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多元觀察・庭訊記憶・責任通報
那一聲質問,
落在每一個大人的心上
那句話沒有停在證人席前。它越過法庭的牆,像一面鏡子,照向整個台灣社會。
2026.09.03 發布・2026.09.05 擴充證詞節錄
警訊並非同一天出現
十月
精神萎靡
十一月
一夜掉了三顆牙
散文正文
孩子的日子那麼短,大人的等待卻那麼長
後來,每當想起那一天,我最先記起的不是證詞,而是三顆牙。
我未親眼看見,只在庭上聽說,剴剴曾一夜掉了三顆牙。乳牙原應在笑時白白露出,如今卻像三個沉默的白點,落在再也拼不回的日子裡。
那一日,我握著筆坐在旁聽席。法官依時間問起九月的大片瘀傷、十月萎靡的精神,以及十一月一夜掉落的三顆牙。異狀反覆出現,像有人在門內一再敲門,門外卻始終無人真正聽見。
白麗芳仍談流程、分工、蒐集資料與督導討論。她的回答在「明確證據」與「疑似即通報」之間來回,也因此被法官一次又一次追問。那些話似乎都有脈絡,可排在一個已離世的孩子面前,卻格外寒冷。
大人的程序照自己的步伐走,孩子的苦也一天一天往前走,兩者未在最該相遇的地方相遇。
後來,法官的聲音重了:
那到底要到什麼樣的情況,兒盟才會認為有通報義務需要通報?一定要打到全身是傷、斷手斷腳才算嗎?
那句話落下,旁聽民眾情緒激動哭泣,現場一度中斷。白麗芳未直接回答當時的具體狀況,其後先提到「明確證據」,再說明「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就有通報義務。
然而,沉默的不只是證人席。那聲質問越過白麗芳、兒盟與法庭的牆,像一面鏡子照向台灣社會。鏡中有社工、機構、主管機關,也有每個可能看見孩子異樣的我們。
它逼所有人回答:我們是否把通報誤認為定罪,把謹慎變成等待,又把孩子的危險交給下一個人?當下一個孩子再以傷痕求救,台灣社會仍要等到他滿身是傷,才肯相信他正在受苦嗎?
就在沉默中,一位旁聽婦女放聲大哭。女法警走到她身旁,彎身安慰。我望著那一幕,心裡愈發難受:一個大人哭了,立刻有人接住她;可是剴剴呢?
他還那麼小,說不清害怕,只能把痛寫在身上。瘀傷是一句,疲憊是一句,三顆掉落的牙又是一句。若有人肯把它們放在一起看,便會明白,那是一封由孩子身體寫成的求救信。
可是大人把信拆開了。瘀傷被解釋成跌倒,精神不好被說成適應不良,掉牙也有了磨牙的理由。每一種解釋都擦去一行求救,每一次等待,都讓信離收信的人更遠。
等到所有人終於讀懂,寫信的孩子已經不在了。
通報不是定罪,只是多看一眼、多問一句,請另一雙眼睛確認孩子是否平安。救一個孩子,有時不必等真相全部明白,只要心裡先有一點不忍。
哭聲終究停了,庭訊繼續進行,法官的質問卻始終沒有散去。
剴剴不是沒有說。他把話留在瘀傷、疲憊與三顆小小的牙齒裡,只是大人讀得太慢。等我們終於攤開那封求救信,才看見上面一直寫著:
我已經這麼痛了,你們還要等多久?
*散文依旁聽筆記與《報導者》報導整理;下方問答以2025年12月18日旁聽筆記為底稿,並非法院公布的官方逐字稿。
證詞完整節錄
白麗芳被反覆問到:辨識之後,何時通報
以下依2025年12月18日旁聽筆記整理,保留詰問順序、沉默與現場聽不清楚等註記;這不是法院公布的官方逐字稿,也不是法院認定。
證人稱案發前社工有接受基礎兒虐辨識課程,但她無法具體描述課程內容。
法官把大片瘀傷、精神萎靡與一夜掉牙放回同一條時間線追問。
證人的回答由「明確證據」受到追問,最後確認疑似受虐即應通報。
陪席法官要求釐清:確認孩子受到妥善照顧與保護,是否屬社工義務。
前段節錄|兒虐辨識、訓練與通報概念 辯方與檢方就訓練內容、服務經驗及辨識門檻的問答
兒盟案發前有無要求社工要接受兒虐辨識課程?
有基礎3小時兒虐辨識課程。
有被要求上課,但是只基礎課程?
是。
兒虐辨識容易嗎?
不易,衛福部成立很多兒虐醫療中心,有可能是兒虐的都要拍照傳給兒虐醫療中心做確認。
你的回應與檢方的筆錄不符,為何?
我當時已離職,且偵訊時間長,未看到訪視報告和細節,檢察官的複合問題我不知道如何說明,例如責任通報,那是我們發現疑似受虐,但我們當時是未發現。
上次一級主管李芳玲作證時,她說兒盟的兒虐課程和這份「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的內容當然有差別。你們的課程聽起來相當豐富,請具體說一下有哪些課程內容?你有上過嗎?
我有,我們會請醫師來上課,但我沒辦法描述具體課程內容。
兒盟有「棄兒保護」業務嗎?
有。
那有服務過「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嗎?
沒有,我不記得。
服務33年,都沒遇過被合格保母虐待的孩子嗎?不只限於收出養。
對,沒有。
案發後,兒盟的內部檢討會議,是在檢討什麼?
不同層級有做不同的檢討,後來我已經離職,不清楚。
所以你不知道收出養團隊的檢討內容?
就我理解,有以後孩子受傷要不要找兒保。
短期安置托育工作指引提到「每月一次訪視、不定期電訪,以評估收出養童被照顧狀況」,請問具體要評估什麼?
就收集小孩的狀況。
你說「收集小孩的狀況」,所以是不用去理「為什麼有此狀況」嗎?
我們去了解狀況。
如果一個小孩有人身安全問題,你們會處理?
當然,但是人身安全很廣義,就當時判斷不知是人身安全。
完整連續段落|法官反覆追問辨識、疑似與通報 從九月瘀傷、十月萎靡、十一月掉牙,直到最後一次追問
以下自受命法官開始追問三次警訊起,連續收錄至本名證人詰問結束;未刪去其中問答。
如果在9月第一次訪視、10月再次訪視,到11月出現這麼巨大的落差,社工是否可以認定小朋友沒有受到妥善照顧?
我沒有參與這個個案,也沒有看過完整紀錄,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做出推論。但我相信當下的決定一定有很多考量。我只能說,一般情況下,當孩子出現狀況時,社工會希望孩子先就醫,例如看小兒科或牙醫,也希望透過醫療專業來協助判斷。另一方面,在出養的經驗中,孩子在轉換照顧環境時,常常會出現適應問題,所以當時團隊的討論,可能會先朝「適應困難」的方向來理解。
依你的認知,社工在面對這麼大的落差時,應該要做什麼?
應該要進行討論。討論之後,可能還需要時間蒐集更多資訊;如果認為現有資料仍不足以判斷,也可能會決定先讓孩子去看醫生。
所以社工要做的,就只是讓他去看醫生?
事後回頭看,會覺得也許還應該再多做一些。但因為我沒有實際參與這個案子,只能說,每一個判斷,都是基於當下所掌握的資訊、諮詢結果,以及過往的經驗與專業知識所做出的。
那到底要到什麼樣的情況,兒盟才會認為有通報義務需要通報?一定要打到全身是傷、斷手斷腳才算嗎?
我沒有辦法直接回答當時的具體狀況。但依照我們以往的管理經驗,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認為孩子可能遭受虐待,就應該要通報。不過,法律上所謂的責任通報,其實是「疑似」受虐或不當對待,就有通報義務。
我也曾向檢察官解釋過,檢察官的提問往往是複合式的,例如先播放影片請我判斷是否為受虐,我回答無法判斷;接著談到責任通報,我又說疑似就應該通報;後面又連結到通報之後是否會進行緊急安置。這些不是一句話可以簡單說明清楚的。
在這份筆錄中,檢察官問「社工發現有傷是否應在24小時內通報?」,你答「發現有傷,應24小時內通報」;檢察官問「若有通報是否就會緊急安置,孩子就不會過世」,你答「是」。這些與你現在回答的立場是否一致?
我當時是回答責任通報,是疑似受虐才通報,而非有傷。
你現況判斷被告——你的社工發現落差巨大卻沒有通報,你覺得她有沒有疏失?
我們行政流程上應該要精進,刑事上由法官決定。
在這個情況下,難道你們都沒有一定的要求嗎?
(沉默)要改善,但非疏失。
你身為主管,對於被告的處置方式,你給她什麼評價?是有做到一般社工應該做的事嗎?
(沉默)應有改進的空間。
要如何做,才是符合你的期待?
會覺得除了討論之外,應尋求更多醫療專業資源。
你剛剛說「不預約訪視」是針對政府的,兒盟非公權力,所以都用約訪?
以法規上,是。
那法規上有規定,非安置就不能做「不預約訪視」嗎?
也沒有。
你剛剛說無法24小時擔保孩子安全,但是確認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顧和保護,是否是陳尚潔的責任和義務?
那是居托中心吧。
所以,確認孩子在居托受到好的照顧和保護,不是陳尚潔的義務?請回答是或不是,不要岔題。這個問題應該不難。
(沉默)如果只能答是或不是,那就是。
你一開始說「要有明確的兒虐證據」才能通報,後來你說「有疑似的證據」才要通報。以一個小孩一晚掉3顆牙,以一個正常人、一般人的角度,你認為看到這樣的狀況,會不會有疑似受虐的想法出現在你腦中?
這是不尋常,可能因為我已接受太多經驗,所以我……(旁聽筆記註:後段回應聽不清楚,待補充)
所以,如果你同樣和陳尚潔在第一線,你會和陳尚潔做一樣的狀況處理嗎?
我會再多問一點。
會再問保母,叫保母帶他去看醫生嗎?
我會問醫生或牙醫,諮詢專業的人。
通報不算諮詢?通報不是叫專業的人來看?而是自己去找專業的人?
(沉默)
抱歉,請問你的通報是疑似就要通報,還是要先確定才要通報?不能回答也沒關係。
是疑似。
9月發現瘀傷就應諮詢,一直到11月19日(一晚掉3顆牙),你覺得她有在適當的時間內去做這些疑似受虐的釐清嗎?
我非第一時間知道,很多出養童有很多狀況,她不夠積極但不是不作為。
所以,你說她不夠積極?
事後來說。
那你認為應該在什麼適當時間作為這個受虐確認?法官認為這個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
他們都有問保母,當初找遊戲治療,朝適應困難處理。
劉童此巨大面積受傷,看起來難道不像受虐,而是適應不良?時間長到3、4個月,這有盡到「社工程度善良管理」嗎?我現在問你:這樣合理嗎?
我沒有辦法回答此沉重的問題,我們會去核對她有沒有和督導討論。我不想幫她開脫。我們只是相信合作保母。
這難道不是判斷錯誤,與客觀事證顯不相符?
(沉默)我說這是限制,而非錯誤。
紀錄界限與法律責任釐清
通報是保護程序的開始,不是定罪
「沒有回答」的紀錄界限
文中「白麗芳沒有回答」,描述的是法官提出質問後,證人席當下的停頓與現場中斷,並非指白麗芳在其後的庭訊中完全沒有陳述。她稍後仍就通報門檻、當時資訊及判斷過程作出說明。
二十四小時責任通報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社工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遭受法定傷害或不當對待等情形,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衛福部對制度的說明,亦以「疑似遭受不當對待」作為通報情境,並非須先取得足以定罪的完整證據。
個案責任仍由司法認定
通報的作用,是啟動主管機關的分級、調查與保護程序,不等於認定照顧者施虐,也不等於刑事定罪或必然進行緊急安置。
本文屬旁聽記憶、報導資料及文學性敘事整理,不代表法院已對白麗芳、兒盟或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成認定。個案是否違反通報義務、與損害結果有無法律因果關係,以及是否應負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仍應依行為當時的法規、完整證據與法院裁判判斷。
願下一個孩子,在傷害發生以前,就有人伸手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