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同居人具特定不適任情形,居家托育須限為到宅服務
已公布法律於 2026 年 5 月 8 日公布
未施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目前尚未公告
規範說了什麼
法律將「共同居住之人」明確納入檢視,包括配偶、親屬、同居人及其他共同居住者。依第 55 條,若同居人有第 49 條或第 50 條所列不適任情形,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客觀事實顯示可能傷害兒童,居家托育人員應以到兒童住所或指定居所提供服務為限,而不得在自己的登記住所收托。
第 49 條所列情況包括特定性犯罪、毒品犯罪、經認定的性侵害行為,以及情節重大且經認定有終身不得任職必要的家庭暴力罪;第 50 條另列舉若干經有罪判決確定的重大犯罪與相關不適任情形。是否屬於法律效果所指的個案,仍須依主管機關程序與法定要件認定。
核心不是把家人背景當成標籤,而是當孩子可能在托育場所接觸到具風險的同住者時,先把托育地點移出該環境,降低可接觸風險。
何時才算生效?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本法為「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並註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此,目前正確的說法是:法律已公布、制度方向已寫入條文,但實際施行時間與配套仍待公告。
家長現在可以做什麼
- 選擇具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資格的人員,並向所在地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確認登記與可查詢資訊。
- 簽約前了解實際托育地址、日常會出入或共同居住的人員,以及接送與緊急聯繫安排。
- 發現兒童安全疑慮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反映;緊急危險請立即撥打 110 或 113。
制度仍需補上的一段
本篇整理已公布法律,並不替任何人作個案資格判定。新法施行後,資訊查詢、認定程序、地方執行與家長通知如何真正做到及時、可查核,仍是需要持續監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