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夕倡議|2026.11.05

他就說是被騙的,不然想怎樣?

有權辯護,不等於社會不能追問。明天,我們仍會站在法庭外,為無法再替自己說話的孩子留下公共紀錄。

11 月 6 日|二審第二次準備程序

本文為公益倡議與司法程序評論。陳尚潔經臺北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1 號一審判決過失致死罪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判決尚未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688 號審理中。被告依法享有無罪推定、上訴及辯護權。

「被騙」可以是辯解,不能成為停止追問的句點

陳尚潔主張自己受到保母欺騙;辯護方也主張,她是收出養社工,不是保母的直接監督者。這些都是被告有權提出的辯解。可是,有權辯解,不等於社會不能追問:當孩子出現一連串明顯異常,制度為什麼沒有及時升高處理?

一審法院新聞稿記載,她的業務包括媒合收出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及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法院並認定,三次訪視期間已出現額頭瘀青、明顯消瘦、嚴重掉牙等異常,卻未踐行應有的積極作為義務。這是目前可查證的一審認定,二審仍可能變動。

能主張無罪,也必須接受公開檢驗

曾有證人為陳尚潔的專業表現背書,辯護方也可以持續主張無罪。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辯」,而是孩子已失去長大機會後,制度仍必須回答:誰看見異常?誰有權限升級?誰應確認就醫?為什麼傷害沒有被及時阻止?

有人仍能回家過節、陪伴家人;剴剴卻連下一個生日都等不到。這個對比不是要剝奪任何人的家庭生活,而是提醒所有人:司法程序總有結束的一天,孩子失去的生命卻不會回來。

所以,我們到底在堅持什麼?

「我就是被騙的,不然想怎樣?」我們的回答是:至少要把每一個已知警訊、每一次未升級處理的決定,交給法庭與社會檢驗。

11 月 6 日|二審第二次準備程序

TIME202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五)14:30
PLACE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27 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
CASE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688 號

已取得旁聽證者,請於 13:40–14:00 攜帶有效證件親自領證;不得代領,逾時由現場候補。庭期與入庭安排以法院當日公告為準。

影片|為什麼我們仍然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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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Taiwan High Court|11/6 hearing notice · Taipei District Court|First-instance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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