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BSERVATION · 2026.10.07

兩瓶牛奶・嘉嘉
開庭提醒

主視覺中的男孩為非辨識性藝術意象,穿深藍與淺藍上衣;以安靜、守序的方式關心兒少保護案件的司法程序。

時間待確認:既有資料標註約 16:30 為集合;新海報僅標示 16:30(待官方公告確認)
本站掌握:既有資料標註 16:45 為開庭;新海報標示 16:30,未註明用途(待官方公告確認)本站掌握為博愛路 127 號・十五法庭尚未取得官方直接公告確認,請以法院當日公告與現場指示為準

本案簡介

依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判決與公開媒體報導整理:新北土城一名 2 歲男童遭同住成年男性施暴後送醫不治。媒體報導指出,一審分別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致死、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遺棄致死等罪責作出判決;案件已進入二審,以下僅整理已公開程序與媒體來源。

案件詳細解說

依公開報導所述,本案被害人為 2 歲男童;一審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作成判決。事件中的傷害手段、照顧過程與各被告行為,仍應以判決書及法院正式文書為準;本頁僅就已公開的程序脈絡整理。

一、案件關注的核心

本案涉及幼童在同住成年人的照顧關係中受傷、未及時獲得醫療協助並死亡的爭議。兒少案件的重點不只在最終結果,也包括成年人是否察覺危急訊號、是否具備照護與送醫義務,以及是否已採取可避免危害擴大的行動。

二、一審與二審的差別

一審已就兩名成年被告作出判決;案件進入二審後,依 2026 年 6 月公開庭訊報導,兩名被告維持認罪,法院審理焦點包含量刑相關主張。二審尚未以本頁資訊所示的庭訊作出最終結論。

三、閱讀資料時的界線

媒體報導、當事人或辯護人陳述、法院判決與本站整理,法律意義並不相同。引用時請保留來源與日期;不傳播足以辨識兒少身分的資訊,也不將未經判決確認的細節視為定論。

DATE本站掌握:10/7・週三

待官方公告確認

TIME本站掌握:既有資料標註 16:45 為開庭

既有資料標註約 16:30 為集合;新海報標示 16:30 未註明用途,均待官方公告確認

PLACE本站掌握:博愛路 127 號

十五法庭(待官方公告確認)

公開資訊時間軸

  1. 公開報導所述事件期間

    太報報導指出,男童於該月由生母接回後與同住成年人生活;報導內容涉及疑似受傷與照顧過程,詳細事實以判決書為準。

  2. 送醫後死亡

    依太報報導,男童經送醫搶救後不治。此為媒體報導之程序背景,非本站對死因或責任的新增判定。

  3. 一審判決經媒體報導

    太報報導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結果:成年男性被告判無期徒刑、生母判 19 年。罪名、理由及是否上訴,應以判決書與法院文書為準。

  4. 二審公開庭訊報導

    太報與美麗島電子報報導,兩名被告於二審庭訊維持認罪,攻防包括量刑與悔悟相關主張;該等主張並非法院最終認定。

  5. 本站掌握之下一次庭期提醒

    既有資料標註 16:45 為開庭、約 16:30 為集合;新海報標示 16:30 未註明用途。三者均未獲官方公告確認,請以法院當日公告及現場指示為準。

目前庭審進度

已公開進度:媒體報導 2026 年 6 月 25 日高等法院二審開庭時,兩名被告均維持認罪,審理焦點為量刑;其中一方透過律師提出已提起離婚等事項,作為量刑請求的一部分。
本次提醒:10 月 7 日為本站所掌握的下一次庭期資訊。實際庭次、法庭、入場規則與程序內容,請以法院當日公告及現場指示為準。

媒體報導整理與來源

以下為三家媒體對公開庭訊與一審資訊的整理。本站以轉述、比對與連結為主,不重製新聞全文、圖片或未經法院確認的細節;媒體主張、當事人陳述與法院認定應分別閱讀。

  1. 太報,2026/03/06|「剴剴案」後第2例!「兩瓶奶」1天虐死2歲童

    報導聚焦一審結果與案件背景,指出本案涉及同住成年人對幼童的照顧與傷害爭議,並報導國民法官庭已作出一審判決。具體罪名、刑度與理由仍以判決書及法院正式文書為準。

  2. 太報,2026/06/25|丟2瓶奶放任老公虐死兒

    報導二審首次公開庭訊:兩名被告均維持認罪,審理重點轉向量刑;其中包含辯護人提出的家庭關係及量刑請求。這是媒體對庭上攻防的整理,不等同法院最終判斷,也不取代正式庭訊紀錄。

  3. 美麗島電子報,2026/06/26|土城虐死2歲童案二審

    報導延續前一日二審開庭內容,呈現認罪、量刑請求與訴訟程序的脈絡。與太報報導交叉閱讀,可確認當次審理仍圍繞量刑事項;最終結果仍待法院依法裁判及公告。

閱讀界線:上述為公開新聞的摘要,不是對事件情節的追加認定。涉及未成年保護案件,請避免散布可識別資訊、片段庭訊或未證實說法。

更新:2026 年 9 月 29 日。來源連結供讀者查核;案件仍應以判決、法院公告及正式程序文書為準。

旁聽提醒
請預留安檢與報到時間,遵守法院秩序及現場工作人員指示;請勿以本頁取代法院公告或法律意見。

主視覺為紙雕與陶土藝術意象,非事件現場,亦非真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