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結論|不硬湊新案,改查核制度結果
截至今日查核,未發現足以由法院、檢警或地方政府一手資料確認的新重大兒虐案件。與其重複偵查中的舊聞,今日以中央已設定的兒少保護績效指標追問:安置評估是否完成、家庭處遇是否涵蓋、結案後是否再次落入風險,以及司法流程能否與社政結果對照。
已確認|中央把哪些事列入考核?
證據等級 A|衛福部一手資料。115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考核,將「安置兒少經在地評估小組評估涵蓋率」列為指標;以1月至10月累計安置兒少中、經評估者的比例計算,達100%為滿分。這表示安置不是把孩子移出後便告一段落,仍應有在地評估機制。
同一份文件亦列兒少保護家庭處遇服務涵蓋率,目標值為94%;另以脆弱家庭在結案6個月內的再通報成案率作為追蹤指標,目標低於3.5%。這些是行政考核目標,不是個別孩子已安全的保證,更不能倒推出任何個案處遇是否妥當。
已確認|司法端已有三段流程資料
證據等級 A|司法院一手資料。司法院115年統計月報頁面目前已列出8月份的「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及執行收結資料。三張表可分別看見案件進入法院後不同階段的量,但目錄本身不足以說明每件案件等待多久、是否與社政安全計畫銜接,或裁定後的實際生活安排。
四個應公開、可被追問的結果
安置後是否復評?
地方是否公布安置兒少經在地評估的實際涵蓋率及未完成原因?
結案是否太早?
除再通報率外,是否能區分原因、時間與後續支持是否及時?
司法是否接得上社政?
調查、審理、執行各階段的等待,是否增加孩子不穩定或失聯風險?
安全結果是否可驗證?
公開資料應避免個資,卻仍可提供縣市別、程序別與時間別的彙整結果,讓社會檢驗制度是否有效。
查核界線|不把數字寫成個案定論
今日內容不指涉特定家庭、安置處所或工作人員;行政指標只能說明制度要求與整體監測設計。要評價個案,仍須以權責機關的完整紀錄、依法程序與可受檢驗的事證為準。
全部引用來源
- 衛福部|11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考核資料(安置評估、家庭處遇、再通報指標)
- 司法院|115年司法統計月報(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調查、審理、執行之8月資料入口)
- 衛福部|兒少保護服務說明(通報後調查、評估與保護服務的一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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