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交給主管」不是通報流程的終點。今日以英國法制作比較材料:制度應能追溯誰知悉、誰轉交、誰接手,以及何時完成安全評估。英國法不是台灣現行法。
英國:已制定,但尚未施行
英國政府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更新說明:Crime and Policing Act 2026 已制定,規劃英格蘭特定兒少相關受管制工作者在法定情形下,向警方或地方政府通報疑似兒童性犯罪;故意阻撓通報的規定亦已寫入該法。
第 85 條等通報章節目前仍未生效。官方立法資料庫標示為 prospective;依第 255 條,尚需主管機關另以規則指定施行日,通報方式亦可再由規則及警方/地方政府要求補充。因此 9/30 是政府說明頁更新,不是通報義務已開始適用;未宜把刑事或資格效果寫成現時既定結果。
此制度處理的是「揭露之後」的責任鏈,而非把第一位知情者變成裁判者。是否成立、如何調查與後續保護,仍須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
對台灣通報與替代性照顧的四個追問
誰留下紀錄?
是否有時間戳記、風險摘要與交接對象?
誰確認送達?
轉交主管、社工或他機關後,是否有回覆與未送達升級機制?
誰確認安全?
通報不等於孩子已安全;接觸限制、醫療與生活安排如何復評?
誰為阻撓負責?
若有人壓下、拖延或以「證據不足」阻止疑似案件向外轉介,責任是否清楚?
台灣改革位置
衛福部 2026 年 4 月預告的兒少權法修正草案仍須經後續程序,不能寫成現行制度;可持續追問跨網絡資訊交接與可稽核回覆是否足夠具體。
查核來源
若有立即危險,請優先聯絡 110、119 或 113 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