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二審程序在即。本頁不把旁聽整理當成法院逐字稿,也不預斷二審結論;它只把公開庭訊報導與既有紀錄中反覆出現的四組警訊放在一起:當孩子受傷、發燒、出現瘀青或掉牙時,主責社工是否完成了應有的查證、醫療確認、督導升級與保護處置?
明天該看見的,不只是態度
被告有答辯及無罪主張權;檢方的主張也必須接受證據檢驗。二審應逐項對應每一個警訊、每一次訪視與每一次未升級決定。
本案不能被簡化為「一個人有沒有看見」。真正必須留下的是可複查的時間戳、觀察內容、督導決策、醫療確認與跨機關交接紀錄。
六個不能再被跳過的問題
- 誰第一次收到受傷、發燒、瘀青、掉牙資訊?
- 誰確認過資訊來源與醫療事實?
- 每次訪視到底看見什麼、問了誰、記錄了什麼?
- 什麼時候應提高訪視頻率、啟動督導複核或換置?
- 為什麼沒有在風險累積時啟動跨機關保護?
- 若同樣警訊今天重來,制度能否在24小時內留下可追溯的安全決定?
直接來源與查核界限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陳尚潔案一審判決說明 ↗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第53條責任通報等) ↗
- 本頁的2月23日內容為公開庭訊報導與旁聽整理的摘要;法院尚未公開完整逐字紀錄。
陳尚潔 2/23 當庭訊問:完整紀錄已收錄
2/23 當庭訊問逐句節錄|24 組
傷勢與醫療
01|相驗後的「疑似意外」記載 #19–20
陳社工:在這裡有一些話想要跟法官,還有跟檢察官或是在庭的人,還有跟所有關心這個案子的人,我知道當一名社工,他面對很多沉重的生命,就像其他在一線服務人群的這些工作人員,像是醫事人員、警消人員,這些工作其實都是很困難的,然後有些時候我也覺得自己好像是在做神的工作,這些工作並不是一個人能夠完全做到的。然後我一直以來都是非常盡心、盡力的在做我這份社工的工作,因為對我來說,它不只是一份工作,這也是我在信仰上面,我覺得上帝託付給我的使命。
陳社工:那今天發生了這樣子的悲劇,我知道大家都不能接受這個事情,我自己也對於發生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憤怒。我知道大家事後一定很困惑,說為什麼社工當初這樣做、為什麼社工當初那樣做?事後看來這些都很明顯,不是嗎?我其實也會常常這樣問我自己,就是我會自我懷疑,說當初如果我做了什麼是不是就會怎麼樣?我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這樣子詢問我自己的,但是經過這個歷程,我也沉澱,我也思考,我覺得這就好比說,如果一個醫生或是醫護人員,他們在手術房,他們要處理這些狀況,他勢必是有一些風險的,當然我們希望這些結果都順利,但是有時候就是會遇到一些不如人意的狀況,那家屬一定也會責怪,說這不是應該要怎麼樣、怎麼怎麼會沒有做到呢?或者是說在這個法律的體制下面,有一些網路上的人就會說為什麼這個要這樣看,這樣子不合理,這樣不對。但是事實上,這些所有的狀況都有很多的專業,還有很多的細節是一般人不會知道的。
02|12月24日所知資訊 #20、30
陳社工:那今天發生了這樣子的悲劇,我知道大家都不能接受這個事情,我自己也對於發生這件事情感到非常的憤怒。我知道大家事後一定很困惑,說為什麼社工當初這樣做、為什麼社工當初那樣做?事後看來這些都很明顯,不是嗎?我其實也會常常這樣問我自己,就是我會自我懷疑,說當初如果我做了什麼是不是就會怎麼樣?我很長一段時間都是這樣子詢問我自己的,但是經過這個歷程,我也沉澱,我也思考,我覺得這就好比說,如果一個醫生或是醫護人員,他們在手術房,他們要處理這些狀況,他勢必是有一些風險的,當然我們希望這些結果都順利,但是有時候就是會遇到一些不如人意的狀況,那家屬一定也會責怪,說這不是應該要怎麼樣、怎麼怎麼會沒有做到呢?或者是說在這個法律的體制下面,有一些網路上的人就會說為什麼這個要這樣看,這樣子不合理,這樣不對。但是事實上,這些所有的狀況都有很多的專業,還有很多的細節是一般人不會知道的。
陳社工:但遇到了這樣的案件,其實我的人生、我的生活在過去兩年都是停擺的,我也受到了非常非常多的關注。我可以很誠實地說,我其實常常做惡夢,我會夢到我在警察局、我在開庭、我被記者追殺,然後我會夢到路上有人看到我,然後他想要威脅我。這個過程當中,我其實非常沮喪,我也不斷懷疑自己。我真心覺得我是世界上最笨的人,因為我好像在過程當中相信了很多不應該相信的人。上一次開庭的時候有被問到說我是不是一個很容易相信的人,我那個時候回答說對,我覺得好像是,因為我在這個案子當中真的是相信了很多欺騙我的人,包含大家都知道的這個劉保母,他說了非常多的話,做了非常多惡劣的事情。
03|一小時訪視與照顧者說法 #32
陳社工:當天大家都知道發生的事情,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和警察要從警局離開的時候,警察就跟我說我必須要走正門離開,不可以從車道跟他們一起默默地離開。他給我一個理由,說記者都在外面等了一整天,需要讓他們有個交代,只要讓他們拍個背影,很快就結束了。當時他這樣跟我說,我就想,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他不會騙我、也不會害我吧,所以我相信了他。結果快到門口時,警察說要幫我上手銬;我心想,先前並沒有提到這件事。但他接著說:「因為是拘提,所以都要上手銬。」〔旁聽筆記原載「聚集」,依語境校為「拘提」,仍待官方筆錄核對〕在那個當下,我其實不知道該怎麼辦,因為我身邊已經沒有其他人;而且如果我不配合,我覺得他更有理由替我上手銬,所以我只好配合。我一路非常配合地跟著他走,然後看到記者朋友們替我準備了「星光大道」。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走完那條路的;我覺得那條路好漫長,彷彿被遊街示眾,也不知道未來的人生該怎麼辦。
04|遊戲治療的建議從何而來 #89–90
男法官:再請教一下,最後決定要幫小朋友做遊戲治療,這是誰提出的建議?
陳社工:這是我和督導江怡韻討論孩子的狀況後,他再去和主管葉亭希討論的。
05|磨牙與外部諮商意見 #95–98
男法官:依照檢察官提示的簡訊,看起來你有詢問過有關磨牙的狀況,並且謝凱婷女士有去問一位叫宜靜的人。宜靜是誰?
陳社工:她是一位諮商師,不是我們機構的,是外面的諮商所。但她曾經服務過我們其他的小朋友,所以謝督導才去詢問她。簡訊裡有提到,如果有空要和我電話聯絡,她也有一些意見。
男法官:那後來有通電話嗎?她怎麼說?
陳社工:細節我已經有點記不清楚了。但大概是和我討論這些狀況確實有點特別,這位諮商師很願意幫忙。不過諮商的安排需要照顧者的協助,所以她和我討論了可能的安排方式。
06|為何未安排遊戲治療 #99–100
男法官:遊戲治療也需要照顧者的協助,不是嗎?那為什麼後續就沒有安排?
陳社工:我原本準備好這些資訊要和劉彩萱討論,但還沒有來得及和她談。
訪視與查證
07|索取孩子照片未獲回覆 #35–42
陳社工:後來檢察官也有透過別人轉達跟我說,他覺得我的人生還很長,我很年輕,如果我認罪,他就會想辦法幫我減輕,或者是緩刑,意思就是告訴我說如果我認罪,這個程序就會變得比較輕鬆。有人跟我說配合檢察官這樣子的方向,以免對我不利。我也有想過是不是這樣子其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就可以輕鬆地帶過去。可是如果指控內容都是不實的,我真的沒有做,我不能為了要方便或者是比較輕鬆,就去承認一些我根本沒有做過的事情。我知道如果我跟他的方向不一樣,勢必會遭受到很多人的不諒解,會覺得我死不認錯,會覺得我態度不佳,但是我覺得事實是什麼就是什麼。
陳社工:果然檢察官對我的回答很不滿意,他就起訴我,然後覺得我態度不佳,要從重量刑。但是我在這裡還是想要跟大家說明,我的律師很盡力地幫我說明,我自己也在這裡要說明,這就是我工作的內容,還有事實的真相。我今天在這裡說的這些內容都是為我自己說的,我希望以後再也沒有任何的社工,或者是任何的人遭遇到跟我一樣的事情。如果要處理這件事,我也希望是透過公正、公開、程序正當的程序來進行。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那結果我會坦然接受,我也把這件事情的結果交到我的信仰手中。
審判長:那法官這邊諭知本案辯論終結。考慮到本案案情繁雜,本院將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29分宣判,全案判決會寄給本案的當事人。本日程序到此為止,我們休庭,謝謝各位。
陳社工:沒有。
檢察官:那她後續怎麼回覆?
陳社工:她過了幾天以後告訴我,之所以沒有回覆,是因為她的手機送修。
檢察官:所以你根本沒有在這個時間點從劉彩萱那邊拿到任何照片,是嗎?
陳社工:對。
08|未提供照片是否記入紀錄 #43–46
檢察官:那你工作處遇紀錄上怎麼沒有寫「保母因手機送修,未提供」?
陳社工:我有對照對話紀錄,但我是摘要重點部分。我覺得重點是服務過程,而不是她沒提供照片。
檢察官: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呈現你有做的事情,結果不重要?
陳社工:不是。如果她有提供,我就會寫「她有提供」。
09|訪視照片何時傳給外婆 #47–50
檢察官:那你在10月傳送劉童照片給外婆的時間,是不是直到112年10月24日,才把你9月25號拍到的照片連同10月訪視的照片一起傳送?
陳社工:沒錯。
檢察官:提示偵卷14第14頁,這是被告的工作處遇紀錄。在10月的工作處遇紀錄裡,為什麼沒有記載你於10月24日將9月25日及10月23日的訪視照片一併傳給外婆?是否因為怕外婆擔心,所以沒有寫入工作紀錄?為什麼沒有記載已傳送照片這件事?
陳社工: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一直以為自己有寫,後來才發現原來沒有。我必須澄清,我沒有要狡辯。我確實有做這件事情,不寫反而對我不利,所以我沒有理由故意不寫。應該是在整理的過程中漏掉了。10月24日,我不只傳送照片給外婆,還有打電話跟她說,也有打電話給督導社工。但這些事情都沒有被記在10月24日的紀錄裡,我自己也很困惑,因為這明明是很重要的事情。謝謝檢察官提醒,我真的有做這些事,但不知道為什麼紀錄裡漏掉了。
10|居家不能訪視時能否另看孩子 #77–78
男法官:那如果保母家有人生病,不能在家裡訪視,難道不能讓她把孩子帶到樓下來看一下嗎?
陳社工:不行。訪視安排的目的,是希望雙方能好好討論,並且讓我能和孩子有互動。我們通常安排一個小時的時間。再加上疫情之後,大家對健康狀況更謹慎,如果有人生病就會改期,重新安排。
11|戶外訪視與11、12月延期 #79–84
男法官:在過往服務的個案裡,你是否曾以戶外訪視代替居家訪視?
陳社工:有。
男法官:那為什麼本案也有在公園進行訪視?11月20號、12月20號沒有安排訪視的原因是什麼?
陳社工:不是因為不安排,而是當時保母提到另一個孩子有健康狀況需要處理。加上疫情之後大家對生病更謹慎,所以暫時沒有安排,但並不是不安排,只是延後。
男法官:所以保母有提到小朋友有健康狀況,是嗎?
陳社工:她提到的是另一個孩子有狀況。但因為她同時照顧兩個孩子,所以也會影響到劉童的照顧。
12|兩名孩子同時照顧的影響 #83–86
男法官:所以保母有提到小朋友有健康狀況,是嗎?
陳社工:她提到的是另一個孩子有狀況。但因為她同時照顧兩個孩子,所以也會影響到劉童的照顧。
男法官:那11月戶外訪視時,保母也是帶兩個孩子一起下來?
陳社工:是。
紀錄與時間
13|Word檔在事後製作 #3
告訴代理人(男):本案關鍵其實不在於用詞是否精準,而在於:實際負責聯繫安置、追蹤被害劉童身心狀況,並避免其遭受不當對待甚至兒虐,因而承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重責的人究竟是誰?換言之,誰在本案中最能有效阻止悲劇發生?誰是具有實際影響力與支配能力的人?以下分點說明。
14|何時完成Word檔 #7、9
告訴代理人(男):證人黃鈴芳,也就是臺北市文山居家托育中心的督導到庭證稱:在劉童的托育期間,被告從來沒有向居家中心詢問保母的照顧質量或托育情形;保母劉彩萱也沒有像居家中心反應過劉童有任何的健康異狀。劉童出事送醫的時候,劉彩萱也只有聯絡了被告,沒有聯絡居家中心。
告訴代理人(男):最後,從本案實際分工來看。證人施盈如(案發時任新北市社會局社福中心社工)到庭證稱,劉童案自始至終未進入政府安置體系,因此沒有主責社工的概念;該社工沒有保母資料與聯絡方式,並曾與被告討論分工:由被告追蹤劉童受照顧情形與身心狀況,該社工則負責脆弱家庭,也就是劉童原生家庭部分。當時被告沒有任何異議,所以本案中被告是最具可及性、最可能介入的人。
15|聯絡、照片、錄影與小筆記 #11
告訴代理人(男):那最後,我們要強調不約訪制度,在保母案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劉童被劉彩萱罰站,然後脫光衣服捆綁身體、餵食廚餘這些事情,如果透過不約訪制度哪怕任何一次訪視,或許能夠及時察覺,或許能夠讓劉彩萱心裡有一個遏阻的效果,不要再有類似可能會被不約訪察覺的施暴惡行,但是被告並沒有。此外,就偽造文書的部分,證人李芳玲(在案發當時是兒福聯盟北區社工處的主任)以及江怡韻(兒福聯盟的收出養督導)都到庭,證稱事發前沒有人看過被告的工作紀錄,也沒有人看過被告的私人筆記資料,而且被告反覆修正已提出的工作紀錄,不符合工作場景,所以被告的這些抗辯不足相信。更何況證人黃聖心(萬芳醫院的急診室醫師)到庭證稱被告確實對於醫護人員謊報照顧者資訊,也向家屬說明錯誤死因,所以這些都無礙本案業務登載不實的罪責認定。
16|「抄」還是「整理」 #12–16
告訴代理人(男):那最後,被告身為安置劉童的主要負責社工,也是掌握本案最完整橫向聯絡資訊之人,也是最具可及性的關鍵角色。她不僅是劉童與社會安全網之間的唯一連結,也是劉童遭到保母長期虐待時,劉童的唯一救命稻草。她具有保證人地位,卻疏未隨時追蹤被害劉童受託照顧的情況,而且背離了不約訪制度中,即時察覺並防止受安置者遭受不當對待或兒虐的制度功能,完全架空了訪視制度存在的實質監督功能。
告訴代理人(男):甚至因為個人的偏誤,她討厭年長強勢的周月,她偏好諂媚討好的劉彩萱,以及個人對社工職業長期的倦怠與當時私人活動安排的影響,為了便宜行事,她不僅沒有依照規定定期填寫劉童的成長紀錄表,又對實際照顧的保母劉彩萱賦予無限的包容,口口聲聲只要仰賴劉彩萱的真誠態度跟良心告知,完全不予檢驗或質疑,甚至刻意對一切視而不見。我們只能說她不願意提高訪視頻率,拒絕通報兒虐,導致劉童長達114天沒有得到及時的救援,喪失寶貴的生命。
告訴代理人(男):所以本案當中被告確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證明,而且事後呢?她又企圖卸責,向醫護人員謊報照顧者資訊,向家屬說明不實的死因,甚至與兒福聯盟的成員來商討怎麼樣補填修改當時沒有依規定完成的工作紀錄來填載不實的內容,事後向偵查機關提出相關資料,企圖推卸自身責任。故本案事證明確。
告訴代理人(男):那麼最後在刑度的部分,本案因為被告的過失,造成一條寶貴的生命死亡,她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巨大的精神痛苦,也引發社會輿論的討論跟批判,而且令其他無數認真、負責的基層社工一同揹負惡名。但被告經過本案審理,至今依舊否認犯罪事實,狡辯;案發之後甚至有業務登載不實,而且誤導偵查方向的作為。被告到今天還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而且拒絕民事賠償,至今沒有跟被害人家屬真誠的道歉,沒有獲得家屬的原諒,所以犯後態度惡劣。告訴人一方建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謝謝。
檢察官:被告作為劉童出養階段轉換照顧者,最重要的陪伴者,也是劉童〔紀錄此處聽辨不清〕。在劉童受長達四個月的凌虐期間,被告卻忽略劉童持續發生且日益嚴重的異狀,多次出現外傷、連續掉牙等虐待表徵。被告以自身作為社工專業判斷,毫無合理根據,卻未以專業方法評估劉童的身心狀況,對於劉彩萱歸咎先前照顧者或劉童自身的說法,照單全收,使劉童完全屬於求助無援的孤立狀態,使劉彩萱對於劉童的虐待更因此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導致劉童幼小的生命在極為痛苦的情況下死亡。
17|Excel內容與未完成Word版 #17–18
檢察官:違反義務的程度甚高,且於案發之後,就工作處遇紀錄為不實的記載,企圖去掩飾、故意拖延傳送照片的方式,淡化傷勢嚴重性的行為,也在淡化自身未能及時察覺劉童遭虐待的過失,且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彌補的傷痛。犯罪行為的惡性與對身體之危害,非微且重大。被告案發後,不斷推諉責任給其他單位,始終否認犯行,甚至提出完全歸責他人的不合理說法。但在兒福聯盟自己透過合作托育家庭制度提供形同家外安置服務的現況之下,被告完全卸責的態度就合理嗎?且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實屬不佳。請合議庭考慮上情,請求從重量刑。
審判長:刑事辯論部分先由律師陳述。陳女士是否同意律師的意見?還有沒有其他想說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請問是否要陳述?
18|重要照片與電話為何漏載 #49–52
檢察官:提示偵卷14第14頁,這是被告的工作處遇紀錄。在10月的工作處遇紀錄裡,為什麼沒有記載你於10月24日將9月25日及10月23日的訪視照片一併傳給外婆?是否因為怕外婆擔心,所以沒有寫入工作紀錄?為什麼沒有記載已傳送照片這件事?
陳社工: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一直以為自己有寫,後來才發現原來沒有。我必須澄清,我沒有要狡辯。我確實有做這件事情,不寫反而對我不利,所以我沒有理由故意不寫。應該是在整理的過程中漏掉了。10月24日,我不只傳送照片給外婆,還有打電話跟她說,也有打電話給督導社工。但這些事情都沒有被記在10月24日的紀錄裡,我自己也很困惑,因為這明明是很重要的事情。謝謝檢察官提醒,我真的有做這些事,但不知道為什麼紀錄裡漏掉了。
檢察官:可是你說不是事發之後慢慢補寫嗎?既然都有對話紀錄可以參考,為什麼還會漏掉?是不是只寫了不是重點的東西,反而把重點漏掉?你到底想要掩飾什麼?
陳社工: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呈現的是,我知道這是重點,我也有想要寫。而且我不是只看對話紀錄來寫,我也看了自己的筆記。理論上應該有寫,但在填寫過程中沒有呈現出來。我現在也不知道當時為什麼會漏掉,但我可以想像當時的情況:我同時在寫紀錄,也同時在處理外婆的聯絡和其他個案的事情。那段時間我每天幾乎都在跟外婆聯絡,特別是12月26到27號之間。我的意思是,我同時在寫紀錄,也同時在處理很多事情。因為當時很混亂,所以現在也很困惑,為什麼沒有呈現在紀錄裡。但我沒有理由故意不寫,只能推測是因為太忙碌而漏掉了。
分工與責任
19|誰通知送急救 #55–56
男法官:我跟陳女士確認一下,本件案發當天,是誰通知你劉童送急救的事情?
陳社工:我可以還原一下當時的狀況。我是收到劉彩萱傳給我的訊息,然後她也打電話通知我。
20|到院前的聯絡與督導確認 #57–60
男法官:那請問你過了多久才到醫院?基準點是收到通知之後。根據醫院的記載,時間應該是過了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你還記得怎麼去的嗎?是從家裡走路過去嗎?當時你住在哪裡?
陳社工:當時我住在新龍路,是從住處走路到萬芳醫院。
男法官:所以不是你現在的居住地。再確認一下,你說在本案案發之前,就已經和劉彩萱有合作過了,是嗎?
陳社工:對。不好意思,剛剛那個問題我可以補充嗎?就是審判長問我過了多久到萬芳醫院,我剛才回答大概半小時到一小時。但我想補充的是:我收到訊息當下,先知道要聯絡監護人,所以我先去處理聯絡的事情。之後劉彩萱才跟我說希望我到醫院。因為這件事我不能自己決定,所以我又花了一點時間和督導確認,才到萬芳醫院。
21|保母安排是否由她決定 #61–62
男法官:所以你是從新龍路的住處走路到萬芳醫院。再確認一下,你說在本案之前已經和保母合作過一次,是嗎?那一次也是你決定要和保母合作的嗎?
陳社工:不是。保母的安排都不是我決定的,而是由負責保母業務的主管依據當時的狀況做安排。有時候我們也會透過開會討論,哪些孩子需要托育資源,哪些保母有空缺,怎麼安排比較合適。
22|開會討論與特定保母 #63–70
男法官:所以是開會決定的?你也會在會議中表達意見嗎?
陳社工:我們會說明個案的狀況,然後一起討論。但我沒有特別表示希望哪位保母來擔任這個孩子的照顧者。
男法官:所以你不能表達任何意見?
陳社工:我的意思是,我們會在會議中說明孩子的狀況,並討論什麼樣的保母比較合適。比如說,這個孩子當時已經一歲多了,可能需要比較多的發育刺激。有些保母比較擅長照顧零到一歲的孩子,有些則適合年紀更大的孩子。所以我才會提到孩子的年齡,來討論哪種保母比較合適。但我不是指特定的某位保母。
男法官:所以你不是指周保母?
陳社工:不是。
男法官:所以你沒有針對本案選哪位保母表示過任何意見,是這樣嗎?
陳社工:就是我剛剛提到的,開會時會討論,但我們討論的內容都是針對已經列冊的保母名單。我不是在名單裡面做決定的人,安排保母是主管的業務。
23|十名候選與適合一歲以上 #71–74
男法官:當時名單有哪些人?
陳社工:證據清單裡有一頁有提到,大概有十個人左右。當時剛好有好幾個孩子需要安排,有些年紀比較小,就安排給擅長照顧零到一歲的保母。而劉彩萱有幼兒園工作經驗,家裡也準備了相關教具,教養理念和對兒童發展的理解都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所以大家綜合評估後,覺得她適合照顧一歲以上的孩子。
男法官:大家不約而同的決定,是這個意思嗎?
陳社工:是大家共同討論的結果。
24|非主責仍觀察健康發展 #121–130
男法官:在案子發生之前,你會覺得自己是劉童的主責社工嗎?
陳社工:不會。
男法官:在你的筆記本裡,編號七和編號八的部分,有看到「主責」字樣。這是指你自己是劉童的主責社工嗎?
陳社工:不是。這是我和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討論個案狀況時,他們在「主責」後面寫了「預計113年2到3月結案」。這是指樹鶯社福中心的結案時間,不是我的。
男法官:那編號八的部分呢?
陳社工:我在那裡寫了名字和「主責」,是指我要和樹鶯社福中心的社工聯絡。隔壁頁也有寫到督導的回覆,關於保母安排和補助的事宜。所以這裡的「主責」都是指社福中心的社工。
男法官: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在你的筆記本裡出現「主責」兩字,在劉童的案件裡都是指社福中心的社工,而不是你自己?
陳社工:對。我不會寫自己是主責。所有的「主責」都是指社福中心、社會局、社會處或家防中心的社工。
男法官:即便如此,不管你是不是主責社工,依照你剛剛的回答,你對劉童的部分,仍然需要觀察他的健康和發展狀況,並建立關係。這部分是你的責任範圍,對吧?
陳社工:對。我的介入角度就是要了解孩子的健康與發展,並找到合適的照顧者,進行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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