至 17 條及第 16 條台灣島內優先原則(法規原文用語為「國內收養人優先」)。
  11.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現行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地方政府評估、媒合審查、台灣島內優先及人員訓練。
  12. 衛福部|2024 年後續策進方向、衛福部|2025 年制度精進說明、臺北市政府|三方共訪與全日托訪視措施。
  13. 本站剴剴案第三章:庭審紀錄與證據界線整理。
  14. 完整契約、補助核定與到帳、周保母申請/審查/回覆、照顧者比較與選任、探視申請、通聯、照片原檔及處遇紀錄,仍列為待核資料。

法律與程序聲明:本公開第四章為公共議題評論與制度情境分析,不替代判決原本或個案法律意見。臺北地檢署已就一審無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後續審級與確定狀態仍應以司法院公開裁判為準。機構說法、檢方指控、庭審材料與法院認定均分層標示;制度推演不代表外婆實際採取過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