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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SHADOW DIALOGUE · FIVE SCENES

女・守門人春水年年回到岸邊,孩子離開的那一日,卻沒有誰把他的歸期寫在門上。你聽,風還在問:他是否平安?

男・記卷人卷宗能記下後來的傷,卻記不回七個月的風聲。若一扇門久久無人應答,沉默本身便該成為警訊。

女・守門人那麼,把燈借我。我要照見那些被「家務事」遮住的日子,也照見一個孩子尚未說完的春天。

男・記卷人我把燈交給你,也把追問留給人間。醫師不肯相信一次跌倒,才讓沉默有了證詞;只是保護仍來得太晚。

合・留燈今夜不重演傷害,只讓一盞燈守在門前:願下一個失去聯絡的孩子,在花落以前就被找到。

原創紙影敘事・約 20 秒・不呈現傷勢、不重演暴力・可隨時略過
護童行動聯盟CHILD PROTECTION ACTION ALLIANCE
大陸案件互動紀實・司法紀錄・兒童保護|上海・2024

上海梓澈案

被帶離視線的七個月

一個三歲孩子被帶離視線七個月;這不只是刑事判決,也是保護為何沒有更早抵達的追問。

2024年1月,三歲的黃梓澈被生父帶離生母身邊;同年8月24日,他遭生父女友趙雨蝶傷害後昏迷,9月4日死亡。202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趙雨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頁把法院認定、鑑定結果、家屬陳述與未答之問分開整理。

資料更新:2026.08.29閱讀約 15 分鐘無傷勢圖片・無暴力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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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靛上海夜色中,絨繡水紋、顧繡玉蘭與飛鳥、海派玉雕門框及竹紙燈彩環繞一名站在暖光中的非識別兒童背影
HAIPAI CRAFT DIRECTION 以上海絨繡的羊毛纖維建立夜色與水紋厚度;海派玉雕以半透明青玉門框承接西式明暗;上海燈彩用竹骨紙光照亮歸途;顧繡以玉蘭、飛鳥和細密絲線收束卷邊。畫面為案件專屬紀念創作,不是新聞照片,也不重現傷害。
上海絨繡・羊毛立體層次海派玉雕・因材施藝上海燈彩・竹骨紙光顧繡・畫繡合一
查看完整案件摘要與海派美術說明

2024年1月,三歲的黃梓澈被生父帶離生母身邊;同年8月24日,他遭生父女友趙雨蝶傷害後昏迷,9月4日死亡。202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趙雨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頁將法院認定、鑑定結果、家屬陳述與未答之問分層整理;美術以絨繡承擔情緒、玉雕建立證據框架、燈彩引導閱讀、顧繡收束留白。

上海梓澈案主視覺:深靛絨繡水紋、顧繡玉蘭、上海燈彩與海派玉雕門,門內是一名走向微光的孩子剪影
CASE KEY VISUAL · SHANGHAI

一扇門,與七個月的失聯

主視覺以深靛絨繡水紋承接漫長失聯,以海派玉雕門框象徵仍應被打開的安全確認程序;上海燈彩照向門內,顧繡玉蘭與飛鳥則留下對一個孩子的記憶。

2024年1月,三歲的黃梓澈被帶離生母身邊;同年8月遭受致命傷害,9月4日死亡。202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趙雨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不是傷害的再現,而是一個制度追問:當幼兒長期離開熟悉照顧者並失去聯絡,誰應在悲劇以前確認他的所在與安全?

SHANGHAI CULTURAL TEXTURES

上海文化景點・一座城市的色與形

這些地標不是案件場景,也不指向任何當事人的行蹤;它們只作為頁面海派美術的文化座標,讓城市記憶、傳統色與守護意象彼此照應。

玄青夜與門花青江水月白留白茶白紙與卷蟹殼青玉與瓦竹月園林緗葉燈彩胭脂警訊赭石石庫門赤金守望
01・江岸

外灘

連續的歷史建築與黃浦江天際線,轉化為頁面的縱深、石材灰與水面花青。

02・園林

豫園

明代園林的曲折廊徑、疊石與漏窗,轉化為章節邊框、層疊留白與蟹殼青。

03・里弄

石庫門與新天地

石門框、紅磚與弄堂尺度,轉化為「門」的核心意象,以及赭石與胭脂色階。

04・街廓

武康大樓

海派建築的銳角輪廓與城市轉折,轉化為卡片切角、光影方向與近代上海節奏。

05・器物

上海博物館

器物、書畫與工藝收藏的觀看方式,提醒本頁以證據分層,也以克制金色標示重點。

06・記憶

四行倉庫

蘇州河畔厚實的工業建築量體,轉化為沉著的矩形構圖、歷史斑駁與城市記憶的承載面。

07・古意

龍華塔與古寺街區

塔身節律、古建輪廓與暖燈,轉化為垂直章序、緗葉色與不熄的守望之光。

08・江上新城

陸家嘴三件套&黃浦江遊船

上海中心、環球金融中心與金茂大廈構成現代天際線,江上遊船把兩岸歷史與當代上海串成流動長卷。

09・巷弄

田子坊

紅磚、窄巷、工作室窗格與綠意,轉化為細密筆觸、生活尺度與柔和海棠色。

10・民俗

上海城隍廟

飛簷、廟市與豫園周邊的民俗紋理,轉化為層疊屋脊、燈彩暖光與城市共同守望的意象。

美術取意,不重建實景;地標不代表案件發生地。景點沿革以公開文化旅遊資料為參照。

READING MAP

紀實閱讀地圖

十個閱讀節點沿著「閱讀界線—帶離—失聯—共同生活—反覆虐待—致命傷害—醫療通報—判決—案例對照—制度問號」展開。朱紅標示鑑定與司法節點,石青標示法院認定,青灰標示尚無完整公開資料之處。

先分清楚:判決認定、家屬陳述與公共追問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論語・為政》溫婉今釋|真正的鄭重,不是把空白說得斬釘截鐵,而是讓已知、轉述與尚待回答各安其位。如此,對孩子的記錄才不被猜測取代。

梓澈不是傷勢的集合。他是一名三歲孩子,原本應該有人知道他今天吃了什麼、睡得好不好、身上為何出現異常。

編輯界線

法院已確認的犯罪事實以「法院認定」標示;生母、鄰居或媒體所述但未完整寫入公開判決者,保留來源身分;沒有公開證據的部分不以想像補完。

一審判決 ≠ 已確定判決家屬陳述 ≠ 法院全部認定責任質疑 ≠ 刑事定罪
第一幕|帶離熟悉的人

女・守門人春柳尚知回身照水,一個三歲孩子離開熟悉懷抱時,為何沒有人回身再望一次?

男・記卷人人不能預見每一場風雨,卻能在音訊斷絕時叩門。真正的守護,不等命運先遞來訃音。

2024年1月:他離開生母,也離開原有照顧網絡

「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幼有所長。」

《禮記・禮運》溫婉今釋|孩子離開原有照顧者,不應同時離開所有人的關心。家庭之外的親屬、社區與制度,也應讓年幼者仍在可被看見、可被確認的保護網裡長大。

依生母馬女士向媒體所述,生父以祖母病重、希望見孫子為由帶走梓澈,此後不讓母子見面。這段說法被多家媒體報導,但2026年4月21日法院公開通報的犯罪事實,主要聚焦於趙雨蝶在2024年7月至8月24日的行為。

生父帶走孩子

生母稱此後長期無法見到孩子。

法院認定的虐待期間

趙雨蝶與男友、梓澈共同生活期間頻繁施虐。

致命傷害

公園內多次傷害及拎甩,孩子頭部撞地。

死亡

搶救後仍因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

不能跳過的問題

當一方監護人長期無法接觸年幼孩子,現行警政、社區與兒童福利系統如何快速確認孩子所在地與照顧安全?

七個月,不只是時間長度,而是保護視線的中斷

「遙憐小兒女,未解憶長安。」

杜甫《月夜》溫婉今釋|幼小的孩子未必能說清離別,也未必能替自己傳回消息。正因他還不懂如何求援,成人世界更應主動越過距離,確認他的日常與安危。

公開資料尚不足以完整還原2024年1月至6月間梓澈的生活、就醫、托育與親屬接觸情況。正因如此,這段空白不能被寫成確定犯罪事實,卻也不能在兒童死亡檢討中被略過。

  1. 孩子是否曾就醫、入托或接觸能辨認異常的成人?
  2. 生母無法見到孩子時,曾透過哪些管道求助,回應與限制為何?
  3. 跨區居住與非婚同居照顧安排中,誰負有持續確認兒童安全的實際責任?
第二幕|門內反覆發生的事

女・守門人青玉有裂,尚會在燈下現出細紋;人心若把一次次異常藏進暗處,又由誰看見?

男・記卷人我只怕世人把「頻繁」讀成兩個輕字。那不是一瞬怒火,是危險日復一日,在門內長成寒夜。

法院認定:2024年7月至8月23日,虐待反覆發生

「惻隱之心,仁之端也。」

《孟子・公孫丑上》溫婉今釋|看見弱小者受苦而心有不忍,只是保護的起點。那一點不忍還要化成辨識、通報與介入,才不會停留在門外的嘆息。

上海一中院認定,趙雨蝶在與男友及其三歲兒子共同生活期間,以孩子頑皮、不聽話等為由,頻繁採取殴打背部、臀部、腿部等處及咬傷腿部等方式虐待。

法院認定

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評價上述長期、頻繁行為,認為趙雨蝶虐待年僅三歲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虐待罪。

本頁不列出刺激性細節,也不展示病床或傷勢影像。理解「反覆、持續、對完全依賴照顧者的幼兒實施」已足以說明風險性質。

8月24日:從持續虐待到致命傷害

「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

《詩經・小雅・小旻》溫婉今釋|照顧一個完全依賴成人的幼兒,本就應懷著臨深履薄的慎重。孩子的身體不是情緒可以越過的界線,每一次失控都可能讓他承受無法挽回的後果。

法院查明,8月24日傍晚,趙雨蝶在浦東新區一座開放式公園,因不滿梓澈亂跑,多次拍打其頭面部,以樹枝抽打、用腳踢踹,並把孩子從河道岸堤下斜坡拎甩至堤面,導致其側身倒地、頭部撞擊地面。當晚約8時,梓澈在家中昏迷,趙雨蝶將其送醫。

鑑定結果

梓澈因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就診時不同部位傷情包括兩處輕傷一級、兩處輕微傷。

第三幕|沒有接受「意外」

女・守門人若那夜的燈也低下眼睛,傷痕是否就會隨一句「跌倒」沉入水底?

男・記卷人幸而有人不肯讓所見背叛所知。醫師的一次報警,使暗處留下證據;那盞燈雖遲,仍替真相守到天明。

醫師沒有把多處傷痕當成一次跌倒

「非知之艱,行之惟艱。」

《尚書・說命中》溫婉今釋|辨認可疑之處固然需要專業,更難得的是在壓力與不確定中仍然採取行動。醫師沒有讓疑問停在心裡,而是讓它成為一條通往調查與保護的路。

早期媒體報導引述生母稱,送醫家屬起初以洗澡跌倒解釋昏迷;接診醫師察覺孩子身上多處傷痕與說法不符,立即報警。這項專業判斷,使案件得以及時進入刑事調查。

01 · LOOK看整體,不看單一傷口

傷勢位置、時序、照顧者說法與兒童發展能力需要一起判讀。

02 · DOCUMENT即時記錄

醫療紀錄與影像保存,是後續保護和司法調查的重要基礎。

03 · REPORT不合理就升級

對無法自行陳述的幼兒,合理懷疑本身就需要啟動保護。

04 · PROTECT先確保安全

查明真相之外,更要避免兒童回到可能持續傷害的環境。

判決與法律觀點|趙雨蝶死緩,生父未被判刑

2026.04.21 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資料最後核對:2026.09.02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

《論語・顏淵》溫婉今釋|判決回答既已發生的犯罪,社會仍要追問如何讓相同的傷害不再走到法庭。司法的終點,應成為預防制度重新起步的地方。
趙雨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她在共同生活期間長期、頻繁虐待三歲幼童,並於2024年8月24日實施拍打、樹枝抽打、踢踹及拎甩等行為,最終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LEGAL VIEW · 01為什麼不是故意殺人罪?

法院認為趙雨蝶明知相關暴力可能造成傷害仍實施,具有「傷害故意」;但綜合作案行為及孩子昏倒後立即送醫等表現,判斷她並不希望死亡結果發生,因此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殺人論處。

LEGAL VIEW · 02不是殺人罪,為何仍可判死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罪名不是故意殺人,法定刑仍可能到死刑。

SENTENCING · 03為什麼仍判到死緩?

法院特別考量被害人僅三歲、共同生活期間持續受虐,以及最終暴力直接導致死亡。即使趙雨蝶有送醫、到案後如實供述等情節,法院仍認為應依法從嚴懲處。

PROCEDURE · 04一審,不等於判決已確定

這是2026年4月21日的一審司法結論。公開報導所稱家屬態度或後續救濟,不應被寫成已確定判決;本頁將隨正式司法資訊更新。

INTENT SCALE

為何罪名會分流?三層主觀故意刻度

01傷害故意

希望或放任身體傷害發生;梓澈案一審停在此層。

02放任死亡

明知死亡高度可能仍接受結果,須由行為方式與前後情節證明。

03明確殺人故意

共謀、預備、選擇直接致死手段等證據,可能成立故意殺人。

本案一審定位:傷害故意

生父刑責爭點/為何未被追究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離婁上》溫婉今釋|善意若沒有可執行的查核,法律若沒有清楚的責任與協作,都難以自行抵達孩子身邊。刑事證據的界線應被尊重,照顧與制度責任也仍須被具體檢視。
先校正用語:不是「生父量刑」

至少依目前公開的一審司法結論,生父黃某理沒有被判刑。法院判後答疑稱,審查在案證據及材料後,沒有證據反映生父存在「參與、隱瞞、縱容」趙雨蝶虐待孩子的情形。因此此處討論的是刑責是否成立、為何目前未被追究,不能寫成已有量刑結果。

公眾道德責任 ≠ 法院已認定刑事責任監護人身分 ≠ 當然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評價不能只從親子或監護身分推定。依目前公開材料,法院沒有認定生父參與趙雨蝶實施的虐待或故意傷害,也沒有認定他隱瞞或縱容相關犯罪;這項證據結論,必須和兒童保護層面的照顧、監督與道德追問分開呈現。

01 · STATUS身份責任不等於當然刑責

即使是生父或監護人,仍須證明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不能僅憑身份直接推導虐待罪共同犯罪或其他刑責。

02 · KNOWLEDGE明知程度

必須以具體證據判斷他是否知道持續虐待、知道到什麼程度,以及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或故意放任的意思。

03 · CAPACITY是否具有現實阻止能力

若主張不作為責任,還須判斷行為人是否負有保護義務,並在當時具有可行的制止、救助或通報能力。

04 · CONDUCT是否參與、幫助、隱瞞或縱容

共同犯罪或其他責任必須落到可證明的具體行為與主觀故意;目前公開司法結論稱沒有相應證據反映。

05 · CAUSATION不作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

即使證明未採取行動,仍須進一步判斷該不作為與傷害、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因果與歸責關係。

若未來出現新證據

若有新證據證明生父明知持續虐待,具有現實救助或制止能力卻故意放任,法律評價才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究竟成立共同犯罪、不作為犯罪或其他責任,仍須依具體證據、保證人義務、因果關係與主觀故意逐層判斷。

生母曾向媒體指稱,生父在孩子送醫後希望撤案並盡快處理後事;這屬家屬公開陳述,不是本案公開判決已確認的共同犯罪事實。本站保留此區分。

  1. 與幼兒共同生活的父母,對反覆可見傷勢應負何種注意與求助義務?
  2. 刑事證據未達定罪門檻時,是否仍應有獨立兒童死亡檢討釐清監護失職?
  3. 非同住親權人長期失聯時,如何取得迅速、可執行的兒童安全查核?
EVIDENCE GATES

監護人刑事責任|六道證據門

  1. 01
    身分與義務

    是否負有法定或實際保護義務

  2. 02
    明知

    是否知道虐待,以及知道到什麼程度

  3. 03
    阻止能力

    當時是否能制止、求助、通報或帶離

  4. 04
    具體行為

    是否參與、幫助、隱瞞或故意放任

  5. 05
    主觀故意

    是否與施害者形成共同意思或認容結果

  6. 06
    因果歸責

    不作為與傷害、死亡間是否具刑法因果

任何一門都不能只靠「父母身分」自動推定;必須逐層提出具體證據。

終幕|把保護移到案發之前

女・守門人判決已落筆,門外的月色卻仍在問:那七個月,為何沒有一雙手更早叩門?

男・記卷人那便把追問放到失聯的第一日,把守望放到傷痕之前。不是改寫已逝的春天,是替下一個孩子留下歸途。

案例與裁判規則對照|相似悲劇,法律如何分流

「明德慎罰。」

《尚書・康誥》溫婉今釋|對照案件,不是衡量哪一個孩子承受得更痛,而是慎重辨明:法院如何從持續虐待、直接暴力、主觀故意與監護人的行為中,決定罪名與刑度。
先說明「判例」的法律地位

大陸並非普通法的判例拘束體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具有較高參照效力,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典型案例主要呈現裁判政策與治理方向。以下對照用來理解法律分界,不代表其他案件會自動得到相同判決。

2026.04.21 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本案一審指導性案例最高法典型案例終審/死刑復核資料
COMPARISON MATRIX

一眼看懂四案差異

比較行為、角色、主觀故意與裁判結果;不是比較孩子承受的痛苦。

4 顯示案例
案件/地點兒童/結果施害者角色反覆虐待責任證據法律定性公開裁判結果
梓澈|上海浦東3歲/死亡生父同居女友是女友直接實施;現有證據未反映生父參與、隱瞞或縱容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女友死緩(一審);生父未被追究刑責
琪琪|福建莆田12歲/死亡繼母與生父是繼母主要實施;生父參與並縱容繼母: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生父: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繼母死刑並已執行;生父13年6個月
甜甜|內蒙古呼倫貝爾滿洲里2歲7個月/死亡生父與同居女友是二人共同長期虐待、毆打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同居女友:死刑,二審維持,2026年3月據報已執行;生父:無期徒刑,二審維持
童某某|遼寧撫順幼童/倖存、重傷殘疾母親同居男友與母親是母親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同居男友: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母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同居男友16年;母親3年
本案 · 2026 一審 · 上海浦東

梓澈案

三歲幼兒;生父同居女友在共同生活期間反覆虐待,另以拎甩、踢踹等方式實施致命傷害。

法院定性
虐待罪+故意傷害罪
公開結果
女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生父未被追究刑責

對照重點公開說明指出,現有證據未反映生父參與、隱瞞或縱容虐待。未追刑責不等於監護責任不存在,而是刑事定罪仍須具體證據。

化名 · 福建莆田

琪琪案

十二歲女孩遭繼母長期虐待並死亡。福建高院再審認定,生父參與並縱容繼母實施犯罪,在共同故意傷害中系從犯。

法院定性
繼母: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生父:故意傷害罪+虐待罪
生效結果
繼母死刑並已執行;生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對照重點本案有證據證明生父參與、縱容,因此不能與梓澈案依目前公開資訊下的生父責任直接等同。

中國新聞網公開報導
化名 · 內蒙古呼倫貝爾滿洲里

甜甜案

兩歲七個月女童與生父及其同居女友共同生活。公開起訴與裁判資訊顯示,二人以打罵、凍餓、捆綁等方式共同長期虐待、毆打。

法院定性
二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
公開結果
同居女友:死刑,二審維持,2026年3月據報已執行;生父:無期徒刑,二審維持

對照重點生父被證明共同實施虐待、毆打,是其承擔重刑的核心證據差異。

中國新聞網一審報導
法院化名 · 遼寧撫順 · 指導性案例226號

童某某案

孩子倖存但重傷並有多處殘疾。母親同居男友長期傷害、虐待;母親未有效阻止,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

裁判規則
穩定共同生活者可屬“家庭成員”;獨立嚴重傷害與其餘虐待可數罪併罰
生效結果
同居男友十六年;母親三年

對照重點最高法原文明列二人均犯故意傷害罪及虐待罪:同居男友就重傷行為負主要責任;母親因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致童某某輕傷而就故意傷害罪負從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原文
化名與比較界線

“童某某”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明示的化名;“琪琪”“甜甜”為公開報導明示的化名;“梓澈”採公開報導常用稱呼。案例對照用於理解證據與法律責任,不比較孩子承受的痛苦,也不代表不同案件會自動得到相同判決。

01 · PATTERN反覆摧殘

長期、經常性的打罵、凍餓、體罰或折磨,先由虐待罪評價。

02 · INJURY獨立嚴重暴力

另有希望或放任造成傷害、並達輕傷以上的行為,可再成立故意傷害罪。

03 · DEATH INTENT殺人故意

若證據證明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尤其存在共謀、預備與直接殺害,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04 · OMISSION監護人不作為

不能只憑父母身分推定;須證明明知、保護義務、現實阻止能力,以及參與或故意放任等具體事實。

真正的紀念,是讓失聯本身成為需要確認的警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梁惠王上》溫婉今釋|把對自己孩子的珍重,推及每一個需要保護的孩子,才是公共守護最柔軟也最堅定的起點。每一次失聯都有人追問,每一扇門才可能及時打開。
01 · LOCATE幼兒失聯,主動定位

親權爭議不能讓兒童安全查核停在「家庭糾紛」。

02 · VERIFY確認本人,不只聽照顧者

透過面見、醫療、托育或跨區訪查確認孩子狀態。

03 · CONNECT警政、醫療、社福串接

失聯、反覆傷勢與照顧者說法矛盾必須合併判讀。

04 · REVIEW兒童死亡獨立檢討

刑事判決之外,公開且去識別化地找出可預防的制度斷點。

梓澈案不只是「一名施暴者被判多重」的故事。它留下的核心追問是:一個三歲孩子被帶離熟悉照顧者並長期失聯時,誰有權、也有責任,打開那扇門確認他平安?

PROTECTION PATH

悲劇發生以前|五個可以介入的節點

  1. 01
    失聯

    親屬長期無法見到幼兒

  2. 02
    確認

    面見兒童,不只詢問照顧者

  3. 03
    警訊併讀

    傷勢、缺席、說法矛盾合併判讀

  4. 04
    跨網通報

    警政、醫療、托育、社福交換必要資訊

  5. 05
    持續追蹤

    一次確認後仍須追蹤風險是否解除

保護不是等到證據足以定罪才開始;安全確認與刑事定罪有不同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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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視覺海報

以海派玉雕的門、上海燈彩的光、絨繡的水紋與顧繡玉蘭承接同一個追問:當幼兒長期失聯,誰來確認他平安?

下載海派主視覺圖
上海梓澈案繁體社群主視覺海報,以海派玉雕門框、絨繡水紋、燈彩與顧繡玉蘭呈現
法院資料摘要

資料性質
發布/裁判時間

與本頁相關重點

開啟法院原文
海派走馬燈謝幕・把門打開

女:你看燈影已走過一周,門仍在夜色裡。若我們只在悲劇之後相逢,這相逢是否太遲?

男:那便把追問放到失聯的第一日,把守望放到傷痕之前;替下一個孩子,留下可以回來的路。

女:倘若世人仍說,那只是別人的家事呢?

男:孩子的安危從來不是一戶門內的私語。你我所守的,是所有尚能被及時打開的門。

讓警訊被看見,讓孩子被找到。
讓保護在還來得及時抵達。

守護
ENDING · OPEN THE DOOR IN TIME

梓澈,願你被世界記得。

不是因為那些傷害,而是因為你原本應該長大。願下一個被帶離視線的孩子,在七個月以前、在反覆受傷以前、在送進醫院以前,就有人找到他。

讓每一次失聯,都有人追問;讓每一扇門,都能在還來得及時打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