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BSERVATION · 2026.10.22

毒駕殺警案二審
開庭重點與旁聽筆記

紙雕藝術主視覺為司法與守護意象,非事件重建;本文逐段連結公開來源。

閱讀與引用界線

本頁區分公開報導、法規與旁聽轉述。涉及被告罪名、證據能力、主觀犯意及刑責者,均應以法院依法調查與最終判決為準;本文不推定有罪。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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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明與報導核對

程序更正:公開報導顯示,二審於 5 月 11 日首次開庭;10 月 22 日則為勘驗監視器及警方密錄器影像的庭期。因此,以下逐字引用中「今日首度開庭」屬旁聽整理原文,應與公開程序紀錄併讀。中央社 2026/05/11 ↗ 中央社 2026/10/22 ↗

故意與過失:刑法第 13 條規範直接故意及不確定故意;有認識過失的法律基礎則為刑法第 14 條。是否屬於任何一種主觀狀態,必須依完整證據由法院判斷。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 13、14 條 ↗

證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第 155 條並規定,無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154、155 條 ↗

本段為法律與公開報導的編輯說明,不改動下列原文引用。

旁聽記錄引用

以下內容係旁聽整理,非正式法庭筆錄。所涉事實、證據與主觀犯意,均以法院依法調查及最終判決為準。

📌《毒駕殺警案二審|開庭重點》

本案經歷兩次準備程序庭,中途更換法官後,今日首度開庭,並勘驗案發影像。

一、辯方主張
陳嘉瑩的辯護律師主張,陳嘉瑩當時只是想甩開劉宗鑫所長,並非故意殺害所長;她是為了閃避前方公車及小客車才撞擊護欄,認為本案應朝過失方向認定。

🔹 二、檢辯雙方對車窗影像的爭議
檢方指出,秘錄器畫面顯示陳嘉瑩右手握方向盤、左手操作電動車窗,認為升起車窗的動作與劉宗鑫所長遭拖行致死有關;但辯方認為,從影像中看不出車窗有升起,因此對檢方提出的疑慮提出質疑。

三、劉父當庭發聲
劉宗鑫所長父親反駁辯方說法,痛批將拖行所長的行為解釋為過失,並強調希望法院正視一審勘驗結果。

四、家屬的訴求
家屬委任律師表示,國民法官已反覆檢視影像並作出判斷,若二審重新勘驗,應審慎看待,不能輕易推翻一審認定。

五、本案核心爭點
陳嘉瑩究竟只是想甩開所長,還是明知行為可能造成死亡,仍然繼續?請持續關注後續審理。🙏

#受害者家屬加油💪
#10月31日淡水漁人碼頭不定點舉牌 #用行動陪伴剴剴
#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11月6日二審開庭

爭點

本案核心在於: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範圍,仍持續駕駛、加速、轉向、升起車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對方;以及其主觀上究屬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失。

庭上曾質疑:

「他車上有掛了一個人嗎?是掛了一隻螞蟻嗎?」

此一提問所指向者,是被告是否已察覺被害人存在及其高度危險狀態。若被告知悉有人攀附或受困,卻未減速、停車、求援或救援,反而持續駕駛,法院即應進一步判斷其是否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且容任該結果。

法律標準

依刑法第13條:

直接故意:明知構成犯罪事實,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確定故意:預見犯罪結果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有認識過失:雖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卻確信結果不會發生。

不確定故意不能只憑「知道有危險」認定;須綜合判斷危險是否已具體化、被告是否有停車或減速等替代措施、是否多次錯失中止行為的機會,以及其是否仍以高度危險方式繼續行動。

應調查之客觀事證

法院應整體檢視:

  1.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位置。
  2. 被告是否有減速、停車、報警、求援或救援之可能。
  3. 被告是否曾多次有機會中止危險行為,卻仍持續駕駛或排除對方。
  4. 升起車窗的時間、目的及其與後續駕駛行為的關聯。
  5. 碰撞或事故後,被告是否立即停車、報警、叫救護車或提供協助。
  6. 現場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升起車窗本身不能單獨證明犯意;但若與「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續駕駛」等事實相互符合,得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明知危險、仍意圖排除對方的重要情狀。

可能推論

殺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奪人性命」的言詞,仍可由連續行為推認。庭上另曾追問:

「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
「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卻造成了什麼結果?」

重點不在單一動作,而在完整行為歷程:被告是否知道危險、是否有能力降低風險、是否反覆放棄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其所稱「擺脫」行為,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險或脫離衝突所必要的範圍。

若證據足以排除單純意外、無知或有認識過失,並證明被告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仍選擇繼續行動,檢察官得主張其具有不確定故意。

可能辯解及其檢驗

被告可能主張,當時僅為拉扯、閃避或擺脫對方,未明確認識被害人位於高度危險位置;升起車窗或持續駕駛,亦可能出於慌亂、自我保護或偶然操作。

然而,是否屬於慌亂,不能僅以概括說法認定,仍應與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事後行為相互驗證。另一方面,結果嚴重或行為危險,也不能當然推論不確定故意。

犯罪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達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若仍無法排除被告雖認識危險、但確信結果不會發生的可能,即不得逕以不確定故意論處。

結論

本案應以被告在危險發生前、危險升高中及碰撞後的連續行為為整體判斷。尤其應釐清:被告是否明知被害人處於車體危險範圍、是否有多次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是否仍選擇以足致重大傷害或死亡的方式繼續行動。

被告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僅屬有認識過失,仍應以正式庭訊紀錄、完整證據及法院最終判決為準。

註:本文依旁聽紀錄片段整理,非正式法庭筆錄;所涉事實、證據及主觀犯意,均應以法院依法調查認定為準。

程序與影像勘驗

中央社報導,高院於10月22日勘驗3處路口監視器及2支警方密錄器;合議庭准許重新勘驗,以協助理解案發經過。來源:中央社 2026/10/22 ↗

更正:公開報導顯示二審已於5月11日開庭,因此本頁將10月22日表述為「勘驗案發影像的庭期」,不稱為二審首度開庭。來源:中央社 2026/05/11 ↗

開庭重點:檢、辯與家屬的主張

辯方主張

依公開報導,被告於二審否認殺人罪;辯護人曾就一審影像勘驗紀錄、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並請求重新勘驗。使用者提供的旁聽轉述另稱,辯方主張係為閃避車輛、意圖擺脫而非殺害;此部分仍待正式筆錄與證據核對。來源:中央社 2026/06/15 ↗

車窗影像爭議

10月22日公開報導記載,勘驗畫面呈現被告曾試圖升起車窗、雙手握方向盤,後續駕車加速並擦撞護欄。至於使用者轉述的左右手分工操作及升窗是否已完成,屬檢辯爭執,不能超出影像與法庭調查逕行認定。來源:中央社 2026/10/22 ↗

家屬訴求

公開報導記載,家屬質疑二審重新勘驗,並盼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其對國民法官審理、影像勘驗結論的評價,屬訴訟意見,仍由法院依法判斷。來源:中央社 2026/05/11 ↗

本案核心爭點

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明知有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範圍,仍持續駕駛、加速、轉向、升起車窗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對方;以及其主觀上究屬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有認識過失。這是依使用者提供旁聽內容所作的爭點整理,非正式法庭筆錄。法規基礎:刑法第13條 ↗

「他車上有掛了一個人嗎?是掛了一隻螞蟻嗎?」

上引語句為使用者提供之旁聽紀錄片段,尚未找到可公開核對的正式庭訊筆錄,故僅作為旁聽轉述呈現,不作為已證實事實。

法律標準與證據檢驗

刑法第13條規定:明知並有意使構成犯罪事實發生者為故意;預見結果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亦以故意論。所稱「有認識過失」則是實務上用以描述預見危險、卻確信結果不會發生的情形;是否成立,須由證據判斷。來源:刑法第13條 ↗

因此,不確定故意不能只憑「知道有危險」認定;宜綜合檢視危險是否具體化、是否存在減速或停車等替代措施、是否有中止機會、升窗時間目的與事後救援情形。影像、車輛紀錄、證人陳述及事故後行為,也應相互印證。此為一般法律分析,非對本案作出結論。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應調查之客觀事證

  1. 被告是否知悉被害人攀附、受困或位於車體危險位置。
  2. 是否有減速、停車、報警、求援或救援的可能。
  3. 是否曾多次有機會中止危險行為,卻仍持續駕駛或排除對方。
  4. 升起車窗的時間、目的及其與後續駕駛行為的關聯。
  5. 碰撞或事故後,是否立即停車、報警、叫救護車或提供協助。
  6. 現場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能否相互印證。

升起車窗本身不能單獨證明犯意;但若與「明知有人攀附仍持續駕駛」等事實相互符合,得作為判斷被告是否明知危險、仍意圖排除對方的重要情狀。以上為爭點架構,實際事實仍以法院調查為準。公開影像勘驗報導:中央社 2026/10/22 ↗

可能推論

殺人故意不必有直接表示「要奪人性命」的言詞,仍可能由連續行為推認;但是否足以推認,必須依完整證據與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判斷。使用者提供的旁聽轉述另有「回到那一天,他做了哪些事情?」「他有多少次可以停下,卻造成了什麼結果?」兩句,尚待正式庭訊紀錄核對。法律依據:刑法第13條 ↗

重點不在單一動作,而在完整行為歷程:是否知道危險、是否有能力降低風險、是否反覆放棄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所稱「擺脫」是否已超出合理避險或脫離衝突所必要的範圍。若證據足以排除單純意外、無知或有認識過失,並證明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仍選擇繼續,檢察官得主張不確定故意;這是法律評價的可能方向,而非本頁結論。法律依據:刑法第13條 ↗

可能辯解及其檢驗

被告可能主張,當時僅為拉扯、閃避或擺脫對方,未明確認識被害人位於高度危險位置;升起車窗或持續駕駛,也可能出於慌亂、自我保護或偶然操作。這些均為待法院檢驗的訴訟主張。公開報導:辯方對勘驗與證據能力的爭執,中央社 2026/06/15 ↗

是否屬於慌亂,不能僅以概括說法認定,仍應與影像、車輛紀錄、證人證述及事後行為相互驗證;另一方面,結果嚴重或行為危險,也不能當然推論不確定故意。犯罪事實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法律依據:刑法第13條 ↗

結論

本案應以危險發生前、危險升高中及碰撞後的連續行為整體判斷;尤其應釐清是否明知被害人處於車體危險範圍、是否有多次停車或救援機會,以及是否仍選擇以足致重大傷害或死亡的方式繼續行動。究竟具有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僅屬有認識過失,仍應以正式庭訊紀錄、完整證據及法院最終判決為準。法律依據:刑法第13條 ↗

註:本文依旁聽紀錄片段與公開報導整理,非正式法庭筆錄;所涉事實、證據及主觀犯意,均應以法院依法調查認定為準。

目前程序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依殺人、妨害公務及毒駕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已上訴高院。檢方、辯方與家屬對影像、勘驗及法律評價的各自主張,均須在二審程序中接受檢驗。來源:中央社 2026/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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