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答案
六问六答
台湾不是有社会补助吗?
有,但「脆弱家庭」是经社工评估后连结经济、托育与照顾资源的服务机制,不是一项名为「脆家补助」、开案后就固定足额发放的现金给付。必须分别查明是否评估、申请、核定、实际到帐,以及补助后仍有多少自付缺口。官方说明
外婆为何仍走收出养?
不是法律强迫,而是原有支持仍留下无法负担的自付额,收出养方案却负担全部托育费,形成财务上近似单行道。儿盟自己的时间轴记载,2023 年 9 月 1 日交接后由儿盟补助全额托育费。儿盟时间轴
周保母可以继续照顾吗?
家属公开说法与庭审报导指出,已照顾凯凯一年多的周保母愿意续顾,也曾表达加入儿盟合作保母体系的意愿。检方另指控,若维持原照顾仍有减免、分期或协议免偿机制可申请,但陈尚洁未告知、未协助;这不是已核准的固定政府补助,完整申请、资格审查与回复原件也尚未公开。应追问的是谁评估、比较了什么、排除理由是否留痕。看选任对照
起疑后为何不立刻报警?
外婆没有地址与直接联络方式,取得的是经承办人转达的片段资讯;报警可以启动安全查核,但不会自动终止当时的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可以立即见到或带回孩子。
为何没有优先交给台湾家庭收养?
台湾岛内优先是媒合顺序,不是家属自行指定家庭,也不是已有申请人就能跳过适任与最佳利益评估。现有公开资料显示,凯凯死亡时尚未完成媒合、试养与法院认可,也未见特定收养人已获选。第八节详解
案后制度改了,就代表安全了吗?
不代表。2024 年起地方政府先评估出养必要性,2025 年修法后再强化媒合审查与跨国境证明;制度上线仍须逐案验收主责、亲见、期限、跨系统交接与逾期升级。看验收清单
- 评估是否判断需求
- 申请申请哪项资源
- 核定资格与金额多少
- 到帐是否实际取得
- 缺口自付额是否可负担
有社福,不等于照顾缺口已补足;有探视名义,也不等于家属能自行见到孩子。
黄|直接答案绿|资源粉|接触障碍蓝|责任与查证
核心判断
不是外婆没有走向孩子,而是定位、亲见、查证与接回都须经过制度窗口。
外婆已进入社福系统,依目前庭审材料也仍具有监护人身分;但一般支持留下托育自付缺口。进入收出养安排后,地址、直接联系、探视协调与近况又集中在机构、承办人及照顾者。她能询问、要求会面、反映疑虑或要求变更安排,却不能单方完成整条救援链。
当外婆不能直接看见凯凯,谁应代替她完成亲见、交叉查证、依法通报与必要保护?
程序更新(截至 2026.09.13):台北地院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作成一审判决;台北地检署已于 5 月 15 日就无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诉,案件尚未确定。案件已系属台湾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诉字第4688号),目前排定于 9 月 16 日 14:30 进行二审准备程序;庭期如有异动,以法院最新公告为准。除另有标示外,本页所称「法院认定」仍限于目前可取得的一审公开理由。北检上诉报导 二审庭期整理
01|资讯如何抵达外婆
把当时收到的资讯,与事后知道的真相分开
- 一审法院认定
全日托育开始
台北地院公开理由记载,孩子自 9 月 1 日起由机构安排交由照顾者全日托育;外婆参与交接,但其后未掌握可直接联络照顾者的方式与照顾地址。
- 庭审材料整理
承办人向照顾者索取近照
庭审材料记载,陈尚洁向刘彩萱索取凯凯近期照片;因对方手机送修,照片未立即取得。
- 庭审材料整理
两批照片同日转给外婆
陈尚洁将 9 月 25 日与 10 月 23 日两批照片一并传给外婆。这能说明资讯抵达有所延迟,但不能迳自证明故意欺瞒。
- 儿盟公开时间轴
近照与牙齿说法经承办人转达
儿盟称承办人分享近期照片,并转述磨牙、掉牙与牙医评估;外婆无法同步查看完整病历或自行检查伤势。
- 待原件核对
最后一次家属亲见与每次探视协调
现有公开理由不足以固定日期;须以契约、讯息、通联、探视申请与回复原件逐笔还原。
- 一审法院认定
凌晨 1 时 31 分
一审公开理由记载孩子于此时死亡。这是时间轴终点,不是用来倒推外婆早已知道照顾住所内完整风险的证据。
02|证据与待查原件
每一句话,都要先说清楚是谁的认定
照顾与资讯集中
一审法院从招募、选任全日照顾者、访视、资讯回报及更换安排等面向,认定机构与承办人具有本案具体的实质支配与保护义务。
三套系统没有形成保护闭环
监察院指出,本案同时涉及新北脆弱家庭服务、收出养服务及台北居家托育管理,却缺乏有效横向联系。
探视与直接联络受限
本站庭审材料整理呈现,外婆未掌握照顾者的直接联络方式与住所;会面须透过承办人协调。旁听整理不是法院正式逐字稿。
费用选项是否告知
检方指控陈尚洁未向外婆说明、也未协助申请托育费减免、分期或协议免偿;指控不等于裁判已认定。
儿盟称未禁止探视
儿盟主张未曾阻止外婆探视,并称尊重其选择;形式上没有禁令,仍不能直接回答家属能否自行安排会面。
告知与限制的逐字内容
补助核定、契约条款、附件、签署页、修订纪录,以及费用选项与每次探视的告知、协调及回复,均不能以证词、检方主张或旁听笔记代替原文。
尚缺证据
| 待核资料 | 可回答的关键问题 | 目前写作界线 |
|---|---|---|
| 完整补助核定、资格评估与自付额试算 | 当时实际可得资源多少?哪些费用仍由家庭负担? | 金额分开核对 |
| 托育费减免、分期及免偿的手册、告知、申请与决定纪录 | 有哪些适用条件?是否告知并协助申请?检方这项指控被法院如何评价? | 指控不等于裁判认定 |
| 周保母加入合作体系的申请、审查、回复及照顾者比较纪录 | 是否正式申请?由谁审查?资格差异、孩子熟悉度与排除理由如何衡量? | 家属质疑待原件核对 |
| 完整收出养服务契约、附件与修订 | 探视、地址、联系、终止或变更安排如何约定? | 不代填条文 |
| 探视申请、安排、取消与回复纪录 | 外婆何时提出请求?由谁决定与回复? | 日期待核 |
| 讯息、通联与照片传送原始纪录 | 家属收到哪些近况?是否能独立验证? | 不推定已知 |
| 地址与直接联络方式告知纪录 | 外婆是否曾实际掌握可自行到访的资讯? | 不以转述定案 |
| 跨机构转介、受理与结案纪录 | 若曾反映疑虑,是否有人具名接手并完成亲见? | 不假设曾通报 |
03|先分清「三种资源」
不是没有资源,而是三种资源的条件与家庭负担完全不同。
最容易被混淆的,是把公部门的脆弱家庭支持、儿盟手册内的费用处理,以及进入收出养后的全额托育,当成同一种「补助」。它们的决定者、适用条件与法律效果不同。
| 制度/资源 | 性质 | 本案已知与应追问 |
|---|---|---|
| 政府脆弱家庭支持 | 公部门接案评估后,连结经济、托育、照顾与其他福利资源;开案不等于固定足额给付。 | 新北市公开称曾协助申请弱势儿少生活扶助与托育补助,另提供每月 7,000 元及物资;庭审材料仍指向家庭须负担显著自付额。完整核定、到帐与自付试算各是多少?新北市说明 |
| 儿盟手册的减免、分期或协议免偿 | 机构内部对特定托育费用的处理机制;是否适用、如何决定,须看手册、契约与个案纪录。 | 检方指控陈尚洁未告知外婆、也未协助申请。机制是否适用?外婆曾被告知哪些选项?有无申请与决定纪录?起诉报导 |
| 收出养期间全额托育 | 进入本案收出养服务与合作保母安排后,由儿盟负担全额托育费;不是一般家庭皆可领取的政府补助。 | 儿盟时间轴记载 2023 年 9 月 1 日交接并补助全额托育费。这个费用落差是否造成「出养才付得起」的制度诱因?儿盟时间轴 |
合作保母选任
照顾凯凯一年多的周保母,为何没有被纳入?
这个问题可以强烈追问,但必须把孩子的实际照顾经验、专业证照与登记日期,以及谁做了选任决定分开。「熟悉凯凯」不等于已证明专业证照年资更长;「2022 年取得居家托育服务登记证书」也不等于刘彩萱当年才首次取得保母技术士证。
周保母:对孩子有一年多实际照顾经验
公开报导呈现,周保母愿意继续照顾,并曾表达加入儿盟合作保母体系的意愿;但目前公开资料没有完整呈现她是否正式递件、接受哪些资格审查,以及收到何种回复。起诉内容报导
续顾并非只有「全额自付」一条路
检方指控,若生家或外婆无力负担托育费,制度内仍有减免、分期或协议免偿机制可申请;陈尚洁却未告知,也未协助办理。若机制适用,周保母续顾的费用未必只能由外婆全额承担;但这仍是起诉主张,不能写成周保母已确定取得政府补助或法院已认定故意隐瞒。
刘彩萱:2011 年技术士证,2022 年居托登记
监察院记载,刘彩萱 2011 年 7 月取得保母技术士证,为符合儿盟合作保母资格,2022 年 9 月申请居家托育服务登记,台北市社会局于同年 11 月 10 日发证;2023 年 9 月接手凯凯全日照顾。监察院并指出证照与登记相距逾十年,追问服务前的实务与训练机制。监察院说明
儿盟负责招募、筛选并指派合作保母
台北地院公开理由认定,儿盟招募、筛选合作保母并指派刘彩萱照顾,也负有监督与保护义务;公开摘要未认定陈尚洁一人决定排除周保母。一审公开说明
| 面向 | 周保母 | 刘彩萱 | 目前可下的结论 |
|---|---|---|---|
| 对凯凯的实际照顾 | 公开报导称已照顾一年多,对孩子的生活与需求较为熟悉。 | 2023 年 9 月才接手本案全日照顾。 | 可说周保母有较长的孩子特定照顾经验,不能因此直接推定其完整专业资历必然较深。 |
| 证照与登记 | 完整证照、登记与合作保母资格资料尚未公开。 | 2011 年取得保母技术士证;2022 年 11 月 10 日取得居家托育服务登记证书。 | 不能写成刘彩萱「刚取得保母证」;可精确指出她在接手前约十个月才取得居托登记证书。 |
| 加入与选任流程 | 家属质疑陈尚洁没有促成加入;正式申请与回复原件未公开。 | 一审公开理由确认由儿盟招募、筛选并指派。 | 必须取得申请、资格审查、比较基准、排除理由、督导核准与告知回复,才能判断是否有人刻意阻挡或不当选任。 |
| 续顾的费用途径 | 检方主张续顾时仍有减免、分期或协议免偿机制可申请,陈尚洁未告知、未协助。 | 进入儿盟合作保母安排后,由儿盟负担本案全额托育费。 | 可以追问是否因未告知而制造「只能换人」的假选择;不能写成周保母已获核准固定政府补助。 |
04|契约、探视与实际控制
限制的是权利的实际行使,
不是一纸契约消灭所有亲属身分。
收出养契约不是法院的禁见令;依目前庭审材料,外婆当时也仍具有监护人身分。但孩子进入二十四小时托育后,探视、地址、联系与近况集中到机构流程,她日常接触与独立查证安全的能力因而受限。
| 面向 | 外婆仍能做 | 依目前庭审材料可见的实际限制 |
|---|---|---|
| 探视孩子 | 向儿盟提出探视或会面要求。 | 须由陈尚洁协调,再由合作保母带孩子到儿盟办公室会面;外婆不能直接与保母约时间、想去就去。 |
| 联络与定位 | 向承办窗口询问孩子近况与所在。 | 外婆没有刘姓保母的住址与直接电话;庭上证人并称托育契约上的联络资料只有儿盟办公室电话。 |
| 确认安全 | 索取照片、追问异常、向机构或公部门反映。 | 消息主要沿「保母 → 承办人 → 家属/公部门」传递;外婆不能同步亲见或独立核对照片时间、伤势演变与照顾纪录。 |
| 改变照顾 | 要求评估停止出养、更换照顾者、终止安排,或寻求社政与法律协助。 | 提出要求不等于可以立即进入私人住所或自行带回孩子;仍涉及监护、托育安排、照顾交接与费用等程序。 |
机构说法对照
把相反说法放在同一张表上
| 儿盟公开说法 | 庭审材料呈现 | 本页真正追问 |
|---|---|---|
| 儿盟主张「未曾阻止外婆探视凯凯」,并称尊重外婆因情感牵绊而不探视的选择。儿盟澄清 | 会面须由陈尚洁协调,再由合作保母带孩子到儿盟办公室;外婆没有照顾地址与直接联络方式。 | 外婆是否能不经承办人,自行联络、定位、安排会面并确认安全?若不能,谁负责提供可独立验证的替代查核? |
「没有禁止探视」,不等于家属能自行安排探视。
05|当时知道什么,为何报警不等于接回
报警可以启动安全查核,但不会自动终止当时的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家属可以立即带回孩子。
外婆不在照顾现场,也没有照顾者地址与直接电话。她能否判断风险,取决于承办人何时转达、提供哪些照片,以及如何说明异常。
家属有具体安全疑虑时,可以报警或拨打 113,不必先自行证明虐待;但警方仍须定位、辨识风险、依法通报并协调社政。
报案本身不会立即改变照顾安排。安全查核与监护、契约及照顾移转,是需要同步处理但法律效果不同的问题。
法律效果对照
通报、保护与收出养,是三种不同程序
第三栏是依各条程序功能整理的效果界线,不是法条原句;个案处置仍须由有权机关依具体事实判断。
| 程序 | 法源与作用 | 不会自动产生的效果 |
|---|---|---|
| 第 53 条通报 | 法定专业人员执行业务时知悉特定儿少风险,应立即、至迟 24 小时内通报;任何人知悉也得通报。主管机关知悉或收案后,同样应立即、至迟 24 小时内分级分类。 | 通报本身不是返还命令,不会直接决定由谁立即带回孩子。 |
| 第 56 条保护 | 儿少有法定危险情形时,主管机关应予保护、安置或其他处置,必要时得紧急安置;疑有该等情形者,应基于最佳利益经多元评估后采取必要处置,并得请求警察或检察官协助。 | 报案不等于警方当场变更监护关系或既有照顾安排。 |
| 第 16 条收出养 | 除法定近亲或继亲收养等例外外,父母或监护人因无法扶养而拟出养时,应委托合法媒合服务者代觅适当收养人,并以台湾岛内收养人优先(法规原文用语为「国内收养人优先」)。 | 台湾岛内优先不代表已完成媒合;安全通报也不会自动终止全日托育或完成照顾交接。 |
资讯可验证性
把当时资讯与事后真相分开
| 当时外婆收到什么资讯 | 哪些内容能独立验证 | 当时可采取的行动及其限制 |
|---|---|---|
| 9 月 1 日交接:孩子改由儿盟合作保母全日照顾;儿盟时间轴称由其补助全额托育费。 | 外婆亲自参与交接,但其后没有照顾地址与直接联络方式,无法自行观察日常照顾。 | 可向承办人询问、要求会面;时间、地点与联系仍须透过制度窗口。 |
| 10 月 24 日:一次收到 9 月 25 日与 10 月 23 日两批照片。 | 照片能呈现被选取的瞬间,不能自行验证完整拍摄脉络、未提供期间的状况或每天的安全。 | 可追问延迟与异常、要求亲见或向公部门反映;仍缺现场位置与第一手纪录。 |
| 12 月 9 日:依儿盟时间轴,承办人分享近期照片,并转述磨牙、掉牙与牙医评估。 | 资讯由照顾者与承办人转达;外婆无法自行查阅完整病历、检查伤势或判断说法是否充分。 | 可要求医疗资料、会面、独立查核或报案;提出要求仍不等于当场亲见或立即接回。 |
| 12 月 24 日以前:公开材料呈现的是照片、近况转述与延迟,不是外婆已收到「孩子正在遭虐」的确认通知。 | 现有公开资料不足以证明她当时已知照顾住所内发生的完整伤害。 | 有具体疑虑即可请求警方或社政查核;但需由掌握地址与权限者完成亲见、交叉查证与必要保护。 |
06|六条可能的求救路径
在不同假设下,为什么仍很难及时救援?
以下均为制度推演,不代表外婆实际采取过该行动。分析目的,是辨认家属单靠自己为何难以完成定位、亲见、查证、改变照顾与即时保护这整条链。
要求探视
制度推演向机构或承办人提出见面、取得照片或确认近况。
时间、地点、地址与是否安排不由外婆单方决定;收到回复或照片,也不等于已亲见并确认安全。
记录请求、限期决定;不能安排时,提供独立且可验证的安全确认。
直接到照顾住所
制度推演前提是知道正确地址,并依法获准接触。
若欠缺地址与直接联络方式,也无权仅凭亲属身分进入私人住所;自行前往不等于能见到或带走孩子。
掌握住所与访视权限者,必须在警讯或接触受阻时提高查核强度。
向警方反映
制度推演说明长期无法见面、说法矛盾或其他具体安全疑虑。
报警不会自动终止全日托育安排,也不等同家属可以立即带回孩子;若被理解为探视或收出养争议,安全疑虑仍可能未转成正式查核。
把亲属权利争议与儿少安全疑虑分开辨识,依法记录、通报、转介并确认接手。
向地方社政反映
制度推演请求确认儿少安全,并说明接触受限与资讯不一致。
跨县市、不同服务系统及主责不清时,亲属未必知道正确窗口;转介也不等于对方已完成亲见。
由单一窗口受理,留下主责人、完成期限、回复及逾期升级纪录。
要求终止安排或接回孩子
制度推演向契约及服务关系中的机构提出疑虑与变更要求。
契约、照顾稳定、媒合程序与监护安排需被厘清;提出要求,不会自动产生立即交还的法律效果。
即使不能立刻变更照顾,也必须先独立确认安全,不能把程序争议当成延后查核的理由。
寻求法律协助
制度推演请律师或法律扶助厘清契约、监护、探视与救济方式。
法律程序需要时间、资料与明确相对人;若紧急风险没有同时进入儿保查核,咨询本身无法即时亲见孩子。
权利救济与安全保护双轨进行;不能要求家属先完成诉讼,才处理孩子是否安全。
限制叠加
六个限制形成救援断点
- 看不到日常接触中断
- 找不到地址与直接联络不足
- 证明不了第一手纪录由他人掌握
- 带不回不能单方变更照顾
- 分流中警政、社政与机构权责不同
- 等回复缺少限时闭环与升级
接触愈受限,制度的独立查核责任就愈重。
07|谁掌握了钥匙
权限在哪里,查核与保护责任就应被看见。
| 角色 | 当时能掌握或启动什么 | 应被核对的责任 |
|---|---|---|
| 外婆 | 询问、要求会面、反映疑虑、请求变更安排或求助。 | 她实际收到哪些资讯、何时提出哪些请求;不能假设她掌握地址或完整风险。 |
| 陈尚洁与儿盟 | 照顾地址、直接联系、访视、照片与近况回报、探视协调及更换照顾者流程。 | 三次访视、警讯辨识、告知、交叉查证、督导与依法通报是否符合本案具体义务。 |
| 地方政府与跨系统窗口 | 脆弱家庭服务、托育管理、儿保调查、公权力协力与跨县市转介。 | 是否有人具名接手、完成亲见、整合三套系统,并在未完成查核时限期升级。 |
地址、直接联络及临时变更是否只集中在单一窗口?
当亲属无法探视时,独立访视是否按期完成?
不是「已转介」,而是有人具名持案、限时完成并回复。
要有替代接触、督导复核、依法通报及必要公权力协力。
08|台湾岛内优先,不等于已完成媒合
凯凯当时是否已进入台湾岛内或跨境媒合?
这个问题的前提需要先校正:依目前可核对的公开资料,凯凯死亡时仍由合作保母全日照顾,尚未完成收养媒合、试养与法院认可;也未见已有特定国内或国外收养人获选、或台湾家庭被跳过的证据。
在凯凯案中,外婆也不是在「台湾或大陆」之间自由挑选目的地。依台湾《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6条,非亲属收养须由合法媒合机构代觅适当收养人,并以台湾岛内收养人优先(法规原文用语为「国内收养人优先」);家属不能自行指定某个无亲属关系的家庭。
2012 年 5 月 30 日起已是台湾岛内优先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16 条规定,非亲属收养由合法媒合机构办理,并以台湾岛内收养人优先(法规原文用语为「国内收养人优先」)。跨国境收养是未觅得适当台湾岛内收养人后才可能考虑的替代路径。
优先仍须经适任与最佳利益评估
台湾岛内优先是媒合顺序,不取代申请人的准备教育、适任评估、儿童需求配对、渐进接触、共同生活与法院认可,也不代表必须立即交给第一位申请者。
机构称本案仍在媒合前准备
儿盟 2026 年的公开说明称,重新启动出养后,仍须确认出养意愿稳定、了解孩子发展及处理可能的身心需求,才能开始寻找合适家庭。这是机构一方的说法;本站尚未取得个案媒合档案。
09|案后改革,仍须逐案验收
公权力开始提前介入,
但宣布或施行,不等于已证明有效。
凯凯案后,卫福部陆续调整出养必要性评估、等待期间照顾、访视与媒合审查的权责。以下区分案发时问题、案后改变与仍待验收的结果。
| 案发时暴露的问题 | 案后改变 | 仍待验收 |
|---|---|---|
| 家庭支持不足,出养方案却负担全额托育,形成经济诱因。 | 自 2024 年 5 月起,由儿少居所地地方政府先评估出养必要性;经济困难时应先连结家庭支持,不能只因贫穷走向出养。 | 补助是否实际核定、到帐并补足自付缺口?家庭是否真正拥有可负担的替代方案? |
| 媒合前家外照顾由民间流程承接,公部门角色不清。 | 有家外照顾需求时,由地方主管机关依法协助安置,并指派专责社工与媒合机构合作。 | 每名孩子是否有具名主责?跨县市转介是否有完成期限、回复与逾期升级? |
| 探视、访视与健康资讯集中在少数窗口,缺乏独立交叉确认。 | 居家托育访视采不预约、不同时段、亲见儿童与风险指标;特定未满三岁儿童纳入幼儿专责医师共同关怀。 | 访视未完成或亲属接触受阻时,是否自动升级并由不同来源亲见、查核? |
| 必要性、媒合顺位与跨国境规划缺少一致的公权力审查与留痕。 | 2025 年修法后,由地方政府召开媒合审查、选任合适收养人;跨国境案件须提出已进行台湾岛内优先收养的证明。 | 台湾岛内家庭评估、排除理由与跨国境证明是否完整、及时且可供外部稽核? |
10|把改革写成可验收的结果
制度不是多一张表,
而是每一道门都有人负责打开。
如果改革只能列出「已转介、已访视、已告知」,仍可能重复本案的断点。真正可验收的保护闭环,至少要留下以下五项结果;这是本站依本案制度问题提出的倡议指标,不是对单一机关现况的既成认定。
支持先行
列出家庭实际可用的替代方案、核定金额、到帐日期与剩余自付缺口,不能只记「已提供资源」。
亲见完成
当亲属接触受阻、照片延迟或说法不一致时,由不同来源在明确期限内独立亲见并记录儿少状况。
警讯合并
伤势、掉牙、发烧、异常管教与联系受阻不能各自归零;跨系统风险须在同一条时间轴累积判读。
具名接手
每次转介都留下承接人、完成期限与回复;逾期或无法亲见时,自动送督导复核并提高查核层级。
媒合留痕
台湾岛内家庭评估、未媒合原因、跨国境必要性与每一项排除理由,都要有日期、依据与可稽核纪录。
每一项改革都要回答三个问题:
- 谁负责?不是笼统写「已转介」。
- 何时完成?不是无期限等待回复。
- 未完成怎么办?必须触发督导与升级。
结语
门是制度关上的,
就不能责怪外婆站在门外。
不能责怪外婆站在门外。更应追问的是:谁掌握地址、联系、访视与通报的钥匙;当家属无法亲自看见孩子时,谁本应把安全查核的门打开?
资料与法律界线
可核对来源
- 司法院|台北地院一审公开说明(2026-04-16):全日托育期间、三次访视、资讯集中及本案保护义务。
- 中央社|北检就无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诉(2026-05-15):确认本案尚未判决确定。
- 本站|陈尚洁案二审准备程序公开庭期整理:115年度上诉字第4688号目前排定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 14:30 开庭;庭期、法庭及旁听安排如有变动,以法院最新公告为准。
- 监察院|凯凯案调查与纠正说明(2025-05-29):脆弱家庭、收出养与居家托育三套体系未有效整合;并记载刘彩萱 2011 年 7 月取得保母技术士证、2022 年 11 月 10 日取得居家托育服务登记证书的时序。
- 台北市社会局|脆弱家庭服务说明、新北市社会局|本案资源说明(2024-03-12)。
- 中央社|外婆就家庭负担、托育费与探视情形之庭上证述报导(2025-05-05)。
- 太报|起诉当日报导(2024-08-27)、知新闻|起诉内容与周保母续顾争点整理:费用调整、告知及周保母加入意愿均依检方指控或公开报导分层转述。
- 本站|陈尚洁案证人庭审纪录整理:公开旁听整理,非法院正式逐字稿。
- 儿盟|探视争议澄清(2025-05-28)、儿盟|案件时间轴、儿盟|收出养制度说明:均按机构公开立场标示,不视为中立裁判认定。
- 全国法规资料库|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15 至 17 条及第 16 条台湾岛内优先原则(法规原文用语为「国内收养人优先」)。
- 儿童及少年收养资讯中心|现行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许可及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评估、媒合审查、台湾岛内优先及人员训练。
- 卫福部|2024 年后续策进方向、卫福部|2025 年制度精进说明、台北市政府|三方共访与全日托访视措施。
- 本站凯凯案第三章:庭审纪录与证据界线整理。
- 完整契约、补助核定与到帐、周保母申请/审查/回复、照顾者比较与选任、探视申请、通联、照片原档及处遇纪录,仍列为待核资料。
法律与程序声明:本公开第四章为公共议题评论与制度情境分析,不替代判决原本或个案法律意见。台北地检署已就一审无罪及量刑部分提起上诉;后续审级与确定状态仍应以司法院公开裁判为准。机构说法、检方指控、庭审材料与法院认定均分层标示;制度推演不代表外婆实际采取过该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